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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现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万股,每股面额1元,资本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股票市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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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现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万股,每股面额1元,资本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股票市价5元/股,若按10%的比例发放股票股利并按市价折算,公司资本公积的报表列示将为()万元。A.100B.290C.340D.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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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资本下乡”与村庄的再造
作者:焦长权 周飞舟
日期: 14:40:01
原文刊于:《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摘要]工商企业资本下乡在中西部农村地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政府和企业合作完成了对村庄的“经营”和“再造”,这是地方政府依托弹性土地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积 极鼓励和引导的结果,也是“经营城市”模式在广袤农村的延伸。资本下乡后大力推动“农民上楼”和“土地流转”,构造了新的村庄治理结构:村庄日益依附于公
司,公司替代村庄成了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和企业联合“经营村庄”对村庄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资本下乡” “再造”村庄 政企关系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各地“城乡统筹”建设的推进,政府财政资金大规模“反哺”农村,城市工商企业资本也大量涌向农村,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流转 和新农村建设,并从事农业经营,①我们将其称为“资本下乡”。②对于这一现象,学界和政策研究界争论颇多,但主要集中于资本下乡的后果方面,即是否有利于
农民分享城市化的成果、是否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对资本下乡的动机、实践机制及其对农村基层政治和社会的影响则关注较少。③本文将“资本下乡”这 一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放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下加以考察,试图揭示其背后的动力机制,并通过对土地流转过程的考察,探索“资本下乡”对政企关系及村庄治理结
构的深远影响。
一、文献回顾和研究背景
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企不 分,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父爱主义”关系,导致了“软预算约束”弊病,国家不得不通过税收、补贴、价格、信贷等多种措施对国有企业实施庇护。④20世纪
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政府和企业关系也发生重要变化,“经营企业”成为地方政府的普遍选择,地方竞争也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⑤有些学 者认为,这种关系的变化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变化的结果。戴慕珍用“地方政府公司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概念描述基层政府和乡镇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基层政府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放水养鱼”,它们或者直接举办和管
理乡镇企业,或者通过庇护手段来支持“戴帽”企业的发展。⑥正是得益于基层政府的扶持和庇护,乡镇企业在短期内迅速崛起。
1994年的 分税制改革,一方面剥离了企业属地和税收归属方面的关联,同时还造成地方政府的巨额财政缺口,促使地方政府由“经营企业”转向“经营土地”。⑦以土地出让
金为主体的土地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学界一般称之为“土地财政”。近年来,土地财政进一步与“土地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土地―财政―金融 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将“经营土地”和“经营城市”结合起来。⑧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模式最早在东部发达地区发展成熟,后来迅速扩展到全国
大部分地区,并演变出更多样化的实践形态。
学界关于地方政府“经营企业”和“经营城市”的研究为探讨资本下乡后的政企关系提供了积累和 启发。这些研究开创了政企关系研究的多维视角,“经营企业”的概括主要从财税关系角度切入,“经营城市”模式则揭示了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土地为核心的互动机
制。需要注意的是,围绕土地的政企关系并不仅限于城市,“经营城市”的影响远远超出城市范围,也构成了我们理解资本下乡的基本背景,其中的关键因素还是土 地。
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属于两种所有制并存。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者在土地权利方面有巨大差异。政府通过垄 断土地一级市场而取得的巨大的土地出让收益也正是“经营土地”的前提之一。⑨近年来,这方面的改革呼声和相关政策都比较丰富。许多学者认为,应该盘活农村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价、同权”。⑩在全国各地的政策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变 通的办法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1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农民分享城市化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是城市扩张、 用地指标紧张的结果。中央政府为了严格保护耕地,同时也为限制地方政府低效率的城市扩张,对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指标计划管理。但是自2008
年以来,经济刺激计划也对这种指标管理办法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些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弹性政策。(12)
这方面的土地政策以“增减挂钩”为代表,指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农村减少建设用地之间进行“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所增加出来的指标可以转换为城 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家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严格控制。在各地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是成渝地区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比如,重庆借
助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采取类似“增减挂钩”的办法,让农民将宅基地整理出来后变为可以在土地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流通的“地票”,为城乡建 设用地指标的自由交易搭建了市场平台。如此一来,原本没有太大价值的农村建设用地猛然增值。同时,农民普遍还没有意识到宅基地的潜在经济价值,这给资本下
乡盘活用地指标留下了巨大盈利空间。
“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的出台使得原来仅在城市及郊区运行的“经营土地”行为延伸到了许多非城郊的 普通乡镇和村庄。税费改革后,中西部基层乡镇财政已经普遍“空壳化”,“以县为主”的转移支付格局及“乡财县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剧了乡镇的财政窘况,
因此,乡镇政府普遍具有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比如,重庆市涪陵区所有乡镇都参与到以“土地整理”获取“地票”的行为中。乡镇每整理出一亩“地票”,就能够从 土地出让金中获得2万元的“工作奖励”,这种奖励,就是从“地票”交易中划拨给乡镇的部分。有些乡镇仅2011年就整理“地票”指标1000多亩,一次性
增加了2000万元的预算外收入,这对乡镇来讲是一笔巨额可用财力。同样,村集体也能从“地票”整理中获取相应收益。(13)但同时,由于自身财力的限 制,地方政府又无力独自承担大规模整理用地指标的巨额成本,引导和鼓励工商企业下乡直接整理用地指标就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做法。重庆市涪陵区规定,“在
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建设用地,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14)湖北省也出台了类似支持政策:“允许通过迁 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引导和鼓励回归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
等进行创业”。(1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成为基层政府吸引资本下乡的重要载体。
除“经营土地”外,“资本下乡”发生的另一个背景是自 税费改革后中央政府逐步加快的“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政策进程。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从3517亿元增加到13799亿元,年均增长超
过20%,占中央年度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由14%增长到近20%。同时,上级政府对三农方面的转移支付主要以专项资金的方式拨付,各级政府本级三农支出则以 “项目支出”的方式进行预算管理,向农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16)
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基层政府在财政上都高度依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 付,尤其是县乡政府,年,财政自给能力(17)一直在40%左右徘徊,中西部地区县乡政府财政自给能力则更低,一般在20%左右。
(18)按照项目制的设计理念,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以保证使用效率,在财政自给能力偏低的情况下,这导致许多地方的“假配套”。同时,按照项 目制的效率目标,地方政府应该通过竞争向上级政府申请项目。为达到这一目标,地方政府通常会在每个行业内都有针对性地制作数量巨大的“项目库”,随时准备
