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的一个项目可能有员工股权期权法律风险险,公司的员工要承担吗

接收其他公司“老员工”的法律风险
接收其他公司“老员工”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某些特定领域,诸如:物业管理、设备改造维护等,经常会出现更换项目运营公司的情况。
例如:甲商场将其商场能源(供电、制冷、取暖)设备的购买、安装、维护、收费全部委托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就会因此成立所谓的“甲商城能源项目部”,专门负责甲商城的相关业务。在甲乙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合同到期后,就有可能出现甲方或者乙方提出将甲商城的能源项目运营维护业务,转让或者转包给丙公司。
由于一般此类项目均涉及一定的专业性。新旧运营公司之间出于运营安全的连贯性或者业务熟悉方面的考虑,因此一些“老员工”就会在过渡阶段或者完全被新的项目运营公司接收。此时就会出现,这些“老员工”与新旧运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相应工资待遇的衔接问题。
一般实践中,项目运营方的更换,会以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若之前以“项目”成立了运营公司,新旧运营方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项目运营方的更换。
&&此种方式,对于原“项目公司”的“老员工”来讲,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少,因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新的运营方对于原来的“老员工”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因此以这种方式接收项目时,就收方一定要全面了解项目公司运营情况,特别是“历史欠账”。尽可能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查等。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确交割日期前后的法律责任承担。
二、新旧运营方以“资产转让”方式或者直接由业主公司重新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方式,接收项目。项目方成立新的运营公司进行项目运营。
此种情况下,对于“老员工”问题,作为接收方公司,一定要在接收之前,要求“老员工”与原项目运营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出具离职证明。然后新的运营公司再按照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新公司的名义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避免出现“老员工”是因为原运营方公司的委派或者是新旧运营双方的合意而继续留在项目处工作。因为若出现此种情形,“老员工”的工龄将被连续计算,原运营方的“历史欠账”,新的运营公司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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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员工的身份证原件能做什么&会不会有什么承担风险的存在
四川-成都&10-18 14:0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公司拿员工的身份证原件能做什么&&&会不会有什么承担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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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以前是否抵扣了进项和对方要求。可以有以下两项操作:如果抵扣了进项了,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税率必须是17%,至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对方要求。如果没有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1%,减免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3栏,详见《财税[2014]57号》,这个就是简易征收。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处理,从高征税,依对方要求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税率是17%,如果这样开具了的话,是无法简易征收了的。会比前者多缴纳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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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一个月,购买社保的话,员工要把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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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社保缴纳有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如果单位不给你交社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且必须缴纳社保。也就是说,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不是一个可以商量的问题,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承担此项义务。如果发现自己单位没给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让公司把之前没交的社保及时补缴到社保经办机构。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应当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数为例(各地社保标准有差异,仅供参考):1.养老保险:公司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2.失业保险:公司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3.工伤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4.生育保险:公司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5.医疗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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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需要全部承担,员工承担一半,公司承担一半。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二.法律依据:《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法、社保法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缴纳社保的,当然个人部分由个人负责,单位部分由公司负责咯。
有具体的什么条文颁布吗?或者是网站上面有写清楚吗?请给我提供,非常感谢!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上述的条文都没有规定写名,员工请假,社保公司部分不允许是由员工个人承担,必须是要公司承担喔!
法律条文是没有这么明细的规定的,法律文件只规定了单位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费缴费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而且规定了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后果。单位应缴的部分本来就是应该由单位出钱的,就等于你家的钱为什么我不能拿去用一样,不需要具体规定的,反倒是公司提出单位部分需要个人承担是没有法律条文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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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看公司领导的意思了
领导的意思??
这得看公司而定了有些公司不扣,有些会的哦
请假期间员工仍然是在职,只需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即可
请假又不是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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