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退市新规定发布信息,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罚。股民的利益如何保证?上市公司违规股民怎么能够知道?

中国股市遭遇法制困惑 上市公司造假伎俩一瞥 — globrand(全球品牌网)
您好,欢迎来到品牌网
热门行业: |
手机找项目
&|&&|&&|&&|&&|&&|&&|&&|&&|&&|&&|&&|&&|&&|&&|&&|&&|&&|&&|&
> 内容中国股市遭遇法制困惑 上市公司造假伎俩一瞥 全球品牌网 &请加微信公众号:xiangmu114案例回放    莲花味精: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案   今年7月,莲花味精小股东李凯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纸诉状把公司大股东告上法庭,在李凯的众多诉讼请求中.并末要求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莲花对其进行投资损失的赔偿。   托普软件:近20名股东准备诉讼   今年7月15日,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已经正式对托普软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进行立案稽查,一大批稽查人员已经进驻托普软件。之后,一大批股民请有多次证券维权经验的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就托普软件信息披露的严重违规进行诉讼准备。一旦监管机构给托普软件处分,他们就会立刻起诉。  渤海集团:法院首审证券诉讼   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山东枣庄股民诉渤海集团一案。这是首起正式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诉讼案。   ST猴王:被大股东疯狂抽血   2002年2月,上市公司猴王股份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被裁定破产。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短短几年间,猴王集团拖欠上市公司8.9亿元,猴王股份还为集团提供担保金额为2.44亿元,两项合计11.3亿元,猴王股份的总资产才9.34亿元,这意味着猴王股份已被大股东掏空,资不抵债戴上ST帽子。  中科系:新世纪股市第一案   2002年初,中科创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中科系股票集体大跳水。1月中旬,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此后,央行宣布暂停股票质押贷款。   大庆联谊:首例民事赔偿案被受理   日,市中院正式受理北京、上海的3名起诉大庆联谊虚假 陈述案。大庆联谊是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有条件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后,第一家被起诉并予以受理的上市公司。   PT郑百文:疯狂造假触目惊心   2001年年底,新华社一份调查报告揭露郑百文这个靠造假包装的绩优股如今资不抵 债。随后,中国证监会进行全面稽查,查明公司为了上市虚增利润造假,上市后更是进一 步虚增利润14390万元, 隐瞒当期亏损25538万元等。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罚款200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0万到30万元,对涉嫌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红光实业:股民请法院主张索赔权   1998年底,上海股民姜某以赔偿损失为由,将所有与红光实业造假案相关的24名董事 及告上法庭。这被认为是第一起请求法院主张索赔权的案例。法院没有受理此案。  上市公司造假伎俩一瞥   伎俩一:为达到直接融資目的,包装利润上市,如红光实业和东方锅炉欺诈上市的违规行为。   伎俩二:配股前操纵净利润,如福建三农、裹阳轴承、燃气股份三家公司均在2000年3月刚实施配股,转眼到了月份公布的中报竟然成了亏损公司。   伎俩三:上市公司为配合二级市场上庄家炒作而操纵利润,如“中科系惨剧”的中科创业,中科创业的前身康达尔在重组前早已烂掉,为配合二级市场庄家炒作而包装利润。导致企业财务虚数“黑洞”巨大。   伎俩四:大股东虚假出资。如ST金马,因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大股东虚假出资直至上市公司亏损累累,5年之后才得以知暴露。   伎俩五:上市公司欺瞒中小股东,虚假披露公司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开的 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资者认识和了解上市公司的惟一途径。但是,近年被查出的上市公司未 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红光实业1998年11月被揭出虚假出资案,同时被曝光该公司有一系列隐瞒中小股东的行为。  伎俩六:二级市场上机构故弄玄虚,以假行情诱骗中小投资者上套,如中科创业上演的 跳水惨剧,说明曾经有过的疯涨并不是对投资价值的挖掘,而是庄家投机绘出的假行情。成交量的放大全是假的,只是庄家为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所进行的对倒,最终把老百姓给套牢。  中国股市遭遇法制困惑  8月24日,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共同诉讼部分案件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代理了109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中98人胜诉,所获赔偿金额共187万元。此.前,以单独诉松方式起诉的82名投资者已拿到了判决书,其中有65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赔偿。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万里长征”艰难地迈出了第一步。  “自2000年开始,我国已经出了若干‘通知’、‘规定’,到目前已积压了数百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要么等待立案,要么等待诉讼,到底是谁在伤害我们的中小股东?”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我们的股市制度设计就有问题,比如上市公司的表决机制,就应该有一些要求股东来表决,一些要求股份来表决,“我们的股市只告诉投资者‘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却从无对上市公司作‘浪费募股资金要受到法律处罚’之类的的提醒”。  近日,又接连曝出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案件:莲花味精小股东李凯因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近10亿元资金,一纸诉状把公司大股东告上法庭;江苏琼花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被立案稽查之后,一些投资者专门组织了“江苏琼花赔偿案特別律师团”准备对其进行起诉。  尽管这两起案件事实都很清楚,也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但由于种种制度障碍,注定了中小股东状告之路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  困惑一:中小股东告状无门   “江苏琼花赔偿案特别律师团”的首席律师郭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小投资者权益在中国证券市场最易受到损害,究其深层次的原因,除了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外,主要是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门槛太高、成本太高”。  