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是不是一定合同成立,不用管是否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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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成立前提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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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城市:&咸宁律师威海律师常州律师汕头律师玉溪律师乌海律师孝感律师自贡律师山东律师益阳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划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取书面形式入行约束时就会签订要式合同,对于要式合同有一定的成立前提,要式合同在我们日常糊口中会常常遇到,要式合同包含良多方面,下面由律师365小编为您先容要式合同成立前提以及要式合同包含的方面。&&&&&一,要式合同成立前提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假如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正当律行政法规的划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2,合统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入进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商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商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商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实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预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以为能够证实合同成立。&&&&&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期近合同成立为条件的。&&&&&但这里应当留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假如接受人误认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以为是接受履行。&&&&&二,要式合同包括的内容(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典质,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需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舟等重要的动产典质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划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上述划定,一般的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要式合同成立包括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统一方已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这三个前提,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开发以及技术转让合平等都属于要式合同,我们在平时签订的很多合同中良多都属于要式合同,要严格按照要式合同的划定来入行,更多相关题目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绥化律师。&&&&&合同订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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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了。
合同订立简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和合同条款等。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订立基本内容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第二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合同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的一致即合
意才能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承诺方式。”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中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范围,标志着中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健康有秩地发展。
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
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人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人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
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为目的。
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如约履行,合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中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开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保护和诚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单和过于原则,但毕竟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合同订立基本原则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合同订立守法的原则
合同订立自愿的原则
合同订立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 (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合同订立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订立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的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合同订立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承诺的期限
四、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订立订立过程
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合同订立订立后果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
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可见,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仅表现合同订立过程结束时的一种静态。
合同订立当事人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 九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当事人依法可以订立合同。”按照这一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 三十六 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其他组织的,与法人相同,始于该组织的成立,终于该组织的终止。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订立合同。年满 18 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缔约;年满 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也可以独立缔约。
合同订立需要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合同订立成立关系
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合同的订立,也就不会有具体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可有合同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后果,而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后果。《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虽为不同的概念,但两者是密切联系的。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
(4)合同成立的标志与效力。根据
《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规定,合同成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何时合同成立也需依法确定。对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况: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③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④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订立相关要点
合同订立:
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从法律上看,合同订立可以分为和承诺两个阶段。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可以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关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回答与原要约稍有不同,该答复就不是有效的要约,而是反要约。但镜像规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怀疑。
3.合同的订立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柳经纬.合同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日[引用日期]
.法律快车[引用日期]
.会计[引用日期]
.法律快车[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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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协商变更 合同一方实际履行可以认定变更已达成合意
合同协商变更 合同一方实际履行可以认定变更已达成合意
  □案情简介
  周某某于日入职本市一大型购物超市担任生鲜部主管。双方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另有每月全勤奖200元。2016年下半年起,周某某工作多次发生小失误,公司在对其年度考核之后,决定于日起将周某某的职位由主管降为职员,同时根据公司的薪资管理办法,其工资也由每月5000元调整为每月4200元。5月16日上午,周某某打电话给其领导,在电话里表示公司对他降职降薪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未按5000元标准足额支付其工资,现在他准备不再做下去了。5月18日,公司通过EMS向周某某快递了《上班通知书》,要求周某某尽快至公司上班。周某某未予答复。一周后,公司通过EMS向周某某快递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周某某随即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补足其4个半月的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周某某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双方协商一致,而公司现在对他的调岗调薪根本没有事先和他协商,是公司单方决定的行为。公司从1月1日起每月少支付他800元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足额支付工资,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认为,对周某某的调薪调岗是在对其综合考核之后的措施,而且周某某在新的岗位已经工作了4个多月,可以认为他认可了岗位及薪资的调整,不存在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
  本案的焦点:公司对周某某的调薪调岗是否有法律效力?周某某是否可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具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公司因周某某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情况下,对其降职降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周某某在新岗位履行了4个多月,即用其实际行为表示对该调岗调薪予以认可。现周某某在变更4个月后提出不认可薪资的调整,请求工资差额无任何依据。公司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合同一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即使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但已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履行,可以视为对变更的默认。2006年12月,上海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情形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变更已达成一致。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了如果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变更无效。可见,变更如果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劳资双方的合意,则可认为该变更成立,而这种表现形式就应当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实际履行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明示或默示的合意所确定的内容来决定,并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应当具有连续性,即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必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结合以上案例,公司在经过对周某某的考核后决定对其调薪调岗,调整的范围及幅度均在合理范围之内,周某某虽然主张公司调薪调岗属于单方行为,但是他已经用其4个多月的实际工作默示了双方变更的成立,因此,公司的行为不违法。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的过失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性,如果单位具有恶意性,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何永强)
[责任编辑:柳叶]
发表我的评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_百度知道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
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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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成立并生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合同法重视的是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并未规范全部的合同关系,有一些需要特别法律调控的合同应当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进行,例如保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使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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