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店面转让合同注意事项项有哪些

栩锐律所-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栩锐律所-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百家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之间的关系问: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答: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预售许可证明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而《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商品房认购书》即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确定性合同即本约的预备性协议,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请求履行本约的内容。预约合同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既然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281页。 02.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而在实践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业主往往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因此,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能否判决开发商承担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房屋价款是开发商和业主的对待给付义务。业主迟延付款违反了其应依约按期支付价款的义务,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违反了其应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业主迟延付款给开发商所带来的损失是开发商失去支配利用所迟延付款部分的使用利益;对于该部分利益,《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金融机构收取该笔贷款的预期贷款利息,相当于开发商从银行取得相应贷款的代价,这符合业主迟延支付价款造成开发商利用资金成本的损失实际。而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其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居住该房屋的使用利益损失;《司法解释》将业主居住房屋的利益损失规定为业主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替代利益损害,这也符合业主实际损失的实际。至于业主所需要负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高于租金的问题,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并无逻辑关系。假定开发商依约按期交房,业主将该房出租,则其所得的租金也会比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高,对此利息同租金的差额,业主也需自行承担。综上,《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开发商与业主需依据不同标准承担不同违约责任的区分是建立在违约责任以填补损失基础上的,二者并不存在矛盾。故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业主请求依据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并无约定时,该种请求并无依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辑)第249-250页。 03.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甲(出卖人)和乙(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为乙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现甲因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甲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呢?答: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此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又不能通过协商加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则应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原来的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其也不会约定贷款利率,故依此确定违约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商品房买卖解释》未对此作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确立的“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原则,鉴于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对等性,故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确定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出卖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要求人民法院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227-228页。 04.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问:我与卖房人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卖房人违约时需要支付给我30万元违约金。但是,签约后,卖房人由于房屋升值巨大,不愿履行合同。现在房屋升值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我在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将房屋差价作为我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答:对于你所提及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比较普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至于你所提及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固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能否判决违约方承担房屋差价的违约责任,则涉及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问题。对此,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以房屋差价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对你予以赔偿。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第228-229页。 05.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问:2010年,张某通过房屋中介,与产权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李某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未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某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该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为遏制当前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本案中,由于张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因此,对张某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张某主张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244-245页。 06.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问:我善意购买了某人的房屋,价格是合理的,并且我已经占有了该房屋,我能够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吗?答:你所问的问题在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被问到,就是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虽然你受让某人的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你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是由于你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条件,故你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246页。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能否适用于以房屋所有权安置租赁房屋的情形问:甲厂与乙拆迁办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拆迁办拆迁甲厂的房屋后,以某特定位置、面积的所有权房屋安置甲厂。但该安置协议书中拆迁甲厂的房屋中,甲厂仅对部分被拆迁房屋享有产权,对大多数被拆迁房屋并不享有产权,仅享有承租的权利,此种情形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答:《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虽然上述规定针对所有权调换形式,但是从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而言,该规定的重点应在于以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因此,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房屋所有权来安置被拆迁人,则原则上应考虑对上述规定作扩张解释,即应考虑上述规定的适用。从提问的情形来看,甲厂虽然只对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享有产权,对多数房屋面积仅有使用权,但如果根据案涉《拆迁安置协议书》的约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约定以建成房屋的所有权对甲厂进行安置,则这种产权安置的约定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由甲厂优先取得安置房屋。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业房产、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回复: 14 | 浏览: 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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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轻一尘 于
07:41 编辑
遇到靠谱业主一般没太大吧。
各位美妈有没有过等一,或者不到半年时间,待业主证过两年再过户的经历,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细节?
存在哪些风险?
现在问题是等几个月再过户的情况下,要注意哪些事?
具体来说,网签了可以保障什么?楼下有人说网签没用?
怎么防止一房多卖?网签了还能再卖别人?
在未过户前,如果房产被抵押了该怎么办?对原业主来说,什么情况下,他会那样做?为什么会?
未过户前,跟业主商量给多少定金合适?如果原业主要求网签即付完首付呢?
合同具体还要约定什么?怎么楼下也有人说这合同约束力不够?
对原业主来说,如果一直没过户,他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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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1楼
发表于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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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如果上涨过快,业主违约,赔你一点钱。你损失了购买时机
恶劣一点的业主直接不赔,玩失踪。打官司的话,时间最少一年而且你要先付律师费,你以为那么容易赢?就算网签了的房屋都不是百分百打的赢,何况你这种合约
哪怕你赢了,一年后判决下来了,要强制执行,房款也要一次性付款,不能用房贷。
更复杂的情况,对你违约后,他直接卖给别人了,你这官司连强制执行的对象都没了
你确定还要这样买?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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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 房子再抵押、查封啥的 你承受不
精华0&帖子187&经验值1013 &注册时间&妈币3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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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两年买房的时候,差大半年到五年不用交税钱,我也不等,觉得到时候涨价了业主后悔,如果降价了怕自己后悔,发生了其它什么事情又是个烦事,所以要不情愿交多点税钱,要不找其它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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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两年买房的时候,差大半年到五年不用交税钱,我也不等,觉得到时候涨价了业主后悔,如果降价了怕自己后悔,发生了其它什么事情又是个烦事,所以要不情愿交多点税钱,要不找其它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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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强制执行不能房贷要一次性付款?是银行不批了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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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好长 谁知道会怎样 不靠谱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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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13200&经验值87024 &注册时间&妈币6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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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像你这种应该也是为了省税费才在两年后去过户的,这种情况首先就要在合同上列明对过户时间的规定,当然,因为楼市呈上涨趋势,也建议楼主交付多点定金,减低业主违约的可能性,毕竟这样违约成本高,假设按定金法则处理的话。回答此问题的是珍房网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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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轻一尘 于
07:38 编辑
好吧,没表述清楚。是说等房产证过两年,不是要等两年时间过户。
那么有的可能就等一个月,有的等半年吧,等太久,我也觉得风险更大啊。
现在问题是等几个月再过户的情况下,要注意哪些事。
具体来说,网签了可以保障什么?楼上有人说网签没用?
怎么防止一房多卖?网签了还能再卖别人?
在未过户前,如果房产被抵押了该怎么办?对原业主来说,什么情况下,他会那样做?为什么会?
未过户前,跟业主商量给多少定金合适?如果原业主要求网签即付完首付呢?
合同具体还要约定什么?怎么楼上也有人说这合同约束力不够?
精华0&帖子112&经验值1851 &注册时间&妈币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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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你们做中介来代办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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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等原业主到两年再过户,签合同要注意哪些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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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作者:廖晶晶来源:链家网原创文章摘要: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确认卖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明确违约责任及房屋权属等问题。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房产交易中的一个重要流程,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可以了解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的区别,避免因签错而影响自身利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合同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签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而购房协议书是购房合同的一种体现,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而签订的协议。
它们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定义不同,购房合同相对正式。
购房协议是房屋买卖之前的一种协议,具有担保《商品买卖合同》签订的效力。
购房合同内容更加详细。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和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 标的
(3) 价款
(4)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5) 违约责任
(6) 解决争议的方式
(7) 合同生效条款
(8) 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9)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0)附件
三、签订购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大事项,以此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1.、确定卖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确定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和卖房人是否一致。如果卖房人有配偶的,还需要有配偶在场。看产权证的原件,并到房管局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避免造假的出现。
2、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在一些条款不明确时,或需要进一步确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达写明白,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3、明确房屋权属
房屋权属要明确注明。私产房要填写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姓名,企业产要填写产权单位名称,公产房要填写所属房管站名称。如为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情况,须卖方出具相关证明。
来源:链家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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