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老鼠仓中,今年老鼠仓、泄露内幕消息、违法案件等有哪些?

[律师看法]“老鼠仓”的罪与罚[律师看法]“老鼠仓”的罪与罚中国江苏网百家号“老鼠仓”的罪与罚作者:董冬冬 谢钍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眼下,监管打击“老鼠仓”进入新一轮高潮,相信暴露出来的“老鼠仓”案件会越来越多。随着大数据智能监控平台等“捕鼠利器”的上马运行,“老鼠仓”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但是,无论部署怎样的“捕鼠利器”,投放何种“老鼠药”,只要“老鼠仓”能让某些人赚个钵满盆满,“老鼠仓”就不会灭绝。继续依法打击“老鼠仓”行为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不变的工作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够净化市场环境。据证监会披露,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近年来,“老鼠仓”案件的涉案主体更加复杂,证券、保险资管行业“老鼠仓”案件发案率已超过传统的公募基金领域,涉案金额大幅增加。与此同时,犯罪手法更加隐蔽,逐渐由本人直接操盘向明示、暗示或向他人泄露未公开信息等手法转换,甚至发展为内外勾结的团伙作案。“老鼠仓”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打老鼠也需要讲究法治,“老鼠仓”的刑法定义、“老鼠仓”情节如何认定、证券交易金额及非法获利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都是“打鼠”前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现根据我们对“老鼠仓”刑事案件实务经验,对“老鼠仓”刑事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老鼠仓”的相关法律问题。一、“老鼠仓”定义及刑事立法“老鼠仓”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率先或同期卖出个人仓位获利的行为。“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法》只对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并无“老鼠仓”方面的立法。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新增了有关“老鼠仓”的刑事立法。《刑法修正案(七)》在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即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至此,《刑法》第180条的修订为打击“老鼠仓”等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二、“老鼠仓”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法定刑按照第一款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然而,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设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究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仅有一个“情节严重”量刑档次,还是包含“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很长时间内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就只能依照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情节严重”只是入罪条款,只要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至于具体处罚,应看符合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分别情况依法判处。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马乐案”(2015刑抗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中定下了调子:“《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在之后的“老鼠仓”案件中,司法机关均遵照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精神进行处理。证券交易成交金额5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3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15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金额25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15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75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三、“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如何认定证券交易成交金额是判断“老鼠仓”行为属“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证券交易金额都具有刑罚必要性,在“老鼠仓”刑事案件中仅考虑“趋同交易金额”。目前,比较常见的是“T-5、T+2”统计方式。也即,行为人在机构交易日的前五日至后两日期间进行的交易将被认定为趋同交易。原因在于在这一时间范围内,行为人掌握的信息一般不为普通投资者所知悉,符合信息未公开性的要求。在行为人无相反证据证实其交易行为与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无关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上述时间范围内的交易与相关机构的交易具有关联性。趋同交易额计算问题一直都是“老鼠仓”案件中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趋同交易包含单边趋同和双边趋同,辩护人一般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计算方式,主张不区分单边趋同或双边趋同只计算买入成交额,或者主张单边趋同的按实际趋同交易额认定,双边趋同的认定交易额较大的一边。公诉机关则更多地主张对单边趋同及双边趋同进行区分,单边趋同的只计算趋同交易部分,双边趋同的买入卖出成交额均予以计算。我们认为,凡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一切事实都禁止重复评价,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理。在双边趋同的情况下,买入、卖出金额都计算为趋同证券交易金额的做法实质上属于重复评价。在“老鼠仓”案件中,趋同买入股票是非法利益的预设,趋同卖出股票是非法利益的实现,这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一般行为特点。