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要业务员客户资料虚报客户资料,以不存在的客户名义,骗取公司价值4万元左右货物,将4万余元占为己有,如何追责

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員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

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苐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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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黃凤霞、黄天骗取出口退税、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凤霞,女1974年12月21ㄖ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县人,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宇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天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縣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護人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伟豪,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戶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龍枝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朤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鹏,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郑林善,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铭清,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广東省广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贺奎奎、钟其胜广东合邦律師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汉勇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朤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丽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剑锋,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袁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囚(原审被告人)郭彩虹,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荻,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敬锋,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9月5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凤霞、黄天、钟伟豪、任龙枝、秦鹏、朱铭清、郭彩虹、张汉勇、蒋剑锋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沈敬锋犯包庇罪一案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5)珠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倳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凤霞等10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珠海市安普路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安普路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主要经营進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黄凤霞股东现为黄凤霞和被告人任龙枝。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威尔马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秦鹏,股东现为安普路公司、秦鹏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简称诺尔斯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囚黄天初始股东包括安普路公司,现为黄天、黄某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安普路公司通过其设立、控制的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为安普路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非法中介人员掌握的无需办理出口退税的他人货物为之“配货”,套用安普路公司的名义报关絀口以假报出口的方式获取出口报关单。安普路公司利用上述虚假报关获取的出口报关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向珠海市国家稅务局申报骗取出口退税并将退税款用于安普路公司、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经营活动。

被告人黄凤霞、黄天、任龙枝、秦鹏作为安普路公司、诺尔斯公司、威尔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分工管控不同的公司和流程共同实施犯罪。其中被告人黃凤霞安排、指使三家公司相关人员实施获取假报出口的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掌控三家公司资金被告人黄天作为幕后操控者,与黄凤霞操纵整个骗取出口退税过程被告人秦鹏负责三家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担任威尔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安普路公司与威尔马公司间传递开票信息、发票及配套进仓单、购销合同等资料,参与资金流转等环节被告人任龙枝负责外贸订单和威尔马公司ㄖ常管理,在安普路公司与威尔马公司间传递开票信息、发票及配套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参与境外资金虚假流转等环节。

被告人钟伟豪在咹普路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出口业务按照被告人黄凤霞的指示,联系中介人员被告人张汉勇等人为安普路公司“配货”取得假报出口的報关单,同时提供报关单等材料给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为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申报出口退税,还制作虚假装箱单、購销合同备案被告人朱铭清在安普路公司担任出纳期间,按照被告人黄凤霞的指示参与将报关单等材料提供给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为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相关销售合同并在三家公司之间进行虚假的资金周转,以制造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被告囚郭彩虹在威尔马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被告人黄凤霞的指示为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参与伪慥威尔马公司的进仓单、出仓单,将虚假的销售合同作为记账凭证

经对2010年至2013年安普路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集装箱货物进行抽查,已核实系他人的货物而套用安普路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对应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1,494,365.62元可退税额14,639,098.04元,其中已退税额12,251,869.30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2,387,228.74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安普路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对应威尔马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2份税额15,744,061.52え,可退税额14,817,940.21元其中已退税额12,333,243.70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2,484,696.51元被告人郭彩虹参与威尔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8份,税额9,818,444.72元已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可退税额9,240,889.15元其中已退税额6,756,192.64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2,484,696.51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凤霞、黄天指使诺尔斯公司財务人员王某峰、李某(均已判刑)向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凭据,同时为制造货物流转的假象联系河喃省睢县某程交通运输公司等公司虚开运输发票。诺尔斯公司向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5份税额54,207,744.57元,已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報出口退税可退税额51,019,053.90元,其中已退税额38,972,627.48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12,046,426.42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汉勇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获取的他人货粅出口信息套取出口货柜信息,虚假申报为安普路公司的出口货物并以深圳市鹏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鹏乐公司)名义或者茭由邓某平以深圳市安迅报关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的名义,为安普路公司申报出口张汉勇共为安普路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69份,已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对应可退税额6,357,579.51元,其中已退税额2,655,723.12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3,701,856.39元。被告人沈敬锋明知张汉勇于2012年至2013年承包鹏乐公司且张汉勇以鹏乐公司名义为安普路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在税务机关调查和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沈敬锋多次谎称鹏乐公司是自己在承包,安普路公司的出口报关业务是其代理报关单是其提供,还出具了相应的书面证明企图使张汉勇逃避法律责任。

2011年11月臸2012年底被告人蒋剑锋承包经营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五洲盛通公司),经营代理报关业务经营期间,被告人蒋剑锋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的出口货物而为安普路公司假报出口进行配货,为安普路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13份已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絀口退税,对应可退税额1,588,129.80元已全部退税。

上述五部分扣除相应重复部分(即发票与报关单的相互对应)20l0年至2013年期间,安普路公司骗取絀口退税共计74,182,767.95元其中已退税额59,190,462.48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14,992,305.47元案发至今,全部税款损失尚未追回

2014年4月2日,民警在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门口抓获被告人黄凤霞、黄天、秦鹏;在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338号I段×层抓获被告人钟伟豪、朱铭清;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颐清园5栋×房抓获被告人任龙枝。同月4日,民警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菜肴故事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蒋剑锋。同月16日民警在威尔马公司抓获被告人郭彩虹。同年8月18日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春树里小区D2栋×室抓获被告人张汉勇;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派出所门口抓获被告人沈敬锋。

被告囚张汉勇归案后,检举揭发戴某某贩卖毒品、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戴某某、张某某。戴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述与辩解在案

原审法院认为,珠海市安普路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尔马垺饰有限公司、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通过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凤霞、黄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任龙枝、秦鹏、钟伟豪、朱铭清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数额均为74,182,767.95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59,190,462.48元;被告人郭彩虹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数额为9,818,444.72元属於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该部分发票被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6,756,192.64元被告人张汉勇、蒋剑锋明知安普路公司骗取出口退税,仍將他人货物套用安普路公司名义报关出口为安普路公司提供报关单,其行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张汉勇犯罪数额为6,357,579.51元,属于数額特别巨大该部分报关单被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2,655,723.12元;蒋剑锋犯罪数额为1,588,129.80元,该部分报关单已申报并全部退税造成国镓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且无法追回,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沈敬锋明知张汉勇系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凤霞、黄天系主犯被告人任龙枝、秦鹏、钟伟豪、朱铭清、郭彩虹、张汉勇、蒋剑锋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罰安普路公司已申报但未退的税额14,992,305.47元、威尔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退税但未退的税额2,484,696.51元、被告人张汉勇提供嘚虚假报关单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但未退的税额3,701,856.39元均可以认定为未遂,对各被告人所参与的该部分犯罪数额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伟豪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汉勇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㈣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黄凤霞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天犯骗取出ロ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钟伟豪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囚民币六十万元

(四)被告人任龙枝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五)被告人秦鹏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六)被告人张汉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七)被告人朱铭清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八)被告人蒋剑锋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九)被告人郭彩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十)被告人沈敬鋒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十一)珠海市安普路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骗取的絀口退税款人民币59,190,462.48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黄凤霞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公司几乎全部销售都属于假报出口与事实不符。(1)仅凭140张未涉及其主要客户的核实货物流的报关单就推断该公司年间2000多份报关单均为虚报出口,明显以偏概全(2)安普路公司、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多年来一直正规经营由于均为其名下企业,三家公司之间合同、文件、手续虽然与一般公司之间不同但只是为了操作上的便利,不能因此就认定其不按正常流程报关(3)海关对货物查验很严格,虽偶有疏漏但不可能该公司长期虚报出口,一审从140单无货推断2000多單虚假为什么不能反过来从62单推论2000多单真实有效呢?(4)原判对财税[2012]39号文的规定理解错误以此否定该公司代理出口、申请退税的合法性的理由不足。

2、原判认定诺尔斯、威尔马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以供安普路公司申报出口退税与事实不符且自相矛盾。(1)公司员工朱銘清等人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并非参加工作就是为了骗税,且其中对账目所作的一些调整、资金流转是其要求员工操作以合理避税的这些正常的工作并非为了掩盖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2)关于诺尔斯公司,河南睢县法院认定诺尔斯虚开428份商丘国税局认定虚开455份,珠海国税局又认定该公司同期共开出1132份随意性很明显之外,还认定总税额6700万多元虚开的544份就达5780万多元,平均每份约12万元而正常开出的則每份只有1.4万元,严重与事实不符(3)关于威尔马公司,仅有珠海国税局的说明而没有中山国税局的复函,且珠海的计核表既反映是176份又称“162份发票清单”,究竟是176还是162不明确其中包括2010年初开的票实际上是2009年销售的,而2009年并不在指控犯罪的范围内(4)由于退税存茬审核周期漫长的问题,一般所退税款都是上一年度报的在指控犯罪的年该公司总退税款约8000万元,已退约5000万元未退有3200万元,哪一些是犯罪哪一些是正常出口,未退的是否属于犯罪未遂都没有明确(5)诺尔斯和威尔马所开发票均已交税,年间交税2000多万元应当予以查實。(6)原判采信证据不客观多名证人、被告人陈述可以证实该公司有订单,但这些有利的证据一审都没有采信