应对各种项目申请。尤其是一些重大项目,需要投入大量启动资金以创造出项目实施平台和条件。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逐步探索出一条引导社会 资本进行项目前期启动和资金配套,以打造项目申请和实施平台的道路。具体内容是把涉农项目与工商企业资本下乡结合起来,主动对下乡企业进行项目配套,并使
项目向工商企业经营的地域集中和整合。比如,重庆市涪陵区积极推动“项目集聚城市资本等优势资源下乡”,“加大农业、林业、水利、农综、扶贫、国土整治等 项目的整合力度,主要用于改善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条件,企业成片经营面积达500亩的生产基地,可争取国家项目予以配套”。为方便项目整合,基层政府
还“鼓励企业采取村企合一模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组建股份制企业,对农民进行集中安置,对土地进行统一整理开发,鼓励企业与农户采取土地入股等方式 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开发,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19)我们在很多地区都可以看到这一现象,即各种项目都集中整合到了
农业园和农业公司集中流转经营的成片地域。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通过引导资本下乡可以实现多个目标:获取建设用地指标,推动农村发展现代 农业,打造一个申请和实施政府各类项目的平台。本文在这一背景下对“资本下乡”进行研究。研究案例包括两部分:一是湖北省柳村的深度个案,(20)二是重
庆市涪陵区的总体调查。柳村位于湖北省中部某县,作者从2010年1月开始前后三次在该村驻村调查40余天,三次调查时间恰好是资本下乡在该村实施的三个 不同阶段。重庆市涪陵区的调查于2012年10月中旬进行,包括对涪陵全区的整体情况的调查及10个乡镇的问卷调查。
二、土地流转
“资本下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增减挂钩”政策获取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先推动“农民上楼”。在地方的实践中,我们通常会看到 “上楼”和“建园”(农业园区)同时大规模展开。以重庆涪陵区为例,本次调研的10个乡镇(社区)都有集中居住的居民建设点。截至2012年10月,已建
或在建的集中居住项目一共有49个,涉及42个行政村,约占行政村总数(110个行政村)的38%,正在规划的集中居住项目共有23个,涉及26个村。在 这些集中居民点中,有不少是“资本下乡”直接推动建设的。全区共有131家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到农村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和新农村建设。规模最大的是重庆金科、
美心、南方、天木和桂楼集团,全区以这些公司为主体规划了四大城乡统筹示范片。其中,金科现代农业园由金科集团与义和镇按照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企业 化管理的方式于2007年联合创建,是全镇发展现代农业的重点项目,同时也是义和镇规划的7个居民集中点之一,这样就形成了集中居住点与农业园区合二为一
我们以湖北省柳村为例说明农民上楼的具体过程。2008年,湖北省出台了“回归工程”政策,引导资本下乡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 地”。祖籍在该村的柳房一直在重庆从事房地产开发,2010年响应“回归工程”决定回家乡开展新农村建设。他准备“捐资”1.5亿元对以该村为中心的周边
五个村庄的土地进行集中流转和开发,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一个占地五万亩的水镇。2010年开始第一期工程建设,主要是对该村的土地进行流转和推动农民 集中居住。
该村现有农户307户,公司的做法是让农民“以旧换新”:公司免费为每户农户建设一套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清水房”,村民原有的住房(不含室内财产)及地上附属物无偿归公司所有。具体方案如下:
一、所有入住的新户产权归各户所有,各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二、以组为单位分栋抓号,任何人不得随意挑拣楼层高低(抓号后如需在本组自由互换必须通知公司变更登记)。
四、屋前、房后的树木除构树、白杨树可以变卖,其它一律不得砍伐变卖,房屋门窗、基础、附属物保持完好,并需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如有违反者,严禁入住新房或重罚。
九、有下列情形者,分房执行一定收费标准:
1.有房有田有户,旧房是土坯房(10亩田以上,旧房不低于50平方米)出资5000元,低于10亩的出1万元,低于8亩1.5万元,低于6亩2万,低于4亩2.5万元,2亩以下3万元。
2.有田有房有户,旧房是砖石房(旧房不低于50平方米),农田低于5亩(含5亩)出资5000元,4亩1万元,3亩1.5万元,2亩2万元,1亩2.5万元。
3.有户有房无田7万,公司承担30%……凡不要房的农户且房子是砖石房者,达50平方米以上补1万元,其他2千元。
4.有户无房无田8万,公司承担20%。
5.有户有田无房6万,20亩田以上出1万,10亩田以上2万,5亩田以上4万,3亩田以上4.5万,3亩以下5万,2亩以下5.5万,1亩以下6万。
――《分房方案》(摘录),2010年7月
公司对每套“清水房”的折现是10万元,免费交换房的基本标准是:有房(砖石房)、有户、有地(5亩以上),需要另外出钱最多的农户是“空挂户”(只有 户口,无田无房):“每户需出资8万元,公司支付20%”。可见,这种“以旧换新”不是简单地“以房换房”,实质是农民以房屋、耕地和户口“三证”交换一
套“清水房”,并根据农户耕地多少、房屋类型(土坯房、砖石房)和大小进行一些调整。公司付出的成本是一套“清水房”,定价10万元,但成本价不到10万 元,因为建房土地是免费获得,每套房屋的实际成本只有7万―8万元。农民付出的成本是:户均10亩以上耕地的经营权、户均超过2亩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及
其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等等。
一方面,公司通过“差别化”策略获得部分农户的购房款。平均来看,每个农户耕地都在 10亩以上,由于耕地占有不均,有不少农户占地20―30亩,他们也只能按照一户一房的情况换房,那些耕地不足5亩的农户,则需要缴纳部分购房款,另外还
有许多其他情况也需要缴纳购房款。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农民上楼”一次性整理出近1000亩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增减挂钩”,公司能获得一笔巨额收 益。比如,柳房就在该村所属的市获得一块面积为600亩的城市建设用地,正准备进行古建筑一条街开发,相关用地指标正是从该村土地整理后“增减挂钩”所
“农民上楼”对于村庄社会的关系和秩序、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农民耕作半径迅速扩大,农户种地困难。为解决这一矛盾,在“农民上楼”的同时,土地集中流转和规模经营也迅速展开。
涪陵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如下:我们调查的10个乡镇(社区)中,9个农业型乡镇均有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集中流转土地总面积达5.77万亩,集中流转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量的73.8%(见表1)。
“集中流转”主要是政府引导“资本下乡”后促成的土地规模经营。这从土地流转的对象中看得更加清楚。据我们对乡镇的问卷调查统计,9个乡镇土地流转给本 乡农业生产大户的土地占总量的40.5%,流转给农业公司的占55.3%,流转给外乡农业生产大户(即业主)的占3.5%,可见,土地流转中有近60%流
转给了公司和业主。
那么,土地大规模集中流转具体是如何实现的呢?以柳村为例。柳房回村后首先成立了“柳房生态水镇集团公司”,公司下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公司等二级机构。公司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实现土地的集中流转。
流转要顺利实现,需要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高度配合。企业作为一个外来者,它很难与千家万户的小农户直接顺利打交道,也不熟悉村庄熟人社会内部的人际关系 网络和运行规则,村干部则是深度嵌入乡土社会的地方精英,并能较顺利地与农民交流沟通。土地流转的具体过程主要是村委会以合作社的身份通过动员的办法进
行。2010年6月,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柳村新农村建设指挥部,乡村两级干部在全村发起了“万亩土地集中连片流转、所有农户加入合作社”的宣传活动。先后召 开了全体村民大会、户主大会、党员干部骨干会、外出务工人员以及老年人座谈会等共计27场会议。除此,公司和村委会还分组分户展开动员工作:一方面召集村
民小组长和公司及合作社领导一起开会,由他们向各自小组传达信息、发放传单,并把农民的意见进一步传达给公司;同时又把农民以3―5户分成一个小组,分小 组展开说服动员工作;对极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农户,公司领导和村主任亲自出面做工作。村两委成员以合作社和村干部的双重身份,反复对农民进行动员,强调新农
村建设是大势所趋,个人无法阻挡,同时又以合同中的各种优惠条款予以说服。经过一个多月的动员工作后,公司召集所有农户集中半天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村两委之所以积极协助公司流转土地,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受到了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柳村新农村建设是全市的重点工程之一,县领导亲自担任总 指挥,乡镇干部直接参与动员和协调,村两委必须积极配合。其二,村两委对于土地流转有增加收益的预期在内。土地综合整治以后,会增加一部分因宅基地复垦出
来的耕地。在流转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土地流转后,乙方可对土地进行综合治理,新增加的耕地由乙方和柳村村委会再签订流转合同”,这样村集体还能在土 地整治后有望再获得一笔收入。另外,村主任能够在此后兼任合作社社长和集团的党支部书记,对个人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激励。
相比之下,农 民在这一过程中则显得被动。调研中,邻村某村民对柳村的一位亲戚说:“柳村好啊,新农村这么快就建起来了。”该村民回答:“等明年轮到你们村,你就体会新
农村建设的滋味了!”按照规划,柳村周边5个村都要陆续进行农民上楼和土地流转,他让邻村的亲戚自己去体会新农村建设的“滋味”,表达了农民的无奈之感。 对大部分农民而言,企业的到来很突然,从项目启动到签订合同仅一个多月时间,很多人是被“裹挟”进来的,他们对村庄变化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了解,也没有稳
定的预期,在宣传动员下很快就搬上了楼、租出了土地。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直接由公司提供。在前期的宣传动员中,农民了解到一些合 同中农民的权利条款,如承包期限和承包金额等,但缺少表达意见、权衡考虑的时间和机会。该合同书主要涉及甲方农户、乙方公司和丙方村集体三方。流转方式
是,在土地所有权人法定代表人村主任即丙方的见证下,甲方同意将土地二轮延包时所确权的承包土地全部流转给乙方,并以此面积为基数参与公司入股分红,流转 时间以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止(至2028年)。公司将这种做法称为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公司分红和获得公司福利,而不是简单的公司流转土地。但是,从实际运
作来看,农民很少有可能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公司分红。公司在农民流转土地的协议中指出:公司以农民土地二轮延包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按照每亩每年 1000元租金的标准将耕地统一流转到合作社经营,农民可以土地租金入股。也就是说,如果农民不领取土地租金,则算入股,以后可参与公司股份分红。但是,