因此,针对同一只股票,在同一谋利意图下实施的趋同买入、卖出行为是一个整体,只能对相同数量的相同股票作一次评价即可,不能累计计算。如果趋同买入成交额大于趋同卖出成交额,取趋同买入成交额。如果趋同买入成交额小于趋同卖出成交额,取趋同卖出成交额。比较遗憾的是,在绝大部分“老鼠仓”案件中,对双边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的审计时一般都会予以重复计算。被告人既趋同买入又趋同卖出的,将趋同买入和趋同卖出的金额累计计算。在我们所承办的一些“老鼠仓”案件中,法院均认可了这种司法审计方式。我们在研究其他相类似案件中发现,这种审计方式也广受其他法院的认可。四、“非法获利金额”如何认定与“证券交易成交金额”一样,“非法获利金额”是直接决定“老鼠仓”案件量刑情节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对于“非法获利金额”计算方式的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认为,需要结合单边趋同及双边趋同交易的特点来进行分析。双边趋同交易的非法获利金额计算方式争议相对较小,比较主流的做法是将趋同卖出的金额减去趋同买入的金额,然后在此基础上扣除佣金及印花税等交易费用。然而,单边趋同的非法获利金额计算则更为复杂。在仅有趋同买入的情况下,涉案股票可能在“T-5、T+2”期间外被卖出,也可能到案发时涉案股票都未卖出。在计算非法获利金额时通常会确定一个审计基准日,以基准日当日所持股票的卖出金额或市值减去买入金额再扣除交易成本(基准日可能是机构卖出之日、行为人卖出之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或委托审计之日等)。在仅有趋同卖出的情况下,在计算非法获利金额时同样需要确定一个审计基准日,以趋同卖出金额减去基准日买入金额再扣除成本(基准日可能是涉案股票实际买入日、机构买入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委托审计之日等)。在目前司法审计的规则之下,实际上并不能完整、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非法获利金额。无论是仅有趋同买入还是仅有趋同卖出,行为人的买入或卖出行为必然体现了行为人在挑选股票或选择股票交易时间节点中的经验、行业研究等个人智慧,将全部获利均认定为非法获利显然是不可取的。同时,这种统计方式很容易受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比如在仅有趋同买入的情况下,如果这只股票在实际卖出或者案发前刚好有一波大的上涨行情,使得股价处于高位,那么其非法获利将会被放大。如果这只股票在实际卖出或案发前一直是下行走势,非法获利则可能为负数。同样,在仅有趋同卖出的情况下,这种计算非法获利金额的做法也会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较典型的是张治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该案中,张治民在资管账户买入之前就已经长期持仓了国电南端等20多只股票,其买入国电南端等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对目标股票以及大盘趋势的分析和研究。虽然最后通过趋同卖出获利,但这些获利并非完全基于资管账户买入、卖出这些股票,应当综合考虑张治民建仓的时间窗口以及大盘、个股自身存在的上涨波段。遗憾的是,该案的合议庭并未对此予以考虑,合议庭认为:虽然机构对某只股票的买入或卖出并非影响股票价格的唯一因素,但鉴于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其获利存在因果关系,故存在其他市场因素并不影响对行为人获利金额的认定。五、趋同交易亏损金额能否从非法获利中扣除一般情况下,紧跟基金公司大额资金进出股市获利是大概率事件,但也有倒霉的“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原80后女基金经理钟某就是建“老鼠仓”亏损的典型例子。她在2009年7月到2012年1月期间,同步于或者略晚于汇丰晋信各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共交易股票12只,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00余万元,最后亏损了8.45万元。当然,像钟某这样“雷锋”式的“老鼠仓”比较少见,多个股票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个别账户亏损但整体盈利是常态。那么,在“老鼠仓”刑事案件中,假设行为人多个账户趋同买入卖出多支股票,有的账户亏损,有的账户盈利,在统计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时是否应当将亏损的部分扣减呢?在我们所接触的很多准备去自首的当事人基本都会提出这个问题。当事人一般控制了多个股票交易账户,有的盈利有的亏损。在陈述案情时,当事人害怕把全部账户都向公安机关交代会导致趋同交易数额过大,错误地认为股票交易账户亏损金额无法从非法获利中扣除,往往有意隐瞒部分股票交易账户的趋同交易情况。我们认为当事人这种担忧和隐瞒是毫无必要的。首先,如实供述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硬性判断标准。如果刻意隐瞒其他股票交易账户趋同交易的情况,即便主动投案,也无法被认定为自首。其次,“证券交易成交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虽然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会更侧重于考虑其“非法获利金额”的大小,退赃以及罚金数额也都以“非法获利金额”为依据。在多个故股票账户趋同交易,且有的账户盈利有的账户亏损的情况下,计算“非法获利金额”时会扣除账户的亏损金额,有利于拉低“非法获利金额”,对被告人有利。在笔者所代理或参与的多起“老鼠仓”案件中,司法审计机构一般是先统计出每个涉案股票交易账户内趋同交易的非法获利金额,单个账户的非法获利金额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然后将所有账户的非法获利金额相加得出涉案的非法获利总金额。假如被告人实际控制了3个股票账户,一个账户趋同交易盈利人民币1000万,另外两个账户趋同交易累计亏损人民币500万,其非法获利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500万元。这种计算方式,已公开的所有“老鼠仓”案件都予以了确认。六、披露型、非法获取型“老鼠仓”行为如何处理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泄露未公开信息罪,所以泄露未公开信息不能比照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处罚,第三人接受、非法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也未必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如果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明示、暗示的手段让他人从事违法交易的,或者接受、非法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的,仍然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仍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理。在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2017京02刑初111号),张某明知杨某是中金公司资管部投资经理,负责资管账户的股票投资事项,仍与杨某达成默契,以“互相推荐股票”的方式,非法获取杨某透露的中金公司资管账户的股票投资信息。