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杨侨镇石岗部长岭办事处东风队砖瓦房可以自诉自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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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刑初492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1,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的5月5日、6日,被告人黄某1先后两次驾驶一辆三轮车摩托车去到博罗县杨侨镇杨侨大道某渔具店后门,盗走被害人黄某2放在某渔具店后门的2个白色胶桶。同年5月10日06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1再次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去到博罗县杨侨镇杨侨大道某渔具店后门盗走被害人黄某2的两个蓝色胶桶。黄某2发现后追至博罗县杨侨镇东风队,将黄某1抓获。案发后,被盗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积极补偿了被害人8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某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黄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的5月5日、6日,被告人黄某1先后两次驾驶一辆三轮车摩托车去到博罗县杨侨镇杨侨大道某渔具店后门,盗走被害人黄某2放在某渔具店后门的2个白色胶桶。同年5月10日06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1再次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去到博罗县杨侨镇杨侨大道某渔具店后门盗走被害人黄某2的两个蓝色胶桶。黄某2发现后追至博罗县杨侨镇东风队,将黄某1抓获。案发后,被盗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属积极补偿了被害人8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杨侨大道某渔具店。3、到案经过,证实日6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接到黄某2的报警后,赶到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杨侨大道某渔具店将被告人黄某1抓获。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1供称,日6时左右,我去博罗县杨村镇坑美路口吃早餐,6时30分吃完早餐我就骑着三轮摩托车到博罗县杨侨大道路边一家卖渔具的店后门,看到这家买渔具的店还没开门,店外面放了很多桶,我就上前去拿了两个圆的胶桶放到我的三轮摩托车上后开着三楼摩托车回家,我走到博罗县杨侨镇东风队时,卖渔具的老板开着一辆小货车追上来把我拦停下来,对方一下车,手里就拿着一把锁小车方向盘的锁头打我,打了我之后他就从我三轮摩托车上把我在店里偷来的两个圆的塑料桶拿回到他的车上,然后报警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3陈述,日6时左右,当时我在屋子里睡觉,突然听到后门有声响,我就起来走出去看,看到一个人骑着一辆三轮车载着两个蓝色的胶桶往杨侨镇顺达车行的方向离开,我就发现放在屋后面的胶桶不见了两个,就跟我叔叔黄某2赶紧开摩托车去追赶,黄某2往杨侨镇嘉业商场方向追赶,我往杨侨镇顺达车行的方向,最后黄某2在博罗县杨侨镇石岗岭办事处东风队将其拦下,我赶到后,对方想离开,我跟黄某2不肯让他离开,对方想拿车锁砸我们,被我们拦下了,接着我就报警了,警察随后就到了。通过观看录像,总共黄某1偷了三个胶桶,总共价值约600元。黄某2陈述,日6时左右,我在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杨侨大道某渔具店的家中睡觉,听到有声音我就起床去看,走到后门就看到有个人开着三轮摩托车从家私厂方向跑了,我就开车从嘉业商场那条路去追,刚好追到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东风队被我追到了,追到之后我就叫他下车,他不肯下车还想开三轮摩托车逃跑,不过被我的小车挡着他走不了,然后我就叫他下车,他不肯下车,我说我要报警,他说不要报警,我不是偷东西,然后他说胶桶不是偷的说拿钱给我,然后我就说你来了几次了还说不是偷,之后我就说你不是偷,就去派出所说清楚,然后他就在三轮摩托从边上哪个铁盒拿出一个防盗锁,直接打过来刚好被我接到了,被我接到之后他就想逃跑,被我给抓到了衣服拉回来了,然后我侄子就开着摩托车过来了,之后就报警了。6、证人证言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黄某1用来盗窃他人胶桶的工具三轮摩托车是我的。7、鉴定意见,博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胶桶采取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标的物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中间价格为860元。8、辨认笔录黄某3辨认出日在我家中店后面盗窃胶桶并被我们捉获的人是黄某1。黄某2辨认出黄某1就是在我店后面盗窃胶桶的人。9、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塑料桶2个,白色塑料圆桶,高90厘米,直径58厘米;塑料桶2个,蓝色塑料圆桶,高90厘米,直径58厘米。大运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L7GSCKZY9E1549110,发动机号码:E6566878。10、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2个白色塑料圆桶,2个蓝色胶桶已发还给被害人。大运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L7GSCKZY9E1549110,发动机号码:E6566878,已发还给了黄某4。11、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已告知黄某2被盗胶桶价值人民币共860元。12、谅解书,证实由于黄某1补偿了黄某2的损失,因此谅解了黄某1。13、收条,证实黄某2收到黄某1家属人民币860元。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黄某1出生于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邓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 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吴 贞书 记 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杨侨镇石岗岭东风队有没有宅基地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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