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外内保直贷(内保外债)业务浅析贷是怎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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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买断,外保内贷或外保外贷业务,到期后如何处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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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备用信用证融资,无论是外保内贷或外保外贷业务,应该是接证银行(受益人)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于贷款到期时向借款人收回借款。只有当借款人到期后不归还借款时,才能够利用以其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索偿,以填补借出的贷款。这里哪有什么买断的逻辑?通俗的说,所谓“买断”是指买断银行通过向债权人支付谈妥的价款,并从债权人手中获得债权。由此可知,“买断”发生在买断银行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所以,提问者的问题或逻辑有问题。请先理清逻辑关系,或者把案情介绍清楚,在提出问题,这才能够得到正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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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在发行债券的担保中,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相应地,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两个部分
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是境内企业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内保外贷重点强调
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内保外贷当事人
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被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内保外贷存在问题
随着中国外汇储备节节攀升,中国的外汇管制正由“宽进严出”向“严进宽出”转变。而在放松资本管制方面,最具实效的则是开放了金融机构向海外开立备付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以支持企业海外融资业务,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国门。
2010年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内地银行向海外开出外币担保融资函实施额度管理,即“内保外贷”——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即便存在上述额度控制,在使用人民币开出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企业融资方面依然属于全面放开,毕竟该项措施与中国货币当局着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举动紧密相关。
所谓“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程序为:内地企业a公司将一笔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押给内地银行,内地银行据此存款的金额向海外开出一张人民币的备付信用证担保海外的b公司向海外银行融资。
与此相应的是,中国香港地区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迅速。2010年7月,中国央行与中国银行(香港)对人民币清算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扩大了人民币业务的适用范围。根据修订后的协议,允许任何企业自主开立人民币账户;尤为重要的突破是,出于任何目的的账户间资金转移,不再受限于是否与贸易结算相关;允许香港银行推出与人民币关联的产品,如定期存款、人民币可交割远期合约、共同基金以及保险产品。
政策放宽的副产品是,相关套利应运而生。一个典型案例是,一家进料加工高档化妆品的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历年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流动资金(经营所需的货币)从未超过5000万元,净资产也就3000万元多一点。总资产亦不过12000万元。但却一次性筹集人民币2亿元现金押给内地某银行,开出了以海外关联公司为受益人的相应金额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在海外融资。赌外币与人民币利差和汇差的心态昭然。
在宏观层面上,在推动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方面,中国央行的各大区域分行、各沿海城市的金融办之间存在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不仅是工作成绩和面子问题,还牵扯到诸如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贸易结算中心等关乎城市功能定位的问题。
由于深圳与香港的天然优势,很多香港公司的内地总部都设在深圳,这也导致了全国跨境人民币结算排名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即深圳排名第一、北京第二、广东(除深圳)第三。