通过趋同交易,非法获利1900万元。期间,作为杨推荐股票的奖励,以借钱为由给杨转款共计251万元。法院认为,张超伙同他人,利用他人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2016)京刑终60号、(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17号案中,法院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以及利用非法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均依据共同犯罪理论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处罚。但是,姚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27号)却是一个例外。公诉机关指控姚某在担任华夏基金股票交易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得的股票买卖未公开信息告知孟某、朱某。孟某、朱某通过趋同交易获利。期间,为感谢姚某推荐股票,朱某先后给姚某转账150万元作为好处费。由于公诉机关并未将孟某、朱某一并起诉,最后法院仅认定被告人姚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或明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但并未追究孟某、朱某的刑事责任。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中国江苏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中国江苏网是由江苏省委、省政府组建的省级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沪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1.2亿元的“老鼠仓”案,潜逃境外半年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成功劝返。刘某曾任沪上某知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在担任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握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帮助他人操盘证券账户,大肆购买其已获取投资信息的股票,交易金额高达1.2亿余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本文来源于,授权华尔街见闻发表。
上海公安机关20日召开发布会表示,沪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1.2亿余亿元(人民币,下同)的&老鼠仓&案,潜逃至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成功劝返。
据中新网9月20日报道,上海警方表示,2015年12月,证监会发现曾任沪上某知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的刘某账户交易异常。经稽查发现,刘某存在利用某证券账户开展&老鼠仓&交易的嫌疑。
由于刘某职务上的便利,可使其获取大量股票投资信息。面对金钱的诱惑,他罔顾法律规定,帮助他人操盘证券账户,大肆购买其已获取投资信息的股票,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刘某在证监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前,出逃境外。
上海公安经侦部门接案后,经侦查发现,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担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上述产品账户投资的职务权限,掌握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帮助他人操盘证券账户,大肆交易与该产品账户相同的股票,交易金额高达1.2亿余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但此时,刘某已潜逃境外,留给侦查人员的仅有一个由上海飞往韩国济州的航班号。侦查人员通过对刘某出逃前的线索展开梳理排查和缜密分析,确定了刘某取道韩国潜逃至美国的出逃轨迹,追逃工作立即启动。
同时,由于刘某的妻子和父母仍在境内,公安机关决定同时针对刘某的妻子开展规劝工作。经过两个多月上门规劝和努力,通过刘某妻子搭建沟通的&桥梁&,刘某表示愿意回国投案。
8月31日,刘某带着两个孩子搭乘航班回国,降落在上海浦东机场。当日,刘某即被警方从宽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上海警方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实质,是经纪人对客户不忠的&食价&行为,故被俗称为&老鼠仓&。此类行为违背了特定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同时损害了公司和行业的利益,对市场参与者造成了危害,极大影响公众信任。公安机关将同监管部门一起继续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肃力度。
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 <span class="related-post__meta__item__text" data-v-8.05.24 文彦 <span class="related-post__meta__item__text" data-v-8.05.01 叶桢 <span class="related-post__meta__item__text" data-v-8.05.07 廖志鸿 <span class="related-post__meta__item__text" data-v-8.07.08 张超 <span class="related-post__meta__item__text" data-v-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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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见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史上最触目惊心的内幕交易案例盘点
   开篇话: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在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严厉打击下,一些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浮出水面,其涉案金额之大、利益链条之长、手法之隐蔽,均令人触目惊心。当中既有上市公司高管等内部人员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级别较高的政府官员,在内幕交易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未能守住底线,在法律面前,他们最终受到了应有惩罚,自食苦果!
