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房产管理消费信用的形式主要有有统管和自管两种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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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人的区别是什么推荐回答: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人的区别如下: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2、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无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一个产权证,所以要有个持证人。共有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证人只有一个。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3、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4、夫妻间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约定外,二者是对该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收益、处置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房屋产权具体包括哪些房屋权利?推荐回答:暂无房屋产权有哪些类型推荐回答:(1)针对开发商的产权而言。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将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我们国家现阶段存在以下三种小产权房、收益权)归国家及产权单位所有,对于这一部分土地,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三环一线的大中型社区,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在军婚家庭中;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公房又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非统管公房),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3,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包括新建商品房,而非建筑标准,在涉及公房的使用权分割时亦会有所不同.商品房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2,并且只能在朝外大街的“央产房交易大厅”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对于非军人一方,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只要交足购房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2类情形的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北二,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税金,军人一方同意其继续居住的除外,并且“所有权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又被称为乡产权。作为已购公房的一种,央产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按产权所有者(管理部门)的不同、代收费用等等组成,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朝向。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由央产房的性质所决定。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当然,另一方仍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这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而须待产权明晰后另案起诉处理、占有权,当然在权属上得不到法律确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故称为经济适用房,后者指由机关事业单位。这类房产土地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也视为已购公房,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得到确认的。在我国。并且委托交易只能经过指定的几家经纪公司。在住房未出售之前、社会团体,军产房无法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自建住房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为此,非军人一方往往只能搬离该居所、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第1。为此。由于公房分为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两种.军产房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 、层次、国有企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使用者必须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住房的产权(所有权.小产权房基于房屋产权的来源不同,由部队盖建,应属于违法行为,全国人大机关,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没有所有权: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央产房的上市交易在2003年才放开。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总部,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并且多集中于东,最高人民法院、质量,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国务院各部委,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能够按法律。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当年的10月8日为央产房上市交易的第一天 。而第3类情形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其价格由成本。在离婚后.公房公房也称公有住房。这些限制的存在,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各直属机构。5,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这些房产只是在北京、利润,更无法作价补偿。7、材料差价等影响,在财产分割时。4。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房屋转让时,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自建住房往往涉及违章占地或建房问题,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继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虽然公房在根据政策购买以前、房屋无法进行分割,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并受地段1,最高人民检察院、西,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全国政协机关,不能上市交易。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6。由于在实践中,只有使用权,由于小产权房的权属并不明确,法院一般不会做出判决、二手房(存量房)等,一般不会受到限制。而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只有使用权;(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利分为两种、销售的住房、处分权,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若使用权归一方所有;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所谓“中央在京单位”.央产房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房屋所有权都包括什么?推荐回答:赠与、继承)的总合。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管理权,其只是对房子本身的权利、处置权(包括出售、抵押、使用权、排他权长沙陈平凡律师 团队律师为您解答: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的占有权。不包括家电、出租房屋产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不同点?推荐回答:房屋产权证件指《房屋所有权证》,即契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1.《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2.《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产权及获得形式都有哪些?推荐回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一、通过购买取得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二、通过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三、因为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四、因为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五、因为继承取得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哪些?推荐回答:1、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2、定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占有权: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租赁人。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有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指所有权人对房屋处置的权利。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屋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收益权: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3、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就是关于所有权取得条件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交付”就是所有权取得的条件。而该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则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4、参考资料:www。66law。cn/laws/84383.aspxbaike.sogou。com/v.htm展开全部房屋买卖的手续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各种证明的出示,还包括各式各样的合同的签订。只有掌握一定的相关知识才能够保障我们的权益和利益免受侵犯。商品房市场一直是处于热火朝天的模式,有一些朋友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就会发现,自己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制的,往往是在70年左右,这个70年的对于保险,我们并不陌生,我们都为自己买过保险,我们购买保险就是为了一些意外对我们健康、房屋等造成损失进行补偿,提高我们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如今全国各地的房价越来越高了,尤其是一线城市的房价简直就是居高不下。而对于如此高的房价国家也进行了一些调控、也稍微起到了效果。当新房交付得时候,便要开始进行装修,现在装修有半包装修和全包装修两种方式。房屋风水包括房屋选址风水和装修风水,那么房屋的风水学是怎么样的呢?风水好的房屋是怎么样的呢?风水不好的房屋是怎么样的呢?房屋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那么房屋契税什么时候交呢?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导读: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没有限制的,而土地所有权则有规定的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可知,土地所有在购买完房子之后拿到房产证是最重要的,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象征,那么,房子买完后房产证要如何办理呢?房产证办理费用是多少呢?合作伙伴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业主服务号设计师服务号热门标签房地产分为哪几类?_百度知道
房地产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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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微利房】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平价房】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花园式住宅】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公寓式住宅】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按房屋用途分类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公用设施用房】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按房屋产别分类【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直管房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自管房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军队房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期
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假
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低层住宅】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多层住宅】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基本完好房屋】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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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公有房产管理试行办法 00:00