6月,中国央行发布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深圳银行业在发展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上处在全国领先水平。截至2010年末,已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6802笔,金额1179.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60.2倍和169.3倍,业务金额占全国的20.3%,居第一。
由于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属于“表外科目”,即“或然负债”(Contingent liability),本意为或有或无、一种对行为主体暂时无法确定的债务,加之中国货币当局在力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大前提下对其放任,故而全国“内保外贷”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总额不容低估。虽然具体数字难以查明,但可以在如下四个方面推测:
1.有国内银行高管透露,在目前国内信贷放款趋紧,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攀上历史新高的状况下,此类内地押人民币、海外贷外币的业务大受欢迎,成为该行力推的主要业务,以至于该银行与海外多家银行彼此间商定的年度信用融资额度相继告罄。其中,企业是认为可以套利,商业银行则是在信贷收紧下有着吸收人民币存款的压力。
2.中国央行官员在日表示,央行当前力推的“最主要的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去年实现5000亿元的规模,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量中占2%左右的比例。今年的前4个月已经达到5300亿元,超过了去年全年,占同期进出口贸易量的5%”。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爆发式增长可见一斑。这其中混杂了多少“内保外贷”的融资,尚无统计。
3.过去30年来,由于中国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内地企业在香港的关联企业被强制结汇,缺乏抵押给当地银行的外币资产,因此,他们在港融资可谓寸步难行,如今却峰回路转。4月香港金管局的资料显示,2010年底的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上升了4440亿港元,升幅达47%,主要为美元贷款。同时亦披露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在港获取的主要手法,是使用内地银行开出的人民币备付信用证担保。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指出,该类借款人主要是内地大型国有企业、红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由省(市)政府拥有的公司。其中,“约60%是以内地的银行存款提供十足抵押,或由主要内地银行提供担保的。”由于对内地非银行类客户贷款的大幅飙升,以至于2010年香港银行的贷款总额增加9400亿港元,增幅达29%。
香港金管局6月14日发布的季度报告显示,今年首季香港整体银行业的非银行中资企业贷款额,由1.621万亿港元增至1.799万亿港元,增幅达11%,占总资产比例由11.6%增至12.3%。
4.内地非银行类客户在香港获得贷款后,还回流至内地,这也从中国官方数据得到佐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银行代客结汇为13304亿美元,银行代客售汇为9327亿美元,顺差为3977亿美元。而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56亿美元,累计售汇3268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1788亿美元。这些美元顺差,除大部分属于贸易项外,也有一部分是“内保外贷”的贷款回流。
从以上四点,虽不足以定量判断“内保外贷”的规模,但足见其数量庞大。
一笔“内保外贷”的人民币海外融资业务,给内地开证银行带来三重好处。第一,在资金如此紧张、银行同业之间存款大战白热化的情况下,开证行获得一笔稳定的年付息3.25%人民币定期质押存款,如天上掉馅饼,无论是放贷或拆出均稳赚不赔。
第二,开证业务为内地银行带来可观的国际业务结算量。
第三,该项业务因为符合监管当局大力推动的“人民币跨境贸易业务结算”,所以不受央行、银监会的监管指标限制。
而企业方面之所以积极筹集资金多做、快做此类业务,是因为可观的本外币利差和升值预期下汇差提供了套利空间。目前国内人民币存款年息为3.25%,而海外美元贷款利率仅为1.8%(日的LIBOR年息为1.73%),一个流程下来,可获利(3.25%-1.73)1.52%,若加上人民币每年升值5%,则稳拿6.52%。
笔者发现,2010年以来中国央行以抗通胀为目的而进行的4次加息,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香港金融市场人民币套利业务的暴发性增长。例如,2010年10月以前,中银香港的人民币额度只用了20亿元(9月香港人民币跨境结算额较8月还下降了22.5%)。但在中国央行宣布加息后的短短8天里,该行的人民币额度用掉了60亿元。日,作为香港人民币跨境贸易清算行的中银香港宣布,人民币贸易结算兑换额度80亿元已用尽。既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以货币的自由兑换和出入自由化为特征,香港成为货币套利的主战场也就不足为奇。
此类由内地企业主导的海外融资业务,并非为了满足海外拓展的需求而是套取利差和汇差,却为中国日益高企的外汇储备火上浇油。