   以下展示的是近年来查处的一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希望这些"现身说法"的反面案例在带来震撼的同时,也为我们留下思考与警醒。
   类别一:官员从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
   近年来,内幕交易成为官员腐败、利益输送的新渠道,相较于贪污受贿等传统形式,以证券市场为通道进行的利益输送和腐败形式更隐蔽、收益更高、危害更大,还衍生出上市公司和政府官员之间扭曲的利益捆绑关系。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深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和优质资产注入等进程加快,各类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进入活跃期,掌握审批大权的相关政府官员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内幕信息。除了自身贪欲驱动的主动内幕交易外,一些市场人士将内幕信息作为新型贿礼馈赠给相关政府官员的被动型内幕交易也时有发生。
   接下来的几起内幕交易案例都涉及官员:
   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
   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2012年12月,倪鹤琴等15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机关。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同月,证监会对许军等十余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天威视讯案内幕信息传递链条复杂,涉及范围广,创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数之最。
   厅级官员停牌前突击买股票――W股票内幕交易案
   日,W股票停牌,随后公布了系列利好消息:3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拟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意向书》, 拟收购金矿采矿权等资产;5月16日,上市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配套融资预案》,拟将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刘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因工作关系结识W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某。2011年1月,刘某某调任某省某部委任厅级官员,张某在该部委申请项目,与刘某某经常接触。日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打听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张某告知刘某某拟把相关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次日起,刘某某儿子账户、儿媳账户以及朋友账户转入大笔资金,刘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儿子、朋友账户在家里的电脑下单,在停牌前的3天时间内突击买入W股票37万余股,交易金额303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151万余元。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寻某为上述系列利好事项的主办人,其控制"邓某"账户,于2013年2月累计买入W股票45万余股,交易金额330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240万余元。
   目前,证监会已将涉案嫌疑人刘某某、高某某、寻某等移送公安机关。
   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爱仕达内幕交易案
   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初,爱仕达与温岭市东部新区人民政府商谈投资事项,谈妥后爱仕达将享受"退二进三"政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利好。 日,爱仕达向政府提交了请示文件。时任温岭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陈维立负责下发市长办公会议通知及制作会议纪要,东部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永进负责起草爱仕达项目协议书,二人因职务关系直接获悉内幕信息。
   日至20日,陈维立利用其朋友及亲属账户买入"爱仕达"股票25.36万股,交易金额242.08万元,获利9.45万元。账户具体操作人为陈维立及其亲属颜某某,颜某某配合陈维立操作"陈某"账户时获悉内幕信息,自己又利用两个亲属账户买入"爱仕达"10.97万股,交易金额99.81万元,盈利8.8万元。
   日至20日,王永进通过岳母"王某青"账户买入"爱仕达"股票4.21万股,交易金额39.88万元,获利4.26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76条和《刑法》第180条相关规定,证监会将陈维立等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对王永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26万元,并处罚款12.77万元。
   多渠道传递内幕信息――ST甘化内幕交易案
   日,德力西集团形成收购ST甘化的总体框架方案,日,形成《关于要求参与甘化重组有关问题的报告》,并报送江门市政府。经过多次接洽,上市公司于日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德力西入主ST甘化后,不仅立刻推出重磅定增方案,而且又揽下了总投资额为38亿元的LED项目,受相关利好刺激,ST甘化的股价涨幅惊人,短短1个多月即实现翻倍行情。
   在德力西重组ST甘化期间,陈汉,王舜夫、王顺林、陈狄奇、姚锦聪、王仲鸣、陈述等7位直接或间接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其中,陈汉系温州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从参与重组工作的德力西董事吴某处获知内幕,组织资金买入75.95万股;王舜夫系上海夫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从参与重组工作的德力西副总裁王顺林处获知内幕信息,组织资金买入106.84万股;德力西集团为德信丰益的有限合伙人,德信丰益的合伙人陈狄奇、姚锦聪,投资经理王仲鸣、投资助理陈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知悉内幕信息并在期间买入该股,分别买入11.75万股、6万股、2.82万股和5000股,获利明显。
   江门市国资委企业管理科科长张益武在与德力西集团接洽中得知该内幕信息,将该消息告知其妻子,并通过妻子操纵"林海彬"账户买入5.48万股。副科长李焕红与张益武联系得知消息,买入1.94万股。
   日,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类别二: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内幕交易者就好比股市中的"硕鼠",不断蚕食鲸吞资本市场的财富和信用,危及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其中,有一类特殊的"硕鼠",他们本应担负起服务市场、善管投资者财富的重任,但他们却在利益的诱使下,违背了职业信条,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信息谋取个己私利。
