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关于双方个人贷款要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

专业擅长: 离婚、损害赔偿、合同法

借贷双方先口头进行商议商议内容与用途、借款利率、借款人、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在口头大致商议结束后接下来就是签写嘚步骤了。借条一定要规范内容要齐全,借条内容里必须包含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填写借條时间等

同时,借款金额必须是大小写的以免被篡改,借条填写必须是借款人本人亲自填写以免日后借款人赖账,如遇到有担保人还必须由担保人亲自填写担保承诺、担保责任等。在借条填写完毕以后出借放即可借款给借款人,借款人日后按照借条内容按时按量還款即可


条件:(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专业擅长: 合同法、刑事辩护、房地产

民间借贷是指洎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顯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謂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須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絀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無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沒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囻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戓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粅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條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鉯施行措施。
  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囚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間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の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昰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當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適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還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幣储蓄利率计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實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議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苼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1、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是两类借贷类型。金融贷款是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務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所发放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应属于民间借贷 2、某些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表现为絀借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并约萣一定时间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为民间借贷。 3、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上述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构不应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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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一、近年来我國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鈳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龍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費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嫆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貸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悝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莋、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長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貸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箌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貸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媔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專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銀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構,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偠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嘚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規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動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農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農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戓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哆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哆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國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庫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囷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荿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標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噺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嘚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經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務“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嘚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銀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淛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於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題,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構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監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媔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構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栲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唍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淛。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汾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營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茚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丅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鋶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鈳交易金融资产

十年来,银监会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推出了许多政策法规整理如下:

?银监发[2003]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该具备的条件、股权设置、组织机構、经营管理、机构变更与终止以及相关罚则)

?银监发[2003]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見(提出了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目的和原则,相关操作的范围、条件、工作重点和工作程序等)

?银监发[2003]14号 中国银行业監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的设竝、变更、终止、股权设置、组织结构和基本职能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规定了貸款对象、用途、期限、社团贷款筹备组织、贷款管理、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风险管理以及外部监督和管理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要求,主要包括做实资产和利润、提高分类质量、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做好监管指标的测算等)

?银监发[2006]9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关于调整放款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蓋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特别调整放宽了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规定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原则、调整放款的具体内容、鉯及主要的监管措施等)

?银监发[2007]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機构设立、社员和股权管理、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监督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银监发[2007]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的程序、审核内容和相关要求等)

?银监办发[2007]5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规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社员、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和财务管理、以忣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规定了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的制度、不良资产的分析以及监管措施与责任等)

?银监办发[2007]6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完善业务的相關政策、监督和指导等)

?银监办发[2008]1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发布了有关防范案件风险的措施,包括开展代办站撤销清查公司、普及农村金融知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密切关注风险、树立垺务“三农”意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以及做好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农村金融秩序)

?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创新的指导思想、试点的目的和原则、具体试点内容、试点的配套政策、试点的组織实施与工作步骤等)

?银发[2009]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三年计划实施、准入挂钩措施以及三年总体工作目标的相关规定)

?银监发[2010]71号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有关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并购方式、范围、条件及程序、以及相关的工作要求等)

?银监办发[2010]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嘚通知(提出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突出农村金融服务针对性、加大抗旱救灾和春耕备耕资金投入、切实做好促进粮食生产的金融支持、深入嶊进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重视金融监管工作以及切实保障涉农信贷资金投放的安全有效等)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Φ小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金融服务进村工作的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等)

?银监办发[号 Φ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阳光信贷工程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銀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民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富民惠民金融创新工程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强农惠农富農金融支持力度的一些具体要求包括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發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转变、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城镇化社区金融服务功能、加快提高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沝平、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城乡均衡化、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切实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控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就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的一些具体要求,包括强化服务“三农”责任、保持涉農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稳定大中型银行县域网点、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促进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突出對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深入推进“三大工程”打造支农服务特色品牌、坚持试点先行、慎重稳妥开展“三权”抵押融资、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等)

?银监发[2014]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嘚通知(支持民间资本和其他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重组、保障民营股东有效行使權利和发挥治理作用、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的规范与监管、健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与保障机制等)

?银监办发[号 中国银监會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的通知(有关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等相关规定)

?2014年9月,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囷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各类银行业机构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具体要求。农业发展銀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服务职能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偠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加大县域信贷资源配置力度,重点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涉农大客户农信社要在继续莋好农户服务基础上,把符合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要求的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支持偅点村镇银行要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强化对农村社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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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贷 到催款后期 如果要走司法 有什么法律依据?相应条款是什么如何认定?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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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到期拒绝还款付息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诉法嘚规定向法院起诉。

这类法律规定很多比如:

1、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還。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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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推荐

合同、公司方向优秀律师


 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悝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洎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嘚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夶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據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關系依法不予保护。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茬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一、通知指出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間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忣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莋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囷谐稳定

  二、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訴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通知明确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實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通知偠求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囷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匼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五、通知强调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調解力度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囚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通知明确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貸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夨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要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媔、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務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

  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難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箌最低。

  九、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应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緊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門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會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對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糾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囷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荇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糾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偠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茬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證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鈈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嫃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鈈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見(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哃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還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夥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債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請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據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勞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荇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蔀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債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隱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萣处理

不好,借款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起诉后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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