该类企业在海外拿到外币资金后有三种操作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是设法将该笔资金调入内地结汇成人民币,然后再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质押给内地银行来向海外开出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如此反复循环。假如操作10次,则这笔资金以杠杆形式撬动同等金额的外币9次向银行结汇,商业银行再转售给中央银行,以至于央行的外汇储备库存暴增。
第二,海外关联企业在香港的银行获得此笔外币贷款之后循正规途径,用来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并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海外操作获利:海外关联公司在向内地出口之后,利用应收内地的人民币债权,特别是银行担保信用,在海外申请低息美元贴现,到期利用NDF(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卖出人民币归还美元贷款,获得汇率和利率的双重套利。这种用以支付进口商品的贷款,还可以堂而皇之地被称为“对冲汇率风险”。
更简单的操作是,该笔商品在内地销售后获得人民币,转手押给内地银行开出一张人民币备付信用证,再向海外融资。这类操作的特点是合法合规,尽管商品销售有一个稍长过程,但精明的企业可以将进口单据转让贴现,加快资金周转。
这类操作虽然进口了商品,却无需购汇付汇,这是近期央行结售汇顺差较高的原因之一。
第三种是介于第一与第二之间的一种混合操作。即开证公司在海外获得资金后的回流采取一半是进口商品、一半是货币的形式,该类运作较为隐蔽,易于躲过监管,故诸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好为之。
以上方法殊途同归。以内地信用向海外融资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外汇占款剧增,基础货币大量被动投放,通胀居高不下。
央行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中国国际储备资产增加1412亿美元,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另一方面,香港政府表示,港元贷款由2010年初以来一直高速增长,并高于港元存款的增长速度,本地银行的港元贷存比率由2010年初的71%,上升至今年3月的82%,已逼近金融危机爆发前夕的水平。
假如人民币能如预期升值,则质押给内地银行开出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按期以低于借款期的汇率购买外币汇出,归还海外银行的贷款。海外银行获取一笔贷款利息及相应的结算费用;内地银行获得一笔定期存款的使用权及相关费用;而开证企业获得稳定的利差汇差收益,甚至加上商品销售利润。上述三方皆大欢喜。
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大局而言,这种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名义下的“内保外贷”在实际结算中并未使用人民币,以至于所期望的以人民币支付进口商品推动人民币走出海外的事实并未发生。反而由于海外(贷款)资金以进口商品或其他渠道与形式大量涌入内地,加大了内地的流动性,令宏观调控更加艰难。最近央行和银监会公布的两个数据值得高度关注:一是到2011年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75.73万亿元,同比增长15.3%;二是到2011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合计本外币资产总额突破100万亿元,达10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美联储宣布加息,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人民币贬值,则会产生资金流动逆转,套利的国内企业谋利落空而放弃在内地质押给银行的人民币资金,而将海外借贷来的外币据为己有,一走了之。这样的结果是,企业拿到的是升值了的外币,至少不受损;而内地银行将人民币承兑付出后也没受损失,但海外银行拿在手中的就是一笔贬值的人民币,潜在风险于是爆发。
目前,尽管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依旧,零利率水平未变,但部分香港银行已开始对贷款加息,如富邦、信银国际、建行亚洲及永隆等一批中小银行。
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于5月18日在金管局网站撰文指出:虽然美国收紧货币政策的周期尚未展开,而香港银行体系总结余庞大,同业拆息仍会维持偏弱,但由于来自不同环节,包括内地相关企业的贷款需求强劲,银行贷存利率很可能继续面对上调压力。他特别向那些热衷于向内地在港的关联企业放贷的香港本土银行提示了相关风险。
此类海外银行在上述套利环节中有如击鼓传球中的最后一棒,不得已被动参与其中绝非长久之计。毕竟,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当预料到手中货币有贬值风险时,金融市场上对该类弱势货币的抛售就开始了,资金流动逆转,大批银行将于同业市场上抛售,多米诺骨牌效应尽显。
目前,中国金融管理体制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国内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而依法行使对金融机构监督权的。可是,人民币是本币而非外币,这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失去了管理人民币备付信用证融资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强项,毕竟过去海外机构能接受的担保标的货币肯定是美元等国际自由兑换货币,于是该项业务很自然地划入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行政管理的范畴。可如今人民币国际化异军突起,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如火如荼,但是相应管理法规却没有跟上,目前央行对该项业务的态度是既不要求各商业银行上报数据,更没有发放指标加以限制,而是采取一种默认的、放任自流的政策,导致管理缺失(见表)。