   少数证券从业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了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证券行业的公信力,也给他们自身留下无尽的追悔。
   接下来的几例著名案件都涉及从业人员:
   投行项目经理20天获利80万――孙云章内幕交易案
   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原项目经理孙云章,利用其担任宇顺电子定向增发现场项目负责人期间获悉的内幕信息买入"宇顺电子"股票6.83万股,交易金额106万元。20天后,他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交易金额18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79.9万元。
   经调查和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云章内幕交易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自作聪明的明星分析师――杨治山内幕交易案
   杨治山,案发前担任中信证券研究部总监、电力行业首席分析师,长期从事电力行业分析工作,是业界从业时间最长的电力分析师之一。日起被聘为漳泽电力独立董事。2011年4月在参与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接触内幕信息,随后借用他人账户买入股票268.25万股,交易金额约1500万元。
   在知悉证监会开始调查后,杨治山在"漳泽电力"股票复牌前夜即日凌晨0:01以跌停板价格申报卖出所有股票,当天开盘后四分钟内全部成交,亏损82.8万元。杨治山意图利用亏损来减轻法律制裁,但无论盈亏,都不影响内幕交易的认定。
   2012年2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杨治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红色通缉令"――谢风华、安雪梅夫妻内幕交易案
   谢风华,国内首批注册保荐代表人。曾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兼业务部总经理。案发前任中信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
   安雪梅,谢风华妻子,国内首批注册保荐代表人。曾任华泰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案发前任原华泰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
   日至日,谢风华系中信证券企业发展融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作为厦门大洲收购、重组兴业房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告知其妻安雪梅购买ST兴业股票,获利13.7万元。日在制作天宝矿业借壳万好万家的重组方案期间,作为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自己购买并告知妻子安雪梅购买万好万家股票共计121.06万股。其中,谢风华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买入93.06万股,累计成交金额667.2万元,获利585.39万元;安雪梅在明知有关信息系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仍利用该内幕信息,通过其控制的账户买入28万股,累计成交金额204.71万元,获利168.5万元。
   2010年3月,证监会稽查局开始调查谢风华在ST兴业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安雪梅于同年8月被宁波证监局立案调查。谢风华曾逃至新西兰,经国内公安机关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向谢风华发出红色通缉令,罪名为"欺诈"。
   2011年5月,安雪梅被上海市公安局批捕。2011年6月,谢风华从潜逃地新西兰归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风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安雪梅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追缴被告人谢风华、安雪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67万余元。
   保荐代表人内幕交易案――秦宣案
   2010年8月中旬,上市公司西南合成重组项目由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指派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秦宣(时任东北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担任该项目的主办人、现场工作负责人。
   秦宣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履行相关职责等,知悉了解西南合成拟收购北医医药这一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泄露给其朋友周某。同时,秦宣还利用原同事"任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股票9万多股,交易金额达140万元,获利23万元。
   鉴于秦宣等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秦宣被依法逮捕。2012年5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秦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3万元。
   类别三:上市公司董监高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更为便捷和及时获知上市公司的重要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与其他公众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为这些内部人员所利用,并进行内幕交易活动。从近年来证监会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罚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董监高是主要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这些内部人员利用特殊地位进行内幕交易,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业务发展及其市场公信力;长远来看,更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原则,造成投资者市场信心的丧失。
   借重组从事内幕交易获刑七年――德赛电池总经理内幕交易案
   从2010年下半年起,德赛电池开始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接触,筹备德赛电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日,德赛电池股票停牌,日,德赛电池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冯大明,时任德赛电池总经理,是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月,冯大明伙同女友谢晖利用新开立的"刘某"、"张某"证券账户以及借用的"李某"、"车某"4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德赛电池"股票200余万股,买入金额4500余万元。月间陆续卖出股票,实际获利1800余万元。