一直以来我们的监管、执法机构及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力都缺少应有的重视,甚至漠视他们的利益。相反却将机构利益、官僚机构利益等同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它们发生冲突时,往往保护后者而牺牲前者。江苏琼花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尽管违规确实很清楚,已经“大白于天下”了,但如果证监会不对江苏琼花作出行政处罚,部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就会“状告无门”。  根据我国2003年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必须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投资者诉讼必须将查处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  而莲花味精大股东在法庭上的表现,更让郭峰感到寒心,“即使我们的小股东未要求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莲花集团对其进行投资损失的赔偿,即使法院也受理了此案,但大股东竟然把一句堂而皇之的‘罚不责众’当成了护生符,使得这扇敞开的大门又被重重地关上了”。  对此,王国刚持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莲花集团如此作为简直是“流氓行径”,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我们就不处罚它,“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而且,从某种意义上,现行的对股民来说就是一种“条款”,当股民利益受到了侵害,却只能请求停止侵害,连最起码的赔礼道歉都做不到,更不能奢望大股东承担相关赔偿。“试想在这样的条款滋生下,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不侵犯股民的利益才怪,除非它们是傻子”。  “如果长期因为所谓的大局、短期利益,我们的监管机构、执法部门对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违法者形成惯性,到时候,即使出台了严厉的法律制度,也会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公司法和民法通则之间的不协调。相关法律的修改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需要‘紧急迫降’。”王国刚深表忧虑。  工总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分析指出,我国的法律制度过度地考虑了违规上市公司的承受能力,赋予过多的政治色彩,往往把股民推到“大多数人利益”的对立面,不但对老的违规行为监管乏力,而且对新的违规行为更以“无法律依据”为借口推托了事。  在周月秋看来,这两类问题都很好解决:有法可依是法院执行的问题,要强化法院的独立执法能力;“无法律依据”的要伺机补充相关条款。“在美国学习期间,我听说一个有关法律修改的故事,说在美国监狱,一服刑人员费尽心思想出一则避开法律惩罚又能越狱的法子,虽然越狱后的第三天,他又被抓了回来,但他并没有因此加刑,事后美国立法机关立即把这一条款给补充进来,此后任何通过直升飞机越狱的人都将视情况量刑”。  作为长期跟踪我国投市场的业内专家,周月秋认为,国内的证券市场实际上是一个资金的博弈市场,越是大股东,越有势力,相对而言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而市场的倾向性更加剧了这种形势:证券市场本身就是一个投机市场,中小股东的财产权益几乎毫无法律保障;一切都操纵在其他相关机构的手中;股东表决机制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等于“一纸空文”,不可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或者付出高昂的成本;没有完善的中小股东司法救济制度,比如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在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方能追究董事的责任,股东只有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有的是接受请求的权利,而非接受请求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因缺乏可诉性,致使法院受理无据或无法审理,当事人状告无门。首先我们要真正赋予中小股东诉讼权,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实际上法律上的空白己成为中小股东民事索赔的最大障碍。”大通证券高级分析师张炎表示,证监会、最高院都应该尽快“修漏补缺”。  困惑二:法律与执行两张皮   国内股市有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就是相关法律法规频频出台,而违法违规以及钻法律漏洞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对此,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刘俊海认为,问题根源在于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太差,而且法院在处理证券纠纷方面经验不足。  刘俊海告诉记者,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投资者积极性,我们先后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但我国上市公司的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缺点,股东权益面临来自政府部门、大股东、公司、中介机构等其他各方主体的侵害。董事会和经理在中的透明度、负责性和诚实性普遍较差,大股东滥用其一股独大的控股地位、侵害公司财产、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屡见不鲜。这暴露出《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与低效,更暴露出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软弱与无奈。  刘俊海认为,“法律制度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但监管者对市场退出一直持一种非常仁慈的态度,比如按《公司法》的规定,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应考虑市场退出,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却搞出了所谓的ST处理,经特別处理的公司丧失的仅仅是配股权。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方面的操作问题。  而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造假是遭市场唾弃的违规行为,非但影响到公司今后的再融资,甚至该公司可能因此而从证券市场“下课”。   华夏证券徐子桐表示,从法律理论上讲,《证券法》、《公司法》和监管架构是足以遏制任何欺诈的,但由于“全流通”市场没有实行的情况下,大股东不能通过买卖股票而获利,公司大股东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动因操纵市场,而事实却是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都发生了,这说明,对“流通与不流通”的管制是失败的。  因为管制目标存在利益冲突,而管制者又是利益冲突的一方,管制必定走向实现管制者利益的目标,而偏离另外一些目标:发行配额与市场监管冲突;保值、增值与股票的充分流通冲突;帮助“脱困”与投资者保护冲突。  “要解决三个问题:立法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尽量多渠道征取意见;营造好的自治环境,加监管者的自控能力;彻底改变立法者和监管者的两位一体的现状,立法不能超越监管者的利益来进行。”徐子桐如是说。  困惑三:监管尴尬与法院缺位   徐子桐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处罚机构时向来是滞后的。   一些职业股民曾经对监管风险提出如下批评: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定位于“为国企解困、脱困服务”;上市把关不严,审核审批不慎,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以圈钱为第一目的,第一年盈,第二年平,第三年亏的现象并不少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事例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对此监管者除了罚款、通报、谴责,并无多少有效措施;政策缺乏连续性,形成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监管严重滞后,如“亿安科技”从10元不到一直走到126元,创下中国股市之最,这里面明显有严重的操纵行为,监管层事后才去查处;调控手法缺乏艺术,往往采用行政的手段,令市场难以接受。  尽管近几年证监会积极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和期望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监管部门仍需要转变观念,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对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和中介机构诚信的监管力度,对已经发生的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给予严厉处罚,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国保护民事权利的司法制度不仅严重滞后,而且在价值取向上存在漠视私人权利,偏重机构利益的错误倾向。对此,司法审判机关应树立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打击和制裁证券欺诈行为的正确价值取向。”郭锋告诉记者。  郭锋认为并不是我们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而是法律的软化问题。一些案件是完全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只不过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诉讼没有提起而已,所以这里面也存在着法院司法的软化问题。这些软化是一些和政府的作用的结果,他觉得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另外,法院的缺位问题与度不够,是造成中小股民无法律保障的最根本原因,司法必须独立,不受行政干扰,执行力度更要加以强化。   郭锋指出,以亿安科技股价操纵、银广夏虚假信息披露为代表的证券欺诈民事索赔案,最高人民法院以“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为由,通知各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暂不受理”;郑百文重组而引.发的民事案件,受理该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作出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理由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些法律规定不完备情况下,法院就应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对和有利的因素”,“在特殊针对特别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郭峰告诉记者,“法院采用了双重标准,它们担心并不是法律条件不具备,而是担心此禁一开,法院将面临众多民事索赔进入法院以后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所加重的法院审判负担。因此,法院宁可容忍实施欺诈行为的机构大户,也不愿意出面挽回受害公众投资者的损失,另外,法院顾及地方政府的态度及银行的利益,对上市公司侵犯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保护中小投资者需要两手抓,一方面,加强法院的办案能力,提高执效率,鼓励和保护中小股东追讨个人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管理层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并通过市场方式促进上市公司强化公司治理,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从根本上打击上市公司因融资目的而造假。”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研究主任朱少平判断。查看
所有文章相关文章·&·&·&·&·&·&·&·&·&·&·&·&
加入全球品牌网项目库
本站微信公众号:创业加盟项目大全
关注创业,关注项目,每日精选各领域有趣文章。(微信扫描如上二维码,或者直接添加微信公众号:xiangmu114)
&|&&|&&|&&|&&|&&|&&|&&|&&|&&|&&|&&|&&|&&|&&|&&|&&|&&|&&|&&|&&|&&|&&|&&|&&|&&|&&|&&|&&|&&|&
&|&&|&&|&&|&&|&&|&&|&&|&&|&&|&&|&&|&&|&&|&&|&&|&&|&&|&&|&&|&&|&&|&&|&&|&&|&&|&&|&&|&&|&&|&&|&&|&&|&&|&
&|&&|&&|&&|&&|&&|&&|&
&|&&|&&|&&|&&|&&|&&|&&|&&|&&|&&|&&|&&|&&|&&|&&|&&|&&|&&|&&|&&|&&|&&|&&|&&|&&|&&|&&|&&|&&|&&|&&|&&|&
&|&&|&&|&&|&&|&&|&&|&&|&&|&&|&&|&
&|&&|&&|&&|&&|&&|&&|&&|&&|&&|&&|&&|&&|&&|&
&|&&|&&|&&|&&|&&|&&|&&|&&|&&|&&|&
&|&&|&&|&&|&&|&&|&&|&
&|&&|&&|&&|&
&|&&|&&|&&|&&|&&|&
&|&&|&&|&&|&&|&&|&&|&&|&&|&&|&&|&&|&&|&&|&&|&&|&&|&&|&&|&
&|&&|&&|&&|&&|&&|&&|&&|&&|&&|&&|&&|&&|&&|&&|&&|&&|&&|&&|&&|&&|&&|&&|&&|&&|&&|&&|&&|&&|&&|&&|&海润光伏违法被江苏证监局罚40万&股民可索赔
人民网南京10月14日电 (胡伟)2013年净亏2.02亿元、2014年重亏9.48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披星戴帽”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润光伏)存在退市风险。4月23日,因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违规事项,上交所对海润光伏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怀进曾进行公开谴责。而就在10月13日晚间,海润光伏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完整披露超比例减持情况、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杨怀进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
