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险,保险金到底应该赔给谁

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险未明确受益人保险金应归谁
日 09:09来源: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公司员工,每个员工投保1份保险,每一份保险项下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受益人。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在施工过程中,丙员工遭电击死亡。丙未婚死亡,甲公司和丙父母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①甲公司一次性赔偿丙父母15万元。②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一次性给丙父母支付了15万元。后丙父母得知甲公司有投保团体人身保险,遂提出保险金8万元应归自己。甲公司认为保险金应归甲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是为了转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该保险的保险费是甲公司承担,保险赔偿金就应归甲公司。保险公司人员在推销该保险时,明确表示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单位给员工赔偿后,保险金给单位;第二,即使甲公司不投保该保险,丙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甲公司依法也就赔偿15万元。如果8万元归丙父母,那么,甲公司为什么要投保该保险呢?
对于丙遭电击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所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条“保险责任”部分:“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一、意外事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乙保险公司同意,本起事故保险责任成立,应给付8万元保险金。
一、该保险金到底应当归谁
从《保险法》相关规定看,该保险金应归丙父母。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受益人,而甲公司依法不得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那么,在丙死亡后,依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金作为丙的遗产,应由乙保险公司支付给丙的父母,因为丙的父母是丙员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甲公司为什么要投保该险种
甲公司提出的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是为了转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前述,甲公司投保该险种显然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造成甲公司投保,可能有以下原因:1.在订约时被误导;2.在投保前和投保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市场人应尽之谨慎义务。
“保险公司人员在推销该保险时,明确表示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单位给员工赔偿后,保险金给单位”的观点属于一种误导;而甲公司单方面听取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说明,未进一步证实该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未尽到谨慎义务的表现。
三、保险公司在销售团体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1.《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此处的“合同内容”即包括保险人在该合同项下所承担之合同义务以及保险人应向谁履行合同义务。
3.《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交费的投保人,并不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另有受益人,这一点无疑属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向甲公司推销该险种过程中,能够结合甲公司的实际需要(转嫁企业经营过程中因为员工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甲公司说明在员工因为意外伤害遭受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依法应当支付给谁,不隐瞒投保人不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规定,那么,本案保险金到底归谁的争议就不会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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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单位帮员工在新华、大地、中国人寿买了团体意外险。
现在在施工现场发生了事故,有一些问题想咨询大家:
1、我是在安装电梯的时候,从12楼掉到楼下,摔成重伤。请问,这种情况是属于保险范围吧?因为是高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不会以此来拒绝理赔呢?
2、现在由于公司想逃避工伤责任,不愿意提供商业保单的信息来配合理赔,而保险公司又要求单位提供一些证明信息。我拿不到证明,应该怎么处理才能拿到理赔?
3、事故发生有10个月了,已经出院了。只在一家保险公司报过案,另两家还没有报,时限是多少,是不是对理赔有影响呢?'>
单位不配合,团体意外险怎么理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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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个回答
&&&& 对于理赔这块,请您最好拨打95519电话祥细咨询。
&&&& 沧州的朋友您好:
&&&& 您先弄清楚单位为什么不提供相应资料以配合理赔,按常理这样的事故,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赔付,单位自己就必须做相应的赔付,难道单位不愿意由保险公司出这笔钱吗?
&&&& 您先弄清楚单位是在哪家保险公司买的团体险,然后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售后服务通过您的身份证信息核实单位是否真的为您购买过相应的团体险。如果有,您应该设法让单位提供相应资料以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否则,若不配合,您可以向上级监管机构投诉,工程单位若有安全事故通报,单位一定吃不消。
&&& 如果单位并未为您购买相应的团体险,或职业类别不相符,那么,相应的责任应由单位自己承担。
&&&&10个月仍在理赔时效之内,建议抓紧时间处理。我有个朋友花了三年折腾,在保险的事情上来回折腾,最终都没有见到保险合同才知道对方根本没有为其买保险。
&&&& 建议先落实单位不配合理赔的真实原因,方能对症下药解决您的难题。
&&&& 祝您的困难早日得以解决!
&&&&......
同城的朋友您好,非常同情您,1.您在安装电梯时摔伤,能不能赔付要看投保时是以几类职业投保,如果按1类投保,出险是5-6类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2.因为你是工作时间出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也不用跟公司要保单,如果公司不赔可以走法律程序。3.理赔时效是2年,在两年之内把材料递到保险公司即可。希望帮到你,再有什么问题qq或电话联系。满意给个好评吧。祝你早日康复!
