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船舶贷款抵押贷款

邮储银行宣城市分行船舶抵押贷款实现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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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讯 6月4日,邮储银行宣城市分行成功发放该行首笔船舶抵押贷款,金额300万元。该贷款不仅扩大了邮储银行宣城市分行商务贷款抵押范围,更彰显了助推个人商务贷款转型升级的决心,提升服务地方经济和小微企业能力,综合效益明显。
目前,宣城市拥有货船2120艘,其中内河运输货船2116艘,总载重吨334.8万吨,船舶总吨约150万吨,位居全省第三。整体来看,全市船舶运输业发达,船舶抵押贷款市场较大。
近年来,邮储银行宣城市分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践行普惠金融,让更多的人、更多的产业享受金融服务。在邮储银行的高度重视下,该行多措并举,抢抓时机,实现船舶贷款零的突破。积极向上申报船舶抵押贷款产品,加快调研进度。市场营销前移,在产品上报的同时,通过积极联系海事主管部门,加强对内河航运市场的宣传营销,迅速准入了船舶公司、第三方评估公司和保险公司,确保产品批复后能及时落地。在业务开办过程中,该行信贷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赶进度,实现受理后15天放款;因船舶贷款的特殊性以及作为首笔的实验性,其调查流程和调查难度相对较大。该行信贷人员不辞辛苦前往芜湖、常州等地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后,经多方努力,成功发放此笔船舶抵押贷款,为船主“雪中送炭”,受到客户好评。
(责编:范晓琳、马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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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船公司所拥有的正在运营的境内外船舶作为抵押担保,在船公司信用基础上对其日常运营或购置船舶提供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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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范本
船舶抵押合同范本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船舶抵押合同范本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船舶抵押合同范本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2 船舶所有人基于物权可以将船舶抵押或者转让、出租等,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我国是如何规定的?下文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船舶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3 船舶抵押权人拥有一定权利,就像对于债权人有自己的讨债权利,那船舶抵押权人拥有哪些权利?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船舶抵押权人可以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约定除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以外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4 1、议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转让被抵押船舶的限制性。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4、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5 船舶抵押对于船东不失为一种以船舶作为担保而取得贷款的有效融资手段,是动产担保机制在海商法领域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行为是否合法、船舶抵押权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抵押的效力,影响到抵押权双方权利的享受。笔者联系《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对海事局船舶登记的调查,谈一谈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几点认识。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可以看出,船舶抵押权有三个特性:6 船舶抵押合同的效力主要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具体怎么认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么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㈠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船舶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担保性的效力,其担保范围除贷款债权本身外,还扩及其利息,迟延支付利息及实行抵押权的费用等:⑴贷款债权及其约定的贷款利息,船舶抵押权登记事项中一般即包7 很多物权变动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船舶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院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七条等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船舶转让的物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即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应及于其原因行为即船舶转让合同的效力,《海8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民四他字[2002]第3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2002]51号《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现答复如下: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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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海运通--船舶抵押贷款
热烈庆祝沧州银行手机银行成功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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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介绍
海运通--船舶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船舶作为抵押物,从我行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的人民币贷款的信贷业务,我行接受抵押的船舶吨位要求在2000吨以上,但不属于建造中的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等。
二、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船舶价值的50%;期限、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利率参照法定基准利率及结合我行相关政策执行。
三、业务对象及条件
1.借款企业在沧州辖区内注册,各项证照年检合格,依法取得交通部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航运公司,同时对公司名下船舶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2.用于抵押的船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管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等证照。
3.船舶状况良好,处于适行状态;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为黄骅;船
舶及船员已办理必要的保险。
4.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提供的材料
1.贷款申请、授信申请审查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等、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基本资料。
3.上两年底及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公司贷款卡及本年度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书。
6.如涉及第三人出质或担保,还应提供出质人或保证人的上述材料。
7.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船舶对应的相关证件。
8.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您当前位置: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那么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的对内效力
  1.船舶抵押权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担保性的效力,其担保范围除贷款债权本身外,还扩及其利息,迟延支付利息及实行的费用等:⑴贷款债权及其约定的贷款利息,船舶抵押权登记事项中一般即包括了约定的利息率,借贷合同中一般不可能没有约定利率,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则应依法定利率。未经登记的利息是否具有被担保性,各国规定不同一,例如依日本民法,利息不得就抵押标的优先受清偿。⑵迟延利息,当事人之间对此一般不必特别约定,也无须进行登记,可就迟延支付的利息对被抵押船舶主张抵押权。⑶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的费用,一般均应属于担保债权范围内,无需进行登记,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在拍卖被抵押船舶时,应从卖得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这笔费用。⑷其他,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还贷约定有并进行了登记的,则该违约金应属于被担保范围。
  2.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物权性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效力所及于的客观对象。各国法律关于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一般是由船舶予以明确的,主要为船舶、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赔款等:⑴有的国家对船舶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只有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才可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在我国,《海商法》所调整的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船舶显然只能是其第3条所定义的船舶,即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类型船舶的抵押只能按《民法通则》及《》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的国家则不作此严格区别或限制。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其属具,船舶作为抵押物时属具也包括在其内,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添置的船舶属具,均应确定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⑵船舶抵押合同一般以主或第三人所有的某一船舶为抵押权标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所有船舶为标的的情况,即所谓船队抵押,它所对应的&般是银团贷款,这种船队抵押合同需依法律规定的格式以书面订立,在有些国家还须进行公证。⑶运费或租金及&附属利益&等是否可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完全依据当事人在船舶抵押合同中是否作出了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这些因被抵押船舶营运而产生的收益或利益应属于抵押人所有,而不包括在船舶抵押权标的物范围内。但进入船舶抵押权实现阶段,法院扣押船舶后直至变价时止这段时期船舶抵押的标的所发生的收益或利益,则应为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
  二、船舶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船舶抵押权除担保一定债权而对被抵押船舶交换价值可由抵押权人支配处分外,对外部发生于抵押船舶上的诸种权利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效力。
  l.船舶抵押权对被抵押船舶的影响,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有权就被抵押船舶的拍卖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在此之前,船舶所有人(抵押人)仍可利用船舶进行处分和收益,即抵押权效力并不及于船舶的处分权。例如,如果被抵押船舶上仍存有可再设抵押权的价值,船舶所有人或设定人可以再行设定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也可在其上创设用益关系,抵押权人不得干涉。但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转让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海商法》第17条)。依《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这些限制抵押人转让处分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保护受让人免受不知情的财产抵押负担。另外,依《海商法》第16条2款,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即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内的船舶财产时,船舶上所附的抵押权并不因该处分行为而受影响。
  2.船舶抵押权对船舶租赁的影响,存在两种情况:⑴船舶租赁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依《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继续有效。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船上设定抵押权时也应该如此,即船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设定抵押受到影响。如果已设定租赁的船舶为实现抵押权而拍卖的,该船舶上未到期的租赁权不受影响,即船舶受让人须作为新出租人继续履行原船舶租赁合同。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体现,说明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⑵如果船舶抵押设定在先、船舶租赁设定在后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船舶抵押权人主张实现其抵押权时,除另有约定外,船舶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
  3.船舶抵押权不受其主债权转移的影响,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种借贷之债,民法上允许借贷之债的转让,而船舶抵押权是附随于借贷主债权的,如果贷款银行要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全部或者部分贷款债权转让他人的话,依《海商法》第18条,其上所附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担保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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