江苏证监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指出,经查明,海润光伏及相关责任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下称九润管业)、杨怀进于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下称《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下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
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江阴爱纳基)、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下称江阴润达)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
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九润管业属于持有海润光伏股份5%以上的股东,日至日,九润管业卖出海润光伏股票股,日当日又买入海润光伏股票200000股,日卖出海润光伏股票股。
证监会认定,海润光伏于1月23日披露的《分配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董~长杨怀进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秘曹敏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方于1月23日披露的《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杨怀进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
此外,对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曹敏、任向东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正在受理海润光伏股民索赔报名申请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符合参加本次集体索赔的海润光伏股民为:在日至1月30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在1月30日股市收盘时持有,即符合参加索赔的条件,之后无论是否卖出或持有,也无论是否产生盈利,都将可以主张前述时间段内每股买入平均价格与7.81元之间差价的赔偿。经测算,日至1月30日之间买入的每股平均价格大多在8元至10元之间。
吴立骏律师同时认为,海润光伏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证监会关于认定海润光伏存在201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误导性陈述的相关内容描述有很大的删节,没有全部披露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关于如何认定误导性陈述的内容,不符合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要求。依据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海润光伏有义务及时和完整的披露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新闻多一点:上交所公开谴责海润光伏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怀进
4月23日,上交所对海润光伏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YANG HUAIJIN(杨怀进)进行公开谴责,对海润光伏股东九润管业、紫金电子及海润光伏董事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独立董事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据查实,日,海润光伏公告披露称,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YANG HUAIJIN(杨怀进)与其他两位股东九润管业、紫金电子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议海润光伏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海润光伏日股本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
公司同时披露称,公司董事会在接到上述利润分配提议后,以现场及通讯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全部董事进行了沟通,董事YANG HUAIJIN(杨怀进)、李延人、任向东、吴益善、张永欣、张正、洪冬平、金曹鑫、徐小平均已知悉并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所有董事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并承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提议时投赞成票。
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年度业绩亏损公告》。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亿元左右。对此,公司上述股东表示,在提出该利润分配提议时并不知悉海润光伏2014年业绩的有关情况;所有董事也表示在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并承诺投赞成票时,不知悉海润光伏2014年业绩的有关情况。
上交所表示,YANG HUAIJIN(杨怀进)作为公司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提出并审议相关利润分配提议时,应当知悉或者主动核实公司经营情况,并据以判断利润分配提议及相关披露内容是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YANG HUAIJIN(杨怀进)在应当知悉或者未主动核实公司经营情况下,以“结合海润光伏2014年实际经营状况,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为由,提出并同意相关利润分配提议。相关披露内容与公司数日后公告的业绩预亏情况明显不符,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YANG HUAIJIN(杨怀进)未勤勉尽责,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九润管业、紫金电子作为公司股东,在不知悉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提出上述可能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利润分配提议,公司董事李延人等在不知悉公司2014年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也以“该利润分配提议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等”为由,同意该利润分配提议,并承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提议时投赞成票,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
来源: (责编:黄竹岩、张鑫)
分享到:37.1K
【】 | 【】
72小时热点新闻榜金亚科技被强制退市不可重新上市 事关4.4万股民_上市公司_证券频道首页_财经网 - CAIJING.COM.CN
当前位置:
个股查询:
金亚科技被强制退市不可重新上市 事关4.4万股民
本文来源于券商中国 
(原标题:凌晨重磅!深交所明确金亚科技强制退市!不可重新上市,复牌几个跌停?事关4.4万股民)
涉嫌欺诈发行的金亚科技被移送公安机关了,深交所凌晨宣布,今日起这家企业将改名为&*金亚&,并进入强制退市通道,这将是欣泰电气之后,A股的第二例因欺诈发行股票被强制退市的企业。
9年前上市、作为创业板28星宿之一的金亚科技如今遭强制退市。截至3月31日,金亚科技的股东户数为4.4万,前收盘(6月25日)价格仅为3.14元。