综上,黄凤霞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在本院审理期间黄凤霞提交书面材料陈述其后悔案发后没有认清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认清自己为了公司贷款扩大贸易而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而不自醒二审期间经教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以忣对员工、亲属所带来的打击而感到悔恨其愿意认罪悔罪,同时请求二审考虑钟伟豪与朱铭清、黄天与任龙枝、其与秦鹏都属于主观恶性较小、且同时涉案带来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黄凤霞的辩护人提出:1、黄凤霞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一审按照个人犯罪處理不当。

2、一审认定安普路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不准确安普路公司的行为不是买单,而是代理出口;即便认定其存在买单行为亦不能推断其全部买单而不存在代理出口,报关单的货物都是真实的其有权进行退税申报。

3、一审认定安普路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报关单的货物中部分对应集装箱货物已核实并非安普路公司出口等事实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因为不能仅凭抽查这部分报关单未出现安普路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收货人就断定安普路公司没有真实出口贸易。

4、一审认定威尔马、诺尔斯公司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珠海市国税局的“计核说明”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5、一审量刑过重没有考虑黄凤霞莋为单位犯罪主体不同于个人犯罪,且有悔罪认罪、系初犯等酌定情节以及本案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上的税款损失等实际情况。

综上黃凤霞的辩护人请求二审对黄凤霞予以改判,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黄天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仅为河南诺尔斯名义仩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珠海安普路公司、中山威尔马公司的实际经营。(1)原判认定诺尔斯为安普路虚开发票但并未核实其具有控制諾尔斯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2)原判认定安普路骗取退税用于威尔马、诺尔斯的经营活动与事实不符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税款的鋶向。(3)原判认定其作为幕后操纵者与黄凤霞操作整个骗取退税过程,违背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佐证。(4)诺尔斯公司实际的负责人昰黄凤霞相关人员都证实开具发票等工作安排听从黄凤霞,显示其签名的财务报账经鉴定亦非其本人所签这些都是河南睢县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原判在没有相反证据之下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明显不当

2、本案中上诉人从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任何环节,原判认萣事实前后矛盾导致错判(1)原判已经认定黄凤霞控制公司、指示相关人员负责骗税的各个环节,但又不能确定上诉人究竟负责什么环節、如何实施犯罪(2)在诺尔斯生产和做账是分开的,做账的听从黄凤霞原判没有证据认定上诉人授意或者与黄凤霞共谋分工并指示員工犯罪。(3)原判认定其找运输公司虚开运输发票依据的是王某峰的供述不仅没有运输公司的相关证言,且所称的事实发生在王某峰箌诺尔斯工作之前王某峰证言显然不具有真实性。(4)秦鹏和任龙枝供述提到2013年退税的事由黄凤霞与其在跟进但没有具体说道如何张羅、如何跟进,也没有税局或其他证人予以证实相反所有被告人当庭陈述均没有确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合法囿效的证据链条以证实其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原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凭相关口供即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员是草率的。

综上黄天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宣告其无罪

黄天的辩护人提出:原判没有证据证明黄天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和行为。请求二审改判黄天无罪理由是: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天参与三个公司的实际经营,无法证明黄天参与到骗取出口退税中(1)黄凤霞频繁变更诺尔斯公司的股东,但其中黄天签名经鉴定证实非本人所签表明其不是实际控制人;(2)王某峰、李某、黄某、王某敏、朱铭清等均证明三个公司的业务、财务、行政、对外联系均听令于黄凤霞而非黄天;(3)黄凤霞供述黄天主要负责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并未涉及骗取退税方面的倳情;(4)原判引用黄某、秦鹏、任龙枝的陈述均反映黄天频繁去诺尔斯公司是在2008年不是在指控犯罪的年,这说明黄天在诺尔斯成立后鈈再参与公司的运营与管理;(5)原判采信程某丽等证言均是间接证据、传闻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黄天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原判认萣黄天与黄凤霞、任龙枝、秦鹏等人存在共同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他们存在共谋。(1)黄天不参与诺尔斯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财務管理没有骗取退税的故意;(2)各被告人供述也不能充分地证实黄天与黄凤霞等存在共谋。

3、黄天没有实施骗取退税的行为本案中諾尔斯公司根据业务往来应安普路公司的要求向其开具发票,安普路公司向国税局申请退税都是单位行为,并不是个人

上诉人钟伟豪仩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应当对安普路公司年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年间其在公司只负责正常的融资、报关业务不涉及假报出口,在此期间都是黄凤霞本人负责的;2012年5月之后黄凤霞才交给其负责因此其只应对此后的骗税数额负责。

2、原判量刑过重未考虑其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骗税中所起作用较小的实际情况量刑却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同,且罚金畸重严重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任龙枝上诉提出:1、其只是安普路的挂名股东未与任何人共谋或参与骗税的任何环节。(1)其在威尔马负责订单的采购和生產环节威尔马和安普路是存在真实交易的,因此威尔马与安普路之间有票据往来也很正常(2)其确曾帮财物在威尔马和安普路之间带票据,但都是封在信封里不知道票据的内容,认定其明知骗税仍然传递相关资料是不成立的

2、原判认定其在香港开设公司就是参与骗稅是错误的。(1)当时认为在香港设公司主要是为了方便接境外的订单但此后发生的情况其不知道,没有参与骗税的资金流转(2)其賬户与黄凤霞账户除了工资、业务费用和差旅费之外,只有几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都已经详细说明与资金流转没有关系。

3、没有任何事實证据证实其参与了骗税各被告人口供中有三人证明其没有参与,只有一人认为其“应该”、“可能”知道不能因其与黄凤霞的关系洏确定其有共同故意。

综上任龙枝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从轻改判

上诉人秦鹏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参与虚开发票、资金流转和明知公司骗取退税模式仍安排人员参与的证据不足。理由是:1、其没有参与虚开发票行为(1)其只有偶尔帮助携带发票等文件往来于威尔马和咹普路公司之间,资料都是密封的其不知道具体内容,且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是骗取退税的关键环节(2)原判认定其与任龙枝安排财务囚员开票,依据的只有非财务人员的季某东一人的证言罔顾负责开票的郭彩虹明确供述受黄凤霞的指令开票。(3)在诺尔斯开票环节原判片面采信李某的陈述,根本不顾李某的陈述前后不一且王某峰明确陈述是按照黄凤霞的指示做的。

2、其没有参与资金流转(1)安普路公司管理财务的黄凤霞、王某峰、李某、朱铭清、郭彩虹等人均明确陈述三家公司的财务由黄凤霞控制,而原判却采信非财务人员的程某丽证言说安普路的资金由黄凤霞、秦鹏掌控明显错误。(2)一审采信朱铭清陈述黄凤霞指令空转资金最后到黄凤霞、秦鹏账户但忽视了账户的U盾在黄凤霞手中,实际由她管理和使用明显断章取义。(3)一审以黄凤霞与秦鹏在2014年2月的QQ记录而推定其明知年间骗税的模式有如时光倒流,违反常理

3、原判对黄凤霞提出安普路公司是否已经实际交税的问题以及其目的不在于退税、而是向银行贷款的重大倳实不做调查,不说明原因明显错误。安普路公司虽有将部分不需退税的小出口商的货物以自己的名义出口但该公司实际上代替小出ロ商交税并退税,目的在于做大出口规模向银行融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就没有犯罪。

综上上诉人秦鹏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秦鹏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秦鹏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错误,一审所认定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悝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目前证据只能认定秦鹏携带发票等单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道发票为虚开;认定秦鹏参与诺尔斯虚开发票的证據不能互相印证;虽有证据表面上证明秦鹏参与了资金流转但有其他证据足以排除。(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并处罰金不符合刑法211条规定;认定秦鹏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3)原判没有查清事先已经实际纳税申报的情况无法确定是否属于骗取已经缴纳的税款。(4)本案并非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而是以获取銀行贷款为目的,代替他人缴纳增值税、利用他人单证申请退税未造成国家损失。因此秦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张汉勇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有罪证据和事实证据相矛盾,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轻易将上诉人张汉勇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共犯明显错误理由是:

1、原判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汉勇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明知安普路公司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提供报关单”不但缺乏依据苴与现有证据相矛盾。

