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看病后下次再去别家医院医疗保险卡可以给朋友看病吗怎么进不了电脑入不了院?

好消息,安徽省已经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全省17个统筹地区(含省直)全面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我省所有基本医保参保人按规定到省外就医,可以通过刷社保卡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荐阅读: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后,对于四类人群来说,异地就医报销不用再垫资。

这四类群体分别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也就是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一些地区急诊入院人员也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备案,选择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医院就诊。没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不能实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如果是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可以在居住地选择2~3家具备异地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也要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定点医院就医。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再次转往其他医院就诊时,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如果参保人员在省内出差、探亲等外出期间急症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一周内向参保地社保机构补办备案手续,才能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住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和统筹地区已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网运行,已经有近8000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其中我省有244家。如果参保人员在异地还没有入网的医院就诊,费用仍然还由个人先垫付,再回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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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比如大病的,要从中山转院出去,必须经过中山认可的定点医院同意。
      2.比如你是中山公司在外地长期出差的,或者临时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就诊的,也可以。详细情况看下文,《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相关部分。
      第十四条 市外转诊管理
      (一)市外转诊条件:
      1、市内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及抢救的危重患者;
      2、经本市三级医院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疾病;
      3、病情需要而市内医疗机构无设备或无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市外转诊程序:
      1、参保人因病需市外转诊的,应当由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后,才能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应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院。
      2、参保人因患本市无抢救条件的特殊急、危重病,可经首诊医院医务科长或主管院长批准,转往市外定点医院。
      (三)市外转诊要求: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内的病人,不得办理市外转诊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于办理转诊手续当日,将市外转诊参保人的有关资料通过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参保人应向转入的市外定点医院主管医生及出入院处出示转诊证明。
      3、已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市外转入医院又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的,应经市外转入医院医务科同意,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才能转往市外其它定点医院;如需转往非定点医院的,应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4、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但超过6个月仍未住院的,应重新办理市外转诊手续。每次市外转诊手续只能住院一次,门诊就医时间不超过60天。参保人遵医嘱复诊的,应到原市内转出医院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四)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有: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有: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第十五条 异地就医管理
      (一)临时外出就医: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性病就医,应于入院3日内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异地工作就医:本市用人单位常驻市外机构异地工作1年以上的参保人,用人单位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异地工作登记手续,选定3家当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就医地点。参保人因病住院,按第一款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异地定居就医: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居登记手续,选定3家当地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地点。参保人因病住院,按第一款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四)转回原籍就医:原籍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条件,并在本市住院无亲友照顾,生活确有不便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原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地区选定1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单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回原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五)待遇支付标准
      临时外出、异地工作及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额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转回原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额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转市外定点医院的标准执行。
      (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派遣性质单位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不办理异地工作登记手续;未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不办理异地定居登记手续。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深劳社规〔2008〕11号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一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发生急诊抢救的;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三)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二)进行血液透析。
    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保机构存档。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第七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
    第十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
    (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第五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
    (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第七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
    (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
    (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九)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第八条 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二)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
    (三)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五)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备案之前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
    (三)参保人参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
    第十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盖章;
    (三)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
    (四)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
    第十一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二)程序在内地人员的就医(二)( ((( (9 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二)连续三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四小时人次)
    (三)月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
    (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万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九)弄虚作假参保的;
    (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
    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   医疗保险卡(简称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1、医保卡可以用于平时到定点医药店购药,也可以用于门诊,支付住院个人承担的部分。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看病,是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的。
      2、至于如何看病的程序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1、参保人员出院时,医疗机构只能向其收取以下费用:起付标准费,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床位费,个人应当负担比例部分的费用,自费使用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费用。以上费用可以使用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结算。
      2、住院床位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3、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按本年度起付标准的50%执行;
      4、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应当将所有费用清单打印一式三份,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参保人员各一份。
      5、急诊,在外地安家人员看病也有具体规定。
      问:医保卡如何使用?
      答:一、正常情况下,患病需要住院时,拿上医保卡、病历本到自己的定点医院,即可用医保卡结算。也就是自费部分自己交,报销部分医保中心和医院结算。
      二、如果由自己的定点医院转到二级或三级医院的,用医保卡结算,同上。
      三、病情危急,在非自己的定点医院住院抢救的,5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认定属于急诊抢救病种后,即可用医保卡在抢救医院结算。
      四、转外地治疗的,经医院、医保中心同意,办理转诊手续。外地发生费用先个人自费结算,诊治结束后,备齐资料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
      五、做了特殊规定病种(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认定的,住院时同上用医保卡结算。门诊治疗拿药时,仍然使用医保卡,先个人自费结算,自己结算的票据本年度内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
      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需要做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的,自选一家有能力的医院(不一定是自己的定点医院)。不用住院,直接门诊手术,仍然使用医保卡,先个人自费结算,诊治结束后,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销。
      问:广州商业银行的医疗保险卡,好像还有个密码纸,这个东东怎么用的?
      看病可以用吗,怎么用?
      去药房买药可以用吗?
      答:医保卡的使用很简单的,去医院看病时,不管是住院还是门诊反正第一时间将医保卡出示给医院,在医保范围内能报销的会直接记账报销了,打出来上面的哪个费用就是需要自已掏钱支付的部分,不需要自已拿着或是病历再跑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的!
      同时医保卡也附带有一个个人账户,在这个账户中每个月会有一定的钱打入(这个钱是自已所缴费当中的一部分),在买药看门诊时可以直接用这个账户中的钱来支付药费,但账户中的钱用完以后就需要自已掏钱支付了,反正说来说去支付的还是自已的钱而已!
      对不同等级的医院有不同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的要求,用医保住院的话能报销的平均也就是最多实际花费的6成,经济上允许一定还是有必要考虑用商业保险做以补充,尤其是在意外的身故、伤残,重大疾病方面!