对于绝大部分家庭来说,土地租金是全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可能不领取,事实上全村没有一户将土地租金留在公司入股。1000元每亩的土地租金,差不多是农 民种地的纯收入,但公司对土地非农使用后的增值收益则没有做任何补偿。这也是土地是否作为资本入股的核心标志,如果是土地入股,农民必须要能参与到土地增
值收益的分配中。
事实上,合同书约定的许多条款后来都无法兑现。比如,合同约定,公司承诺3年建设期内,每个家庭可以安排两个劳动力就 业,人均工资不低于1000元/月;3年建成后,口粮、蔬菜统一由公司免费供应,根据公司效益逐年增加分红比例及职工工资待遇,力保人均收入达2万元以
上,力创人均收入5万元。实际情况表明,公司根本无力安排众多劳动力就业,也无法保证职工工资的增加。口粮、蔬菜的免费供应也无力实现。土地租金则基本能 保证发放,不然会引发村民的强烈不满,甚至成为不稳定因素。另外,合同中对村民的义务要求更加刚性和实在,权利部分的约定则有许多虚化的成分,比如,合同
约定,“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支持这一造福柳村子孙后代的事业,甲方在具体问题上如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向乙 方和村委会反映,以寻求解决,不得采取非法途径激化矛盾,同时甲方作为柳村的一员享有劳动权、表决权、人格权、享受公共福利权等各项法定权利”。显然,从
合同用语和条款设置来看,它更像是一份口头协定,并不像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
除合同外,公司后来还制定了一份类似于村规民约的“永 定成规”,共计15大项50余条款,镌刻在一块大石碑上,并立于小区广场。该规定主要是对村民各项义务和行为规范的约定,比如在户籍管理方面规定,“坚决
反对不顾多数人利益,不服从规定的‘空挂户’长期居住,对其限制入村,其子孙永不入社”;“凡给水镇造成经济、名声重大损失者,应强制要求将户口迁出,并 停止一切服务和待遇”。当然也规定了一些权利,比如,“学生上学、社员医保、车和房分配、旅游等逐步实行免费”。总体来讲,该规定对义务的约定极为刚性,
对权利的约定则更多带有畅想村庄美好未来的意味。
那么,公司集中流转土地的收益何在?首先,公司流转的土地只有少部分会继续用于农业生 产,绝大多数被转换成其他用途,土地普遍实现了一次增值。柳村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乙方有权自主经营,有权合理利用所流转的土地(包括用于农产品加工、
蔬菜大棚种植、水产和家畜养殖等)”。柳村的绝大多数耕地也被用于建设生态性旅游景区,根据规划,柳房水镇将建设八大主要旅游景区,其中包括一个占地 960亩、形似中国版图的人工湖泊――“中国湖”景区,用于经营高端会务、旅游接待等业务。显然,土地流转后许多土地都改变了农业用途,有些改变甚至是永
久性和不可逆的。
在我们调查的重庆市涪陵区,根据当地的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简易农产品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等产业和项目用 地,视为农业用途,允许土地流转经营者修建一定比例的生产管理用房及相关设施,允许投资农业的市场主体利用规定范围内的生产管理用房及相关设施,开发乡村
旅游和观光农业项目”。(21)这都是地方灵活运用土地政策的实践。涪陵9个乡镇集中流转的土地中,只有20%继续用于粮食生产,其余全都用于种植花卉苗 木等经济作物(见表2),或者用来发展旅游观光。应该说,资本下乡经营农业导致的土地非农化使用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对保证粮食种植产生了一定影响。  
其次,公司对全村土地进行集中流转,一方面全村登记在册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很大出入,同时村庄中原有大量未登记耕地、水面、荒地、公共用地等也都无 偿提供给了公司经营。比如,柳村航拍面积达10300亩,登记到农户的耕地面积却只有3357亩,另外有集体机动地585亩,水面790亩,宅基地
1000余亩,等等。除村庄道路等建设用地外,全村经过土地平整后实际耕地面积至少在7000亩以上,超过登记面积的两倍,而公司只需支付3357亩的土 地租金。所以,仅从土地面积看,公司也从中获得了很大收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公司可以凭借土地的集中流转和推动“农民上楼”获取大量国家项目配套,通过各种政策获得大量惠农资金。
三、村庄的“再造”
“资本下乡”通过推动“农民上楼”、土地整理和流转、规模经营,极大地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同时也在改变村庄的治理结构,村庄和企业的关系 日益紧密。比如,涪陵区直接提倡“村企合一”模式,这也是企业下乡后形成的一种最普遍的村企关系模式。“村企合一”主要体现为村庄的“公司化”运作。以柳
村为例,村庄的“公司化”主要表现为:
首先,全村土地全部由公司统一经营,并已进行专业分区,建成蔬菜大棚区、露地生态蔬菜种植区,正 在准备建设的有稻虾种养殖区等。公司不仅已经启动生产,在市场营销、储藏物流等各个方面也在全线推进。目前已经建成大型冷冻库一个,大型玻璃温棚一个,并
正在建设新的储藏中心。可见,该公司虽然确实是为土地而来,但与一般的资本下乡“圈地”并待价而沽又有所不同。根据规划,水镇建成后,公司将对近5万亩耕 地分区进行生态农业生产,将建成生态种植区、畜禽养殖区、饲料肥料生长区、农产品加工区等八大区域。
其次,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成 了公司的二级下属机构,图1清晰地呈现了公司与专业合作社及村两委的关系结构,显然,这是一种以公司为主的“村企合一”结构。村两委的负责人与公司之间也
实行交叉任职:村支书(兼村主任)兼任集团公司的党支部书记,集团公司的总经理柳房任村委会副主任。由于公司掌握了村庄的经济命脉,所以村两委班子成员就 得全部受集团公司的领导。同时,村民选举在公司面前也暂停了。2011年是全村换届选举的年份,为保证公司的平稳发展,全村在没有展开村民选举的情况下将
公司老总任命为村委会副主任。
这种“村企合一”模式对企业、农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与农民的关系是村企关系与一般政企关系的主要不同之处。“资本下乡”之后,农民 与企业之间主要有两方面的联系。第一,土地租金。农民的土地只是流转到公司使用,并未入股,故无法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只能获得相当于农作物种植收益的土
地租金,租金能否顺利发放,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密切相关。第二,少量的就业机会。资本下乡后短期内成立的公司在产业发展方面很薄弱,尤其是许多涉农产业,它 们所需劳动力相当有限。土地流转后,农民成为典型的“失地农民”,一次性释放出大量劳动力,公司无力吸纳和安排就业。比如,柳村的柳房集团除环卫和绿化组
常年吸纳了十多位农民就业外,其余部门只能季节性地吸纳劳动力,总数加起来一般也只需50人上下。而且,公司支付的工资也相当低,除一些重要职位,公司雇 佣农民的工资在1000元/月左右。所以,大部分农民土地流转后都选择了外出务工。可见,一方面,农民依附于企业生存,土地租金是大部分家庭的主要收入;
另一方面,企业做强做大与农民的收入增长和福利增加关系较弱,村民们用“全村都成了空挂户”来形容二者之间的关系,意思是指除了保留的户口和住房外,农民 与企业和村庄的关系已经非常疏远。资本下乡后剥离了农民与村庄原有的密切关联,农民像一棵树苗被“连根拔起”之后“移栽”到了小区之中。就全国来看,并非
所有资本下乡都同时推动了农民集中居住,但是,土地大规模集中流转后农民和企业间的关联机制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土地租金和少量就业机会是二者间最通常的关 联,其他关联则非常薄弱,如何建立企业和农民间的利益连带机制,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企业和农民的这种关系对国家和农民关系的发展和 变化也有极大的影响。21世纪以来,大量的财政资金反哺农村,随着资本下乡和市场化的推进,企业也日益成为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力量。在实践中,基
层政府为推动资本下乡,给予土地、项目等诸多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助推作用,但农民、农村和农业在多大程度上从中受益,则是一个需要谨慎研究的 问题。
在柳村这一村庄“公司化”案例中,国家的各种惠农补贴和资金都直接注入了公司。柳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间国家的粮食补贴 资金归乙方所有,用于发展再生产”。结果,自2011年起,全村流转土地的种粮补贴就直接转移支付给了公司。政府的农机购置补贴也被公司以农机合作社的名
义全部拿走。仅2011年就补贴农机29台(套),补贴金额近10万元(见表3),公司将之作为经营性资产。可见,由于脱离了与土地的紧密关联,农民享受 不到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和资金。
同时,政府各类项目也都向公司整合和集聚。截至2012年8月,柳村已经整合了来自各部门的项目10余个,申请到项目资金5000多万元,到位资金近 3000万元,每个项目资金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不等,公司内部还专门成立了项目办公室。以公司当时正在实施的最大项目“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
工程项目”为例,该项目2011年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批准投资2913万元,可净增耕地49.5公顷,工程预计2012年10月完工,项目主要包括土地 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防护林种植、村庄整治等内容。预计将完成U型渠3.6万米,建泵站10座,开挖堰塘10口,水库1座,修建机耕道25公里,安
装自动喷灌设施600亩,安装视频监控300个。这一项目对以柳村为中心的5个村庄的土地进行平整,完成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各方面配套,为公司大规模机 械化的耕作提供了条件。公司在村庄中进行的任何一项建设都能与政府项目挂钩,村支书直言:“项目到处都可争取,主要是包装的问题。”比如,土地整理的同时
还申请了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项目资金1000万元;公司蔬菜冷库建设工程正在申请商务部门的农产品加工储存项目;农民拆迁上楼工程也申请了部分危房改 造项目资金补助。
在以大型农业开发园区建设为主的重庆涪陵区案例中,也有类似现象。金科农业园将可能争取到的大中型项目罗列出来(见表4),作为公司发展的主要支撑手段。
地方政府采取这种办法集中整合项目,一方面是打造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与项目制的运行机制有关。目前,许多项目要求地方财政予以比例配 套,但不少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自身财力有限,确实难以足额配套。例如,国家审计署年对宁夏等9省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情
况进行了审计,抽查了40个县市(区)和388个项目。结果发现,9省区年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4项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少配套 11.75亿元,占应配套资金的32.40%。其中,40个县的39个项目少配套1.59亿元,占应配套资金的56.38%。(22)同时,项目制也要求
地方政府前期对项目进行较好的规划设计,制作“项目库”,通过竞争性办法向上级政府申请。同样受制于有限的财力,地方政府实际上难以对大量项目进行前期启 动和规划。通过把项目向公司经营的地域整合,则部分化解了上述难题。企业既愿意投入资金进行各类项目的前期启动设计,提供项目申请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开支,
也愿意投入大量配套资金保质完成项目建设,因为项目建成后都是公司的经营资产。比如,对于柳村蔬菜储存建设项目,商务部门只提供先建后补的“以奖代补”资 金,农田水利方面的“小农水”建设项目也是这种性质的项目,它们都要求项目建设方先完成建设,验收合格后再予以补助。其他的各类项目,前期设计、勘测、规
