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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北京口碑好的拆迁 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4、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口碑好的拆迁律师所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北京拆迁 北京拆迁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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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已经在宁波市区有了两套房子,最近想在鄞州中心区投资一套房产。近期看了4个楼盘,都在限购范围内,根据政策不能再购买了。但房产销售婉转地劝我和老公假离婚,身边的朋友直接劝我们假离婚,说是复婚领个结婚证很方便的。”昨天,读者陈女士打进热线,说确有朋友这么操作过,成功买了房,但假离婚买房真的方便、安全又经济吗?昨天,记者接了3个“限购圈”内楼盘的推销电话。当记者问电话那头的推销员:“家里已经有两套房子,不符合限购政策怎么办?”如陈女士所说,对方无一例外地建议可以假离婚:现在的房产可以先给一方,夫妻俩离婚后,买好房子,马上复婚。“除了你们两个,谁都不知道曾经你们假离婚过。”事情真有这么简单吗?记者从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了解到,有当事人为了买房、择校以及政策外生育等原因选择假离婚,以为钻了政策的空子,到头来却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假离婚后丈夫意外去世,妻子失去继承权在几个月前,周爽(化名)也认为假离婚买房没啥风险,现在却悔不当初。周爽和丈夫在宁波经商多年,看着身边的朋友靠投资买房也赚了不少,他们也决定出手买套好房子。很快,夫妻俩看中了一套市值500万元左右的二手商品房。没想到,今年4月24日起宁波市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出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根据该限购政策,周爽夫妇无法购买这套二手房。怎么办?根据中介的建议,两人爽快地选择了“假离婚”。两人约定,原有的两套小房子归周爽所有,这样一来,丈夫名下没有限购区划内的房产,等买好房两人再复婚。“我们两个人感情很好,假离婚就是为了规避政策,根本没有考虑要公平地分财产,匆匆忙忙就签了离婚协议书。”领了离婚证后,两人很快就用共同积蓄买下了看中的房子并登记在丈夫的名下。根据原来的计划,两人应该很快复婚。但还没来得及复婚,周爽的丈夫却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几天前,周爽来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她和孩子要继承丈夫的一套房产,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周爽已经丧失了对这套市值500万元房产的继承权。工作人员解释道,这套房产登记在周爽前夫一个人名下,从时间看,是周爽前夫在离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父母、子女继承。周爽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为孩子读名校假离婚,损失近百万除了买房,为孩子择校而假离婚的夫妻也不在少数。6年前,邵先生与秦女士夫妇正是为了孩子能读名校而假离婚的。在独生子天天读小学前,夫妇俩为了孩子上学的事操碎了心。夫妻俩名下的这套房子不属于学区房,周边对口的小学口碑又不尽如人意,新买一套学区房的经济压力又难以负担。怎么办?夫妻俩在微信朋友圈求助,得到“高人”的指点——假离婚。“我们自己的房子对口的学校不理想,但我父母那套房子是学区房,对口的小学、初中在宁波都相当有名气。”邵先生说。原来,根据相关政策:“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于是,夫妻俩决定离婚,约定天天的抚养权归邵先生,房子归秦女士,这样就能符合政策。一切都如预想中的那么顺利,天天入读了名校,夫妻俩也在当年9月份复婚了。人算不如天算。去年,秦女士病故。邵先生在处理秦女士遗产时发现,当初的“假离婚”竟然给自己造成了近100万元的损失。原来,为了继承妻子的遗产,邵先生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告知邵先生对这套离婚时划分给秦女士的房屋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份额等同于秦女士的父母与孩子。这让邵先生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中途只是假离婚,而且又复婚了,这房子应该有一半是我的,怎么会都是遗产?”公证处告知邵先生: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归属并不能自动恢复成离婚前的状态。邵先生与秦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这套房屋给予秦女士,即使复婚,这套房屋仍属于秦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假离婚,邵先生可以占有这套房产5/8的份额。计算方式为夫妻共有财产的1/2,加上与孩子、妻子的父母共同平分继承妻子1/2的遗产。而在假离婚之后,却只能继承到1/4。“这房子现在市价起码250万元,我这一下就损失近100万元啊!”听到公证处的解释,邵先生内心五味杂陈。提醒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当心人财两空公证处提醒:在众多的假离婚案例中,邵先生与秦女士已属不幸中的万幸,还有更多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当事人。复婚并不能使财产归属自动恢复到离婚前的状态,类似邵先生与秦女士的情况,应在复婚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假离婚是市民口头的通俗叫法。事实上,法律上并无这种说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无论是真心离婚还是假意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如果假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现实中,当事人念及只是假离婚,往往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处置财产,甚至往往为图省事或达到政策要求,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往往因举证困难无法否定协议的效力,导致索赔、追偿失败。公证人员说:当事人规避政策与法律之时,往往也规避了法律对人性之恶的约束。实践中,假离婚后,得益的一方拒绝复婚的案例非常多,导致离婚“弄假成真”。比如,为了规避计生政策,有人处心积虑和妻子假离婚,约定房产、财产等都归女方所有,让妻子和其他人假结婚。孩子生下来后,妻子却铁了心不肯复婚,男方只能人财两失。宁波晚报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陈越