除了内部监管缺失,还要关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国际游资涌向新兴市场的趋势可能发生逆转。
“或然负债”虽说是当前一种暂时无法确定的债务,但变为现实债务的条件一旦成熟,则具有很大杀伤力。
以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为例,1997年10月,韩国官方外汇储备为310亿美元,但韩国的商业银行却被查出有600亿美元的短期(或然)外债被刻意隐瞒了。消息扩散,随即诱发资本外逃、韩元贬值风潮。仅一个月,韩元兑美元的汇率就跌破1000∶1,两个月后再破2000∶1,形成大批企业倒闭、整个国民经济遭受重创的严重局面。
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假如美国经济复苏强劲,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后提高基准利率,美元一改数年来的颓势转而强劲攀升,人民币由升值预期转向贬值预期,此刻就会发生国际游资退出中国、趋利的国内中小企业临阵倒戈大幅抛售人民币而转持美元、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大逆转的环境。
据《华尔街日报》最新报道,在大多数投资者押注人民币升值习以为常之际,有些对冲基金却对中国越来越不放心,他们认为人民币势必走软。例如纽约一位管理着数亿美元资产的基金经理最近解除了看涨人民币的头寸,转而买进看跌期权。他认为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经济硬着陆的风险正在加大。
对于“内保外贷”的现象,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内地银行依据事先约定在贷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将人民币划到海外银行。表面上,内地企业通过海外关联企业获得了一笔处于升值中的强势外币,内地银行向海外银行划付的是一笔大力推动要“走出去”的人民币,看似双赢。
然而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任何一种货币的国际化,是该国硬实力与软实力的综合表现。一种货币能否实现国际化地位,依据的是该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信用和便利,而不可能是某种套利机制引发的短期流动。
况且,任何银行对外币的持有量都有一个事先划定的限额。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的今天,隔夜持仓量都被严格控制。再加上人民币贬值预期,在中国实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的条件下,被动持有内地银行履约偿付人民币的外资银行必然大量抛售人民币,在香港市场上,这些人民币的接盘者表面上是中国银行(香港),实际最后的接盘者还是人民币发行方——中国央行。这就给央行带来了风险。
套利交易是10多年前酿成亚洲金融危机的主因之一。当年日本央行为抵御国内通缩,奉行低利率政策,给了国际炒家们借入日元到东南亚套利的机会;而今这样的跨境套利则发生在美元和人民币上。美联储一而再、再而三的量化宽松政策开闸放水、资金泛滥,联邦基准利率降至历史新低。反其道而行之的中国央行为打击国内通胀,自2010年10月以来4次加息,不断地加大了境内外本、外币的存贷款利差,吸引各种热钱借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进入内地套利。可以单从货币供应对通胀的影响来看,中国央行加息有着一定的副作用,要尽量少用。
一般而言,央行加息能达到抑制国内通胀的目的,但在许多套利资金假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之道,谋利率汇率升值之利的情况下,央行加息反而引起热钱流入,继而增加了国内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从而推动物价上涨。这就是特定条件下的加息悖论。中国央行从第一次加息至今已经过去了8个多月,中国的CPI不仅没有回落,反而与利率同步攀升。其中固然有其他原因,但套利的作用也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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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真实合规内保外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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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8月2日电&&(记者王观)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外汇局针对部分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调查。国家外汇管理局2日表示,并未针对媒体报道中的几家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调查,相关报道情况不实。外汇局积极支持包括银行和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开展真实合规的内保外贷业务。  外汇局表示,将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担保和恶意担保等违规行为,促进内保外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 人民日报 》( 日
(责编:冯粒、袁勃)银行里的内保外贷业务有什么要求_百度知道
银行里的内保外贷业务有什么要求
公司准备在香港开立分公司,不做业务只做内保外贷。这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银行里的内保外贷业务有什么要求?银行又会得到些什么好处呢?内保外贷:就是境内企业(境内反担保人)向...
