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赔偿协议还能不能再主张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保险待遇

烟台工伤职工离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可获两项补助金
  在福山打工的小林受了工伤,从单位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辞职,又向单位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在福山区人社局的调解下,单 位答应给小林相应的补偿。
  许多职工受到工伤,在从单位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后,认为与单位再无瓜葛,其实不然,职工离职时,仍然可以从单位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2013年8月,小林来到福山区一家企业上班,和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今年6月上旬,小林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经福山区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10月,小林与单位就赔偿问题签订了工伤处理协议,单位一次性赔偿小林伤残补助金1.6万余元,并发放了治疗期间的工资,小林继续在单位工作。12月2日,小林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单位再支付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不同意。小林到福山区人社局咨询,在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单位答应支付小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47756元。
  福山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小林在工作期间受伤已经被人社部门确认为工伤,且已评定伤残等级,依法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10月份双方签订的处理协议,虽然对小林进行了赔偿,但并未包含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方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记者孙致霞 通讯员亓丽莎)
[责任编辑:孙晓波、于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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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劳动关系的“老工伤”,解约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 多年前受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拒赔偿 1989年3月,黄某进入某机械厂工作,同年8月,黄某在工作中因铁屑溅入左眼受伤,伤愈后继续在机械厂工作。1996年2月,黄某向机械厂提出工伤赔偿事宜,机械厂与黄某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就其受伤事宜达成赔偿协议。1996年9月,黄某所受伤害经鉴定为“符合鉴定标准六级”。1997年2月,经原锡山市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黄某眼睛治疗费用按日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履行,另由机械厂从1997年开始每年年底补助黄某眼睛伤残费,按本厂职工平均分配工资收入的20%一次性给付。2013年1月,黄某与机械厂因工资问题产生争议,未再至机械厂上班。此后,黄某又与机械厂管理人员多次在厂内发生冲突。2013年7月,机械厂出具除名通知书,给予黄某除名处理,8月,机械厂为黄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3年9月,黄某向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厂支付经济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仲裁委裁决中仅支持了黄某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机械厂和黄某均不服,分别诉至惠山区法院。法院审判 劳动者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争议焦点为:机械厂与黄某曾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现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能否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黄某于1989年8月在工作时受伤,并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后一直在机械厂工作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予支持。机械厂抗辩称黄某工伤事宜已经过法院处理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认为,该调解书所确认协议的基础为双方保留劳动关系,现双方虽解除劳动关系,但与黄某要求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对机械厂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机械厂支付黄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7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万余元。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保留劳动关系为基础的赔偿协议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矛盾 该案是典型的“老工伤”问题,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并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现仍在原单位工作并保持工伤关系的,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审理后,法院认定 劳动者的工伤事宜虽在1997年经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但当时其诉请以及最终协议内容的前提均为保留劳动关系,其中并未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劳动者要求依据现有的解除劳动关系状态而享有的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该案主审法官:张茹婷惠山区法院劳动争议庭审判员,1986年10月生,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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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原告李新满,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海涛,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史家营村。法定代表人张杜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律师。原告李新满与被告(以下简称资产经营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艳佳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代理审判员苏银华、人民陪审员于腊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满的委托代理人解海涛,被告资产经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满诉称,原告曾在北京市曹卫煤矿(以下简称曹卫煤矿)工作,在工作中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评定为六级。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书,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41261元,现被告尚欠原告12111元未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余款12111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资产经营中心辩称:首先,本案缺失重要被告,没有依法追加相应的煤矿作为被告,虽煤矿处于吊销状态,但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本案法律关系错误,原告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我单位提起诉讼是错误的,因为我单位并非工伤赔偿的主体。我单位受煤矿或矿主的委托与原告签订了工伤赔偿的协议书,不能证明我单位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责任应由煤矿承担。再次,我单位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我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煤矿是依法关闭,并非我单位组织实施的关闭行为,且煤矿为普通民营企业,与我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曹卫煤矿工作,2010年5月,曹卫煤矿被政府关闭,后原告所患煤工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1261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5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370元。双方还约定甲方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此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原告分两次累计收款129150元,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日,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尚有12111元余款未支付。在庭审中,被告提交:1、煤矿的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其系受煤矿所托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书》,实际履行赔偿义务者应为委托方。授权委托书显示煤矿委托被告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劳动能力鉴定手续、补缴工伤保险、核发本单位尘肺人员工伤待遇、支付本单位人员工伤待遇;2、日《房山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日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关矿尘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方案》,用以证明资金来源和当时处理的历史背景。