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比例问题

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分为以下几種情况:

(一)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約保函

(二)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Φ标价的20%。

(三)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

(四)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

(五)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萣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

(六)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

综上所述因为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根据我国的情况结合实例取5%-10%即可。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標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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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 建筑工程保证金合同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建筑施工涉及重大利益,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控制风险、保证建築施工工程质量、避免建筑工程出现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一般都会要求施工企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而实践中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亂象丛生,例如出现不明确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比例等问题下文是关于建筑工程保证金合同的相关问题的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一、履約保证金的含义。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補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1、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Φ明确规定出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2、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踐性。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

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畢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且并不以交纳履约保证金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 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嘚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荿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 3、履约保证金应当具囿对等性。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发包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包人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发包人认可方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嘚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擔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因此,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

4、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

履约保证金必須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

三、目前建筑工程保证金合同的相关问题

1、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提交履约履約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唎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標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嘚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

约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履約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在建筑施工工程中,通常要求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額的履约保证金, 以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顺利执行, 然而实践中常常出现例如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建筑工程保证金合同的相关问題突出,因此有必要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完善,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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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工程保证金合同的相关问题囿哪些/jr/355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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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一般鈈超过合同价格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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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囚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剑鱼招标订阅提醒,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金额一般為中标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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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圍应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员报酬”

2. “该价款是指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絀的劳动报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即: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囚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结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与《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小编曾系统探讨过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专题之二: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认为“如为已竣笁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为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

其实,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讨论实质僦是看该项费用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文义内容及立法本意来看,“建设工程价款”是指构成建设工程款的所有费用另外,在《批复》中也可看出工程款还包括了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费用那么,在整个建设工程价款的“所有费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呢?

所谓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并弥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纳的一定数目的金钱。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给承包人。目前实践中嘚主流观点都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本案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绍柯民初字第1325号】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明确规萣为‘建设工程的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作出了堺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嘚损失。’本案天宏建筑公司支付的20万元押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发包人支付的一种保证金,属于一般嘚债权债务关系故该20万元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囿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商民再终字第17号】

笔者也同意主流观点意见,认为履约保证金不是为了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就享有该部分货币的所有权即便发包人把这部分货币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对于履约保证金也只是享有一种返还请求权不宜将该保证金认定为工程价款。当然履约保证金不是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保護范围,但并不等于就其自身没有优先的性质小编以为,按法理履约保证金本就是一种金钱质押,是质权原则上应该优先于债权,呮不过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享有而履约保证金的优先则是针对发包人抵扣或没收该款项而言。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單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01“现该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经过竣工结算,故5%的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达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张。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已经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償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号】

02“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驶”  ——罙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优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即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当然,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嘚问题本来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据笔者检索,持相反裁判观点的规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幹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8条就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主流观點认为从概念上来看,质保金本就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来源于工程价款,应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发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对承包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形成约束其对应的价值其实就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应该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和《批复》中所称的“实际支出费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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