公司准备在香港开立分公司,不做业务只做内保外贷。这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银行里的内保外贷业务有什么要求?银行又会得到些什么好处呢?内保外贷:就是境内企业(境内反担保人)向境内银行(境内担保人)申请由境内银行所在香港分行(境外受益人)为我们的香港分公司(境外担保人)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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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业务分两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交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交行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关于此项业务,假设我们国内的公司,A公司,您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交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我们怎么解决遇到的问题?此时通过交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大家碰到的困难和需求。由境内企业向交通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我们交行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刚才我说了这里面有四个当事人,担保人指交通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我们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这里我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我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目前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内保外贷业务对客户会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企业不需要前往外管局的审批,借助境内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公司的发展,有效为海外企业提供支持,同时我们离岸中心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同一银行来操作,审批比较快,手续比较方便,便于我们海外企业参与国际间的竞争。介绍完“内保外贷”业务之后,再跟大家分享一下“外保内贷”业务,假如香港公司A在国内子公司B,B公司因项目建设急需要人民币的贷款,但是这个公司在香港有大量外币存款,“有钱却进不来”,怎么办?假设英属维京群岛另外一个公司A,在海外有大量存款,但是到国内投资的审批需要一定时间,而国内子公司B公司的资金需求很紧迫,又怎么办?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通过“外保内贷”这样的业务可为企业解决困难。就是由境外企业通过境外资金作为担保向交行离岸中心申请开立担保函,由交行离岸中心出具融资担保函给交行境内分行,而交行境内分行在收到此担保函后,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通过这样的业务,可以带来如下的优势: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的资金在享有较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授信的担保条件。境外资金无须汇入到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所有相关业务均在交通银行一家银行之内操作,手续简便。  那么大家会问是不是所有的客户只要海外有资金均都可以作为“外保内贷”业务?外保内贷业务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需要超过25%;如果需要履约,境内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条件。  通过离岸业务,企业可以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扩展海外反投资,实现境内外业务联动,提高资金清算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方便国际贸易,避免贸易壁垒,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提升管理水平,享受高品质的服务及全球化便捷融资,有效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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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近期新规对内保外贷的放宽
一、科普| 关于内保外贷的三个基础问题
二、热点| 通过内保外贷绕道ODI实现间接出境
三、机遇| 内保外贷回流后的影响
四、回顾|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五、展望| 下阶段的改革建议
《一文读懂内保外贷业务(附新政下的业务机遇与展望)| 上》
内存外贷+非担保形式
内存外贷也是近期比较流行的操作模式,该模式历史悠久,多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稍不留神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同样是境内存款、境外贷款,“内存外贷”与“内保外贷”仅一字之差,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存”还是“保”,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境内主体与境外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着担保行为。即:内存外贷+跨境担保=内保外贷(全额保证金质押的内保外贷业务)
在上篇里我们介绍了我国对于跨境担保的管理模式,其管理的逻辑在于一是看是否存在跨境的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二是看履行义务后是否会形成资金跨境流动,对担保人来讲形成一笔对外债权。换言之,如果不是一个担保行为或者该协议生效后不会形成直接资金跨境转移,则不构成内保外贷,也不受现行跨境担保管理办法的限制,甚至无需至外管登记。
因此,围绕这两点,市场上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业务创新”来规避跨境担保管理,一类是将担保行为包装成非担保,境内外主体之间通过承诺、协议或者授信等弱增信模式构成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例如境外发债中的维好协议、流动性支持承诺、安慰函、股权回购承诺等。另一种是即使协议生效后也不会形成跨境资金转移,比如在“内存外贷”模式中,境内、外主体各自分别记账(境内外为关联关系或者海外为分公司),一旦境外贷款违约,境内主体直接没收保证金,账务上做成收益,而境外主体将海外的贷款做成坏账损失。笔者非财务人员,对于该模式下协议生效后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不做评价,但该模式自始至终未发生资金的跨境,肯定不属于外管认定的内保外贷,因此也无需外管审批。
29号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跨境承诺,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一)该承诺不具有契约性质或不受法律约束;
(二)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不包括现金交付或财产折价清偿等付款义务;
(三)履行承诺义务不会同时产生与此直接对应的对被承诺人的债权;
(四)国内有其他法规、其他部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货物与服务进口项下为境内机构开立的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信用保险等;
(五)一笔交易存在多个环节,但监管部门已在其中一个环节实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再重复纳入规模和统计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对外开立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发放贷款时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由于其他原因外汇局决定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
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不得以跨境担保履约的名义办理相关跨境收支。
常见的模式如下图:
如图,境内企业A将存款存放在境内银行B,由B的境外分行C放款给境外企业D,其中B与C可以是母行与分行的关系,也可以是同一集团下的境内外分公司。B与C之间通过协议或者授信等方式进行约定,一旦D无法偿还境外债务,由B代为处置A的存款或其他担保物,并且处置完毕后B不能跨境支付给C。
需注意,笔者认为该模式下的合规性存疑,特别是如果最终境外企业D未还款导致境内企业A的存款或者担保物被境内银行B变相收取的,该种情形就和外管认定的“地下钱庄”模式十分相似,通过境内外资金的“对敲”,变相实现了换汇和资金出境。一来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协议无效,二来也可能触犯了外管认定的非法套汇、逃汇等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的“地下钱庄”模式流程图(图片来源于网络:全国最大地下钱庄案揭秘)
三、机遇 | 内保外贷回流后的影响
扩流入首先需提高政策透明度
2017年1月份外管的新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放开了内保外贷的资金回流限制,此前为了规避29号文千方百计捣腾出来的维好协议、流动性支持承诺是不是终于可以歇歇了?现在可以光明正大地做内保外贷了。。银行是不是该举双手赞成
此前,29号文关于内保外贷不得回流的限制如下:
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那什么是维好协议呢?打个比方,“维好”就好比是儿子要借钱,贷款人不放心,找到他爹要求担保,结果他爹吹胡子瞪眼睛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子债父偿,看我心情。。老子有钱,就是不愿意担保,最多答应你万一儿子碰到困难时给他一些零花钱周转下头寸,直到他自己有能力还款。”然后贷款人听后说:“诺。。但是借款利率要高一点。。”
以下摘自“汤光珺 和"维好"说再见?”