邹秀丽律师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事务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争议解决研究会委员,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科教法制频道《现场说法》栏目点评律师,找法网、中顾网、华律网特邀嘉宾律师。邹秀丽律师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执业以来代理过数百件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保持胜诉率高、办案效率快、反馈评价好的办案特点。邹律师年青有为,由于其出色的法律服务表现,突出的法律贡献,于2013年被评为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邹秀丽律师法律素养深厚,以400多分的优异成绩通过司法考试;逻辑思维清晰,善于发现案情的突破口;辩论口才强,法庭辩论曾以一抵七,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应变能力强,常有出其不意的法律手段赢得诉讼。邹秀丽律师秉承正直诚恳的处世原则,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专业专注的服务精神,严谨、勤勉的执业理念,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圆满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难题,赢得当事人甚至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赞誉,也赢得了法官和同行的认同。业务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非诉业务。您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我的信誉是成功的保证。曾代理过的部分典型案例:1.山东济宁**水处理设备厂诉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浙江省某包装彩印厂诉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林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4.赵某、王某诉山东省某市政 府拆迁补偿纠纷案5.姜某诉国资委下属中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6.王某等诉其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7.李某诉其兄、妹遗产继承纠纷案8.高某诉王某、胡某因拆迁引起的离婚后分家析产纠纷案9.向某诉某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10.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北京拆迁征地律师为您普及征地法律知识 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腾飞,城镇扩张与城市功能优化的步伐也随之越来越快,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但多数被征收人对征地的法律概念非常模糊。对此,为了给广大农民普及征地 拆迁法律常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征地 拆迁 律师邹秀丽律师团队将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为您讲述征收集体土地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您在判别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商谈补偿方案时有所裨益。一、集体土地的法律概念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而集体所有基本上可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其中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又可分为三类,一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所有,二是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所有,三是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体所有。二、集体土地用途及政策《土地管理法》中列明,土地的用途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农用地的政策大致可归纳为:保护农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建设乡镇企业、村民住宅或本村公共和公益设施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可使用本村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外,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建设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后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三、征地主体1987年至1998年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 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直辖市人民政 府和县人民 政 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9年至今1998年8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其中规定:征收下列士地的,需报国务 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除上述列明的土地由国务 院进行征收外,需要征收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国务 院进行备案。四、法定程序第 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第二步: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 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第三步: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 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组卷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 关进行报批。第五步: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在收到省政 府或国务 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第六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 府或国务 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七步: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逐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 府进行审批。第八步: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第九步: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政 府机 关按照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则应当将土地按期交付。律师介绍邹秀丽律师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协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争议解决研究会委员,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北京科教法制频道《现场说法》栏目点评律师,找法网、中顾网、华律网特邀嘉宾律师。邹秀丽律师自2004年从事法律工作,以400多分的优异成绩通过司法考试后,代理过数百件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策略,保持办案效率快、胜诉率高、反馈评价好的办案特点。邹律师法律素养深厚,逻辑思维清晰,辩论口才强,庭上表现优秀,赢得当事人和法官的高度赞扬。邹律师曾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务经验,擅长为公司起草、签订、审查合同,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可行性意见,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谈判,协调处理企业内、外部法律事务,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达成更快实现效益的目的。