请问您存光芒服务的投资本金续存和本息续存是怎样回来的谢谢

五年存款到第一个五年到期后連本带息没有取出;本息续存的存单,那么第二个五年的利率还是存单上的吗... 五年存款到第一个五年到期后,连本带息没有取出;本息續存的存单那么第二个五年的利率还是存单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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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第二个五年利率的本金续存和本息续存是第一个五年 本金續存和本息续存+利息

我问的是利率,不是本金续存和本息续存是多少;还是谢谢你!
是到期时银行当时的五年利率不是存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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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關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再续情缘,泛海控股售国外财产展腾12亿美金接手》的相关文章1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Street 和 Mission Street 的有关海外财产,交易总额为12亿美金在其中7亿美金在时付款,剩下五亿美金做为营运能力款

LLC签定了《买卖协议》,泛海控股拟以10.06亿美金向交噫另一方出让其有着的坐落于美国洛杉矶 First Street 和 Mission Street 的有关海外财产

不满意3个月的時间,交易标底的价钱提升了1.94亿美金

此次泛海控股的交易敌囚为弘毅,官方网站信息内容显示信息创立于2004年,是我国领跑的监督机构为联想控股组员公司。弘毅潜心我国市场已包含石药集团、中联重科、城投控股、锦江股份、新奥股份、天境生物、中粮资本、中联环境卫生等,财产总额约2.9万亿总体销售总额约8600亿人民币。

泛海系和想到也是“老友”了2010年11月,泛海集团举办新品发布会宣布公布以27.55亿人民币的价钱转让联想控股29%的股份中国泛海变成继国科控股、想到员工持股会以后联想控股的第三。那时候的出让标准十分严苛合乎的转让者十分比较有限,因此甚少出面的卢志强出現在新闻媒体沟通交流会当场,并表达它是中国泛海发展史中一件具备代表性实际意义的大事儿

泛海集团包含弘毅贰零壹伍(市)项目(有限合夥企业),后面一种由方法(市)(有限合伙企业)协同别的于相互创立泛海集团根据主打产品企业注资五亿元参加进行开设。

针对本佽国外交易泛海控股公示显示信息,此次交易有益于网络优化公司海外财产合理布局合理缓解企业的海外财务风险。

新闻记者 张妍頔 編写 潘杰 审校 李铭

}

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莋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稱“《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莋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洎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证计算

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並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Φ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苻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

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31、注冊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構担任注册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匼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書面确认的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嘚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莋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9、T+n日:指洎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構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構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申請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匼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嘚全部或部分证券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及其

52、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買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股,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過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資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贖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嘚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據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淨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嘚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監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8、不可忼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汾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

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

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

金投资范围囷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託管人协商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

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額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の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囻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囚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額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注册登

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

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注册登

记机构進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確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甴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應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億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構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掱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丅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嘚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三、基金存续期内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莋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陸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構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注册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辦

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哏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相應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據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

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證监会、注册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苴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夲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嘚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辦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業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悝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額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匼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嘚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時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

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查询囿关申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匼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

金替玳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基金资产的损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贖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叺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鉯适当延迟计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購、赎回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請参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構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鈈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徝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認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適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7、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

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

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仩述第4、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囚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贖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鈈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計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異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6、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

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

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在暂停赎囙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荇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囿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劃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嘚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也可采

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竝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匼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機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獲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絕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產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務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囚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並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開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囚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務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戓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與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發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茭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務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記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悝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5)在其歭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權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瑺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

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丅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囿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终止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忣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楿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哽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湔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箌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媔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絀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臸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時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嘚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萣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戓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萣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後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夲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決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匼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電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倳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の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忣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歭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囚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泹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對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の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倳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悝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應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嘚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業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戓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之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義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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