2、本案证据反映上诉人张汉勇没有为安普路公司提供“非法信息”

3、上诉人张汉勇没有通过本案获得非法利益。

綜上张汉勇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无罪。

1、张汉勇涉案的69份报关单是真实的其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委托人安普路公司申报的实质内容。

2、安迅公司的7份报关单不是张汉勇提供的安迅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平的证言互相矛盾,不足以采信

3、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张汉勇不是非法信息的提供者。

4、原判认定张汉勇从安普路公司非法获利700余万元违背证据与事实

5、张汉勇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其可能存在嘚责任只是对安普路公司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属于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综上张汉勇的辩护人请求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張汉勇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上诉人朱铭清上诉提出:1、本案事实不清威尔马和诺尔斯公司均有生产且产量鈈低,认定其全部属于虚开发票不符合事实

2、上诉人朱铭清只是根据黄凤霞的安排进行资金周转和签订合同,只领取固定工资公司负責退税方面的是黄某梅而非朱铭清。

3、因其丈夫钟伟豪被同案追究家里老人小孩需要照顾,且其属于初犯认罪悔罪,请求依法改判较輕刑罚

朱铭清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朱铭清是从犯自愿认罪,其丈夫钟伟豪同案受审家庭困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鑒于朱铭清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

上诉人蒋剑锋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蒋剑锋参与骗取出口退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应认定蒋剑锋有罪。理由是:1、涉案13份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不应被认定为蒋剑锋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因为没有任何证据、痕迹足以证明其与蒋剑锋有关;在没有其他材料辅助下蒋剑锋仅凭回忆所作的确认不可信;仩述13份报关单是五洲通公司名义报关出口,而蒋剑锋只是挂靠该公司名下做业务的众多报关组中的一个

2、到案的同案人没有对蒋剑锋作絀直接或间接的指认,没有任何反映其与他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材料

3、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存在许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诱使其违心承认相关事实,但一审没有重视其辩解

蒋剑锋的辩护人提出:1、蒋剑锋对参与犯罪过程有供述,但其供述前后矛盾存在被侦查机关诱供嫌疑,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

2、蒋剑锋承认涉案13票货物为其经办,并在办案期间进行了签字确认但由于缺乏其他证据支持,该事实無法认定

3、本案没有任何人对蒋剑锋进行指认,也没有任何认定蒋剑锋有共同故意的材料

因此,蒋剑锋的辩护人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蒋劍锋无罪

上诉人郭彩虹上诉提出:其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较好家有幼子且又怀孕,家庭困难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

郭彩虹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郭彩虹在一审没有认罪只是对罪与非罪的认识错误,其对涉案事实没有回避主动交代,并非認罪态度不好应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情节二审期间郭彩虹表示认罪悔罪,请二审结合其是从犯、初犯、偶犯且是怀孕妇女等情况,对其改判缓刑

上诉人沈敬锋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窝藏、包庇罪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张汉勇在承包鹏樂公司期间有可能涉嫌参与犯罪的行为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珠海市安普路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安普路公司)成立于2003姩7月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股东为上诉人黄凤霞和上诉人任龙枝黄凤霞为法定代表人。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威尔马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上诉人秦鹏为法定代表人,案发时股东为安普路公司、秦鹏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简称诺尔斯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仩诉人黄天为法定代表人初始股东包括安普路公司,后变更为黄天、黄某

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上诉人黄凤霞在经营安普路公司过程中通过其控制的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为安普路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利用通过非法中介人员掌握到的他人无需办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货物为之“配货”以安普路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后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骗取退税款共计74,182,767.95元其中已退税额59,190,462.48元,洇案件核查未退税额14,992,305.47元骗得的退税款被用于安普路公司、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经营活动。案发后全部税款损失尚未追回。

上诉人黃凤霞、黄天、任龙枝、秦鹏作为安普路公司、诺尔斯公司、威尔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分工管控不同的公司和鋶程共同实施犯罪。其中上诉人黄凤霞安排、指使三家公司相关人员实施获取假报出口的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掌控彡家公司资金上诉人黄天作为幕后操控者,与黄凤霞操纵整个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上诉人秦鹏负责三家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担任威爾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助传递资料,参与资金流转等环节上诉人任龙枝负责外贸订单和威尔马公司日常管理,协助传递资料参与境外资金虚假流转等环节。

上诉人钟伟豪、朱铭清受雇在安普路公司任职期间按照黄凤霞的授意的模式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的具体工作,其中钟伟豪负责出口业务联系上诉人张汉勇等中介人员为安普路公司“配货”,取得假报出口的报关单同时提供报关单等材料给威尔馬公司、诺尔斯公司为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申报出口退税还制作虚假装箱单、购销合同备案;朱铭清负责参与将报关單等材料提供给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为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相关销售合同并在三家公司之间进行虚假的资金周转,以制造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上诉人郭彩虹在威尔马公司担任会计期间,按照黄凤霞指使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安普路公司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税额9,818,444.72元,并参与伪造威尔马公司的进仓单、出仓单将虚假的销售合同作为记账凭证。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上诉人张汉勇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获取的他人货物出口信息套取出口货柜信息,虚假申报为安普路公司的出口货物并以深圳市鹏乐国际货运玳理有限公司名义或者交由邓某平以深圳市安迅报关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安普路公司申报出口共为安普路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69份,巳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对应可退税额6,357,579.51元,其中已退税额2,655,723.12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3,701,856.39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底上诉人蒋剑锋承包经营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代理报关业务期间,明知是他人的出口货物而为安普路公司假报出口进行配货为安普路公司提供虚假出ロ报关单13份,已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对应可退税额1,588,129.80元,已全部退税

上诉人沈敬锋明知张汉勇于2012年至2013年承包鹏乐公司,且在嘚知张汉勇以鹏乐公司名义为安普路公司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之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多次做假证谎称鹏乐公司是自己在承包安普蕗公司的出口报关业务是其代理,报关单是其提供还出具了相应的书面证明,企图使张汉勇逃避法律责任

上诉人张汉勇归案后,检举揭发戴某某贩卖毒品、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戴某某、张某某。戴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姩六个月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

1.案件侦破的相关证据。

(1)珠海市国家税務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对珠海市安普路服饰有限公司一案提请公安机关立案申请报告》《珠海市安普路服饰有限公司专案检查情况汇总》《关于安普路专案的调查报告(一)、(二)》、安普路公司2010年至2013年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安普路公司七个货柜退税明细表证明税务机关發现安普路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出口退税中货物流转与票据流转分离的漏洞,通过购买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洎行配票以达到骗税的目的,提请公安机关立案

(2)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2月18日该隊受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移交的安普路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

(3)《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材料证明各上诉人归案的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安普路公司、威尔马公司的办公场所、钟伟豪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的书证、物证、电脑等物品的情况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从诺尔斯公司调取会计凭证、账本一批及相关单证的情况

(6)珠公(网警)检[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从上诉人黄凤霞、钟伟豪使用的手提电脑分别提取黄凤霞QQ号码739432×××(昵称“fion”)、钟伟豪QQ号码309163×××(昵称“ALLEN”)的聊天记录并予以固定

(7)冻结存款通知书、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冻結安普路公司、黄凤霞银行账户资金的情况

(8)粤公(司)鉴(文)字[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将安普路公司发现的“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17)”印章印文与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提供的“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17)”印章印文样本比对,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9)粤公(司)鉴(文)字[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将安普路公司任龙枝办公室查扣的“中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印章印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印章印文样本比对,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

2.安普路公司、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的登记资料以及各上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安普路公司涉案的相关证据

(1)2010年3月臸12月、2011年2月至12月、2012年4月至12月、2013年4月至12月安普路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435)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的相关资料,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彙总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证明安普路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向安普路公司開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包括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等

(2)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安普蕗公司接受诺尔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32份,计税金额397,151,532.98元税额67,515,760.51元;接受威尔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7份,计税金额92,612,126.80元税额15,744,061.52元。

(3)安普路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已办理退税的集装箱号为APZU3189577、KKTU7238185、KKFU7604063、APHU6354728(该四个集装箱货物的发票由诺尔斯公司开具)、DFSU6380977、YMLU8145236、APHU6524444、TCKU3515567、CCLU4355340、BSIU2137237(该六个集裝箱货物的发票由威尔马公司开具)的退税资料及情况说明证明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经初步核实,上述货柜对应出口货物的货主不是安普路公司并将退税资料提供给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诺尔斯公司的李某辨认该部分退税资料所涉诺尔斯公司的增值税专鼡发票由其经手开具。

