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9月份借给朋友A将8万元现金借给B50万,约定月利息2分,每月支付利息一万,借款日期一年请问老师我该怎么办?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事后另行出具利息承诺函的,利息起算日期如何确定?
甲于日从乙处借款30000元,日再次借款3000元,两次借款双方均未约定有借款利息。日,甲给乙出具借款利息为月息1.2分的书面材料。后乙方因甲方不支付借款及利息,于2009年8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借款本金33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计算利息,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支付借款本金均无异议,但对利息的支付起算日期存在争议。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借款利息从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两次不同的借贷行为分从不同的日期起算,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理由是借贷行为发生之日很清楚,明确确定;借款人甲承诺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真实具体,其支付利息的承诺是对借款行为的事后再追认,因为在承诺支付利息的时候没有借贷行为发生,而支付利息只能是对原借款行为的补充,故应从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计付利息。第二种意见是借款利息应从支付利息的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计付。原因是承诺函没有明确利息从何时起计算,故只能从函件出具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是:
一、承诺函的出具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发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合法行为。甲出具支付利息的承诺函,在函件中对利息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的承诺,即按月息1.2分支付,该承诺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的强制性规定,乙方接受,应视为甲、乙双方的合意行为,产生法律拘束力。
二、承诺函件的内容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根据法的一般原理,在民事生活领域,法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本案中,甲在承诺函中的表示只是同意按月息1.2分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按照文字解释及文义解释的原则,均推导不出甲有从借款之日承担利息的意思表示,故应按文义从函件出具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
三、承诺函件的内容从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的认知思维习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甲、乙之间的借贷行为,在借款时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借款不存在利息的支付问题,这既符合双方当时的意愿,也符合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且与法律规定相吻合。在甲方出具承担借款利息的函件后,认定从函件出具之日承担约定利息,既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函件内容的认可,也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愿,同时也尊重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习惯。而这无疑是正确的。&&
(作者:张新国&&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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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9月份借给朋友现金50万,约定月利息2分,每月支付利息一万,借款日期一年请问老师我该怎么办?
他的房产,车子都被别人抵债了,我的利息也断了几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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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已经断了几个月了,可以推断对方没有履行债务合同的能力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现在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债务,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但他的所有资产被以前的债主抵完了,我也是才知道!
尽力而为吧。做总比不做强。
尽量挽回损失吧。
他现在无业在外租的房子,我把他扭了几天了,形影不离逼债,不知接下来怎么办?????
先起诉再说。这样一可以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二可以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割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既然是朋友就协商还款,如协商不了可以起诉对方.
他现在无业在外租的房子,我把他扭了几天了,形影不离逼债,不知接下来怎么办????-
跟对方协商看看分多少年还本金吧,建议问下当地的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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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怎么算
民间借贷作为应急融资渠道而被人们依赖,由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可以灵活调动的,所以因利息约定不明而出现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那么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额是多少?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是什么?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1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 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2 注: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公民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周晓同志: 日,我向我同学借款34万元用于炒股。商定每年付息,第一年付息22%,第二年付息15%。结果一段时间操作下来,我先赚后赔。从2000年起,我开始分期还款给我同学,合计还本28.5万元后,尚欠本金5.5万元。其后,我同学要求在日前还清本金,并要求我将尚欠的元,从日起到还清之日为止,仍按年利率12%偿还。请问,这种算法对吗?我还不出该怎么办? 江苏钱先生 钱先生: 就你来信所提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供你参考。 你与同学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借贷行为本身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其资金不是贷款资金等),应当被认定为有效。3 以案说法
2007年1月,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城南村农民秦明润为了在春节期间做大鞭炮买卖,就向邻居石继全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百分之五,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秦未还款。为此,双方经协商,于日找到村干部,由村干部执笔,双方签名并按了手印,对双方间的借款重新立了字据:秦明润借石继全现金5万元,月息为百分之五,在日前还清。然而,该期限到期后,借款经石继全多次催要,秦明润仍不归还。10月底,石继全一纸诉状将借款人秦明润告上法庭。
雷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明润向石继全借款3万元的事实存在,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第二次打的借条中,将利息计入了本金,并计算了复利息,且利率超出了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限度,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法院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借款利息,秦明润应支付石继全的利息为13923元。故法院最后判决:秦明润归还石继全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3923元,合计43923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而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是指,如明知是对方是用于赌博、购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资金产生的借贷关系。4 民间借贷作为应急融资渠道而被人们依赖,由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是可以灵活调动的,所以因利息约定不明而出现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这时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来对民间借贷利息做出一些规定。下面的文字就是小编整理的一些与民间借贷有关的规定,以供大家参考!
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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