划和编制文本都需要大量资金,这对地方政府是一个很大的压力。工商企业资本在这里承担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完成项目资金配套,打造了一个项目申请和实施的绝 佳平台。
项目大规模向公司集中,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将产生很大影响。第一,公司替代村庄(和村级组织),成为一个横亘于国家与农民之间 的实体,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和专项资金全部被公司获取。这些项目的初衷是为广大农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保障,是新时期国家与农民之
间主要的制度化关联机制,也是政府以工辅农、以城带乡战略的主要抓手。但是,由于公司接替村庄成为项目接纳和实施的主体,农民与公司的利益连带又非常薄 弱,使项目失去了与农民的密切关联,演变成对公司资本的扶持手段,偏离了原有的政治目标。第二,农民的国家观念也发生了一定扭曲,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受到部
分影响。一方面,少部分清醒的农民看到了问题,抱怨国家政策“辅资不扶农”,比如部分农民想买农机但指标被公司占据;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争取大量项目在一 定程度上改善了村庄的安居环境和公共服务,许多农民却将之归功于公司对他们的福利,公司的“慈善家”形象得以光大,而真正在背后投资的却是政府部门。第
三,由于大量项目和优惠政策向同一村庄聚集,引起其他村庄的不满,人为增加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柳村仅一年多时间获取各类项目十余项,这是以牺牲其他 村庄的利益为代价的,直接引起了它们对基层政府的不满。比如,2012年本来有一个重大项目计划被分配到该村实施,但由于同镇其他村庄的强烈不满,最后只
得改投到其他村庄实施。
依托“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和大量财政专项支农资金,地方政府和工商企业资本合作完成了对村庄的整体性“再 造”。从外在形态看,这种“村企合一”模式与乡镇企业改制后形成的“公司型村庄”、“公司办村”或“以厂带村”(23)的治理结构非常相似。首先,村庄依
附于公司,公司对村庄拥有很大的主导权。其次,在村庄权力结构中,企业往往集“党政企”权力为一体,村级组织成为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受公司统一领导,为 公司发展服务。最后,由于村庄对公司的依附,其间接变成了村庄对公司控股人个体的依附,村民也间接依附于公司所有者个人。但是,从公司所诞生的宏观制度背
景、微观运行机制及其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产生的影响来看,它都有别于“公司型村庄”等模式。
“公司型村庄”等概念所概括的对象大部分是已 经彻底“非农化”的村庄,由于兴办企业早,村庄产业由农业彻底转向了非农产业,已经很少有传统意义上的典型农民,所以这些研究基本只需就村企关系谈村企关
系,相对可以忽略村企关系对“纵向”的国家与农民间关系的影响。而资本下乡所遭遇的村庄大部分是传统纯农业型村庄,它们短期内与外来企业发生了激烈碰撞, 村庄迅速被“资本化”和“公司化”。村庄的“再造”使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由村庄―农民变为公司―资本,公司替代村庄,成为一个横亘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政治
经济实体。如果不能有序、有效和健康地推进,资本下乡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扭曲国家的惠农政策,吸纳大量财政专项资金,阻塞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制度性联通渠道。 地方政府和工商企业合作完成了对村庄的“经营”,这些村庄成了地方政府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实验场”,成为装载政府各类项目的“集装箱”。
四、结论与讨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分税制改革为节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经历了从“经营企业”到“经营城市”的演变过程。近年来,许多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政府依托灵活的土地政策,整合各类惠农政策和支农项目,大力引导资本下乡,政府和企业开始联合“经营村庄”。
“经营城市”和“经营村庄”都是地方政府以土地要素为核心推动经济发展的行为模式,“经营村庄”的行为是“经营城市”模式向更广袤农村的延伸。“经营城 市”的主要机制是地方政府有意推高商住用地价格,垄断土地增值收益,用来建设城市和工业园区;并人为压低工业用地价格,通过招商引资聚集产业和人气,反过
来维持商住用地价格的高位运行。“经营村庄”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获取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维持“经营城市”模式在新时期的顺利运行,“经营城市”所形成 的高额土地极差收益和土地指标短缺,是地方政府“经营村庄”的最大动力来源。“经营村庄”将大量普通村庄纳入到“经营城市”的过程中,并把农村宅基地、耕
地及更多相关生产要素裹挟进来。二者织就了一张复杂而庞大的经济网络,将诸多非城郊的普通村庄与城市发展连接起来,构建了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特殊的城乡联 动机制。
“经营村庄”行为也是当前财政格局下激励体制造成的结果。目前,中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的财政自给能力很低,既缺乏大量项目所需的 前期启动运营经费,也无力给予相应资金配套。他们通过引导和支持工商企业下乡来合作“经营村庄”,部分化解了这一内在矛盾。二者的互动决定了项目的申请、
落点和实施,并共同获取了项目收益。政府顺利打造出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的样本,获得了丰厚的“政治激励”。下乡企业利用项目资金改善了经营所需的基础 设施条件,有些则直接获得巨额补贴。以官员“晋升锦标赛”为核心的强激励体制是地方政府采取这种行为的内在根源,从而使政府项目偏离了既定的政治目标。
政府和企业联合“经营村庄”对村庄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村庄日益依附于企业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在短期内发生剧变。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制度化联系机制正在发生改变。
中国农业和农村均站在了新的十字路口。要解决上述问题,出路还是在于协调、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正如“资本下乡”是政府主导的结果一 样,“资本下乡”带来的诸多问题也需要政府的规范、引导和监管。可以说,在三者的关系中,政府的政策和行为仍然是关键所在。从本文的研究看,与“资本下
乡”相关的政策调整是迫切而必须的。这些调整应该包括对下乡企业的资格考察以及下乡企业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如下乡企业一般只应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 产的效率,而不应从事与农业开发相关的观光旅游、地产开发等产业;农村的各种产业的繁荣应该是多种企业参与、多数农民受益的结果。另外,政府的农业补贴在
规模不断变大的同时,规范、监察行为变得越来越重要。总之,如何有效地利用下乡的资本、防止村庄为资本所吞噬,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
本文写作源自作者对重庆、湖北等地进行的多次专题调查。调查小组的所有成员都对本文作出了重要贡献,特致谢忱,感谢余朋翰的文字整理工作。
①据农业部初步统计,2010年以来,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年均增速超过20%,截至2014年底,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达3882.5万亩,约占全国 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的10%,其比例和速度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最高的。(韩俊:《中国土地流转率达30%,正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
②“资本下乡”是农业经济学 界较早使用的一个概念,主要指工商企业资本参与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流通,典型模式是“公司+农户”。(参见仝志辉、温铁军:《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
的组织化道路》,《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近几年,由于土地政策的调整,工商企业资本下乡参与土地整理和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和新农村建设的现象日益 增多,“资本下乡”的内涵超越了原来领域。
③参见贺雪峰:《地权的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周其仁:《给农民更 多的土地权利,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吗?》,《经济观察报》日,第3版;周飞舟、王绍琛:《农民上楼与资本下乡:城镇化的社会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徐聪颖:《农民上楼过程中的家庭财产关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11年;韩启民:《城乡统筹下 的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12年;潘晓泉:《城乡统筹背景下城镇资本下乡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社会学
系,2013年。
④参见亚诺什.科尔内:《短缺经济学》,张晓光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22章。
⑤Gabriella Montinola et al.,"Chinese Style:The Political Basis for Economic Success
in China," World Politics,vol.48,no.1,1995; Yingyi Qian and Barry R.Weingast,"Federalism
as a Commitment to Preserving Market Incentives,"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1,no.4,1997;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Andrew G.Walder,"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An
Organization Analysis of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01,1995;
Yusheng Peng,"Chinese Villages and Townships as Industrial Corporations:Ownership,Governance,and
Market Disciplin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106,2001.
⑥Jean C.Oi,Rural China Takes Off,Lond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 "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orld
Politics,vol.45,no.1,1992;"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The China Quarterly,vol.114,1995.