“维好”顾名思义,就是维持良好。在“维好”结构下,境内维好提供者(Keepwell Provider,多为发行人的母公司)需要维持境外发行人(Issuer)有足够的流动性(说白了就是钱)以用于履行偿还债券本息等义务;当发行人无法履约时,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维好协议。
区别于担保,在“维好”结构下,债权人只能强制维好提供者向发行人提供补充流动性,从而使得发行人可以继续履约;而债权人不能强制维好提供者代替发行人直接向债权人偿付任何债务。
不过话又说回来,现在了解国情的老外们已经开始质疑国内银行开出保函的效力了,担心即使保函履约也会因为国内的管制而无法赔付,信用危机一定程度上已经从企业向金融机构蔓延。笔者认为正如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所言“重塑政府市场信用,提高政策可信度,是提高汇率稳定的关键。”近期人行出台的几部新规均通过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来设置参数,并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调节系数,相信这种新的监管模式转变就远比XX指导+辟谣来的有效,能够显著提高政策透明度,避免引起恐慌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所以,笔者认为,要想进一步扩流入和稳汇率,除了在政策上逆周期调控以外,首先还是需要解决当前的信用问题,不然出于对国内监管的顾虑,有钱也不敢进来,只会有更多的企业将收入存放在境外、更多的利润汇出甚至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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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直贷(内保内贷)
回到内保外贷回流这个话题,首先想强调的是,对于“内保直贷”形式的融资模式是此前就可以操作的,而并非本次新规后开放的内容。
内保直贷模式流程图
如图,该结构中境内企业纯粹是为了获取海外的低融资成本,委托境内银行在海外寻找融资渠道。境外银行通常是境内银行的海外分行,直接向境内企业发放贷款,对境内企业来讲,该笔贷款视同一笔外债,需至外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并按外债的要求使用。今年,企业可借入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已提升至净资产的2倍。
在以上结构中担保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属于“内外内”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因此并不属于内保外贷的回流。
内保外贷回流
而所谓的内保外贷回流,首先需要满足上篇中所述的“内外外”结构,即形成内保外贷之后再回流境内。如下图:
上图中,根据9号文新规,内保外贷中的境外融资资金,可以通过股权或债权形式回流境内。笔者认为股权形式回流即FDI或者是对境内企业的增资,境内主体需事前获得商务部前置审批后至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在银行办理直投登记;债权形式回流即境内企业借用外债,需占用境内主体的外债额度(投注差)或者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 9号文中暂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外资企业可在投注差或者全口径模式中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借入外债企业需至外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再至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无论是资本金还是外债,2016年外管已大幅放宽了资本项目收入的用途,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可满足企业绝大部分的经营需要。
对交易结构设计的影响
开放内保外贷回流限制后,笔者认为或将出现更多样化的交易结构,境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好自身在境内的资产和在国内银行的授信,原先为规避29号文而搭建的结构、签署的协议现在都可以一步到位,直接采用内保外贷模式。例如,通过内保外贷回流对境内企业进行增资,国内银行的贷款因受限于贷款通则,无法用国内的贷款资金直接增资,但境外银行的融资没有此类限制,意味着境外还款来源足够的情况下,国内企业可以借用国内银行的信用对自身进行增资。
以下摘自“周昕,孙晚晴.放开内保外贷资金回流限制,你能干点啥?.金杜说法”
根据原文作者的回复
“平行贷款是境内银行给境内债务人和境外银行给境外债务人的两个独立贷款。境外债务人再以股权或外债方式将资金注入境内债务人。ICA是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之间的安排,主要约定发生违约时境内外银行会协商处置方案,确保两个银行都得到清偿,包括约定协商期、共同执行、交叉违约、担保品变现受偿顺序等”
笔者认为上述结构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债权人间协议(ICA),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受到内保外贷回流的限制。
因得到的信息有限,只能猜测如下:第一,该协议肯定不算担保;第二,担保品以何种方式变现受偿?是否会涉及资金跨境?;第三,该模式是否是境内企业用物权担保在境内银行获得全球授信,境外银行扣占全球授信为境外关联方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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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发债的影响
