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入固定资产折旧分录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

购入固定资产的支出直接进入固定资产科目

然后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来确定折旧年限

按月计提累积折旧来摊销固定资产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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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出自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我认为这句话需要关注两个点:

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四个字)

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分年度三个字)

第一句话,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直接进费用的办公用品,第二句话明确了不用分年度计算折旧而不是不再计算折旧。也就是说这两句话的关键几个字,限定了范围。因而个人的理解是,这类资产仍然按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定的几个要素来进行判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不应因5000元的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判定产生实质影响;另外对于判定为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仍然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举个例子吧:

企业2014年2月购入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企业按照准则判定其属于固定资产,则其分录为: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欢迎吐槽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出自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我认为这句话需要关注两个点: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四个字)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分年度三个字) 第一句话,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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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否是针对2014年1月1日以前部分的?还是说以后新增的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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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否是针对2014年1月1日以前部分的?还是说以后新增的都是可以的?

那之前已经购买的固定资产, 原值和现在的净值都不足5000元, 现在能不能也把剩余折旧一次计提

这两个问题,需要对比文件条款得出答案,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文件第三条规定,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第二条有时间范围即2014年1月1日,而第三条并没有时间范围,所以可以得出结论:

无论是2014年1月1日以前还是2014年1月1日以后,都可以将价值5000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出自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我认为这句话需要关注两个点: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四个字)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分年度三个字) 第一句话,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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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对的影响

  《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此外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当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存在差异的,需纳税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是一个估计值,它要受到科技发展、使用环境、使用强度及维护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其确定都赋予了较大的弹性空间。企业可通过选择折旧年限,最大限度地列支折旧费用,充分发挥折旧的抵税作用。

  [例1]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1)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采用5年折旧年限:

  5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5=145000(元)

  采用8年折旧年限:

  (2)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5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现值=%×PVIFA10%,5=109939(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更为有利。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如例1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5年,企业的应缴所得税额要减少96.875=(元)。

  二、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2]沿用例1资料,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当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为2000元时,年折旧额=(00)÷5=116000(元)

  当固定资产预计诤残值为10000元时,年折旧额=(00)÷5=118000(元)

  由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也是估计值。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如果降低预计净残值,那么每期摊销的折旧额就会增加。从本例可以看出来,该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降低113000元后,企业每年的折旧额增加了000=2000(元),从而使本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或清理时才进行补偿的费用,提前计入成本费用中得到补偿,使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2000×25%=500(元),也达到企业前期抵税的目标。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税法对的使用有限制条件,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例3]沿用例1资料,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额如表1所示:

  (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它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平均每期折旧费的一种折旧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应提折旧额/预计折旧年限=(原值一预计净残值)/预计折旧年限=原值×(1一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折旧年限

  结合本案例,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00)÷5=118000(元),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2所示:

  (2)双倍余额递减法。这种方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在计提每年折旧时,用直线折旧率的两倍去乘固定资产当年期末账面净值。但应当注意,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年折旧率

  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然后平均摊销。

  结合本案例,在双倍余额递减法,该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2×1>5×100%=40%,每年的折旧额,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3所示:

  (3)年数总和法:这种方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结合本案例,在年数总和法下,该项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额,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4所示: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

  将上述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所得税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现值归纳如下:

  从上述的计算及表5的汇总比较中可以看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相同。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具体到各个年份来看,由于采用了加速折旧法,使企业的应计提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计提较多而后期计提较少,从而使企业利润总额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相对较多,最终使得企业前期应缴所得税额较少而后期较多,可以达到为企业前期抵税的效果。因此,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此,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符合新税法的要求,同时也能达到为企业抵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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