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非法集资协助人定性,是不是所有P2P都叫非法集资协助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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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P2P都叫“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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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与非法集资.PDF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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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6 期
P2P网贷与非法集资
内容提要:P2P
网贷近年来在中国蓬勃发展,但其中蕴含了非法集资的风险。从性质上分
析,所有的P2P
网贷都构成了非法集资活动。但考虑到合理的社会需求,监管者可以在不触及
犯罪底线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监管,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监管者应当颁
布安全港规则,划定合法的边界,引导中国P2P
网贷业界采取合理和适当的商业模式,保护投
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P2P
网贷;非法集资;众筹
Peer-to-Peer Lending 以下简称P2P 网贷 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网
络借贷模式 因其有助于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接成交 点对点借贷 而节约了诸
如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 成为互联网金融脱媒化的典型代表
P2P 网贷的兴起当然有其优势 但其在中国兴盛则有更为特殊的国情 据不完全统计
2014 年中国P2P 网贷公司数量已近2000 家 贷款规模超过 1000 亿元人民币 王申璐 刘冉
和杨璐 2014
为世界第一 形成了一片繁荣景象 P2P 网贷平台在中国繁荣 说明其切合
了社会现阶段的融资需求 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 但实际上 中国的P2P 网贷平台很大部分是
由原先的民间融资机构转换而来的 这些民间融资通过借助网络平台 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
动员了原先无法接触贷款的人群 并且因为披上了金融创新的外衣而更具有诱惑性
近一年来 有近百家P2P 网贷平台倒闭或者跑路 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对P2P 网
贷的监管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如何监管P2P 网贷 特别是如何在中国构建P2P 网贷的监管机制
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首先需要识别P2P 网贷模式的法律性质 特别是需要判断P2P 网贷是否
涉及非法集资活动 这是决定监管程序是否启动的重要标准
本文讨论了P2P 网贷模式 特别是中国各种变形的P2P 网贷模式 及其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 尽管从性质上分析 P2P 网贷构成非法集资活动 但考虑到合理的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随着互联网业蓬勃发展,理财市场日趋火爆的今天,P2P平台跑路事件频繁发生,给网络贷款行业蒙上一层阴影。大多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传播渠道,打着P2P借贷的旗帜进行非法集资。那么,P2P是非法集资吗?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小安将带大家来具体了解两者的概念和区别。
P2P是非法集资吗
P2P:是根据英文名称Peer to Peer缩写而得来的,即“个人对个人”。简单的说就是由借贷双方构成的,即一方手中有闲置的资金,另一方缺乏资金,急需资金进行周转。双方通过网贷平台进行交易,资金出借者可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贷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
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批准,进行违规经营。以各种名义,如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或证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将集中到手中的资金用于非法目的的行为。
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集资始终是P2P网贷行业最大的痛点。有人觉得根据非法集资的概念,平台像是涉及非法集资。于是得出网贷都是非法集资这样的结论,其实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
1、对外放贷是否先于债权转让
P2P 模式:先放贷,获得真实合法的债权后,再进行债权转让。
非法集资:往往和“不明确资金用途”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相关联。
2、债权转让的数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对外放贷的数额
P2P 模式:对外放贷金额是小于或等于债权转让;
非法集资: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P2P 模式:平台事先设立账户,并提取部分资金用作启动资金,当平台出现逾期或坏账的时候,能够事先垫付或赔付;
非法集资:往往是以非法手段对其占有,不予归还。
4、是否触碰用户资金
P2P 模式:平台不触碰用户资金,资金由第三方平台或银行对其进行全程托管;
非法集资:未通过法定程序直接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非法占有。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选择网贷平台进行投资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情况,以免勿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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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期回顾 & && &&&
涉嫌集资诈骗 曾经的模范创始人被诉法庭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不是非法集资
王玲玲 本报记者 董碧水
中国青年报
&&&&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个P2P(即个人借贷)网络借贷平台,在其行业颇有影响,但6月25日,平台创始人周辉站在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法庭被告席。
&&&&3年前,这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还被认为是行业的模范,但就在去年,这个模范却被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指控,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另一当事人陈建平则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当天被一并公开开庭审理。