⑦孙秀林、周飞舟:《土地财政与分税制:一个实证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⑧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过程中的政府与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周飞舟、王绍琛:《农民上楼与资本下乡:城镇化的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⑨参见蒋省三、刘守英、李青:《中国土地政策改革:政策研究与地方实施》,北京:三联书店,2010年,第2章。
⑩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还权赋能:成都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的调查研究》,《国际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蒋省三、刘守英、李青:《中 国土地政策改革:政策研究与地方实施》,第50―68页;张曙光:《博弈:地权的细分、实施与保护》,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36―
(11)高圣平、刘守英:《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管理世界》2007年第3期。
(12)中央与地方在指标管理方面的互动和博弈过程,参见谭明智:《严控与激励并存:土地增减挂钩的政策脉络及地方实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周飞舟、王绍琛:《农民上楼与资本下乡:城镇化的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13)村集体作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分得的“地票”价款不得少于2.1万元/亩,如果被复垦的土地是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或者使用权没有归属的土 地,村集体将获得全部“地票”价款;如果被复垦的土地是乡镇企业用地,那么“地票”价款由使用权人和村集体协商分配,但是村集体所得价款不得低于2.1万
元/亩。(曹亚鹏:《“指标漂移”的社会过程:一个基于重庆地票制度的实证研究》,《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2期)
(14)《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涪区委发[2007]25号)。
(15)《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鄂发[2008]12号)。
(16)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渠敬东:《项目 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周飞舟:《财政资金的专项化及其问题:兼论“项目治国”》,《社会》2012年第1期。
(17)财政自给能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8)《1990年-2009年我国各级政府财政自给能力情况表》,《地方财政研究》2010年第9期;《1994年-2013年全国各级政府财政自给能力情况》,《地方财政研究》2015年第6期。
(19)《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涪区委发[2007]25号)。
(20)本文部分地名和人名使用了化名。
(21)涪陵区农业局:《涪陵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介绍》,2012年。
(22)《388个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审计署2011年第33号)。
(23)郑风田等:《村企关系的演变:从村庄型公司到公司型村庄》,《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 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胡必亮:《“以厂带村”与农村发展》,《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
被 snxicbc 删除于: 08: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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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3-05 12:04
揭开新农村建设温情脉脉的面纱,再谈农民需要被唤醒。
“资本下乡”:当公司替代村庄
日 10:42T中
公司替代村庄,成为一个横亘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政治经济实体;如何有效地利用下乡资本、防止村庄为资本所吞噬,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正如‘资本下乡’是政府主导的结果一样,‘资本下乡’带来的诸多问题也需要政府的规范、引导和监管。可以说,在三者的关系中,政府的政策和行为仍然是关键所在。与‘资本下乡’相关的政策调整是迫切而必须的。”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飞舟和焦长权博士在《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杂志发表的《“资本下乡”与村庄的再造》文章中建议,应该对下乡企业的资格进行考察以及下乡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比如下乡企业应慎重从事与农业开发相关的观光旅游、地产开发等产业,农村的各种产业的繁荣应该是多种企业参与、多数农民受益的结果。
“总之,如何有效地利用下乡的资本、防止村庄为资本所吞噬,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该文主要基于湖北省某县柳村和重庆市涪陵区的深度观察。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推进,“资本下乡”日益成为热潮。政府引导“资本下乡”的主要目标有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实现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同时,打造一个申请和实施政府各类项目的平台。
文章以“增减挂钩”为例,“原本没有太大价值的农村建设用地猛然增值。同时,农民普遍还没有意识到宅基地的潜在经济价值,这给资本下乡盘活用地指标留下了巨大盈利空间。”
所谓“增减挂钩”,是指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农村减少建设用地之间进行“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所增加出来的指标可以转换为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家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严格控制。
“增减挂钩”是为了获取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先推动‘农民上楼’。在地方的实践中,通常会看到‘上楼’和‘建园’(农业园区)同时大规模展开。”周飞舟和焦长权以湖北省柳村为例。
2008年,湖北省出台“回归工程”政策,祖籍在该村的柳房一直在重庆从事房地产开发,2010年准备“捐资”1.5亿元对以该村为中心的周边五个村庄的土地进行集中流转和开发,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一个占地五万亩的水镇。该村现有农户307户,公司的做法是让农民“以旧换新”,公司免费为每户农户建设一套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清水房”,村民原有的住房(不含室内财产)及地上附属物无偿归公司所有。
每套“清水房”折现10万元,免费换房的基本标准是:有房(砖石房)、有户、有地(5亩以上),需要另外出钱最多的农户是“空挂户”,即只有户口,无田无房的每户需出资8万元,公司支付20%。农民得到一套“清水房”的成本是,户均10亩以上耕地的经营权、户均超过2亩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及其复垦后的耕地面积、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等等。
一般来说,公司往往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实现土地集中流转。流转要顺利实现,需要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高度配合。而村两委之所以积极协助,文章认为,主要是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县领导亲自担任总指挥,乡镇干部直接参与动员和协调。第二,村两委对于土地流转有增加收益的预期在内,比如,村主任能够在此后兼任合作社社长和集团的党支部书记。
相比之下,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则显得被动。调研中,邻村某村民对柳村的一位亲戚说:“柳村好啊,新农村这么快就建起来了。”该村民回答:“等明年轮到你们村,你就体会新农村建设的滋味了!”
另外,从实际运作来看,农民也很少有可能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公司分红。根据协议,公司以农民土地二轮延包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按照每亩每年1000元租金的标准将耕地统一流转到合作社经营,农民可以土地租金入股。农民不领取土地租金,则算入股,以后可参与公司股份分红。
文章分析,对于绝大部分家庭来说,土地租金是全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可能不领取,事实上,全村没有一户将土地租金留在公司入股。“这也是土地是否作为资本入股的核心标志,如果是土地入股,农民必须要能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
公司集中流转土地的收益何在?文章指出,首先公司流转的土地只有少部分会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绝大多数被转换成其他用途,有些改变甚至是永久性和不可逆的,土地普遍实现了一次增值。
其次,公司对全村土地进行集中流转,一方面全村登记在册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很大出入,同时村庄中原有大量未登记耕地、水面、荒地、公共用地等也都无偿提供给了公司经营。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公司可以凭借土地的集中流转和推动“农民上楼”获取大量国家项目配套,通过各种政策获得大量惠农资金。
  而上述的“资本下乡”过程,直接带来的结果就是“村庄再造”,极大地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同时也在改变村庄的治理结构。村庄和企业的关系日益紧密,形成“村企合一”结构,主要体现为村庄的“公司化”运作,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成了公司的二级下属机构。
同时,村两委的负责人与公司之间也实行交叉任职,村支书(兼村主任)兼任集团公司的党支部书记,集团公司的总经理柳房任村委会副主任。由于公司掌握了村庄的经济命脉,所以村两委班子成员就得全部受集团公司的领导。同时,村民选举在公司面前也暂停了。2011年是全村换届选举的年份,为保证公司的平稳发展,全村在没有展开村民选举的情况下将公司老总任命为村委会副主任。
文章指出,这种“村企合一”模式对企业、农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文章还提醒,在实践中,基层政府为推动资本下乡,给予土地、项目等诸多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助推作用,但农民、农村和农业在多大程度上从中受益,则是一个需要谨慎研究的问题。