  • 佛山医保参保人可以在佛山选定的广州定点医院就医,择期手续需先经参保地社保同意,急病转院的可以先行转院,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这些待遇与医保卡没有关系,医保卡只是就医的身份证件之一,身份证也可代替。至于医保卡内的钱在广州的医院是否可以刷,请咨询就医医院收费处。目前佛山职工参保人在广州以下医院就医可以进行现场报销:珠江、省二、解放军421、广州军区总医院、武警广州总院、广医附属二院、广医附属三院、暨大一附、省中医、广州市一、南方。

  • 门诊只可以在南海区范围内的医院,在挂号的时候出示卡、户口本或身份证,登记号已参保,在结账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扣掉医保结账部分,余下的才需要个人结账。例如广东省人民医院平洲分院,他是一家广州医院,但它在南海区内,所以医保卡是可以使用的。
    禅城的医院看普通门诊,据了解是不行的。但如果是住院,入院3天内到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登记,就可以在结账的时候享受医保,只是比南海区内的医院报得少一些。
    2012年6月6月的南海出台医保新政,规定从7月1日起,南海130多万居民门诊参保人可任选区内22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缴费标准也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至此,我市五区均实现了门诊医保“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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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一直潜水,从未想过会在论坛上面注册帐号,但是今天看到一个新福车友撞上非机动车,并且对方全责?情况不知道如何处理?

这让我想到?之前在锐志论坛上面看到?一篇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处理方法?贴子来?(感谢锐志车友夜海倾情?整理,您辛苦?),于是我果断注册?帐号转贴,让大家参考一下.

昨天是2013年8月9日,本人于2012年10月13日发生摩托车碰撞事故已圆满解决,摩托车当时定?全责,本人在医院借?1万元给摩托车司机看病,事后摩托车司机拒不还钱,本人于2012年1月11日向当地法院起诉摩托车司机,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7月30日强制执行到位。  1万元已全部到账。法官说摩托车司机愤怒?要火烧法院?节奏(笑哭)。

 看?撞死人?帖子,很多新手车友不是太明白,觉?垫付医药费是道德?,人道?,不垫付医药费,万一将来交警定责?时候自己是主责,耽误?治疗,那自己就完?。  出事故垫钱,在我看来,完全是谬论!尤其在如今?国情下!

 本人写?这么多,还在有人问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不垫钱看病,对面??,那怎么办之类?问题。只要你不是肇事逃逸,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叫120,完全可以拍拍屁股回家睡觉。如果你想垫钱,请?转看我?《遇上机动车终结者一贴》,这个时代,准备狠宰你?人多?是,你还把脖子洗干净?给人家宰,我只能呵呵。

 一般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要求当事车主交一部分押金(等同于垫付医药费),给患者治疗先,具体怎么赔一般都要等事故处理完结算。其实在事故中,就算车主全责,车主也没有必须拿钱给伤者看病?义务,拿钱给患者治疗,这个纯粹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按法律程序,车主提供对方费用,或者说是预赔费用,伤者应该提供相应证实,比如病历,用药清单等,指已经治疗花费掉部分,没花?提供不出单据?不能算,但事实上,由于没有治疗结束,伤者也不可能提供这样一份凭证,所以,【欲先垫付款合理不合法】!!!保险公司一般都只会赔偿一次,不会一个案子分2次赔偿。所以其实可以一分不拿钱出来,事故照样会处理?很好。车主一定切记,你给他钱,一定要给证据,?应当赔付?依据,不然你拿出来后是很难拿回来?,哪怕你没责任。这样?钱一般都是肉***打狗-有去无回。

首先从报警说起,撞到非机们,一般来说咱们?车应该不会报废,连车黑们都说我们日本车?框架里都灌满?水泥,据说有700KG重。开玩笑?,说正经?,报警?时候如果你不提到不需要拖车,那交警队一般会轰轰烈烈?开着一辆拖车过来要拖,先不说交警知不知道锐志是后驱,该怎么拖不该怎么拖,拖车费是要钱?,这年头没有谁跟钱过不去,一定要跟报警台说不需要拖车!