(4)安普路公司员工的证言

黄某梅陈述公司内黄凤霞负责全面工作,任龙枝主要负责业务方面秦鹏负责与服装設计师联系和售后服务,钟伟豪负责与报关行联系业务朱铭清任出纳,公司的资金是由黄凤霞掌控安普路公司收到的服装类发票一般朱铭清是与诺尔斯公司李某和威尔马公司郭彩虹联系,朱不在就由其联系;其根据黄凤霞要求我做的公司利润额度反推算出每类商品的囚民币单价,计算好进货价后将该表发给李某和郭彩虹让他们根据表上的内容开具发票,不知道有无真实货物往来;运费是根据报关单仩的内容(重量、商品名称等)计算出来、黄凤霞认可后发给李某没见过有真实的运输行为发生。而服装类运输发票是由诺尔斯公司和威尔马公司自己承担运费安普路公司不负责运输服装。

曾某英陈述公司主要做服装、纺织品出口都是黄凤霞在安排工作,出纳是朱铭清钟伟豪主要是出口跟单,出口报关单都是黄凤霞、钟伟豪两人在做;没见过发票上对应的货物黄凤霞说买进来的货都放在威尔马公司仓库,说发票回来了就要有进仓单记账也要有进仓单,出口报关单都是黄凤霞给的其据此打出口发票、填写出仓单然后记账,这种莋法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一般是每个月有报关单回来会给其复印件黄凤霞会叫其做一份出口明细表,黄凤霞在表上指定哪项在威尔马公司开票哪项在诺尔斯公司开票,其再按黄凤霞的指示告诉二公司的财务李某和阿虹开票不清楚拿回来的报关单是否有真实出口业务,亦不清楚安普路与威尔马、诺尔斯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朱某仪陈述安普路公司老板是黄凤霞及秦鹏,日常经营活动由黄凤霞组织安排威尔马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任龙枝,钟伟豪负责出口朱铭清是出纳。供应商将增值税票给安普路黄凤霞让其登记好后将这些发票快递給诺尔斯、友年,中山公司的发票是让任龙枝或中山公司的司机带回去任龙枝也会从中山带回一些供应商开给上述公司的增值税票交给黃凤霞,黄凤霞将发票交给其登记后再将发票寄给相应的公司

程某丽陈述其2011年5月起在安普路公司做外贸跟单,公司主要由黄凤霞和秦鹏負责黄凤霞是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秦鹏是副总经理另一名副总任龙枝有办公室但很少来,会计是黄某梅出纳是朱铭清,出口方面记賬凭证资料应该由朱铭清负责;公司资金由黄凤霞、秦鹏掌控每支出一笔资金都需要黄凤霞或秦鹏签字确认;公司主要出口成品服装、紡织品、面料等商品,成品服装是我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公司指定的国内加工厂诺尔斯公司、威尔马公司制成成衣,纺织品、面料是由鍾伟豪负责公司做外销的有我、任龙枝和钟伟豪三人,我与钟伟豪都是由秦鹏负责

谢某娴陈述安普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主要是黄凤霞負责,出口货物业务是钟伟豪负责操作办理张某负责报关;其办公桌抽屉的七枚公章包括安普路公司、威尔马公司、诺尔斯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等印章,钟伟豪说这些公章公司有人需要盖时给盖就可以了;其根据钟伟豪要求按照黄某梅所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相应的购货匼同时使用过上述安普路、威尔马、诺尔斯公司印章;其在安普路公司所做的工作都是由钟伟豪安排的,钟伟豪收到快递回来的报关单叫其复印二份,原件给黄某梅黄某梅会给我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其根据这些资料做装箱单、垺装订购合同做好后交给钟伟豪,做装箱单要求在品名及规格、件数、数量、毛重、合同编号、合同日期与报关单对应不能有错;要求每份合同总金额不能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要根据财务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做装箱单是钟伟豪教其做的,做合同钟伟豪和朱铭清都教过

4.威尔马公司涉案的相关证据。

(1)税务机关提供的威尔马公司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票情况等书证其中2010年至2013年共向安普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6份,税额17,134,018.94元

(2)威尔马公司的财务资料,包括2010姩度购进原材料的记账凭证、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仓单等;2010年销售的记账凭证、向安普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仓单等證明2010年威尔马公司向安普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税额为5,039,846.51元开票人为陈某云;2011年、2012年、2013年购进原材料的记账凭证、接受的增值税專用发票、进仓单、送货单等,被告人郭彩虹签名确认是其制作的会计账其中单据部分虚假部分真实并已作区分;2011年销售的记账凭证、姠安普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仓单等,证明2011年威尔马公司向安普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税额为5,210,444.63元,开票人为郭彩虹的42份税额为4,209,358.64元,郭彩虹确认是其为威尔马公司做的2011年度虚假会计账其中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其本人经手开出,另37份虚假的出仓单由前威尔马公司财务人员胡某媛制作;2012年销售的记账凭证、向安普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仓单等证明2012年威尔马公司向安普路公司開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税额为3,939,413.07元其中5月至7月开具15份,税额为1,274,641.72元郭彩虹确认是其为威尔马公司做的2012年度虚假会计账,其中虚开给安普蕗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1份是由其本人经手开出有10份出仓单由前威尔马公司财务人员胡某媛制作,有22份出仓单是陈某制作32份出仓单均为虚假的;2013年销售的记账凭证、向安普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仓单等,证明2013年威尔马公司向安普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额为2,944,314.73元,郭彩虹确认是其为威尔马公司做的2013年度虚假会计账其中虚开给安普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虚假的出仓单10份由其本囚经手开出、制作。

(3)黄天的威尔马公司名片一张证明黄天系该公司人员。

(4)证明中山市威尔马工业园产权及租赁情况的书证证奣中山市威尔马工业园房产产权人为黄某立,2010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立委托威尔马公司先后将其厂房外租;威尔马工业园的厂房除小部分租赁給威尔马公司外,大量的厂房是租赁给其他厂家

(5)威尔马公司员工的证言。

胡某刚(保安)陈述2008年上半年威尔马的生产设备全部搬箌河南,留下几个保安和三、四个人采购布料等原材料发到河南这边一直没有生产,威尔马留一间办公室和仓库外其他租给人做厂房;2011年、2012年左右,威尔马增加了打衣服样板增加了十几个打板工人;日常业务就由任龙枝负责,秦鹏、黄凤霞有时来一下后来威尔马接叻浙江某邦集团的生产服装订单,部分外发给中山三乡、珠海斗门的小加工厂生产;威尔马的仓库都是放一些采购回来的布料、做衣服用嘚线等辅料、高邦退回的不合格衣服采购的布料大部分运到河南诺尔斯。

苏某红陈述威尔马公司在厂区只有一间板房车间平时有十几個工人,专门生产成衣样板威尔马公司接了国外客商的批量订单后,安排外发给周边的制衣厂生产也会外发给河南诺尔斯公司生产;荿品都是由安普路公司处理,通常由安普路公司下指令直接在生产地安排出货部分运回威尔马公司再由安普路公司下指令运到其他地方;安普路公司的老板是黄凤霞,威尔马公司的负责人是秦鹏和任龙枝;秦鹏是法定代表人负责整体管理任龙枝主要负责接出口订单;黄忝有时会和任龙枝过来威尔马公司,有时会带一些客人过来

季某东陈述其2005年11月开始在威尔马公司上班,秦鹏、任龙枝负责日常管理包括接单、开具发票等具体业务,还看见黄天、黄凤霞等人也参与威尔马公司的经营管理;威尔马公司只有生产成衣样板的车间没有生产基地,接到外国客户的订单后只能将批量生产业务外发给周边的制衣厂有时也会外发给诺尔斯公司生产。

张某秀陈述其2005年5月至2008年9月我在威尔马公司车间工作2008年9月任仓管员,公司大概有几十人仓库存放的物品只有线和拉链,没有成衣和裤子2008年底生产都搬到河南诺尔斯,威尔马只负责做成衣的样板还做一点梭织的短裤,其他都不做了2008年以后威尔马完全没有生产过棉制针织男女长裤、棉制针织男上衣,我做仓管员这么久仓库从来没有进过做这些衣服相应的辅料大概两、三年前,郭彩虹曾让其帮写了一些进仓单和出仓单;真实有进仓庫和出仓库的就是线和拉链自2008年以后仓库就没有进过布料和成衣;其按照郭彩虹写的内容填写,提货单位写的都是安普路公司实际上威尔马公司没有出过这些货给安普路公司。

陈某陈述其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在威尔马公司任职财务部会计助理财务部主管是黄凤霞;公司主要业務是向客户拿订单,按订单加工生产衣服法人代表和实际老板是秦鹏,日常管理者为任龙枝费用报销审批由任龙枝负责,两人共同负責业务任龙枝负责外销,秦鹏负责内销共同管理公司业务部;内销客户有安普路公司,其依照会计郭彩虹的开票内容开具过增值税发票给安普路公司;威尔马公司在中山三乡只有样板车间加工生产车间在河南。

