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未投保交强险交通肇事如何担责
时间:  作者:郭淑仙 刘珈彤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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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一直有争议,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一是未履行法定投保交强险义务是投保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98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投保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能使他人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强调对第三人的损失填补功能,更加重视对第三人权益的保障。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在一定范围内脱钩,因为交强险不考虑过错,凸显了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此背景下,由于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使得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保险公司获得相应限额内的赔偿,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三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与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还要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相撞两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则不能按上述方式处理,而应当按普通侵权案件处理,以机动车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二是如果发生多车相撞,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那么应当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理由是:一方面,交强险的功能定位更加强调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保护,更加注重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这就决定了,只要是已投保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一方面,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如果按照先区分侵权人的责任形态、过错大小后,再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客观上会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赔偿,不利于发挥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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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莫海明&&发布时间: 09:48:32
  [案情回放]
  日 22时许,被告黄某驾驶搭载卢某的面包车与停靠在路边的由被告蓝某驾驶无牌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与蓝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不负事故责任。蓝某驾驶的货车与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卢某的父母将黄某和蓝某起诉至上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因儿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637001元,首先由被告蓝某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余527001元,由被告蓝某与被告黄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27001元×50%=元。
  [法院审判]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元,蓝某赔偿原告183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蓝某驾驶的无牌号货车及被告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均没有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因此,应按无保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分责原则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蓝某先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黄某与被告蓝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没有责任。因此,原告因卢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黄某、蓝某各负5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二0 一一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结合本案的证据来计算,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元,蓝某赔偿原告183240元。判决后,三方均未提起上诉,这项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往在法律上没有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操作各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过错责任分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出版的《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
来源:上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伟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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