伤者躺在医院哭天喊地?喊疼,疼是他疼,不是你疼,别犯傻一紧张心里害怕,再听交警在现场一忽悠:“来,快,把他送医院,你跟着去”  交警?意思无非就是让你先掏钱垫付。所以我在前面也说?一定要冷静! 一般车辆撞到非机动车,交警肯定是想开车?认全责,因为有保险公司,他们也好处理省事,不管你是不是正常行驶,交警第一个套就给你下好?!  

               【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最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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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very good!  交警?伤者皆大欢喜。恭喜你!你很荣幸?成为XX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XX警员第N+X个被忽悠?认全责?小型汽车车主!

              正确?方法是,无论伤情是否严重,第一时间跟交警说,我没钱垫付医药费啊,车子贷款买?,身上就五毛钱,加油每次都是10块钱一加,你赶紧出个证明打个电话给我?保险公司喊他们送钱来啊,不然伤者死??就完?,我从小没干过什么缺德事,这要是耽误?别人?伤情害?别人一辈子多不好。     这样,有?交管部门?垫付通知,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条件都具备?,保险公司要是不给钱,那伤者死不死残不残就是保险公司??。这也是我前面说?,“不垫付,没有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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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垫付额度?详细解释

备注:后面有网友补充,保险公司垫付额度最高是1万元。属于交强险报销?医疗额度。  这里?有责垫付是交警初步确定现场发生?事故中,机动车多多??占一点责任,无论是全责也好主责也好次责也好,都有?垫付。而且额度是一万元。如果是无责垫付,那额度责是交强险里医疗额度?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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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遇到不懂?菜鸟你们能诈唬诈唬,遇到懂?老鸟就连洗脚水都喝不到。

   非机们往往认为,保险公司垫付?钱不是真钱,因为如果最后责任认定是自己?责任,那保险公司垫付?钱可是要还?,平头百姓跟百亿身价?大公司打官司? 找死!

咱往医院一住,最好花个两三万什么?,花不到那么多万儿?千也行啊!    就算是自己全责,车主也会因为知道垫付?钱要不回来而被迫认全责。  啧啧,喜闻乐见,大快人心! 

1:现在?车友一般离?车跟断腿没两样,抱歉我说话比较糙  。  如果是有人伤?事故,伤情不轻,又明显是非机?责任,这个时候交警就会来一招死都不出责任认定书?招数,一点是看看你到底是哪路神仙,有哪方面关系,(一般出这种事都会找关系)  ?来,你要是没关系?又急着用车?话,行,车子可以给你,把全责认?再说。你要认?,你就等着受罪吧!

2:交警:“朋友你看,这个事故?我也看?现场?,双方都有责任,但是我看你车损挺严重?,对方也没骨折也没住院,你就认个全责吧,你指望个骑电动车?穷鬼给你修车钱啊?不现实哎! 赶紧签?朋友,我忙?一比!下午马要去XXXX地方办事?。他又没骨折又没住院,小伤小伤。”   车友:“哦,好吧,我签,警察叔叔你?帮着我啊,我签?之后他不会再讹我?吧。”  交警:“不会不会,怎么可能,这个责任认定书是具备法律效力?,你拿着这个全责认定书,再拿着他看病?发票,就好去跟保险公司要钱啦!” (此时交警一副为小白车友着想?表情)。 

           如果你签?全责,恭喜你,你上套?。伤者这时候如果还在吃药挂水,你就?付一天钱,遇到好说话?伤者他会垫付,遇到不好说话?,你就跟着屁股后面送钱吧。 谁让你签?全责??   法律认定事故是你?全部责任,受害者住院你没钱也?出钱,把车卖??出钱!   

           往往又有第?种情况发生,伤者也自己垫钱,说?好好?最后拿发票给你。结果到最后,伤者向你提出,想要发票啊?行啊,先把发票上?钱都给我,不然我不给你发票,你跟他好说歹说也不给,实在没办法,只能给。这时候发现,TMD!够日?杂皮!看病看?1万,保险公司最后只赔?我7000,我擦!因为保险公司?医疗报销仅限于甲类药物,属于医保用药报销范围内?一律报销,乙类药物报销百分之70,丙类药物一分钱不报。  垫钱认全责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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