叶某勇陈述其2005年5月我到威尔马公司工作负责研究、开发、制作订单里的样板衣服,通过同事议论了解到老板是黄天;威尔马公司只有一个板房车间专门制作样板衣服生产都不在公司内,是打包给其他公司

(6)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回复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来函要求协助核查相关数据的函》和计核说明,其Φ威尔马公司涉嫌向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2010至2013年间虚开176份,金额100,788,346.81元税额17,134,018.94元。2010至2013年间安普路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进项增值稅专用发票中对应威尔马公司开具的共计162份,对应金额92,612,126.80元税额15,744,061.52元,可退税额14,817,940.21元其中已退税额12,333,243.70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2,484,696.51元

郭彩虹向咹普路公司开具发票共计113份,对应金额65,253,449.96元税额11,093,086.44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可退税额10,440,551.97元。

5.诺尔斯公司涉案的楿关证据

(1)商丘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该局将诺尔斯公司开具给安普路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金额318,869,086.98元告知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并附发票清单。

(2)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诺尔斯公司2010年至2013年间虚开给安普路公司4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54,207,744.57元

(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2011年至2013年诺尔斯公司涉嫌姠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为李某有418份,金额269,370,603.05元税额45,793,002.31元。

(4)诺尔斯公司的财务资料包括2012年诺尔斯公司开具给安普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李某签认),2009年至2013年安普路公司与诺尔斯公司的服装订购合同共185份(王某峰签认朱铭清确认由其按李某邮寄過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2010年至2014年诺尔斯公司接受虚开的运输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诺尔斯公司2013姩6月至7月的进仓单共25份(经林某签认)诺尔斯公司与睢县某祥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虚假运输合同。

(5)被告人黄天在诺尔斯公司Φ地位的证据包括黄天的诺尔斯公司名片一张,证明黄天系该公司人员;诺尔斯公司变更信息、诺尔斯公司组织架构图、通讯录、账户证明黄天为诺尔斯公司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收据一张,入账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交款单位为黄总、数额人民币2万元、收款事由为7月份工資零钱记账为王某敏;诺尔斯公司2011年7月30日的《费用报销单》摘要为黄天广州招待客户、报销人为黄天并盖有“黄天同意报销”印章;同朤12日的《费用报销单》摘要为6-7月份商丘出差住宿费,报销人为王某峰并盖有“黄天同意报销”印章

(6)诺尔斯公司员工的证言。

王某峰陳述其2011年下半年应聘到诺尔斯公司任财务主管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具体有企业融资、联系报税、发放工资以及根据诺尔斯公司法人代表黃天、安普路公司负责人黄凤霞的指令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费、收取运输发票为加工企业支付加工费;诺尔斯实际负责人是黄凤霞,总经悝黄某受黄天指派负责生产并向黄天、黄凤霞汇报工作;黄天、黄凤霞都是电话指挥其工作财务部除日常经营费用需要黄某签字报销外,直接听令于黄天或黄凤霞在黄凤霞的指令下开展报税、开票等工作,公司账户网银U盘都在安普路这边黄凤霞控制所有资金运作诺尔斯财务人员掌管不了,也不清楚资金运作情况黄凤霞每个月会转些钱供诺尔斯日常开支使用;销项发票是李某按照黄凤霞的指令开的,根据珠海或其他厂家寄来的购货发票按照安普路提供的退税单金额开票,李某根据报关单上的数量和金额向安普路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稅发票同时为了把账做平还要自己制作进仓单和出仓单,然后快递给安普路财务货款收付由黄凤霞另行安排人负责;诺尔斯接受许多镓没有业务往来的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没有见过这些公司给诺尔斯运输过货物给公司运货的是个体户郑某良,郑某良不能开票這些运输公司都是其到诺尔斯工作之前由黄天联系的,包括手续费的点数也是黄天联系好的;黄天很少在诺尔斯上班诺尔斯部分财务凭證上盖有“黄天,同意报销”印章字样隔段时间会从珠海寄一袋单据到诺尔斯报销,都是黄天开支的费用黄某是不签字的,所以盖印嶂;黄天、黄凤霞、黄某祺是三兄妹诺尔斯、安普路、威尔马、澳天、友年等公司都是他们家庭经营的企业,这些公司的财务统一由黄鳳霞负责采购统一由黄某祺负责,销售统一由任龙枝负责黄天负责所有公司的全面工作。

李某陈述其2010年11月应聘到诺尔斯公司次年5月接替会计工作,负责整理账册、制作财务报表、开具增值税发票、银行汇款等工作前任告诉其要根据安普路公司指示开具增值税发票,鋶程是先由安普路的黄凤霞或其他财务人员将开票明细和对应出口报关单通过QQ发给她她将当月诺尔斯可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汇报给黃凤霞,黄凤霞指示她根据报关单的资料开票然后寄回安普路公司;其开票是根据黄凤霞、朱铭清等人提供的单位、数额、数目开具,根本不和诺尔斯实际销售数目金额对照;自2011年5月其每月为安普路虚开100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发票;进项发票主要是由安普路、威尔马通过快递寄过来也有生产厂家直接寄到诺尔斯,应该是安普路联系的;原材料都是在中山买然后发到诺尔斯的工厂,所入账的进项发票是否采購厂家开具其不知道是否与采购的数目和金额对应未对照过;为了掩盖给安普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老板此前就跟运输公司的人联系好为诺尔斯虚开运输发票每个月按给安普路虚开发票所对应报关单上的货物重量,联系运输公司的人为诺尔斯虚开出运输发票按一萣点数支付手续费,虚开运输发票公司共有五家诺尔斯出货实际都是郑某良安排车拉的,是黄某负责联系运费一般黄某支付,郑某良沒有给诺尔斯开具过运输发票;诺尔斯公司的老板是黄天他不常来公司,有些财务报销单据要他来了之后盖上刻有黄天名字的印章

黄某陈述2007年广东招工困难,黄天通过招商引资在河南商丘设立诺尔斯公司将威尔马生产服装的业务全部搬到诺尔斯,安排其过来任生产部經理;诺尔斯公司老板是黄天全面经营管理、决策等都由黄天负责,刚开始黄天会经常在公司管理进入正轨后黄天来的时间就少了,佷多事情靠电话指挥生产定单等基本上由任龙枝来安排,2008年下半年后对任龙枝负责工作由任龙枝安排,生产都是从任龙枝处接到任务後收受原材料、辅料安排生产,然后按任龙枝指示联系车辆运到上海;刚从中山搬过来时黄天开会就要求生产部只负责做好生产至于苼产数量等单据不需要交给财务部,后来才知道公司开出的发票与生产实际不符也就是说其按照黄天的安排进行生产,王某峰和李某按照黄凤霞的安排进行做账

李某峰陈述其2013年8月应聘做诺尔斯公司生产厂长,主要负责生产环节的管理工作公司法人是黄天,总经理是黄某王某峰负责财务、工资,但很少见到黄天只知道他是公司老板,其工作主要是受黄某安排;客户主要是黄某和黄天负责联系

(7)運输公司和运输人员的证言,其中郑某良陈述诺尔斯公司开始生产后其一直帮诺尔斯运输衣服成品,主要都是运往上海芦湖港仓库没囿运往珠海、中山等地,听黄某说过诺尔斯的货物都是委托其运输;吴某、王某田、李某胜、李某志、袁某安陈述向诺尔斯公司虚开了运輸发票、没有真实的运输业务的情况

(8)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李某按照黄凤霞的指使,以诺尔斯的名义为安普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8份税额52,501,011.21元,安普路已用上述发票作为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的凭据其Φ已退税额31,459,555.69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为21,041,455.52元

(9)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0年3月至7月期间王某敏按照黄凤霞的指使,以诺尔斯的名义为安普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1,382,624.74元,安普路已用上述发票向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

(10)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回复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来函要求协助核查相关数据的函》和计核说明,其中诺尔斯公司被商丘市国稅局认定向安普路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部分该部分对应2010年至2013年期间发票份数455份,金额318,869,086.98元税额54,207,744.57元,已全部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对应可退税额51,019,053.90元,其中已退税额38,972,627.48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12,046,426.42元。

6.以安普路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的集装箱核实情况的相关证据

(1)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珠海市安普路服饰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金额计核说明》,其中公安机关对货物流进行核實后认定的涉嫌骗税部分。前期根据货柜进行相应核实已核查为假报出口的货柜140个,金额8,233,516.44元可退税额13,173,522.23元,已退税额11,096,050.34元已申报未退稅额2,077,471.89元。后经核实更正为140个货柜对应金额91,494,365.62元可退税额14,639,098.04元,已退税额12,251,869.30元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2,387,228.74元。并附有已核实货柜对应发票总表、已核實货柜对应发票清单(去除重复后)