以柳村为例,自2011年起,全村流转土地的种粮补贴就直接转移支付给了公司。政府的农机购置补贴也被公司以农机合作社的名义全部拿走。仅2011年就补贴农机29台(套),补贴金额近10万元,公司将之作为经营性资产。
文章分析,由于脱离了与土地的紧密关联,农民享受不到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和资金。
资本下乡导致村庄迅速被“资本化”和“公司化”。文章指出,村庄的“再造”使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由村庄\\农民变为公司\\资本,公司替代村庄,成为一个横亘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政治经济实体,“如果不能有序、有效和健康地推进,资本下乡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扭曲国家的惠农政策,吸纳大量财政专项资金,阻塞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制度性联通渠道。”■
原文链接:“资本下乡”与村庄的再造
发表于:17-03-05 12:47
睢宁岚山镇葛庄村,改造的好,村长
发表于:17-03-05 17:02
资本下乡面临三大问题。三谈农民需要被唤醒。
作者:樊江涛
非粮化比例高,种田成功例子少,资本和农民争地
对于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邢台、邯郸等地采访时注意到的“下乡资本有实力争地没能力种田”现象,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贺雪峰表示,这种情况在全国并不鲜见。
据介绍,贺雪峰带领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平均每天都会有10个研究人员在农村搞调研,范围覆盖全国各地。
根据自己和同事在全国的调查,贺雪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后非粮化比例高得惊人;资本下乡种田成功的例子很少能见到;在适宜耕种的地方没看到土地抛荒,看到的却是下乡资本和农民争田种……
“虽然资本下乡流转土地目前占全国流转土地的1/10左右,但现在这个势头特别糟糕。”对此,贺雪峰不无忧虑,“这样持续下去,再过5年,我觉得就是大事情。”
资本下乡普遍不种粮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针对资本下乡,曾有专家表示支持并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产业链上游、下游那些适宜产业化、规模化与集约化的产业。同时他也表达了对“工商资本进入与土地要素密切相关的种养环节”的担心――这会加速土地非粮化、非农化,最终会扰乱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有统计数字显示,随着近年来工商资本进入我国农业的趋势日益明显,一些下乡资本在投资农业产业链上游、下游那些适宜产业化、规模化与集约化的产业的同时,正在大举进入与土地要素密切相关的种养环节。这引起专家的担忧。
据农业部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为3864.7万亩,占1/10。而流入面积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流转入企业的土地面积比上年增长34%,2013年比上年又增长了40%。
据辽宁当地媒体近期报道,辽宁全省有1266个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面积达144.37万亩,占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2.9%,涉及承包农户16.1万户。
在另一农业大省河南,同样近期有媒体报道,土地流转在平稳递增的表象背后,内在的流转结构也在悄然调整。
据河南省农业厅统计,该省土地流转从2009年开始加速,目前流转总面积3393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34.8%。2011年至2013年的监测显示,流转总面积年均增长率5%,而农户流转面积的年增长率下降,企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主体的增长率始终保持在40%以上。
贺雪峰在华中某地调研时发现,当地推动土地流转搞土地产权交易所,但是几乎没有流转土地用于种粮。而他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调查,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后非粮化比例高得惊人。
经营成功案例很少见
下乡资本为什么不种粮?贺雪峰对此的回答是:资本下乡种粮没优势。
在贺雪峰看来,资本下乡种粮没优势的第一个原因是,其进行规模经营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一般要远高于农户自发土地流转的租金:“资本下乡种田就要从农民那里租来耕地,且租来的耕地必须连片适宜规模经营。租来连片耕地,租金必须以连片耕地中最不愿土地流转出去农户所要租金为基准。”
据他调研,在全国范围内,由于资本大举下乡种田推高了土地租金,“高的达到1000元/亩/年,甚至更高”。
虽然我国农业粮田的种植结构南北方存在差异:南方地区种水稻,中部地区一季水稻一季小麦,在北方地区则一季小麦一季玉米。“但是种两季的种植模式,一亩地的年纯收入也就是在1000元左右。”他强调,“这还是在收成好的时候――没有出现人为投入劳动不负责任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减产。”在目前地租过高的情况下,租地经营的下乡资本种粮,难有利润空间。
贺雪峰认为资本下乡种粮没优势的第二个原因则在于:资本下乡进行规模经营,要么雇工,要么提高机械化程度。
提高机械化程度意味着更高的固定资本投入,雇工就要支付工资。农业生产的周期长,田间管理是十分细碎、无法标准化且难以计量的,雇人管理的成本极高。农户种田,自己种自己的田,责任心强,利用茶余饭后时间即可以完成大部分田间管理。资本雇他们进行田间管理却必须按市场价格支付工资,“因此,当农户种粮食可以赚钱时,资本种粮却没有不亏本的”。
种粮没有比较优势,下乡资本是否擅长种植具有比较优势的经济作物?贺雪峰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价格相对稳定,国家对粮价有保护性政策。种粮的低风险与低收益相匹配――农户种粮很难赚到很多钱,但一般也亏不了本。
“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等大宗农产品有很大差异,种经济作物的高风险与其可能的高收益同样是相互匹配的。”经济作物品种多样,但市场供求关系也不稳定,价格波动大,价格高时,种经济作物可以大赚,价格低时,种经济作物又会大赔。
“由于下乡资本较种植大户可能有更大的与市场对接的能力,因此大规模进入到经济作物种植领域可能有能力将之前经营经济作物的大户打垮。”但资本与资本之间的竞争,导致经济作物产量过剩,供求关系的价格规律发挥作用时,将导致下乡资本血本无归。
与全国各地资本前赴后继下乡搞规模经营的的热情一直不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贺雪峰及相关研究人员的调查中,几乎所有搞规模经营种粮的下乡资本都亏损。而他所在的研究机构到各地农村调查,也很少见到资本下乡经营成功的案例,特别是那些直接从事种养业的企业。
资本农民“争”地矛盾加剧
4月16日,贺雪峰在中国农业大学做了题为“为谁的农业现代化”的讲座。“本来的题目是‘农民工回不回得去农村’,被认为太‘土’,就讲了这个‘洋’一点的主题。”但在他看来,其实两个题目的主旨都一样――“就是都要强调小农经济很重要”。
贺雪峰认为,在全国各地资本纷纷下乡种田情况下,地方政府要对此引起足够重视:不但不该“鼓励”,而且要“设限”,以保护小农经济。
他解释说,目前我国有两亿多农户,有两亿多农业劳动力,有6亿多农村人口,有2.6亿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当前我国的国情是,中国还有9亿需要依托农村和农业的农民。而巨量的农民进城,只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个时期,农业对于两亿多农户、9亿农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在他看来,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个时期,农村面临的不是无人种田的问题,而是有人无田种的问题。
在调研中,贺雪峰发现目前出现的抛荒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高寒山区,“这些山地缺少灌溉、土质贫瘠,本来就不适合种庄稼,而应退耕还林”。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原来的集体灌溉设施解体了,使一部分土地成为了灌溉死角,“十种九不收”,“这种土地农民不愿意耕种,下乡资本更不会去种”。
贺雪峰强调,从他在全国看到的情况,除去这两种情形,凡是适宜耕种的土地都有农民种。
而在很多地方,随着资本纷纷下乡种田,资本和农民“争”地种的矛盾正在加剧。“目前城市积累了巨量过剩资本,一旦可以自由下乡,那真是如洪水猛兽一样,后果不堪设想。”
发表于:17-03-06 17:05
资本这样下乡隐含着更深层的危险――四谈农民急需被唤醒。
作者: 冯小 日期:
来源: 新乡土
资本在土地流转中巧借上级政府的话语和行政体制的权威使农民达成流转意向,表面上是践行了资本“攫取”农村土地的合法性,实质上可能隐含着更深层的危险,将中央政治性话语的借用和歪曲使得依靠土地生活的小农更加置于不利地位,给农民的印象和认知是国家政府在要地――与其争夺生计。
下乡资本吸纳乡村暴力
案例:浙江老板进村流转土地发展苗木基地。在达封村通往巴州市的高速路开通后,浙江老板看上了当地种植苗木的地理区位优势,便想到此地承包土地种植苗木。老板到此地后联系到当地灰色暴力头目兼老板--刘刚,与其合伙投资做苗木生意,恰逢该村的村民陈鹏从深圳工作回乡创业谋发展,拉其入伙,让陈鹏做副总,协助其管理生产和基地的内部运转。
陈鹏是村里小有名气的富人,与村书记关系甚密。于是三人就合资成立了苗木公司。起初,苗木公司通过流转600多亩土地,成立了一个花木基地,并与农民签订了合同租期30年。首次租金300元/亩,此后每五年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一次(低于当地行价的租金引起众多异议,但最终仍完成了预期的流转规模)。截止笔者2013年3月调查期间,增至800亩,预计下半年达到目标1000亩。现正在筹备成立苗木合作社,已经通过市县级审查与考核,即将落实成立苗圃合作社。
如果没有社会关系,不熟悉当地社会政治环境的外来客商下乡进行资本经营必须寻找当地的社会保护,浙江老板亦是如此。他在得知刘老板在当地的“社会名望”和人脉资源后,便将这个灰色暴力权威作为重点的合伙对象。类似于刘老板这种乡村混混的发展历程,已有深入的研究[21]。在当下的乡村混混中,已从打架斗殴,偷鸡摸狗的行当转入到经济活动中,他们经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群体,处在“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成为乡村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另一种权威和横暴权力。
对于外来的浙江老板来说,这种既容易获得(金钱交换)又具有重要权力和权威的潜在力量资源,是其合作的首要对象。由于刘老板团体内的成员遍布附近各村,这是老百姓人尽皆知的势力团伙。浙江老板看重的一片地正好处于刘老板的爪牙势力范围(达封村和流铺村交界地)内。在达封村五组组长的二儿子和流铺村村长的侄子均是他的手下成员,用当地农民的话说,“他们敢跟政府搞”。
在具体的流转土地过程中,刘本人并没参与实际工作,就如陈副总谈他们内部的具体分工时说“需要他(刘老板)出面的时候,给他电话说一下,他就解决了,办事很有效率。没有他,很多事做不了”。浙江老板找到了在当地行走江湖的“保护人”,但这仅仅只是一个幕后的敲门砖,很多与农民在台面上打交道的事仍需要村干部。乡村暴力经常行走在资本的后台,为资本保驾护航,资本或暴力往往很难独立前行,二者的结盟才会发挥超常的效力。
浙江老板与刘老板的合作间接地使外来资本获得了乡镇政府的支持和默许。在访谈乡镇干部和苗木公司的陈副总时均承认起初浙江老板并未直接去找乡镇政府。浙江老板和刘老板达成合作意向后,与乡镇政府关系的处理均由刘老板负责。按某位乡镇干部的说法,乡镇书记都要让他(刘老板)三分,足见刘老板的能量和势力之大。
恰恰如此,在后续的土地流转工作中,乡镇政府一直未出面干涉,基层组织的无为便是一种默默的支持。国家鼓励规模经营,农业改革和结构调整,整个政策大环境为其营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地方政府又处在招商引资的竞争中,面对外来资本皆视之如宝。正如主管农经的副镇长所说“大家都在争取招商引资,发展规模经营,搞农业现代化,这是好事。”