邹秀丽律师秉承正直诚恳的处世原则,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专业专注的服务精神,严谨、勤勉的执业理念,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圆满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难题,赢得当事人甚至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赞誉,也赢得了法官和同行的认同。邹律师由于出色的法律服务表现,突出的法律贡献,于2013年被评为第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5年被评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杰出青年律师”,2016年被评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业务领域:房产纠纷、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民、商事案件、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及刑事辩护案件。邹律师代理的部分典型案例1.赵某、王某与山东省某市政府拆迁补偿纠纷案:遵循快速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的思路,多方运筹谈判成功,额外争取到两套房产。2.张某与北京市朝阳区某镇政府违法强拆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历时两年多艰辛曲折的维权,开庭数次,从最初政府只赔偿300万到最终达成2000多万元赔偿的判决结果。3.高某诉王某、胡某的等人因拆迁引起的离婚后分家析产纠纷案:本案又衍生出第三人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纠纷,经两审终审,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一套房产和部分拆迁补偿款。4.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在形势对张某明显不利、未来判决下达时张某很可能会损失惨重的情况下,最终成功调解,为张某多争取到了350万元的房款。5.刘某与前夫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在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对房产分配的理解存在歧义,法院思路与律师意见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经过两个法院分别一审、二审,最终采纳律师意见,为刘某争取了应得的房产。6.李某诉其妹遗产继承纠纷案:兄妹为争夺母亲留下的房产,堵门封路,矛盾不断升级恶化,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房产份额,又化解了兄妹矛盾。7.董某被传销组织故意伤害致死案:公安机关立案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经本律师努力,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成功判决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20年有期徒刑。此外,在8名被告人都没有独立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一审阶段与8名被告人家属成功达成赔偿调解,拿到了68万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给被害人家属最大的慰藉。本案部分被告人上诉后,最终二审仍维持原判。8.向某诉某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因被告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案件执行难,本案经过庭前多次谈判、开庭审理、庭下调解等各种努力,为当事人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解决了其实际困难。9.江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胜诉,保护了江某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10.陈某与李某、北京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承担大额医疗费、诉讼费、鉴定费的不利形势下,二审成功翻案,判决由北京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全部承担。11.王某等13人与北京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的集体诉讼,面临分公司倒闭,总公司推卸责任的情况,成功获赔。12.卢某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行政诉讼案,该案在北京市四中院公开开庭,怀柔新闻电视台现场直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生旁听庭审,具有很深的教育意义。13.贺某与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抓住被告征收程序漏洞,庭下促成和解。14.张某诉北京市某区政府确认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胜诉。15.常某与吉林省某市市人民政府因征收引起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纠纷案。16.文某与四川省某市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关于某市公路国际物流中心土地使用权纠纷案。17.陈某等33人诉陕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将房改房以商品房名义对外销售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8.赵某诉江苏省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某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19.刘某诉河南省某市交通管理局公路征地纠纷案,调解成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简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所专家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中央商务圈CBD的泰康金融大厦,拥有近2800平米的办公面积,具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和一流的商务环境。两高所现有执业律师200多名,综合实力达到全国律所行业前八强,两高所绝大多数律师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法律学府,其中很多律师都曾有在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或执业的经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聘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等大学、研究所及各大部委的100多位著名法学专家、教授、学者作为两高顾问,他们为两高所提供了强劲的理论和实务支持。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在传统领域,如银行融资、外商投资、公司事务、证券业务、并购、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业务,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反垄断、公司合规业务、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业务,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最前沿。多年来,两高所取得的杰出成绩已经在国内外商界和同行中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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