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往来20余年未尽孝 乔布斯女儿lisa继承权有没有权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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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儿家住10多年,儿未赡养老人,儿死后,他的子女有权继承吗
用户: | 四川-德阳 | 来自:PC端 |
父现年81岁在女儿家居住10多年,(以前老人能帮儿子做事,儿子接父的班,父常帮他做工作上的事,父帮助不大后就离开了),父在三女儿家居住,在二女儿家吃饭,三女儿在外打工,同儿子一个城市中,儿子离休在家耍,却因要不到的钱,就没让老人跟他居住,而买这房子也曾用了老人的工龄,今年儿子生病,儿子在病期间孙女马上收回老人的钥匙(儿子家的)在后多次要钱,要不到就到女儿家谩骂老人和女儿,其实儿子96年就有存款30多万,被小偷入室偷窃找到的,8月儿子病死儿媳妇马上让老人签字让房给了孙女,老人爽快地签了,11月,老人死亡,儿媳和孙女马上到,问老人的钱,要女儿给个回答,请问这种不尽孝道,来索要权力能让死者安心吗,在世老人不给因不孝,但老人生前却没留下任何遗嘱,如何分配他的钱,老人有工资,这两年才涨到2000右左,以前工资低,这几年长年吃保健品,女儿家到处可见保健品,一个疗程就是4000左右,女儿到处都找不到他的存钱,有可能他根本就没存钱了,而儿媳和孙女不断问钱的下落,到处说老人有几十万,让女儿感到伤心又无助.父还在太平间就开始问钱,却又找不到钱,她们有权这样做吗,在世不尽孝道,老人不愿给她们,但死后她们却有权力了?请问律师老人四个女儿该如何做。(大女儿在农村,二女儿做生意现在家耍,三女儿外在打工,小女儿在乡村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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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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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诉讼剥夺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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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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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父母立的遗嘱怎么无效了?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父母遗产,谁有权继承,怎么继承?继承问题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家庭和睦,稍有不慎甚至反目成仇。今天,我们将通过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继承权和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  案例1 外嫁女一样可以继承房产  何伯名下登记了三处宅基地使用证,座落在原杨箕村内。方姨与何伯结婚,共生育三男两女。阿莲、阿凤是何伯的女儿。1989年3月,阿莲与丈夫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将户口迁入丈夫天河区石牌村,阿凤与杨箕本村村民结婚,随着杨箕城中村拆迁,村委会有不成文的习俗,儿子是实物,可以享有村委的股份和继承家庭财产权,女儿是虚物,只能继承家具和钱等。  2014年6月,何伯死亡。两个女儿与儿子之间因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日,阿莲和阿凤向街道求助,要求继承她们应得的房产。后在街道主持下,双方就继承问题达成协议,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了相应份额。(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继承权男女平等  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外嫁女应与村里男性享有同样的财产继承权利,无论在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均应保障外嫁女应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则其财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对于上述何伯遗产的继承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  案例2 父母立的遗嘱怎么无效了?  阿玲在五位兄弟姐妹中排行最小,他们的父亲和母亲分别于2004年和2011年去世,二人均为瑶台村第一生产社社员,享有该社的股权分红。父亲于日立下遗嘱:“待我百年终老后,我在第一生产社应得的每年分红股金赠给妻子,如日后妻子也去世后,则赠给第三女儿(即阿玲),由她本人掌管处理,其他儿女无权干涉。”其后又于日在广东省公证处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是父亲对其所有的房屋作遗嘱处分。母亲于日立下遗嘱:“待我百年终老后,我在瑶台第一生产社应得的每年分红股金,则赠给第三女儿,由她本人掌管处理,其他儿女无权干涉。”  上述没有经过公证的两份遗嘱的主文部分均为电脑打印,落款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字,但阿玲的四位哥哥姐姐均认为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要式而没有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两被继承人生前在经济合作社的股权份额是否可以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应由村民委员会按组织章程的规定处理。阿玲此项主张不属于法院调处的范畴,法院不予接纳。对于两被继承人立下的自书遗嘱,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无效,最终驳回阿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立遗嘱要注意法定要件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是父母二人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的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为要件。阿玲主张两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提交了由二人签名并按指模的字据,由于在遗嘱人签名一栏中除了有二人的签名、指模或盖章外,全部内容是以电脑打字的形式书写,不是遗嘱人的亲笔书写。因此,其所立字据明显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阿玲称父母立遗嘱时由服务人员打印出具,但并无证据表明父母在打印时主导遗嘱的制作。上述遗嘱更符合代书遗嘱的性质和特征,但由于该遗嘱同样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故属无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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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因我的女儿30岁(2001年)不幸去世,留有一子,由其父亲抚养。女婿现在已经又成家。我还有一子,也成家立业。我们老两口小有积蓄,将来我们夫妻的遗产如何分配?外孙是否有权继承?
有的,你的外孙可以代替你的女儿继承。
如果你不立遗嘱,你的遗产可以作以下分配:平分你的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你配偶先拿回,然后你的个人财产和另外一半共同财产平均分三份,你配偶、外孙、儿子各占一份。
如果你立遗嘱,那么你可以随意分配你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
其他答案(共7个回答)
上叫代位继承,具体到财产分割,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他可以拿到属于您女儿的那份
如果您愿意,也可以专门立下遗赠,确定分给您外孙的具体分额
另外,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所以你不能够立遗嘱来分财产给您外
可以获得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分为两个顺位:
第一顺位: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法定继承还包括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故你百年之后,你的外孙可以代替继承他母亲继承你们的财产。
不过你也可以选择遗嘱继承,不过由于你外孙不属于继承人范畴,因此准确地说不能叫作遗嘱,只能称为遗赠。遗嘱和遗赠有很大区别,遗嘱中提到的继承人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可以获得遗产,遗赠中提到的受遗赠人只有明确表示接受才能获得遗产。换句话说,遗嘱中的继承人沉默表示接受,受遗赠人沉默表示放弃。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外孙作为第三代人,不在法定继承中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序列中,因此不能直接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只有在出现《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时,外孙才可以代位继承应由母亲继承的那份外祖父母的遗产份额。
按照你家的实际情况,一旦在你们老两口百年之后,你们的遗产可以由你的儿子和女儿的儿子(代位继承)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得遗产的50%。
如果你们有意给外孙留下部分遗产,只能采用遗赠而不能采取遗嘱继承方式(法律规定外孙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
建议认真通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到“爱问”共享资料中下载。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你要立遗嘱继承,你可以分配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50%,你妻子也有同等权利处分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另外50%。若你们都没有立遗嘱,如果你们其中一人先于另一人去世,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你们的共同财产将在分配给尚在世一方50%后,把剩下的50%在死者的3类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当然,法院也可以判决对生活困难者多分一些。如果你们同时去世,那么你们的遗产将在你们双方的父母和子女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在继承发生后,由于你的女儿先于你们去世,按照《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代位继承权。因此,你的外孙是有权继承遗产的。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如果你女婿对二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1、《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归他人继承,则你没有继承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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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种情况,夫妇两个婚后白手起家,创建出一份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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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答: 村民自治,国土局没有这个权利来管你们村的宅基地分配。国土局的职责你自己网上看吧,是保护土地和上报数据这些作用的没有宅基地是以前分地的时候你没分到吧,有两种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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