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三年多,可以补交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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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学国就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答记者问
  编者按:
  4月下旬,市人社局、住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荆门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实施方案》,针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开展专项行动,从本月起至2017年10月底,将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共同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大力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筑业职工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建筑业也存在着工伤风险较高、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职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如果出现事故,往往是依靠有限的意外伤害保险,由于补偿少,企业和职工的纠纷比较多。实行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将得到及时的医治和有效的补偿,纠纷将会大大减少。另外,缴纳工伤保险后,将进一步促进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和谐稳定,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进一步全面深入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引导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增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本报特邀请市人社局副局长刘学国就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保障权益等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刘局长您好!请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问: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呢?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问: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筑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问: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由建筑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市按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会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问: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呢?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虽然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认定决定?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问: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问: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问: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另外,费用报销有何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问: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答: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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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文章标题:人社局领导好,我想请教2个问题:1、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已经认定为工伤(9级),由于事故肇事方不愿意承担医疗费用,请问 能否通过工伤保险基金途径支付医疗费用,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材料。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37条、64条,伤残级别为9级,应享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里本人工资指出事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可是单位办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1600多元)远少于本人实际工资收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2800元),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收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此造成本人少领取伤残补助金约10800元,这个差额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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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转交市社保中心处理,该中心答复:一、&& 关于交通事故所致工伤产生的医疗费赔偿问题。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解释口径,“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三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陈姓工伤职工如未能与事故肇事方就医疗费用达成赔偿协议,应通过司法程序向事故肇事方请求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的赔偿后,根据“部分兼得部分补充”原则,再由工伤保险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对方已赔偿的部分后,按照工伤医疗费的核报范围进行处理。
如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亦不能获得赔偿,并经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的,可由工伤保险核报有关工伤医疗费用(须填写《工伤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加盖公章,附工伤医疗费发票、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工伤认定书》等)。
二、&&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业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陈姓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其本人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少领取的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谢谢。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在获得意外险赔偿后,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_网易新闻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在获得意外险赔偿后,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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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条件下,员工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呢?
操作机器挤伤手
赔偿问题引争议
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
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担用工风险,职工获得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应当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否则违背了单位参加保险的初衷,挫伤了单位为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相同,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不影响工伤保险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再次,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意外伤害险
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综上,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本案中,孙某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且纺织公司不能从中扣除。
(据《人民法院报》)(来源:法制时报)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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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职工因工伤死亡,单位已在社保局保了工伤保险,社保局会赔付多少钱?
黑龙江 绥化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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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哈尔滨|解答问题:1715条
您后1、事业单位的职工也适用关于职工赔付方面的规定。2、发生职工死亡时,职工金亲属可以从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近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在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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