吸纳正式权威――村干部
乡村混混能够帮助资本处理部分重要的事务,但大多数与农民打交道的日常工作仍需要村干部。外来资本往往要通过私人关系获得有利可图的土地,必须要借助熟悉村庄和了解情况的村干部们,外来老板们清楚,与村民打交道往往比较难,要找有能力的村干部,他们能够处理事情,老百姓会给他面子。在考虑了各村村干部的特点和情况后,苗木基地选址主要定在达封村,涉及部分流铺村、小湖村的土地。
达封村书记―吕书记是该地较有名的干事有魄力、有胆量、做事比较狠的人,人称铁腕书记。做通书记的工作比较容易,因为刘老板、陈鹏和吕书记均有私交。就如陈副总所说,“大家一块出去玩,吃吃饭,先不提公司的事,到一定时候就自然水到渠成了。”打通村干部的关系,获得村干部的支持表示后续的土地流转工作基本没什么大问题。
但村干部们担心的是搞规模经营,村里知道政策,可以支持。只是如何给农民解释。对于种树是否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土壤,村干部们有些犹豫,而且村民们是否同意300元的租金,也不好说。像陈副总说,“村干部们担心这些事说明前提是已经同意了,接下来的工作就可以谈了。”
外来资本进入乡村社会的技术策略进展到这一步时已经用手中的“资本―力量”重组了乡村的政治和暴力权力格局,获得乡村灰色力量和村干部―正式权威的支持,为外来资本在乡村社会落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浙江老板利用经济力量重组的政治和暴力权力把整个农民的生活框构在资本的掌控之中,形成一张紧密相连的权力―利益之网。
外来资本将镶嵌在农民生活中隐形的权力进行了重组,将对农民具有畏惧或威慑作用的力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笼罩乡村社会的“权力网”。这样的基础权力格局在客观上为外来资本顺利获得农民手中的土地搭建了良好的平台,接下来便是如何通过规范的程序,在台面上正式地获得合法流转手续,最终获得土地。
动员策略:巧借国家话语
要流转农民的土地,便需进行正式规范公开的程序,即召开户主大会(每一户主均要参加)。开会时,书记并没有运用市场的信任机制来介绍浙江老板的经历、资产以及经营能力,使村民获得对老板的信任和认可。而是运用国家主义逻辑,重新运用了中央政府在老百姓中的政治信任,向农民讲解并解释如何落实中央政策,提出要搞规模经营,农业改革,创新农业发展方式。
苗木公司的代表陈鹏同样也采用国家话语,详述开展规模经营是响应国家的号召,为了搞发展,落实中央政策。小队长在借用了国家话语之外,加入了村庄生活的逻辑。把本小队流转土地放置村庄工作范畴,以面子机制来鼓励催促大家做决定。无论是村书记、老板、还是小组长在动员的策略中均利用了国家话语,利用的是老百姓对中央的政治信任,另外晓之以利――给农民算土地经济账,成本收益计算,再动之以情―用自己在村庄生活的面子来换取大家的信任,用做工作的口吻劝解群众,讲道理来说服群众。
在动员群众的场域中,租金定价主导权在老板们手中,并没有给农民的议价权。针对土地租金则是用国家话语,政策进行劝说,而且300元的价格还低于隔壁村粮食公司流转土地的价格(500元/亩),村干部对此给农民的解释是粮食公司国家给补贴,种植苗木国家不给补贴,应区别对待。
整个话语给村民留下的印象是村干部和小队长的工作并不是为了浙江老板的利益,而是为了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但其实质逻辑是村组干部们的动员话语在为浙江老板进村投资,流转土地建构合法性,以便获得农民的信任。这套动员策略并非是按商业逻辑来描述浙江老板的资本多么雄厚,有多么丰富的苗木经营经验等来获取大家对老板的信任,而是运用农民对国家的政治信任来做动员,进行社会信任转移。
通过对国家话语的巧妙解读,村干部将其对远隔万里的中央政府信任转移到眼前的村委会中,在投影到苗木公司的代表―陈鹏身上,加之熟人社会的面子效用,逐渐打消了农民的疑心与猜忌。同时,农民对村组干部的威权性服从和在当地村庄生活中对干部产生的社会信任为资本进村承担了信任的底线。
合同文本:规范性的程序和技术操作
土地流转合同中的条款大多是规范农民的权利义务,但农民最关心的是将土地租金和用工制度以合同形式固化,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村委会盖了公章,农民盖了手印,公司签了字,这从合同内容上来消除老百姓的疑虑。合同的制定在程序上也进行了透明操作,合同条款主要由公司先行拟定好,同时老百姓可以提出相应建议,有疑问的现场答疑解惑。村组干部和公司代表对条款一一解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方式使村民获得形式上的认同。这样的合同文本不仅具有了法律效应,而且还具有当地农民所认可的承诺――社会信任效应。
做了动员工作后,为了后续有关面积的纠纷与争论。同意签订合同的农户土地,公司把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鹏,村组干部,户主请到地块现场,采取一一的丈量办法确定面积,三方都确认后,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从土地租金,用工制度,土地面积,公司都采用了规范化的技术操作,并落实到具有法律效应和三方认可的文本中。规范的程序和技术操作获得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公平。
村干部成为公司的谈判“代理人”
通过上述规范性的操作后,仍有不少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因为现在该村的农民依据收入和年龄阶段具有截然不同的意愿,外出打工的年轻人是比较爽快的,还有少数搬出村庄的村民,以及依靠非农收入的家庭,他们既可以不用照管家里的土地,还能获得公司稳定的租金,因此是坚决同意流转土地的农户。
而一部分70-80岁的老人和一些身体有疾病的老人,自己本身年老体衰也种不了那么多,便同意租出去,这一批签约率约占50%。不愿意流转的群体是在家种田的50-60多岁的老年人,自身条件和有限的市场就业机会使得他们必须依靠农业收入,农业收入不仅是其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将来养老的资本。这一部分农户必须经过“做工作”来达成流转意愿。
通过小组长每户登门拜访,向其讲解国家政策,并承诺其优先用工制度,进行再三劝解,“做工作”后的签约率约有25%,另外就剩下三分之一最坚决的农户了。这些坚决不愿流转的农户主要是通过自发流转土地形成的种植大户,他们年龄约在45-60岁之间,种的土地均在10亩上下,农田收入负担整个家庭的消费开支。
因为他们以土地为生,属于村庄里的纯务农阶层,家庭收入在中等或中等偏下群体。因此是“做工作”过程中最难说服的群体。小组长或村干部需要上门跑两三次进行劝说。干部登门三次还未果的仅有3、4户。对这几个农户公司采取的办法是另外租地,调整到公司规模地块的边缘位置上。
在与农民谈判流转土地的过程中,村干部需要花费极大的面子成本和感情成本,这些社会资本是促发农民交出土地的不可替代的砝码。当然就如上文介绍到的,这里的小组长还有一个潜在的象征资本――其二儿子所代表的横暴权力,这是小组长在“做工作”中效率较高的重要原因,也是其做工作软硬兼施的潜在资源。村组干部做工作延续的是村庄的人情,脸面传统,“你今天给我个面子,他日你有个事我可以帮你说句话”。
这些人情与面子资源是在一个历史动态的村庄生活中维持均衡。关于村干部利用人情,面子做工作和软硬兼施的办法已有许多相关深入的研究[22],本文想强调的是,资本在与农民的商业互动中存在一种隐性逻辑,即村组干部利用自己的人脉与面子资源来消解谈判成本。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村干部乐意成为资本下乡的“代理人”,是受到公司给予“好处费”的驱动,村干部的权威资源和社会资本与外来工商业资本进行了交换,完成了货币资本与社会资本或权力资本之间的顺利转换。
租金发放和用工管理:村级组织的“代理人”角色
签订合同后,租金发放形式是公司发放到村书记手中,村书记再发放到相应的组干部,农民是从村小组干部手中领取土地租金。苗木基地的用工程序也是由小组长负责统计,决定用工和监工。田间每天劳作的工资也是由小组长向老板支领,再发放给村民。关于田间工人的选择和劳作质量均由小组长把关,公司相关生产负责人―陈鹏检查整个劳作质量。陈鹏在介绍苗木基地的生产劳作和田间管理时,觉得老百姓人很老实,干活很认真,并未出现偷工减料现象。
每天来苗木基地干活的都是熟人,基本上相互都认识。因为每天用工是小组长按组为单位召集工人,都是流转了土地的家庭。小组长负责管理工人,工人每天面对和接触的是小组长和陈鹏,而不是陌生人浙江老板。在苗木基地打工,也是相当于给熟人陈鹏帮忙,是一种带有互惠的人情机制。从整个苗木种植环节到管理环节都由熟人关系来维持,人情与面子机制在支持着公司与农民的雇佣关系。陈鹏是村庄里的人,每年苗木基地自己种的水果,水塘养的鱼都会无偿的赠送给周边农民,每家每户的红白喜事他均会参加。他与村民保持了厚重的人情关系。
苗木公司目前在向省政府申请专业合作社,笔者调查期间,村里为公司帮忙把每一户的承包合同收集起来为公司申请专业合作社提供材料,合同收集已有数月。在问及“农民担不担心被骗时”?农民的回答是“是村里来收的,骗什么人,村干部他又跑不了。”村委会成了农民的土地流转的责任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风险有一致的认同,即“书记晚上来开会,讲话,是中央政策,按规定镇里下达土地征收,交出土地。人都出去打工了,免得荒了。”“当时组长表态了,出事了,不给钱,土地还是在那里,又拿不走。说有问题找队里,找村里。公司与我们没关系,我们是相信队长才给他的地。”“地都是村里的,他(村干部)来要,能哪么说。反正有事都还是得找他”――“土地是村里来拿的,有事找村里”,这是村民普遍的风险认知。
从整个苗木公司进村流转土地到申请合作社的经营过程来看,村干部及其在熟人社会中的社会资本承担了公司的管理成本,是村干部的形象完全成为了公司的“代理人”,乡村组织的正式权威转化为公司的经营性资本。资本下乡所呈现的商业逻辑,被外在的乡村干部的行政逻辑所掩盖,乡村治理体制的权力成为了商业经营的代理,这一逻辑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另一种后果,即基层政权承担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同时承担了本应由资本负担的市场风险。
发表于:17-03-09 13:14
以私人租地或买地搞集约化农业应该叫停――五谈农民急需被唤醒。
作者: 深山野叟 日期:
近三年多来,国家一直在推行“农地流转、资本下乡”,今年早些时候还提出了“农地有偿退出”,现在又在全国搞试点,花大价钱大力推进“农地流转、资本下乡”,农业部还把到现在已完成了4亿亩土地流转作为政绩来通报。目前集中土地的主要方式是下乡的资本家与农民商定租地价格,按资金的实力和需求承租几十亩到几千亩不等,也有少数买断了农民土地来经营的。租出土地的农民,虽然并未确权,但土地承包权还是自己的,可以收租金;卖出土地的农民,则成了空挂户,即在当地有户口而没有生产资料,用完了卖地钱要是不打工,那就断了生活来源,成了真正无产者。
国家为啥要这样干?据说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把自然农耕式的单干农业改革为集约化、机械化大农业。看上去,初衷是好的。但集约化经营,是有不同性质的,是什么性质就有什么组织形式,就有什么劳动关系,而采用什么性质、组织形式,是由为谁的利益而改革这个出发点来设计并推行的。那么,中国这样改革三农,是为谁而改革呢?政府肯定会说,为了所有农民都致富奔小康而改革的。究竟怎样呢?我们不妨先看看已经推行了“农地流转、资本下乡”的实际效果:
4月上旬,有记者在河北邢台、邯郸等地农村采访发现,多地出现土地流转“毁约弃耕”现象。有的去年刚和农民签订了5年、10年“包地合同”,今年租地经营者就单方面解除合同了,强行退回耕地,所涉面积数千亩,涉及农户众多,在当地无异于一次小型“地震”。
成安县北郎堡村村民去年刚刚与老板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土地流转合同,但是村民的250多亩耕地依然遭包地“老板”“毁约弃耕”。
报道说,一些手中握有大量城市工商资本的“老板”为了争地,将当地土地租金价格从400元一亩抬高1200元到1400元一亩,有的甚至高达1680元一亩。以这么高的租金拿下土地后,一些人根本不懂种地,种的是红薯或者大白菜、萝卜等经济效益不高的作物。
种小麦、玉米的,每亩产值也就1000元,邯郸市成安县如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李老板,去年以1000元/亩价格包了1000亩地,现在赔了100万。一年的收获还没有地价高,这生意怎么做?结果,赔了个“稀里哗啦”,他们只好“毁约弃耕”。
专家指出,如今高发的“毁约弃耕”现象,正是近年资本下乡种地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实力争地、没能力种田”所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毁约弃耕”只是开始。经实践的检验,证明这种集约经营的模式别说不可持续,连三年、甚至当年都不能坚持,证明这是行不通的,那么请问国务院:你们做这种出决策,依据的是什么?