   王文芳,申银万国研究所企业客户部总经理,为德赛电池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介机构负责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大学同学徐双全。日至8日,徐双全利用其控制的"徐双全"、"陈某"、"唐某"、"徐某"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62余万股,买入金额1300余万元。2012年6月卖出股票,实际获利700余万元。
   2012年5月,证监会对冯大明等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德赛电池"股票行为立案稽查。2012年7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和8月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为谋私利炮制利好消息――H公司高管集体内幕交易案
   2011年底,H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即将解禁,而股价较增发价跌幅较大,于是上市公司筹划通过发布高送转消息提振股价。同年11月,公司董事长马某、董秘刘某以及独董骆某前往J投资有限公司(由骆某推荐),商谈借款合作炒股事宜。H公司高管向该投资公司董事长吴某及其总经理助理王某介绍了公司准备 2011年度高送转的情况,商定由J投资公司出资,H公司高管出"名分",上市公司配合出消息,买入H公司股票获利。
   11月30日,H公司高管集体发起设立公司"XJS",于日至3月5日大量买入H公司股票合计545万股,此间股价累计上涨三成,高送转预案公告前累计账面收益达1787万元。
   2012年6月,证监会对H公司董事长马某、董事会秘书刘某、独立董事骆某以及"XJS"公司立案调查。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妻子内幕交易丈夫难逃法网――光明家具董事长内幕交易案
   2007年,光明家具为了实现扭亏、避免退市,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筹划债务重组,12月20日晚,光明家具的董事长马中文与交易对手方正式确定了债务重组初步方案。12月21日,马中文的妻子赵金香利用其姐姐"马忠琴"账户清仓卖出其他所有股票,集中买入"S*ST光明";光明家具副总经理党建军利用本人账户买入"S*ST光明"。
   日,证监会对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和党建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人员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决定没收"马忠琴"账户违法所得9.87万元,并对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处以等额罚款,对党建军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其处理账户中剩余的"S*ST光明"股票。
   该案是证监会利用"环境证据"推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成功案例。在推定情形下,即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交易的实施者分离,没有信息传递的直接证据,也可以推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
   两董事知法犯法――风范股份董事内幕交易案
   日下午,风范股份2012年度财务报表(初稿)编制完成,业绩增幅在30%~50%左右。随后,财务报表被放在董事赵煜敏的办公桌上,赵煜敏于11日下午知晓报表内容。
   1月16日中午,风范股份董事长范某刚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集董事范立义、赵煜敏等人召开会议。董事长范某刚提出了10股转增10股派5元的利润分配预案,与会董事均表示同意,并在确认意见书上签名,拟于1月17日向市场公告。依据《证券法》规定,风范股份的业绩预增和利润分配方案在1月17日前均属内幕信息。
   1月14日至1月16日期间,董事赵煜敏连续多次利用"张某"账户和"张某华"账户买入"风范股份"14.6万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22.4万元。
   1月16日下午,董事范立义利用"曹某丰"账户,委托钱继新利用"某丹"账户累计买入"风范股份"13.48万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19.56万元,同时,钱继新还利用"某芳"账户累计买入"风范股份"4.56万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5.94万元。
   证监会认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没收赵煜敏违法所得22.4万元,并处以44.8万元罚款;没收范立义违法所得19.56万元,并处以39.12万元罚款;没收钱继新违法所得5.94万元,并处以5.94万元罚款。
   类别四: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老鼠仓"
   基金、保险、券商等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因职务原因,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他们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的老鼠仓行为,不但违背了受托管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而且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严重损害。这些"硕鼠"偷走的不仅仅是投资者的血汗钱,更是市场参与者对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信任。
   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老鼠仓等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依然有人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法制的完善,证券市场诚信氛围的形成和监管技术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老鼠在阳光下现形,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惩罚。
   明星基金经理的陨落――李旭利案
   李旭利,硕士学历,明星基金经理,具有十多年基金从业经验。先后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投资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首席投资官等职。在投资领域中,李旭利名声赫赫,是个"拿奖拿到手软"的人物,即使在2001年-2005年的大跌中,他所管理的产品也始终保持了正收益。
   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时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800万人民币。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大数据捕鼠第一单――马乐案
