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用未及时报销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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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费用不符合报销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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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有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一、吉林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二、其他省市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随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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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在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费用,一律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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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住院期间医药费是否能报销?比例是多少?工伤保险报的部分以外的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
请问,工伤死亡住院期间医药费是否能报销?比例是多少?工伤保险报的部分以外的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社保部门未报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吗?如果是,请指点依据。看医疗费属于什么原因不能报销n不在工伤范围医院就医、费用不属于治疗工伤使用的,个人承担n因为单位不及时申报工伤造成无法报销,费用单位承担nn《工伤保险条例》n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n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n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n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n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n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n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回复律师:湖北-荆州回复时间: 15:17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工伤保险以外的治疗费用怎么报销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申请医保报销;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谁同意使用的谁支付。rn《工伤保险条例》rn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n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rn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n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n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n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nrn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n《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rn浙高法民一〔2014〕7号rn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rn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回复律师:黑龙江-哈尔滨回复时间: 15:17问题工伤(亡)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谁支付,单位吗?可以由单位承担或个人承担。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rn工伤保险条例rn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n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rn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n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n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回复律师:上海-黄浦区回复时间: 15:17
无锡推荐律师工伤治疗超出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还报销吗?-工伤保险知识-金投保险-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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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实践中常常存在超出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谁承担呢?
(http://insurance.cngold.org/)3月25日讯:《》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实践中常常存在超出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谁承担呢?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医疗期间的目录外医药费用同样属于工伤费用,保险机构不能报销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管其是否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承担的是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其目的是通过分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赔付,但是购买了工伤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只是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未能足额报销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超出工伤医疗目录以外治疗合理必要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费用是否合理与必要,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工伤已好转但过度治疗的费用,不必要的治疗费用,单位可以拒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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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应该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
陕西&10-28 18:02&&悬赏 0&&发布者:kj7445…… & 回答:(5)
我因在上班期间,在办公室不慎滑倒致使右锁骨远端骨折,第一次内固定手术共花医疗费13000元(还需二次手术取除内固定)。已认定为工伤。但只给报销了11365元,剩余近1700元应找谁报销?另外是否有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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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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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单位拒绝支付的,你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2,在一个月之内单位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切记: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都只有一年的时间。&
&&&&&&4,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也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江苏-常州]
349889积分
回复时间:
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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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应该报销的部分,均应报销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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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到人社局咨询一下。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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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还是可以向单位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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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由谁承担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贺飞跃日期:&&&&&& 某公司职工李某上班时受伤。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经申请,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10多万元医疗费, 经社保机构审核后, 有7000多元未予以报销。 这7000多元该由谁承担?
  这要看这不能报销的7000多元的组成情况。如果其中有在停工留薪期内因李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而发生的护理费,则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的规定, 该护理费部分应该由公司承担;如果其中有李某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而发生的费用,则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的规定, 该部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公司不承担。
  除上述费用外,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告知义务,则按照谁同意谁承担的原则,由同意支出者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 可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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