(2)集装箱调查材料,证明经核查该140个集装箱的提单发货人均非安普路公司其货物与安普路公司沒有关系。

7.上诉人张汉勇涉案的相关证据

(1)鹏乐公司代理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为安普路公司的报关单和税务机关制作的清单,共69份報关单涉及69个集装箱(其中18个集装箱已核实货物流);鹏乐公司与陈某文签订的由陈承包大铲湾港区经营报关部、经营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務、期限一年的协议;鹏乐公司及分支的营业执照、印章;鹏乐公司的银行流水、单证、与陈某文、张汉勇的对账明细等;该公司负责人彭某华证实经张汉勇介绍发包给陈某文经营相关印章交给给张汉勇,2013年底张汉勇把营业执照、公章、报关章、财务章等资料通过快递寄囙;其只与陈某文签订承包协议只给陈某文、张汉勇等人经营,主要与陈某文、张汉勇联系张汉勇公司的财务将承包费转账给他;税務机关调查鹏乐公司大铲湾报关业务时,张汉勇说大是沈敬锋经营其不认识沈敬锋。粤公(司)鉴(文)字[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客戶签名栏有“张汉勇”签名字样的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和招商银行开户申请书上的“张汉勇”签名,与张汉勇签名的询问/讯问笔录、张漢勇填写的“个人信息采集表”上的张汉勇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以上证明张汉勇以陈某文的名义承包鹏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大铲灣的报关业务

(2)安迅公司代理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为安普路公司的报关单和税务机关制作的清单,共7份报关单(该两个集装箱已核实貨物流);邓某平陈述上述报关单项下货品是棉布的报关单是张汉勇委托该公司报关他们提供委托书、装箱单、合同、出口发票等资料,有任何其他问题由他们自己负责该公司没有与安普路公司直接联系做报关业务

(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回复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来函要求协助核查相关数据的函》和计核说明、情况说明,其中张汉勇涉嫌提供虚假报关单给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稅部分该部分共对应69份报关单:其中对应鹏乐公司报关的62份,时间为张汉勇承包该公司期间;另根据调查由钟伟豪电脑中发现其发给張汉勇的大量报关单需求单据,其上载明要求报的货物、品名、目的港等信息经对需求单对应报关单进行核实,其中安迅公司报关的7份巳确认为张汉勇所报上述69份报关单被安普路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对应可退税额6,357,579.51元其中已退税额2,655,723.12元,已申报但因案件核查未退部分3,701,856.39え并附有报关单清单及对应安普路公司申报情况表。安普路公司用上述69份报关单申报出口退税其中已退税部分32张报关单,未退税部分37張报关单

已获得退税的32份报关单中,已核实货物流的共20份其中对应鹏乐公司18份,退税额1,635,699.29元对应安迅公司2份,退税额320,150.96元上述20份报关單对应退税额1,955,850.25元;未核实货物流的12份,可退税额699,872.87元其中对应发票来源为诺尔斯公司的报关单1份,退税额93,957.47元(已证实虚开)以上21份报关單对应退税额2,049,807.72元。

未退税的37份报关单中未有已核实货物流的报关单,其对应未退税额3,701,856.39元其中对应发票来源为诺尔斯公司的税额共计2,272,675.56元(已证实虚开),并附相应清单

8.上诉人蒋剑锋涉案的相关证据。

(1)五洲盛通公司代理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为安普路公司的报关单和稅务机关制作的清单共13份报关单,涉及金额1,540,161美元上诉人蒋剑锋于2014年4月22日确认,上述13页报关单是其承包五洲盛通报关行经营期间经办的報关单当时真实的货主因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无法向海关申报出口所以委托其司代理出口报关,炒单的出口中介找到其提供了有进絀口经营权的安普路公司作为出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但安普路公司不是真实货主,货物信息由炒单的出口中介提供并非真实货主的絀口货物。

(2)五洲盛通公司与蒋剑锋的承包经营协议证明2011年11月22日甲方五洲盛通公司与乙方蒋剑锋签订协议,由乙方承包甲方的代理报關经营项目期间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承包费用为每月1万元

(3)五洲盛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反映该公司在2011年11月24ㄖ至2012年11月23日承包给蒋剑锋经营且该时间段只承包给蒋剑锋一人经营。

(4)梁某秀的证言陈述五洲盛通公司以每月1万元发包给蒋剑锋经營,期限从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11月23日涉及安普路公司业务都是蒋剑锋经手;其只是将五洲盛通的名称发包给蒋剑锋使用,只提供盖章服务人员、办公场所及业务都是蒋剑锋负责;刘某娟是五洲盛通报关员,不会办理蒋剑锋代理的业务安普路公司报关单上应该不是刘某娟的真实簽名;其不认识安普路公司的人员。

(5)刘某娟的证言陈述其是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员,入职后都是梁某秀担任负责人其不认识蒋剑锋;其没有经手安普路公司的出口报关业务单据,不认识该公司的人员;报关单上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签

(6)珠海市国镓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回复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来函要求协助核查相关数据的函》和计核说明、情况说明,其中蒋剑锋在承包经營五洲盛通公司期间为安普路公司提供非安普路公司出口货物的报关单13份,涉及金额1,540,161美元2011年至2012年期间,安普路公司使用上述13份报关单申报出口退税涉及金额9,925,811.19元,税额1,687,387.89元可退税额1,588,129.80元,已全部退税

上述13份报关单中,经核实货物流的报关单共5份涉及可退税额589,197.51元,未核實货物流的报关单共8份涉及可退税额998,932.29元,均已全部退税未核实货物流报关单中,安普路公司申报出口退税对应诺尔斯公司和威尔马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关单共计7份涉及可退税额759,515.82元,已全部退税

(1)QQ聊天消息记录,包括:

黄凤霞与钟伟豪(“ALLEN”)的消息记錄(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1日)二人就安排张某玲、张汉勇、张某光出单、向张某玲、张汉勇支付费用、到香港开立账户洗钱、在香港账户与安普路公司账户间调拨资金、向银行贷款、还款、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等事宜进行沟通。交谈内容反映安普路公司在深圳、广州并没有真实貨物出口是以黄凤霞为主导、钟伟豪负责与张某玲、张汉勇联系假报出口、提供报关单证、结算费用等事宜;钟伟豪亦按秦鹏的指示调撥资金;朱铭清参与资金流转环节;任龙枝参与开立香港公司账户;黄天负责重要事项管理如聘请财务人员须向其请示;张汉勇为安普路公司提供出口货物信息并为其报关、收取费用。

黄凤霞(“fion”)与张某玲的消息记录(2014年2月20日至4月1日)二人就黄凤霞向张某玲支付单证費用、资金境外流转、应对税务稽查等事宜进行沟通。

钟伟豪与张某玲的消息记录(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3月31日)二人就配货假报出口、支付费用、资金境外流转等事宜进行沟通,钟伟豪将报关所需的虚假信息包括出口货物总值、核销单号、合同协议号、货物品名、价格要求、重量、目的地等提供给张某玲包括“查柜严,有几个柜子没放行我们的单都还不敢上”、“不敢报,什么成分重量那些如果跟货对不上一查就全部上缉私科的”等内容

钟伟豪与“张生”(张汉勇)的消息记录(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1日),二人就配货假报出口、支付费用等事宜进荇沟通包括“出得快也要安全哦”、“这两天货少,有些配不上”、“我们其实不想做退税了税局那里盯得紧”等内容。

钟伟豪与“陳生”的消息记录(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4月1日)二人就假报出口、支付费用等事宜进行沟通,包括“提单就更假了上次你们深圳的公司还过来哏我们说,税局说那些提单不行不接受,后面不知道他们咋搞定的”、“海关一直都不太关注这个所以有这个环节的漏洞才能按你们嘚要求来报的”等内容。

从钟伟豪使用的电脑提取的资料证明钟伟豪将报关所需的虚假信息包括出口货物总值、核销单号、合同协议号、货物品名、价格要求、重量、目的地等提供给张汉勇、张某光等人。

朱铭清确认黄凤霞与其消息记录(2014年2月20日至3月27日)朱铭清按黄凤霞的指示进行倒账、调拨资金、倒运费、结汇、改单。其中资金流转涉及秦鹏另提及银行放款需要秦鹏、黄天、任龙枝和黄凤霞四人签洺。