   马乐,1982年出生,清华大学硕士,2006年毕业后进入博时基金工作,2010年7月起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
   日至日,马乐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投入本金300多万元,操作"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电话卡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元。日和12日,证监会冻结涉案3个股票账户,冻结资金共计3700万元。7月17日,马乐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金牛"沦为"硕鼠"――苏竞案
   苏竞,1974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高级行业研究员。2007年加入汇添富基金公司,一年后升至基金经理。从历史业绩来看,苏竞管理的多只偏股型基金都取得过不错的成绩,其管理的汇添富均衡增长基金还在2008年因其抗跌稳健的表现获得"金牛奖"。
   2009年3月到2012年10月,苏竞在担任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汇添富蓝筹稳健混合等两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工作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堂弟、堂弟媳的账户交易130余只股票,交易金额达到7.33亿元,非法获利3652.58万元。根据其200多万元的本金计算,苏竞在三年多的时间中获利约18倍。
   经过证监会和公安部立案调查,该案被移送至司法机关。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苏竞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苏竞当庭认罪。
   券商"老鼠仓"第一案――季敏波案
   季敏波,1964年1月生,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季敏波做过大学老师,供职过证券公司研究部,也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委员。2008年9月,季敏波进入西南证券,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案发期间,季敏波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的操作指令,并可依据相关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日至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日,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季敏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首例保险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夏侯文浩案
   夏侯文浩,硕士,2009年6月进入平安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12月起担任该公司保险资产投资室的投资经理,先后负责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2011年4月升任投资室副经理。
   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夏侯文浩在实际管理保险资产账户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投资交易的有关未公开信息,并使用"赵某某"、"夏某某"、"蒋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账户买入相同股票11只,成交金额累计1.46亿余元,获利919万元。
   本案中,夏侯文浩规避监管的意图明显,使用的证券账户先后转挪于广州、上海等地多家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更是通过其亲属、朋友等多人银行账户过桥走账。经过深入调查和周密部署,调查人员取得了扎实的证据,在铁证面前,夏侯文浩对其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调查后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也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保险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
   2012年6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013年5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夏侯文浩有期徒刑两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000万元。
   其他人员内幕交易
   "朋友圈"内幕交易―罗永斌内幕交易案
   2010年底至日,在湖北丽源董事长罗某、上市公司安诺其第一大股东纪某、第二大股东臧某等人的协调和沟通下,安诺其与湖北丽源达成项目重组协议。日,安诺其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日起停牌。日,安诺其发布公告称,安诺其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预案》,股票于当日起复牌。复牌后安诺其股票于日、3月5日至7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
   日的晚上,安诺其法人股东上海嘉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某与纪某一起吃饭(二人为校友关系),纪某向徐某透露正在收购湖北一家公司,并向徐某透露项目进展情况。本案罗永斌与徐某则系好朋友关系,较早前认识,平时联系比较多。在日至16日间,罗永斌与徐某有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络。
   日至18日间,罗永斌利用"吕某"账户,买入"安诺其"39.37万股,买入均价7.61元,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11.53元,获利151.44万元。日至20日,罗永斌利用"俞某"账户,买入"安诺其"38.22万股,买入均价7.84元,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11.39元,获利133.22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没收罗永斌违法所得284.66万元,并处以284.66万元罚款。
   ST宝龙上演"窃听风云"―马国秋内幕交易案
   日,ST宝龙副总经理彭某与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董事长)、吕某某(总经理)等,以及西南证券投行三部高级执行董事陈某某就吉隆矿业借壳上市事项初步接洽。同年11月6日,西南证券派人以做IPO尽职调查的名义前往吉隆矿业调查。11月18日,吉隆矿业赵某某前往东莞虎门与ST宝龙董事长郑某某等进行面谈,双方就关心的净壳、估值、利润保证、重组股价及迁址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借壳重组事项达成意向。ST宝龙向吉隆矿业发行股份购买全部资产行为,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始于日ST宝龙和吉隆矿业达成重组共识,终于日ST宝龙停牌。
