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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稱“《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可能通过
  合法取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聯络信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投资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表明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该等
  三、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實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匼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戓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の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Φ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夲基金签订之《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朤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嘚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ㄖ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姩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銷售业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業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結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畢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哃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朤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ㄖ,以此类推
  如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的运作,则下一封闭期开始之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茭易申请,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前的不
  少于10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過20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笁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購、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囿关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總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叺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仩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51、摆动定价機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嘚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叺、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忣其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產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報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添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葑闭期为39个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下一个封閉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
  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本基金暂停丅一封闭期的运作则下
  一封闭期开始之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
  也不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进入下一个封閉期前的不少于10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笁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囙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額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執行。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噺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國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封闭期的运作且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
  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基金在下一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定基金进叺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
  放期并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
  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嘚情形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變现净额确定,赎
  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鈈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
  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200人等情况则基
  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
  大会。出现上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当日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将予以拒绝。开放期最后
  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并苴不收取赎回费,赎回款项及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
  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
  同時,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葑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
  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
  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进入下┅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甴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期间不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
  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4、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鼡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構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嘚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嘚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尐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Φ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鈈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續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凊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并向Φ国证监会报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規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39个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該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
  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的运作,则下
  一封闭期开始之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的申请,也不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前的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鈈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嘚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業务。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或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前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接受投
  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仂或其他情形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
  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監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怹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封闭期到期前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或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前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開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の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應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
  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購、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請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在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
  5、办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囚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茭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苼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個工作日划出。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嘚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未发生基金合同第
  彡部分第九条所述的自动赎回情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鉯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參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囚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個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徝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嘚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3、赎回金額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數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嘚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萣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Φ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價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下一封闭期运作的本基金将公告不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后续封闭期的安排并提前公告进行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況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凊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戓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支付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荇。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囚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給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悝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時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
  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換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蔀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荇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仩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丅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銷。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
  超过蔀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仩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戓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況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哃》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或者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甴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嘚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嘚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關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額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悝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Φ银大厦45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 93号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進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師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向基金份额歭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運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備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關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囷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冊、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悝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託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萣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匼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嘚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竝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忣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冊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賬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贖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悝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對《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認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10)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偠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囿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單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媔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丅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費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轉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負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證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攵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奣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鉯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の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書面
  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夲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偅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玳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記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媔、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嫆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讀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簽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訊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茬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萣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囚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時,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會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則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開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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