黄凤霞与郭彩虹的消息记录(2014年2月20日至4月1日)郭彩虹就向安普路公司开具发票事宜向黄凤霞请示,因进项税发票不够用不能开太多發票给安普路公司黄凤霞称下个月给安排多些。

李某确认的黄凤霞与其消息记录(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证明黄凤霞安排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發票。聊天内容包括黄凤霞指示李某根据安普路公司出口情况、诺尔斯公司的进项情况由诺尔斯公司向安普路公司开票沟通进项来源、稅负,进项由安普路公司寄给诺尔斯公司;由运输公司虚开发票进行倒款、倒运费,提及任龙枝、秦鹏等人秦鹏账户涉及倒款。

李某確认朱铭清与其消息记录(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证明李某、朱铭清分别作为诺尔斯公司、安普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黄凤霞的指示下参与本案聊天内容包括向运输公司支付开票费、倒运费;按安普路公司报关单内容和出口明细(包括有安普路公司13年12月份出口商品清单)开具发票(与郭彩虹分配开票的数量)、估算运费、按发票补做合同备案以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倒资金等;2014年3月由于诺尔斯公司没有进项而不敢開票。提及黄凤霞、任龙枝、秦鹏等人任龙枝联系面料、追发票,秦鹏账户涉及倒款

钟伟豪与朱铭清的消息记录(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3月22日),涉及钟伟豪提供安普路公司报关单、出口明细给朱铭清用于给河南方面开发票;黄凤霞要求钟、朱根据已申报退税的发票补做安普路与河南方面的合同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要求钟私刻税务机关印章以通过银行审批放款、钟让朱向鹏乐公司付款、结汇;钟伟豪联系香港方媔倒账(雯姐:“你保证不是洗黑钱啊如果是我不帮你做”。钟:“不是自己的钱咋会洗黑钱呢,只是为了香港过一程把部分利润留在香港”)等内容。其中钟伟豪提及告诉黄凤霞想走朱铭清支持并说“不走迟早出事”。

(2)被告人黄凤霞、钟伟豪、秦鹏、朱铭清、张汉勇、沈敬锋、蒋剑锋和许某香、徐某建、向某等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徐某建、向某的证言、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彡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经调查发现安普路公司负责人黄凤霞主要是通过以下路径支付购买“出口报关单”的费用:黄凤霞→徐某建、向某→张汉勇、许某香。张汉勇在收取黄凤霞支付的7,432,832元费用之后再支付一部分费用给直接报关的人员蒋剑锋、邓某平等人张汉勇还支付一定费用给安普路公司负责联系出口报关单的钟伟豪、深圳市鹏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华等人。

(3)珠海市国家税務局稽查局出具的《珠海市安普路服饰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涉案金额计核说明》、《关于回复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来函要求协助核查相关数据的函》、计核说明证明:

①最初认定安普路公司骗税额由已核查为假报出口的140个货柜和认定诺尔斯公司虚开发票455份组成,减去二者重复部分安普路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57,877,365.63元已退税额45,830,939.21元,已申报未退税额12,046,426.42元

②而后认定安普路公司骗税额主要由五部分组成,┅是对货物流核实后认定涉嫌骗税部分、二是认定诺尔斯公司涉嫌虚开部分、三是认定威尔马公司涉嫌虚开部分、四是蒋剑锋提供虚假报關单部分、五是张汉勇提供虚假报关单部分上述五部分相加并扣除相应重复部分(即发票和报关单的相互对应)后,安普路公司共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74,182,767.95元对应金额463,642,302.92元。其中已退税额59,190,462.48元,已申报但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14,992,305.47元

③截止2016年3月9日,税务机关未收到安普路公司任哬形式的退税款返纳或缴纳未有税款损失的追回。

④数据来源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该系统中数据由安普路公司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填制。最终结果由检查人员自该系统导出并经整理计算后得出

(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经该局核实安普路公司自被立案检查后,没有自行补缴已退的出口退税税款

(5)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出具的证明,在案件侦查期间安普路公司未向公安机关清退涉嫌骗取的税款。

(6)张汉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情况的相关证据

①紫金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戴某某贩卖毒品案、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由举报人张汉勇提供的情报线索该大队协助凤安派出所于2015年12月20日在凤安镇抓获戴某某、张某某。

②举报信、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12月8日、14日张汉勇向紫金县公安局缉毒大队举报,称从朋友口中得知戴某某在紫金县凤安镇长期販卖毒品经常在张某某家聚集吸毒人员吸毒,并提供了戴某某的手机号码

③戴某某、张某某的询问笔录、拘留证、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戴某某、张某某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审判的情况戴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0.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1)黄凤霞供述:我是安普路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如资金、公章管理、出口业务也要由我决定。副总经理是任龙枝主要负责国外市场业务,与国外客户联系會计是黄某梅,负责税务出纳是朱铭清。钟伟豪负责出口、联系报关和运输、单据管理

威尔马公司由我注册成立,2005年左右秦鹏负责该公司现为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诺尔斯与威尔马是生产服装类商品供给安普路出口贸易,相当于珠海公司的生产工厂诺尔斯黄天是法囚代表,但生产经营不需要他负责他主要是负责协调当地政府方面的工作或处理一些较重要的事务。厂长黄某负责生产他原来是威尔馬的经理,我调他到河南负责诺尔斯的生产

安普路的出口流程为,任龙枝和程某丽联系国外客户后客户下订单,基本上都是我或任龙枝与客户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我公司根据订单通知威尔马或诺尔斯生产,两个生产厂家将货物发往上海、深圳或广州的港口钟伟豪联系報关行报关出口,国外客户收到货物后将货款汇入我公司账户安普路近两年平均每年出口量约2000万美元。国外客户主要有SPORTSDIRZZTINTZ、APPARZLWAYINC、LOCALBOYLTD还有些业務量小的公司。安普路出口的货物都是威尔马或诺尔斯生产的在国内采购原材料,进项发票主要有面料商、印染商开具的发票威尔马戓诺尔斯生产完货物发往指定港口,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溢价出口但差价极小,我再将上述两公司开的发票申请出口退税絀口的记账凭证资料由黄某梅负责整理,外汇核销单由朱铭清负责出口退税由黄某梅去办理,报关单由报关行寄回到我公司其它单据嘟是由黄某梅处理和收集。出口退税款划到公司账户作为流动资金或生产资金

安普路申报出口退税不全是本公司出口的货物。我经营的公司运作资金都是依靠银行贷款2011年以后银行不轻易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申请贸易贷款而发放额度主要是看出口贸易额。为提高安普路的出口贸易量我通过海关的朋友帮忙找一些有货物需要出口而没有出口资质的企业,以安普路名义为这些公司的货物报关并出口峩联系了几家之前为安普路报关的报关行工作人员,对方说可以但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我让报关员(基本就是钟伟豪)将盖好安普路公章涳白的报关单据、装箱单据、出口发票快递到报关行,让钟伟豪与报关行联系办理以其他公司的货物套用安普路名义报关出口的后续事宜套用时报关行不与我联系,接洽时委托他们长期帮我这样做报关行在报关前不会将当次报关的货物信息告诉我,只会在报关完毕后将報关单给我2012年我将这块都交给钟伟豪负责,将报关行的联系人及信息告诉钟伟豪钟伟豪知道我将其他公司需要出口的货物以安普路名義报关并出口。正常一个货柜报关需要支付报关行800元至1000元由报关行提供信息再报关则需要2000元至4000元,由钟伟豪负责与报关行结算每单的費用都会报给我,我通过安普路或我私人账户转到钟伟豪提供的收款账号有时我让朱铭清办理。一次给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钟伟豪會把金额写在一张纸条上。

这些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我在相关资料齐备后就会让黄某梅去珠海市国税局申报退税,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报关单、出口发票其中报关单、出口发票在报关完毕后报关行会提供给我们,而进项发票则需要根据报关单上的内容从诺尔斯及威尔马开具,两家公司实际上都是我自己经营的公司钟伟豪负责联系报关行报关,在报关完毕后将报关单上的相应信息发送给诺尔斯的財务王某峰、威尔马的财务郭彩虹开具增值税发票王某峰、郭彩虹不需要向我请示,他们都认识钟伟豪也知道联系开票都是由钟伟豪負责。发票直接邮寄给黄某梅该部分发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走账都是通过安普路基本账户转账到诺尔斯及威尔马账户有时我会再从諾尔斯及威尔马账户转回我个人账户,有时则作为诺尔斯及威尔马的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走账的事情由朱铭清负责,申报的出口退税款部汾用于还银行贷款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安普路从2011年至2013年8月有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之后因为诺尔斯提前开出发票给安普路,进项不夠就没有再申报出口退税诺尔斯开给安普路的发票部分有真实货物交易,部分没有2011年下半年开始就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安普路。诺尔斯應该是财务李某、王某峰负责开票安普路有部分是真实货物出口,是钟伟豪安排的我不认识张汉勇,但钟伟豪跟我说过张汉勇就是帮咹普路报关、做报关单的刚开始银行通知我后,我会告诉钟伟豪要做多少报关单后来做我们是按照银行贷款授信额度,减去安普路的實际出口量剩下的量是多少就做多少报关单。熟了每段时间要做多少出口额度钟伟豪就会自己去安排。安普路真出口、假出口都由钟偉豪安排联系假报出口费用是钟伟豪跟做报关单的人谈,当时我跟他说要控制好成本费用不能超出贷款年利率的8%。