其中,《房山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三、关于解决史家营等乡镇煤矿关闭后尘肺职工工伤待遇问题……区相关部门、乡镇经过前一阶段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煤矿关闭后尘肺职工工伤待遇的问题解决,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会议要求:(一)相关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既定政策,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主动履行各项职责,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会议决定:(一)关于资金承担比例,原则同意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的第三方案,即用人单位负担30%、乡镇负担20%、区政府负担50%。(二)同意建立解决关矿职工遗留问题的长效机制。由区人力社保局继续牵头负责,增加5名人员编制,增加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关矿职工遗留问题的职能”;3、房山区财政局财政预算通知单、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用以证明已支付款项的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4、尘肺六、七级职工未发工伤待遇支付表,尘肺第三批领取工伤待遇支付表,用以证明原告等劳动者已领取的工伤待遇是房山区财政拨付;5、煤矿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显示曹卫煤矿为开业状态。经法院向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尘肺办公室(以下简称尘肺办)核实,确认尘肺病劳动者在《协议书》签订后,曾多次向尘肺办主张权利,要求按协议约定款项支付余款。日,原告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当日,房山仲裁委以“超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协议书》、银行对账单、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证实,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其系受煤矿委托,统一协调处理煤矿关闭后的工伤待遇问题。据被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显示,被告被授权事项范围包括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劳动能力鉴定手续、补缴工伤保险、核发尘肺人员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等,现被告出面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系履行其授权行为。加之该《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绝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却以“不应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明显与事实不符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所称其与曹卫煤矿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影响原告将被告作为余款的支付主体主张权利,故被告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即便被告所述属实,系受曹卫煤矿所托而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被告亦应依约而继续为之。至于被告与曹卫煤矿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原、被告之间争议所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项系基于原告在曹卫煤矿的工作经历并受有工伤的事实产生,双方签订有工伤赔偿协议,现原告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被告,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并无不当,故对被告关于双方不适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诉讼时效一节,原、被告的纠纷本质上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所衍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被告向原告最后一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日,此后,原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造成时效中断,原告于日通过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无法采纳被告相应的抗辩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史家营资产经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新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余款一万二千一百一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史家营资产经营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马艳佳代理审判员苏银华人民陪审员于腊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明        月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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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
时间: 11:46:40
工伤发生后,单位和员工可以自行协商赔偿协议吗?赔偿协议协商好以后可以反悔吗?赔偿协商协议要怎么才具有合法性呢?本文通过案例为你介绍。
  案件回顾:
  签了协议拿了赔偿,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又与单位打起官司。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纠纷案,认定当初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约定不明、&,判令单位再支付职工8万余元。
  2011年7月,43岁的宗某到河北省沙河市某石料厂工作,于同年8月因接收器失火被烧伤。两个月后,双方签订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除支付各种费用外,石料厂经营者申某某支付宗某9000元,作为一次性赔偿金。
  之后,宗某申请工伤认定及行政诉讼、,行政部门认定宗某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1个月。据此,宗某又找到石料厂,双方因发生纠纷。随后,宗某向沙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2014年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石料厂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2260元。
  石料厂不服裁决,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料厂诉称,认为事故赔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赔偿数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超出部分应视为双方对自己的放弃。
  对此,宗某则辩称,当时不知道协议都写了什么,石料厂当时说,如果以后治不好还会继续保证其治疗,签订协议后宗某自己又治了两年,但石料厂并没有承担任何费用,之后再找石料厂,企业就不管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一次性赔偿金9000元,但具体条款并未表明该赔偿金属于性质,且赔偿数额与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助金数额相差较大,显失公平,石料厂应补齐被告相应数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内容同劳动仲裁裁决,石料厂实际应再支付83260元。
  石料厂不服提起上诉。邢台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工伤待遇法定协议私了应慎重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对双方签订事故赔偿协议书效力的认定。石料厂认为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应维持协议的效力和稳定性。而法院则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定性,且属于无过错赔偿,不因工人在工作中的过错而减轻的赔偿责任,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禁止用人单位与职工协议变更,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应当维持,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变更。
  河北省总工会公职律师贺耀弘表示,个人与单位因工作伤害签订的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协议的性质,依据发生事实、协议性质内容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调整。常见的赔偿协议中,不管是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还是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工伤赔偿和非法用人单位工亡或伤害赔偿,赔偿数额标准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自治并不是绝对的。
  同时,在(三)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在宗某没有进行的情况下签订的,宗某虽是具有的成年人,该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的表示,但违背关于工伤赔偿的强制性规定,宗某因重大误解订立了赔偿协议,故该事故赔偿协议书不具法律效力。
  &工伤赔偿的项目、水平等具有强制性和最低性,主要体现社会公平性,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处分。私了赔9000元,公了赔9万元,两者相差达10倍。以意思自治为由,阻止变动显然不公平,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贺耀弘说。
  此外,法官提醒,如果已经做了工伤等级鉴定,当事人双方再签订赔偿协议,事后当事人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因为当事人属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当事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应慎重。
A你的情况先要求认定工伤,工伤如果之后评残,如果要求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向你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A你好,可以依据协议法院起诉,详询来电
A没签合同,也没有社保是吧。您这可以尝试着走工伤,先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很多,不一定非得要合同。然后进行工伤鉴定