深交所今日凌晨1点14分发布的《关于启动对金亚科技强制退市机制答投资者问》中,明确了金亚科技退市的六大问题。
一是深交所对金亚科技启动强制退市机制的依据是什么?
二是公司被启动强制退市机制后,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
三是公司被启动强制退市机制后,公司股东是否还有交易机会?
四是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是否能重新上市?
五是金亚科技股票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六是深交所下一步关于金亚科技退市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重要的是,金亚科技的中介机构也难逃责罚,证监会已经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证监会将严肃处理。
券商中国记者细细梳理金亚科技启动强制退市的十大关键点:
1、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等案件,决定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深交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3、金亚科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虚构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IPO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虚增利润金额分别达到3736万元、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109%。金亚科技和相关人员还存在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
4、证监会正在对金亚科技IPO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
5、金亚科技将于6月27日开市起复牌,复牌后交易30个交易日内,金亚科技证券简称将调整为&*金亚&,证券代码不变,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不变。公司公告,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6、金亚科技被强制退市后,公司股票按时间顺序可能经历的阶段包括:
公司股票自日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
深交所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7、投资者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还有两段交易机会:
一是金亚科技股票自日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
二是进入退市整理期后,金亚科技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
8、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因此金亚科技无重新上市可能。
9、金亚科技每五个交易日对外发布一次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持续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10、深交所提醒投资者注意金亚科技交易风险,并将持续做好对公司市场舆情的分析研判工作、股票交易的实时监控工作;持续做好投资者咨询等工作,督促各方履行相关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何退市?金亚涉嫌欺诈发行
金亚科技6月25日当日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通报公司涉嫌犯罪案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已于近日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6月26日的新闻通稿也证实了上述公告内容,证监会表示,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本案移送是证监会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惩戒体系遏制IPO环节违法犯罪、净化市场环境的重要工作举措。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依法严肃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深交所也于6月27日凌晨宣布启动对金亚科技强制退市机制。至此,创业板28星宿之一的金亚科技或已无力保住创业板资格。
经查明,日,中国证监会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实,金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金亚科技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交易时间如何确定?30+30个交易日
截至3月31日,金亚科技的股东户数为4.4万。对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深交所给予回应,针对强制退市的依据,深交所表示,证监会已于近日将金亚科技案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所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被启动强制退市后,金亚科技按时间顺序可能经历的阶段包括:
(1)公司股票自日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
(2)深交所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者虽然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4)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
(5)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还有两段交易机会:一是金亚科技股票自日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二是进入退市整理期后,金亚科技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
对于那些热衷于&火中取栗&的投资者来讲,金亚科技没有任何可投资之处,因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中,对创业板的差异化制度安排规定,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金亚科技无重新上市肯能。
为了提示风险,深交所要求金亚科技每五个交易日对外发布一次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持续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深交所也将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强化退市风险提示。深交所将依法依规及时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暂停上市决定,依法依规妥善做好金亚科技退市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交易期间风险警示工作。
公司股票自日复牌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将证券简称暂时调整为&*金亚&;持续做好对公司市场舆情的分析研判工作、股票交易的实时监控工作;持续做好投资者咨询等工作,督促各方履行相关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介机构如何处罚?证监会表态全面调查