另一方面,在私有化改革大潮中顶风逆流坚持走集体道路,并且以各种方式摈弃了改革前集体农业的过左过死、与市场隔离的弊端,发扬了集体体制的优点,引入了农工贸综合经营和与市场衔接的经营理念,既坚持了集体性质,又推动了生产力发展,实现了村民共富,还解决了国家政府份内应该决解却没能解决的民生福利,如河南的南街村、刘庄村、河北晋州吕家庄村、周家庄公社、山西大寨村、湖北省嘉鱼县官桥镇官桥村、深圳南岭村、杭州市萧山区航民村、湖北省洪林村、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四川彭州宝山村等等,虽然全国就几十个以集体组织形式、资产村民公有、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村,但全都以不同形式的经营模式成功了,而且可持续,村民的生活足以让城市普通居民羡慕不已,这算不算成功的集体农业模式呢?要说不成功,经过了半甲子实践检验的活典就摆在那里;要说成功,那为什么中国三农在迷失中摸石头几十年的漫长历程中,都没有去认真考察这些成功典型并分析总结呢?为什么忙着推行连理论论证都没有、甚至连凭简单常识都不能理喻的资本家承包方式呢?
而且为了推广这些方式,国家财政可没少花钱,现在已有了证明:这些钱花下去不仅没有收到成果,反而还留下了后患――当政者有行政责任没有?
现实和实践早已证明,中国三农究竟走什么路子才是千年大计?答案全民皆知并且人心所向。国家政府要做的事,是考虑怎样兴利弃弊,把新型集体农业做得更好、与中国各地的实情更适合,以及为了推行新型农业和发展各行各业走上以公有经济为主、其他经济为辅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着手修订各项法律和政策,而早就没有必要再去“摸石头”寻找和试点并不适合中国的三农路子了。
笔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公民,虽然位卑不如蝼蚁,但作为公民的权利却是平等的,所以,笔者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向各级政府提出叫停“农地流转、资本下乡”和“农地有偿退出”政策的呼吁,回过头来研究怎样推广集体农业的政策措施,以务实、负责的态度,带领全国人民早日共富。
发表于:17-03-09 17:00
资本下乡是发展农业,还是跑马圈地?――六谈农民急需被唤醒。
文章虽然说的是河南,实际上,在土地流转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各地工商资本下乡都将是个潮流,如果不及时加以引导和规范,跑马圈地、不事稼穑的现象会愈演愈烈。
“这些人在别的行业赚快钱习惯了,种地也带着这种思维,比如我认识的不少老板,拿地后一窝蜂去搞观光采摘,想着立马变现;还有的投机心理严重,一上来就整生态农业之类高大上的概念炒作,想复制在房地产行业"挖个水坑能吹成景观湖"之类的手法,但因为不接地气,80%的都在亏钱。”
记者近日深入河南多地调研发现,这一传统农业大省的土地流转势头强劲。尤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土地流转进入“新常态”,逐渐告别以前的分散、小块、自发式流转,在速度和规模“双轮驱动”的基础上,流转行为更加规范。
与此同时,河南省工商资本下乡“跑马圈地”成为一道特殊景观。然而受逐利性驱动,一些地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投机色彩较重,有的甚至因为盲目上马形成“烂尾工程”。在整体有序的背景下,类似土地流转中的泡沫化现象亟待引起重视。
土地流转进入“新常态”
51岁的陈贵仁是罗山县一位种粮大户。因为村民外出务工,从2009年起在村里“拣”了100多亩地进行耕作,如今这一数字已增至5000多亩。老陈坦言,如果回到几年前,压根不敢想象现在的流转规模。
“刚开始都是自发的,左邻右舍亲戚朋友不种了,口头说一声,完全免费。”陈贵仁说,“后来规模越来越大,年均流转费也达到每亩500元。”
陈贵仁的“包地史”堪称河南土地流转的发展缩影。该省农业厅统计数据显示,河南土地流转大致从2009年开始加速,目前流转总面积3393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34.8%。自2011年至2013年的监测显示,流转总面积年均增长率达5%。
在平稳递增的表象背后,内在的流转结构也在悄然调整。其中农户流转面积的年增长率下降,而企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主体的增长率则始终保持在40%以上。
“进入"十二五"以来,河南的土地流转靠的是速度和规模"双轮驱动"。与以前自发流转、零敲碎打相比,这种速度、规模和结构的多重升级与调整,形成了全省土地流转的"新常态"。”河南省农业厅农经处副处长朱金芳说。
2014年8月,卫辉市7家农民合作社与1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对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目前联合社共有土地3万余亩,其中流转6632亩,托管17190亩,剩下的则是订单农业。据悉,该面粉企业年加工小麦30万吨,届时将参照市场粮价就高不就低,对联合社的粮食全部回收。
联合社理事长程纪华告诉记者,“现在的联合社里,有搞种植的、农机服务的,还有测土配方施肥的,以前各自为战都有不少"短板",联合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小舢板就变成了大帆船。”
“公司主要加工强筋面包粉,农户分散种植的强筋小麦虽然量大,但是标准达不到要求。现在这种对接,安全、稳定、标准化的粮源就有了保障。”上述企业负责人原辉说。
工商资本“圈地”投机心态令人忧
在土地流转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工商资本下乡“跑马圈地”现象持续升温。然而,不少投资行为显得盲目而冲动,个中隐患令人担忧。
“大约从2009年开始,来自房地产、矿业等各路工商资本形成下乡"圈地"热潮”,新乡市农业局农经站站长张纯通说。与通常的土地流转种粮相比,这类投资或者定位为高端农业,比如观光旅游或者农业生态园;或者以土地流转为平台,开展全产业链、多元化经营。
“乍一看这些投资财大气粗理念先进,但不少是追捧概念,还有的可能看到国家重视农业,想先把地圈起来混个项目补帖什么的,因为不懂农业经营规律,目前为止挣钱的不多。”张纯通说。
由于工商资本的炒作,河南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费用开始走高,由此既挤占了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种粮收益;也让那些原本期望赚快钱的老板们不堪重负。加上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有的项目甚至难以及时兑付地租,成为“烂尾工程”。
2014年11月,已经进入种麦时节。然而在淮阳县安岭镇农民张浩君的承包地里,大片成熟的红高粱却迟迟未能收割。他告诉记者,由于年事已高,此前将承包的9亩地全部流转给了淮阳县要发种植专业合作社。
“原来说好一亩地年租金1000元,到现在只给了500元。”张浩君说,“更重要的是,眼看麦播期就要结束了,地里的秋庄稼还没收,要是错过了播种,实在可惜!”
合作社负责人王春华介绍,土地流转是和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合作进行的。包括老张的承包地在内一共流转耕地3690亩,全部种的红高粱。“根据约定,高粱成熟后公司出资收购,合作社拿到钱后再给村民付地租。但眼看高粱都要烂在地里了,位于郑州的公司却人去楼空了。”
记者获悉,仅在安岭镇这一“烂尾工程”涉及农民就达415户,为此当地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经过戗收戗种最终有2400多亩地完成麦播,其余错过农时的地块至今仍空空如也。而对于多数流转农户,土地租金的兑付也迟迟没有下文。
资本下乡还需理性审慎
2014年春天,河南大豫大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延津县流转土地400亩。时至今日,这一数字已增至3500亩。而企业负责人张亚玲原是新乡市一家酒店的老总,此前并无农业经营的经验。
“酒店每年要采购大量的粮食和蔬菜,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一直想通过土地流转建立自己的原材料基地。”张亚玲说,“因为以前没搞过农业,我们的流转是借助土地信托模式开展的,而且将来生产的东西完全自用,整体看风险可控。”
然而,像张亚玲这样理性谨慎的投资者并不多见。张亚玲告诉记者,从周围的情况看,工商资本包地热呈现两大特点:一是人数多,仅自己认识的就不下10人;二是流转量大,一出手都在2000亩以上,多的达数万亩。
“这些人在别的行业赚快钱习惯了,种地也带着这种思维,比如我认识的不少老板,拿地后一窝蜂去搞观光采摘,想着立马变现;还有的投机心理严重,一上来就整生态农业之类高大上的概念炒作,想复制在房地产行业"挖个水坑能吹成景观湖"之类的手法,但因为不接地气,80%的都在亏钱。”
信阳市委农办副主任廖东民认为,结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经营模式可能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向,对于工商资本大规模下乡圈地还应保持谨慎,同时应尽快出台更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老板们要算账,一旦包地不赚钱可能就会撂荒,乃至跑路,导致农民成了风险兜底者”,他说。
发表于:17-03-10 16:55
国内研究:“资本下乡”缘何失败?――七谈农民急需被唤醒。 中国教育财政
进入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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