A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A必须证明:1第一次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2、骨折与第一次受伤有因果关系,是第一次造成的。只有证明了这两点才能算工伤。
A你好!事实若如您所述,您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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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17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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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一直是劳动关系的热点和难点。有数据显示,涉及工伤的案件已经占到劳动争议案件的三成以上。随着政策的宽泛化,工伤争议案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很多受了工伤的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选择私了,有的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那么,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私了协议是否有效?为何会出现私了协议?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选择私了的情况在现实中十分普遍。据《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数据显示,有89%的工伤工人遭遇了拒赔,67.1%的工伤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老吴是一名受过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市温泉镇某建筑工地工作。仅当年4月~7月,这个工地发生了10多起事故。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其中一人主动提出过工伤认定,只有3人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最后成功维权且拿到赔偿的,仅有老吴一人,其他人大多选择私了解决。律师表示,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不够简单、灵活,特别是关于工伤赔偿程序规定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经过工伤认定、而后是劳动能力鉴定、再经,对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等。即便是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若碰上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劳动者因为上诉太累只好望而却步,不得不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放弃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应有的待遇。此外,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常常会采取胁迫或者利诱等方式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和部分应有的待遇。“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一些职工不了解律法规所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贪一时之利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员工,2014年12月,他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并。然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共花了1.5万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但饭店老板表示,双方已经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承诺一次性补偿,因此不同意报销。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满经评为残疾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伤残待遇。本案中,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不管不问,严重侵犯了郑某的合法权益。“国家工伤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签字同意,但是郑某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郑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职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住院时,公司与何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何某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三种情况下协议无效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根据《》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3万元。”【相关法律规定】2017:一、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交通费:&【单位支付】3、食宿费:&【单位支付】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若不能确定工资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以上共计:二、造成残疾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1、生活护理费&已评定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活护理费/月: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50%=1581.58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40%=1265.27元;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948.95元一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405.5元【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低于当地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伤残津贴/月=3%=2846.85元二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079.17元【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伤残津贴/月=3%=2688.69元三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2752.83元【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伤残津贴/月=3%=2530.53元四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426.5元【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伤残津贴/月=3%=元五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6937元【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伤残津贴/月=3%=2214.22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50610.67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5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元六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610.67元【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伤残津贴/月=3%=1897.9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44284.33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4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元七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一次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121.17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7958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36个月【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3874元以上总计:元八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4794.83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1631.67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26个月&【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242.33元以上八级总计:元九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8468.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5305.33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6个月【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610.67元以上九级总计:元十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2142.17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8979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6个月【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3=18979元。以上十级总计:60100.17元三、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丧葬补助金=3=18979元2、供养亲属标准如下:a、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b、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c、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20年=539100元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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