有保险是好事,理赔也不是难事。问题的关键是既然有保险,为什么单位不协助理赔是个关键。理赔时限两年。
老乡,您好!我对于您发生的事情很同情!你出的这次事故,
第一,你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的,公司应该负责赔偿!
第二,如果你们公司给你在保险公司上了团体意外保险并且职业类别相符,贵公司应主动向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可减轻公司的负担!反之,你公司害怕承担责任,如果公司不提供相应资料,你可以向上级监管机构投诉!
第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你只要把理赔资料收集好递交相应保险公司就可以!
希望能帮到您---我的老乡!有事可以电联或加QQ找我,祝您早日康复!对我的回答满意吗?可以给个评价哟!
你好您知道你报的是什么吗?也可以到几家公司查你们公司买的什么保险,理赔是两年时间,要是不出具证明,那就跟你们单位说事
您好,1、你们公司给你们投保是按第几类职业进行的呢?如果投保职业类别与发生意外时职业类别一致,赔偿没有问题。
&&&&&&&& 2、在工作期间出现事故,公司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跟公司进行协商。注意,是协商。本身是弱者。
&&&&&&&& 3、完整留存住院的单据,以及医师证明。特别注意,让医生写明,送院抢救时的的心率血压等数值,这在以后进行工伤认定时是非常重要的!
1、快刀斩乱麻。启动司法程序,向当地法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具有法院的同等效力,比法院简单、快捷、省钱。通过他们向用工单位和可能投保的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同时一并解决了涉案的其他事情。不管谁投保这些保险金从法律上讲都是你的,这毋庸质疑。就目前来看你个人的力量你弄不了对方,这个方法快。
2、通过人事局的劳动仲裁解决。这个仲裁跟上边那个不是一回事,可能判的更厉害。
&&&&&求助他们吧,祝你好运!
您好,欢迎您来向日葵网咨询,根据您说的情况,如果单位真给大家买了相对应的保险的话,是属于保险范围的,您首先要确定单位是否给大家买了,其二是确定你单位在哪家保险公司,办理的哪种团体意外险,并咨询好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一般办保险就根据工作风险的级别,确定是否能承保的问题了,如果想让保险公司索赔的话,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实在提供不了,也只能找单位解决了。一般报案都是需要及时报案的,时间太久也会有影响的。
老乡,您好!你已经查到你的名字在三家保险公司了,保单号你也有了,那你就打客户服务电话问一问这些保险公司当时单位给你投保时,是按的几类职业投保的?单位不愿意出示保单及相应的理赔资料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单位为了省钱职业类别按级别低的写的,没法赔!到后边如果你查清了是他方的原因,还是无法理赔,那么为了维护你自己的权益就通过如“小吴帮忙”类似的节目曝光,再通过找保险公司领导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祝你早日拿到理赔资料,早一天拿到理赔款!祝老乡早日康复!
您好& 看当时投保时是不是如实告知了您工作的风险等级和具体工作内容,如果告知了保险公司就一定赔 ,实在不行就找保监会
请输入您的好评
好评成功!单位购买团体意外险后 被保险人突发疾病死亡
保险公司能否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张建忠
  河南省沁阳市一单位为员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其中一名员工在投保半年后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遭拒。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日,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396名员工在被告新华人寿焦作公司投保了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389人投保有华悦团体定期寿险附加险。该附加险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保险期间从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在投保单位告知第六项“现在或过去有无被保险人患下列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如高血压等)”的询问中,投保人在“是”和“否”处均打有“√”,但被告公司并未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填写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日,被保险人丁长海因突发性脑出血死亡。根据丁长海生前的住院记录,显示其生前患有高血压2级疾病。丁长海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于5月30日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拒赔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持争议,予以确认。投保人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告要求支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连线法官■
  承办该案的法官李魏巍说,该案的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即被告关于投保人隐瞒了被保险人之一丁长海生前患有高血压的抗辩能否成立。对此,李法官作了如下分析。
  投保人为389名员工投保团体险,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各异,且每年单位均组织体检,因此投保人很难对389人是否患有疾病作出回答。投保人在保险单询问中的“是”和“否”处均打有“√”,视为意思表示不清楚,那么被告作为保险人在审核时也应要求投保人予以明确,但其工作人员的审核结果为“初审合格”,由此可以看出就该询问无论作出何种回答,均不影响被告同意承保。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人评估风险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以投保单第九条特别说明“本团体保险合同项下,因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作为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被告的条款属于概括性条款,且未要求投保人回答,因此如采纳该约定,就意味着被保险人生前患所有疾病均为除外责任,显然对被保险人不公,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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