开放内保外贷回流,笔者认为另外一项获益的业务或许是境外发债。尽管2015年发改委在《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号)文中已经允许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企业在向发改委报备境外发债事项时,说明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实务中地方外管可凭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但这种外管集体审议的模式毕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一旦出现障碍,这对金额巨大的海外发债项目是难以承受的。
因此9号文新规实质是对原先“集体审议”的模式在法规层面予以了肯定。
新规发布后,无论是通过银行备证模式海外发债,还是由境内母公司直接担保发债资金都不再受29号文不得回流的限制。
如以下两图:
1)备证发债模式
2)母公司直接担保发债模式
在以上两种模式中,均为境外SPV发债,由境内主体担保,9号文新规后允许资金回流。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内保外贷模式海外发债的,在股权关系上境外SPV必须是境内担保人的子公司,这一限制仍未放开。这也是此前红筹模式下境内外企业因为不具备股权关系而只能采用非担保形式的原因之一。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基础概念小科普
向国人的智慧致敬,为规避担保行为而衍生出的各类承诺形式。
支持函/安慰函(Letter of Support):
安慰函一般是由母公司或政府写给贷款人,对他发放给子公司或某一公共实体的贷款表示支持的信,它通常是在担保人不愿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安慰函与担保不同,担保是一种合同契约,而安慰函的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是在避免法律约束力下表达的一种希望、预期或意图,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其仅有的功能就是为银行提供某种“安慰”。
对跨国企业而言,担保可能会导致税收负担或汇率风险,因此,母公司更愿意利用安慰函。
对政府而言,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政府不愿明确提供担保,才出具安慰函作为变通办法。在融资项目中,特别是BoT项目中,政府一贯采取发放安慰函的方式找银行、财团去融资。
维持良好运营协议(Keepwell deed):
增信措施之一,维好协议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合同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母公司为海外子公司提供支持,向国际投资者保证发行主体会保持适当的权益及流动资金,不会出现破产等情况。但发行人律师需要在招债书中强调,维好协议并非担保。担保将给与债券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券项下金额的权利。但维好协议不同,债券持有人只有在母公司无法履行保证发行主体权益或流动资金等财务指标的义务时,才会遭致违约起诉。也就是债券持有人不能直接要求母公司履约,母公司也不具有向债券持有人直接支付的义务。另外,由于目前国内缺少司法实践和明文规定,因此维好协议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
Eg.维好协议一般与EIPU等方式一同使用,也有单独使用的成功案例,例如2013年五矿建设发债。
股权回购承诺函(Deed of 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简称“EIPU”)
回购承诺是比较强的约束了。EIPU协议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约定了一种维好的方式,即在发行人出现偿付危机时,母公司通过按照“约定价格”(通常需要超过债券本+息额)回购发行人的一个境内子公司(即使资产价值不高)的方式,将对价支付予发行人,则发行人可以偿付债权。
若执行该回购交易,亦仅需要取得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并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根据股权回购承诺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进行登记备案。
Eg.2014年,华谊集团完成了五年期美元债券定价,成为上海首家采用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加股权回购承诺函(EIPU)国际债券发行架构的国有企业。此次债券发行受到国际市场投资者热烈追捧,市场认购规模接近三倍。
四、回顾 |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最早自1987年至今,我国对于跨境担保管理已经做过多次重大改革,从严格管制到大幅简政放权。
(本章节主要参考《中国外汇》2016年第九期,《解码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胥良,由法询金融整理、更新和制图,感谢原文作者)
第一阶段:我国对外担保的规范性文件始于1987年,人行发布了《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跨境担保的管理规定。明确境内非金融机构职能以自有外汇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与外汇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其自由外汇资金的20倍。1991年,人行对《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外担保的管理,明确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需先审批后登记。5年后,人行发布《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1997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细则》,明确担保履约须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阶段:日《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举借外债纳入数量控制范围,实施指标管理;同时,明确境内外资银行融资性担保需逐笔核准。