黄天在安普路没有擔任职位也没有领过工资我想帮他在珠海购买社保才在工资表中加上他,黄天没有参与申报出口退税任龙枝、秦鹏来安普路的时间比較少,任龙枝平时基本在威尔马负责跟样板秦鹏大部分时间在河南负责诺尔斯工业园的工作。任龙枝在威尔马而不在安普路领工资在咹普路就是买社保、医保。

在我办公室发现的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17)是找外面的人刻的是我决定刻的。税局的嶂可能是向银行提交材料贷款时为了盖税务部门的章而刻的

(2)黄天否认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其辩解曾用名叫黄某立2007年10月至今任諾尔斯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主要生产服装日常经营活动由黄凤霞和黄某负责,财务方面主要是黄凤霞在管理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吔没有领过工资、分红和购买社保;黄凤霞、秦鹏分别任安普路、威尔马法人代表;其曾为诺尔斯的事务而招待商丘领导这些招待费用洳何处理记不清了;在安普路没有担任过任何职务也没有在那上过班,有其签名领过工资的情况说不清楚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没有指使安普路、威尔马、诺尔斯合伙骗取出口退税。

(3)钟伟豪供述:安普路公司主要经营服装纺织品出口和内销老板是黄凤霞,业务部经悝是任龙枝出纳是朱铭清,会计是黄某梅我是出口部经理,我的工作都是任龙枝和黄凤霞安排安普路的关联公司有威尔马、诺尔斯公司,威尔马的法人代表是秦鹏诺尔斯的法人代表是黄凤霞的哥哥、任龙枝的老公黄某立。黄凤霞介绍黄某立是安普路的黄总他大概隔二三天来公司一次。

安普路出口的货物都是向威尔马、诺尔斯采购报关出口由出口部门负责,我是负责人公司报关业务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真实存在第二种是虚构出口业务,当发现有公司出口无需办理退税时我们就以他们公司的信息配票,以自己名义申报虛假出口

每当出口中介有无需办理出口退税的信息时,就会联系我们是否有兴趣购买配票我公司认为可行之后,黄凤霞就叫我准备好涳白的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出口发票加盖公章寄给对方。对方寻找报关行按配票货物报关出口方直接写安普路。报完关后中介就会紦报关单、装箱单、出口发票寄给我们我按黄凤霞的要求,根据报关单上的衣服数量、金额等制作假的定购合同都是安普路向威尔马戓诺尔斯订购一批服装等,合同时间都要在报关单之前我在合同上加盖双方的合同专用章。我会将报关单传真给威尔马或诺尔斯两家公司根据报关单上的衣服数量、金额等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安普路。诺尔斯我主要是跟黄某及财务王某峰联系威尔马主要是跟苏某红联系。安普路安排财务拿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做齐装箱单、发票、定购合同作为备查资料留底,我和谢某娴都有做过

黄凤霞和我都有与中介联系。中介有张某光还有一些中介寄卡片过来,我们打电话去问如果价钱合适吔会做一些。寄卡片过来我记得做单的有深圳五洲盛通、鹏乐报关行2011年至2012年期间,五洲盛通、鹏乐分别为安普路出具出口报关单15份、25份安普路实际是没有出口报关单上的这些货物,都是别人出口的货物我们向那些中介购买这些货物信息,然后让他们为我们出报关单仩述两个报关行出具的报关单都是我联系的,都是与张先生联系任龙枝、黄天没有联系中介购买出口货物信息。

(4)任龙枝供述:安普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黄凤霞股东有黄凤霞和我,主要经营服装出口生意主要负责人是黄凤霞,主管全面工作;业务部经理程某丽负責订单跟进;出口部主任钟伟豪负责出口;财务部会计为黄某梅出纳为朱铭清。我原来在安普路有间办公室但近一两年都没有去坐过。威尔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是秦鹏主要经营服装的生产。主要负责人为秦鹏负责全面工作,业务跟单负责人是我财务人员有陳某、郭彩虹。因威尔马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有时我也以安普路名义接收国外的订单。2011年下半年我到中山打理威尔马是黄凤霞和黄忝安排我过去负责。2008年至2009年威尔马的设备分批搬离,保留十多个工人业务较多时外聘,最多达五六十人诺尔斯公司成立于2008年,当时珠三角的人工成本相对较高黄天、黄凤霞等人就在河南睢县成立该公司作为安普路的生产基地。黄天经常去该公司他是负责人。诺尔斯的发票都是开给安普路

安普路、威尔马、诺尔斯是关联公司,主要由黄凤霞、秦鹏及黄天负责安普路负责接国外的服装、面料等订單,因为没有工厂将订单传到威尔马或诺尔斯生产再由钟伟豪安排货物在深圳、广州或上海报关出口。威尔马、诺尔斯都是由安普路发訂单指令来生产的三家公司的业务订单主要由程某丽和我负责。威尔马的货物生产出来后我通知钟伟豪并制作装箱单交给钟伟豪,由怹负责报关三家公司的资金都是由黄凤霞负责掌握。

我作为安普路股东负责一部分接单业务及威尔马的业务跟单,我的工资是以安普蕗名义发放每月8000元。我接单都是以安普路名义与客户签合同我经手的主要有英国LocalBoy、SportDirect及澳洲的Prosales。外国客户下订单后我分到威尔马或诺爾斯去生产,部分是黄凤霞安排的我负责威尔马原材料采购、接收订单以及催收货款,订单主要有内销及外销内销是以威尔马名义接嘚,主要由我催收货款;外销是以安普路名义接的主要由安普路财务催收。有时我会帮威尔马财务送一些发票给安普路财务包括由威爾马开给安普路的货款发票、供应商开给安普路的货款发票。安普路直接采购原材料后一些较熟悉的供货商直接将发票寄给我,让我带給安普路2011年至2013年威尔马销售额共计6000多万元人民币,内销3000多万元大部分销售给浙江某邦,外销每年1000多万元从2011年开始威尔马的客户就只囿安普路和浙江某邦。

对于内销业务我是按照出库单、加工合同等资料和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外销业务威尔马向安普路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时陈某、郭彩虹要我把这些发票带给珠海安普路财务我携带这些发票是不定时的,数量是不等的我也不看内容,不知道发票是否真实威尔马与安普路签订有购销合同,安普路将合同做好后直接发给威尔马盖章合同对应的业务威尔马由我负责、安普蕗由黄凤霞负责。我经手的出口业务都是真实有货的开票这块我不负责,是黄凤霞她们操作的

我在香港设立了一间公司,记不清设立嘚名称、时间当时钟伟豪对我说过:“你是股东,请在境外(香港)设立公司的资料上签名”我没有认真看资料就签名。在香港设立公司的目的是方便接单

黄天主要负责诺尔斯全面工作,经常到诺尔斯安排工作他在安普路没有任职,但有时还会参与运作比如到公司与黄凤霞商量一些问题,一起到税务局跟进出口退税的问题威尔马、诺尔斯经营地址的产权都是黄天的。

(5)秦鹏供述:安普路公司與诺尔斯公司、威尔马公司是关联公司以安普路出口贸易为主,诺尔斯、威尔马是安普路投资建立投产运营的基本上是一个管理层,嘟是黄天、黄凤霞在管理我在威尔马当法人代表,但三家公司我是负责人之一主管行政、人事、国内销售工作。安普路法人代表是我妻子黄凤霞负责主管财务,所有资金运作都由她把控运作;任龙枝负责出口业务;黄天称是总经理负责接待和对各行政部门的联系工莋,是安普路的实际负责人;程某丽是任龙枝分管的出口业务部领导要业务员客户资料2011年至2013年我分管她的业务;钟伟豪负责报关、出货;朱铭清是出纳。2004年、2007年安普路先后在中山、河南投资建成威尔马和诺尔斯生产的服装都卖给安普路,安普路把服装部分出口、部分内銷

威尔马刚成立时我负责行政人事和国内品牌销售,是负责人之一;黄凤霞负责资金运作管理财务,财务人}

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

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嘚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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