&&&&网上撬动10亿元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集资款,且所有集资款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集资款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沉积在商业银行,主要用于归还前面投资人本金和支付收益,购买房产、车辆及珠宝首饰等。同时,周辉还将车辆包装成虚假借款人(发标人)提供的抵押物,骗取投资人继续投入资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辉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集资款用于个人包装、炫富、挥霍、随意赠送他人等用途,造成巨额集资款流失,且集资款去向不符合为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合理开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应当认定被告人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收益回报为饵,使用诈骗方法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造成特别巨大数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检察机关起诉书载称,周辉先后从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3亿余元,其中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和许诺的收益共计6.91亿元,用于购买房产、购买车辆等9800多万元,购买珠宝、首饰、箱包等3200多万元,用于住宿、交通、支付员工工资、购物消费等支出1800余万元。
&&&&直至案发,尚有1136名投资人共计3.5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用于集资的银行账户中扣押资金1.8亿元,其非法集资行为造成1.76亿元无法偿还给投资人。
&&&&检察机关称,日,在已获知被告人周辉因涉嫌犯罪被公安人员带走之时,陈建平借机到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周辉放在此公司维护的一辆劳斯莱斯轿车(购入价1128万元)开走藏放。同年3月27日,陈建平仍对向其核实相关事实的公安人员隐瞒该车辆被其私藏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P2P还是非法集资
&&&&周辉,男,1982年生,大学专科文化程度,2011年2月,以10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投资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2013年3月,周辉变更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公司名称同时变更为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投资公司),公司性质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辉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经营项目有了变化,包括对外投资、汽车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互联网信息)等。
&&&&起诉书称,2011年年初,周辉通过他人制作了公司网站,欲通过网站做“P2P”网贷、“P2P”理财的金融信息服务,以收取中介服务费。
&&&&实际运作中,投资人通过网站平台注册并交纳会员费后成为会员,并通过各种方式将投资款汇到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其个人的8个银行卡等账户用于投标。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站平台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从而融得资金。
&&&&公诉机关称,2011年5月以来,为了吸引更多人投资,周辉陆续借用公司网站以虚构的34个借款人(发标人)和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2个会员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发布大量虚假标的向投资人融资,并宣称年化收益率约20%,还有额外奖励的高额回报等,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在当天的庭审中,周辉不认可检察机关对自己的指控,认为指控不符合事实,自己并没有犯集资诈骗罪。虽然间接承认自己发布虚假标的,但“吸收的资金用于银行商业存款或做珠宝生意”。
&&&&周辉声称,自己和投资人是合作关系。“投资人是了解情况以后才投资的,他们是自愿的”。
&&&&周辉辩称,这种经营模式是有创新的,投资人也清楚。他声称,到香港确实是做珠宝生意,如果成功可以赚很多钱,自己有能力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因为被抓,运行中断,让我失信于投资人。我3年苦心经营的公司也毁于一旦”。
&&&&周辉的辩护人也称,周辉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第三、指控“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数额错误。并认为周辉是利用互联网从事P2P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部分投资人替周辉求情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兴起,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产业正迅速发展,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P2P网络借贷平台到底该遵循怎样的制度规范?
&&&&公诉人认为,&P2P从经济本质上讲只是传统的民间高利借贷平台,互联网只是降低了信息交易成本。P2P作为金融媒介,需要起到金融媒介的应有职能。“提供点对点服务,但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公诉人说,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发展中的新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有些人借着体制还不健全、集资人想多快好省地赚钱的想法,带着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化装潜入这个行业,做着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原来展现在公众面前的都是繁花似锦,宣传能大把大把赚钱,但很多时候鲜花蛋糕下面就是陷阱。
&&&&“擦亮双眼,谨慎投资。”公诉人指出,本案中的被告人周辉和他所经营的中宝公司没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没有良好的经营团队,更没有优秀的投资项目,有的只是包装得很好的外表,美丽的肥皂泡总有破裂的一天。“本案的发现正是有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才让集资参与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
&&&&不过,一些投资人有着不同的看法。法庭上,43名投资人的代理人表示,这些投资人都是了解周辉及其公司后自愿投资的,他们对周辉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除扣押的财产外,表示自愿放弃余下的债权。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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