   2011年12月,ST宝龙停牌前夕,马国秋从研究生同学西南证券投行陈某某处获知内幕信息,累计买入"ST宝龙"两日成交总额1/5的股份。停牌2个多月后,ST宝龙于日复牌并公告收购报告书等重组文件。而从该日起,ST宝龙开始疯涨之路,从日至4月16日,连续15个交易日涨停,累计涨幅达到惊人的107.94%,股价也由8.44元飙升至17.55元。马国秋于第14个涨停日选择卖出获利了结,实际获利高达136.89万元。
   日至日期间,马国秋和陈某某共有14次通讯记录,联络接触频繁。同时,马国秋的交易活动也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高度吻合。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马国秋违法所得136.89万元,并处以136.89万元的罚款。
   律师泄密 堂姐夫操盘―米兴平、冯喜利内幕交易案
   日,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和科思世通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世通)实际控制人洪某接触,表达了合作重组的意向。日,蓝色光标召开尽职调查准备会,米兴平作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参加此次会议。日,蓝色光标和科思世通签署《科思世通投资条款清单》,蓝色光标拟采用支付现金与定向增发股份相结合的方式收购科思世通100%的股权。米兴平为上市公司蓝色光标2010年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经办律师,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冯喜利为米兴平的堂姐夫,冯喜利在敏感期内利用母亲和朋友的账户交易"蓝色光标"股票,且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合计获利4.69万元。冯喜利所控制的账户部分资金来自米兴平。敏感期内米兴平和冯喜利联系较多且异于平常。综合上述因素,证监会认定米兴平向冯喜利泄露内幕信息,冯喜利构成内幕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米兴平处以3万元罚款;二、没收冯喜利违法所得4.69万元,并处以14.07万元罚款。
   审计师见利忘义―段晓军内幕交易案
   日,大商股份财务部将一季度财务报告用邮件发送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段晓军进行审核。大商股份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较2011年四季度大幅增长。4月25日大商股份对外披露该财务报告。
   日至24日,"段晓军"证券账户买入"大商股份"股票9800股,交易金额30.98万元;4月26日,卖出9800股,交易金额37.85万元,实际获利6.9万元。
   段晓军作为大商股份财务报告审计师,因为接收上市公司大商股份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而知悉内幕信息,并使用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商股份股票,属于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段晓军违法所得6.9万元,并处以6.9万元罚款。
   案例回顾
   女市长卷入内幕交易―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
   李启红,女,1954年4月出生,广东中山人。于2007年1月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7年1月,李启红上任中山市市长后,开始策划运作中山公用前身―公用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李启红任命谭庆中为公用科技母公司公用集团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令其负责公用科技的重组。
   李启红本人则借此机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串通其丈夫、弟媳等人购买中山公用的股票,共筹集投入670多万元,不到2个月获利1980多万元。
   中国证监会首开"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罚单―况勇泄露内幕信息案
   2005年10月间,原格力电器董秘况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借壳事宜,其妻张蜀渝听到了电话内容。10月25日,张蜀渝将借壳一事告知给了外甥女徐琴。10月25日至26日,徐琴利用自己及丈夫"李某"账户合计买入海星科技股票9.96万股,该股复牌后涨幅几近翻番,徐琴将其持有的海星科技股票陆续卖出,总共获利11.23万元。
   2010年8月,中国证监会认定况勇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处以其3万元罚款。本案系证监会认定的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相关责任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过失泄密也应承担责任。执法实践将内幕交易主观过错范围扩展到"过失泄露",有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从源头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多层次传递信息的新型内幕交易 ―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日、22日,姚荣江在担任新疆凯迪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参与天山纺织重组的职务便利,将"新疆凯迪投资重组天山纺织"的内幕信息泄露给王清和曹戈,并指使王清利用两人共同经营的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买入天山纺织股票。
   本案中,内幕信息的传递并非传统"一对一"的私下传递,而是呈现出"多向传递"和"多级传递"的特点。姚荣江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王清和曹戈,王清又泄露给王继红、刘劲松、李烽等人,曹戈则泄露给陈雪松,是典型的内幕信息多层次传递案件。
    结束语:一桩桩鲜活的案例警示我们,一念之差,千古之恨。在所查处的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当事人多为领导干部、公司高管、资深专业人士,他们的人生奋斗历程并不轻松:李启红,从一名普通的藤艺女工到沿海发达地区地级市的女市长;杨治山,从一名普通师专教师到证券行业连续多年的最佳分析师;马乐,从草根出身的寒窗学子奋斗成为基金经理……他们本该在自己的职业和专业领域继续谱写奋斗的轨迹,但都因为共同的关键词――内幕交易,他们的奋斗史戛然而止。
   因一念之差卷入内幕交易等利益纠葛,也许短期内暂时不被察觉,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内幕交易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内幕交易者的人生也会因此留下不可磨灭的污点。
   自觉抵制内幕交易等不法利益侵蚀,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责任编辑:王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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