除了金亚科技这一上市主体外,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甚至涉嫌帮助企业造假也将领到相应的惩罚。
证监会表示,正在对金亚科技IPO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证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
这或对上述中介机构的在审项目有影响。按照最新修订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查,该保荐机构保荐的IPO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如已受理的,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新报项目将不再受理。但联合证券已并入华泰联合证券,如何处罚还有待监管明确。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层在今年4月正式施行修改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在此次修改中,会计师事务所被纳入进暂不受理和中止审核措施的适用主体范围。所有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被立案调查或司法侦查、尚未结案,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同类业务。目前就有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增项目受理被叫停。
金亚还有哪些处罚?2015年起立案调查
日,金亚科技曾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随后,时隔半年金亚科技及负责人周旭辉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今,再隔3个月金亚科技又因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而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
翻起金亚科技的旧案,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热衷于造假,或者说有造假的传统。
在2013年大幅亏损后,为避免连亏3年暂停上市,金亚科技选择了财务造假这条&不归路&。在多方&努力&下,2014年公司成功扭亏。但好景不长,2015年6月证监会对金亚科技财务造假立案调查。
随着证监会对金亚科技财务造假的进一步审理,其财务造假细节也一并被揭开。经证监会核实,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2014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万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万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万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万元,少计营业外收支1315.4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并使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此外,经证监会调查,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约2.18亿元、2014年年报虚列预付宏山公司3.1亿元工程款等违法情况。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给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同时对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处以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合并罚款90万元,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不仅如此,就在今年年初,金亚科技还因2017年年报内容的大幅变动收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函。
日,金亚科技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00万元至-9950万元。但就在一个月后,日,金亚科技的业绩预报又显示,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884.21万元。在最终的年报报告中,该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93.95万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较大,引发了深交所的关注,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复牌几个跌停?股价从最高点跌94%
金亚科技成立于1999年底,初创时的名称为&成都金亚高科技有限公司&。中间经过几次股权转让后,2006年前后,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周旭辉,公司大股东为周旭辉和郑林强,分别持有公司75%、25%的股权。
经历数次股权变动,并于日正式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作为首批上市的28家企业中的一员,金亚科技赚取了不少的目光。金亚科技发行市盈率高达45倍,上市时价格为25元左右,上市后迅速冲高到超过40元。
就是这样的一家明星公司,由于基本面情况不利及其他原因,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公司股价已经从最高价52.43元/股下跌到最低3元/股左右,公司股价本周已经创出了2.98元的历史新低,跌幅超94%。
2017年,已经是金亚科技营业收入持续下滑的第四个年头,且加速下滑明显加快。公司从2013年近6亿元的营业收入峰值开始快速下滑,2016年营业收入1.43亿元,同比下滑42%。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幅度高达84%,营业收入仅有2307.88万元。而净利润也是惨不忍睹,2016年和2017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109.83万元、-18693.95万元。今年一季度的净利润为-409.53万元。
股民维权也随之而来。日,金亚科技公告称,收到法院传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5日,对公司涉及证券纠纷案进行一审开庭。由多名、多批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原告起诉金亚科技,要求公司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原因系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虚增利润总额8049万元,虚增银行存款2.18亿元。
因财务造假而受到证监会处罚的金亚科技,今日复牌后,会有多少个跌停,市场拭目以待。
(编辑:文静)
财经网微评论(人参与)
说说你的看法:
全部评论(条)
有意与本刊合作者,有关合作事宜请与财经网联系。未经财经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即为侵权。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407号] Copyright 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香港证监会如何处罚上市公司造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