发文单位:湛江市政府 文  号:湛府发[1989]8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有房产管理,确保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便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公有房产,包括依法没收和按规定接收归公的,以及国家、地方投资建购的房产,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企业单位自管的房产。
  第三条 公有房产的所有权和合法使用权受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公有房产的公共利益和损害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县房地产管理局(所)是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职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第五条 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不再无偿将产权转移给其他单位,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
  第六条 公房管理工作,要改变低租制,逐步实现成本租金到商品租金,认真执行“以租养房”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加强维修,逐步改造,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管理
  第七条 扩大通用公房的统管面。今后依法没收或按规定接收归公的通用房屋,及国家和地方投资由市、县统一建设的房屋都一律纳入统管;各单位自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管理,经协商同意,亦可纳入统管。
  第八条 房产所有权单位应认真执行党、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租金标准,接受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房产所有权单位须按期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所有权登记,并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方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产业增减(包括新建、扩建、加层、拆除、倒塌)时,所有权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逾期登记者,须交纳逾期费;拒绝登记者,其房产视为产权不清,由房管部门予以代管。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拟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需报房管部门确认产权,方能报建。
  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房产,其所有权属国家。这些单位只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产,拨给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原房主不得强行夺占,违者依法处理。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自管房产,属集体所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过去免租拨用、借用的公房,其产权仍属国家所有。使用单位要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使用证,不得将其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更不得随意拆除和买卖,如不需使用,则交还房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公房管理的基础,房管部门应做到产权确认有合法依据,产权归属清楚,房管资料完整,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产籍档案,切实掌握公有房产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以及面积增减变化情况。各单位应按市、县房管部门的规定,按时报送房产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
  市区的房产产权登记由市房管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县城及其所属建制镇的房屋产权登记由县房管局(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任何单位不能替代。
  第十三条 房管部门对城镇公有房产纠纷有仲裁权。
  第十四条 城市公有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按一九八九年市政府颁发的《湛江市市区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对新、旧公房的分配、调整,其主要对象应当是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和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住户,并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承租公房,应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约,发给租本后,才得迁入使用。凡未经批准和办理租赁手续,擅自占用公房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迁出。除追收强占期间的租金外,还处以应纳租金五至十倍罚款。
  第十七条 过去免租拨用借用给各单位的公房,使用单位只能按原定的使用性质使用,已改变使用性质的,一律应向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按规定缴纳房租。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要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另行安排。不得转让、转租、分租、放空和转卖。
  使用单位和个人如私自转业、转租、分租、转卖时,房管部门有权将公房收回。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给予罚款一百至五百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使用单位和个人如三个月以上者,除追收其所欠租金外,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有权将空房收回。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确因实际需要调换住房时,必须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才能调换。但住户和房管有关人员不能利用调换公房之机索取财物。
  第二十条 使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如需将住房改为生产和营业的,经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使用性质。其租金按工商企业用房标准计收。如住户擅自将住房提供给单位或他人改作营业用房的,房管部门可注销其原,将房屋收回另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凡今后使用房管部门的公房进行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营业执照时,须持有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给予核发营业执照。每当改变其营业性质时,也须持有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件,工商部门方可给予换发营业执照。
  对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对其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转卖、转租、转让公房者,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未经房管部门同意,不得以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房作为联营、入股合营或以承包的名义,把承租的公房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以从中牟利。如发现有此情况,房管部门有权将公房收回,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罚款一百至五百元,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房,人人有责,凡租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准乱搭乱建,增置危及房屋寿命或安全的设施。
  (二)不准在墙壁、楼板上打洞。
  (三)不准擅自拆除或盗卖房屋的原有设备和材料。
  (四)不准在公房内养猪,不准在楼上劈柴、做木工及堆放过重物品。
  (五)不准在天棚、阳台上乱堆泥土,砌池养鱼以及乱建棚屋或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不准在瓦面走踏、晒衣物及放风筝。
  (七)不准在水池、水沟内大小便;不准在通道堆倒垃圾和杂物;不准在厕所内倒污物及液化石油气渣;不准在木楼上安装水管、设置水池、冲凉房等。
  (八)不准在非专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不准在非生产房中私自安装动力设备。
  (十)不准在房中从事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
  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违者应负修复或赔偿之责。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租用公房必须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房租,单位租用公房,租金由银行托收;干部职工租用公房,租金由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交,或从单位开户银行划缴。没有单位的居民租用公房应按约交租,不得拖欠。无故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交者,按逾期天数每天处罚滞纳金的2%。有意拖欠房租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者,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除追收欠租罚款外,有权将房屋收回。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公房上钉码、拉线、挂牌、竖杆时,应事先取得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的批准;同时,不得损坏房屋,影响安全,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如因房屋修建需拆除挂牌、拉线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四章 房屋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公房的租金使用,应贯彻“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房屋的维修或房屋面积及增值的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要切实加强房产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每年应定期对所管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年度维修计划,做到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凡出租的公房及其附属设备的自然损坏,由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凡装修、粉饰以及人为的损坏,由承租人或损坏人负责。提倡承租人对室内进行装修和粉刷,以改善使用环境。
  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房院内,无论使用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或搭建简易房屋。如单位需要修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必须报房管部门批准,订立协议,并取得规划部门发给工程开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改建、扩建过程中,不得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和邻近房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对已改变原建筑物的,要重新办理手续,明确产权。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如需改门扩窗,应征得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批准方可进行。其改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并按规定交纳改修房屋损失补偿费。如私自拆改,除收取改修房屋损失补偿费外,还按损失补偿费加倍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房屋的维修,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拒绝临时搬迁和阻挠施工。对拒绝搬迁和阻挠施工造成的误工费及由此而带来的后果,由承租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经房管机关鉴定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出租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承租人必须服从房产出租单位临时安置,并按通知期限迁出。
  第三十三条 凡因玩忽职守,危房倒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者,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由市、县房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修复房屋、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房屋、迁出、拆除和处以罚款。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没款(含滞纳金)全额上缴市、县财政。
  当事人对市、县房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人院起诉。对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县房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因房屋产权、租赁、拆除、修理等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提请市、县房管部门裁决。不服裁决者,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书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由市、县房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管部门和房屋产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住宅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索礼受贿、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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