第三阶段:2005年外汇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便利了企业的境外融资活动。
第四阶段:2010年7月,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主要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境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只能为直接投资企业而非孙公司等间接持股企业提供担保的限制,以及银行担保履约核准影响履约时效进而可能影响银行国际信誉等问题。
第五阶段: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正式实施,建立了我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明确了需到外管局登记的跨境担保类型,取消了内保外贷业务的数量限制、股权关系要求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限制,及内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的事前审批等,极大便利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国际工程承包等跨境业务活动中的担保行为,其有力的支持了涉外经济的发展。
2016年至今:日人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日人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重新对金融机构内保外贷进行总量控制。日,外管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放开内保外贷回流。
五、展望| 下阶段的改革建议
笔者认为,下阶段跨境担保管理改革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在于:
是否对于跨境担保实行全口径本外币统一管理?
从已出台的新规来看,目前债权项下的资金监管已实现了全口径统一管理。无论是从境外举债(全口径跨境融资9号文)还是向境外放款(306号文),人行都已发文通过公式对本外币额度统一管理。
那么,下阶段的改革是否会是或有负债的跨境担保管理?因为直至今日,对于29号文是否同样适用于跨境人民币的担保问题仍有争议。各地执行标准的不统一,也容易出现监管套利的行为。
是否放开境外发债中股权关系的限制要求?
29号文已取消了内保外贷中境内担保人与境外债权人之间的股权关系要求,但是对于担保用于境外发债的限制仍未取消,要求境外SPV必须为境内担保人的子公司。既然目前已允许境外发债资金回流,那么是否可以进一步放开股权关系的限制继续扩流入?
这样使得红筹模式下的境外企业也能够走正常的内保外贷发债模式,降低海外发债成本,资金回流后也就相当于降低了国内企业的融资成本。
是否需要规范其他形式跨境担保(FTU)管理?
对于内保自贸贷款模式的其他形式担保,是否需要作出规范?避免内保外贷模式无法走通的情况下全部转向自贸贷款,过度监管套利。
尤其是对于内保自贸贷款出现履约造成资金外流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作出限制,防止自贸优惠政策被滥用。
1.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4.胥良.解码跨境担保外汇管理[J].中国外汇,-41.
5.周昕,孙晚晴.放开内保外贷资金回流限制,你能干点啥?.金杜说法..
6.汤光珺.和"维好"说再见? - 关于境外债券发行与内保外贷的一点讨论.CLECSS..
感谢原文作者对本文的帮助
“跨境金融监管”主要定位在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我们专注于外管、跨境人民币、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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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并购与融资不存在简单的“成功模板”,每个项目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并购融资方案,这需要企业的努力,也需要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撑。就在2017年1月份,人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新规,目前全口径境外融资已不再属于自贸区的专属政策红利,全国范围内的企业都可以采用“全口径“模式从海外融资。如何用好这些政策红利,把握市场机会,显然需要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来给予指导。而市场上的理论一套套,专家一堆堆,但有实际海外项目经验,亲自操刀经办过多个大型并购项目的专家还是少之有少。法询金融特为您去伪存真,举办跨境并购研讨会,邀请业内最顶级的跨境并购实务专家张伟华、国际大型商业银行海内外工作经验的金融界资深专家、国内顶尖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亲自讲述跨境并购案例及实务操作,并涉及少有提及实则重要的跨文化交流等方面内容,机会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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