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肯为你花钱骗了我,给我借了十万块钱,我有转帐的记录和票,能做为证具吗?不过帐是打给他亲戚帐户上了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林娟名、张银月等犯洗钱罪、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王某甲犯洗钱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系业务员。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文立,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系石家庄市世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谷兆辉,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系业务员。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唐志国,律师。辩护人杨秋华,律师。原审被告人张银月,系石家庄市世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无业。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乙,无业。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系河北友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系河北天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娟名、张银月、刘某甲、林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涉嫌犯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洗钱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娟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银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林娟名、张银月、刘某甲、林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连同在案扣押的款物一并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林娟名、张银月退赔未返还的集资人的集资本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审理此案,于日作出(2013)石刑终字第0018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娟名、林某甲、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被告人林娟名从2006年四、五月份开始,采取从银行或者从社会人员手中办理或者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手段,以高额利率为诱饵,由张银月负责大量向公众吸收资金,张银月将非法吸收来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给林娟名,林娟名以此资金办理或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由张银月将汇票付给集资人。林娟名从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等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每八天为一周期,八天后付给支付人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林娟名、张银月在吸收公众资金的过程中,资金链断裂,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聘请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认定,林娟名使用9个银行账户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人民币.94元。张银月使用15个银行账户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人民币.57元,其中转入林娟名使用的9个银行账户人民币元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至案发时,集资人资金人民币元未能偿还,实际报案数为人民币元。二、被告人林娟名归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虚构其被民生银行一男子骗取人民币300万元,其向贾某出借人民币250万元的事实,逃避返还资金。三、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林娟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为林娟名提供其银行账户,并且为林娟名与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等人之间、林娟名与张银月之间,负责接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张银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为张银月提供其银行账户,并且为张银月向公众吸收部分资金,由张银月通过网上银行转给林娟名。四、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明知林娟名向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钱款来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而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并从中谋取利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聘请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认定,林娟名使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从刘某乙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转入刘某乙及其使用的王太东、李青青的银行账户元;从张某甲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转入张某甲银行账户元;从刘某丙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转入刘某丙银行账户元。五、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林娟名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明知林娟名用非法吸收的部分公众存款交给刘某丙购买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刘某丙将林娟名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部分公众存款236万元转入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将该款项转移,拒不返还。六、日,被告人林娟名主动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但其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日晚,被告人张银月、林某甲被群众扭送至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建北派出所,日,建北派出所将张银月、林某甲移送至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日,被告人刘某甲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传唤到案。日,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主动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乙退还3万元违法所得,张某甲退还3万元违法所得。日,被告人刘某丙主动到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2万元违法所得。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2008年11月至12月之间,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林娟名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过转账汇款,金额涉及700余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甲供述其自林娟名处办理承兑汇票,向林娟名打款后林娟名不能支付汇票,其辩称自刘某丙处转走的236万元系林娟名向其偿还的欠款,林娟名仍欠其集资款400万未能偿还,因担心林娟名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能偿还欠款,故其没有报案。就上述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林娟名、张银月、林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王某甲供述,集资人靳海霞、雷锁群、李卫民、吕璞、康彦灵、胡志玉、孙立谦、刘军彩、李再德、赵建峰、周国栓、刘建生、孟伟、潘秋雪、杨会强、张国强、刘建军、司某、曹彦君、严孝斌、王雪强、张向雷、张继顺、陆保刚、孟翠敏、丁博娜、李某甲、贾俊英、张翠军、刘增水、石月会、张国栓、张凤平、司立威、石晓强、王彩强、刘彩欣、王某戊、李某乙、何宴强、杨增强、贾文宣、甘伟、程国辉、司英哲、王东、贾国轻、刘伟松、张军会、许俊霞、何坤然、司小会、马建平、任立新、龚锋、李彩吉、贾彩月、何丽霞、贾俊钗、刘春来、王志军、朱双锁、杜玉坤、张占良、石晓利、甄军辉、魏立坡、王一宁、刘锁娟等人陈述,证人赵某甲,于某,李某甲亮,李某甲,张某乙,董某甲,赵某乙,袁某,王某乙,林某乙,林国永,王太东,王志刚,赵某丙,杨某,沈某甲,沈某乙,李某乙,司某,张某丙,张某丁,贾某,刘某丁,张某丙,董某乙,赵某丁,芦某,赵某乙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娟名、张银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息为诱饵,利用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林娟名涉案金额.94元,张银月涉案金额.57元。二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集资人巨额资金元不能偿还,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娟名在归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虚构被他人诈骗300万元及出借给贾某250万元资金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资金、逃避返还资金的目的,上述550万元应认定为林娟名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对林娟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娟名虽系自动投案,但其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不能认定为自首,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在林娟名、张银月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提供银行账户,为林娟名、张银月负责转账,接收、交付承兑汇票等工作,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甲、林某甲在林娟名、张银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林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林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刘某甲、林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明知林娟名向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钱款来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而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并从中谋取利益,帮助林娟名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与林娟名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起辅助作用,亦系从犯;上述三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刘某乙退还3万元违法所得,张某甲退还3万元违法所得,刘某丙退还2万元违法所得,对上述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虽然曾向林娟名使用的账户汇入过大额资金,与林娟名之间有过资金往来。但其明知林娟名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明知林娟名交付给刘某丙的款项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以林娟名偿还其欠款为由,转移、隐匿该钱款,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甲犯罪行为所涉及的236万元,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对于本案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及冻结、查封的存款及房产,系本案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处理。综合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所起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林娟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被告人张银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4、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5、被告人刘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6、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7、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8、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9、责令被告人林娟名、张银月退赔未返还的集资人的集资本金人民币元。10、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236万元。11、将扣押在案的款物依法处理,将所得款项发还集资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错误。首先其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其将资金均用于了承兑汇票的买卖,是因操作不当而亏损。其次,其确实被民生银行男子骗走了300万元,也确实借给了贾某250万元。不能因为侦查机关没有调查清楚就认定其的陈述是虚假的。二、一审没有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错误。三、原判对其构成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林某甲上诉提出:一、原判认定其明知林娟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为林娟名提供账号错误。案发前,其受林娟名雇佣在林娟名的医药销售处工作,帮助林娟名从事医药销售工作及销售处的其他工作。林娟名让其在银行办理银行卡是为了销售中资金流转方便,其一直以为林娟名使用该账户从事的是医药销售业务,不知道她用该账户从事其它业务。林娟名也没有告诉过,更不知道林娟名用该账户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原判认定其明知林娟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为林娟名与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之间、林娟名与张银月之间接受、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与事实不符。案发前,其一直受雇林娟名从事医药销售工作,而在销售中经常使用承兑汇票,其帮助林娟名向客户接受或交付承兑汇票,一直以为是销售中正常使用的汇票。林娟名没有告诉汇票的用途。三、其还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1、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3、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4、其是初犯。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在本案中具有所起作用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初犯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上诉提出: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有700万元转给林娟名而没有得到应得到的银行汇票,实际上其也是受害人。其是在其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而采取的讨债行为,并非明知犯罪而刻意隐瞒与掩饰。二、原判量刑偏重。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某甲不构成犯罪。其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故意。客观上不具有转移赃物的行为。其要钱是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并不是帮助林娟名将钱款转移。经审理查明: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从月份起,以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且有高额利率回报为诱饵,主要通过原审被告人张银月向社会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张银月将非法吸收来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给林娟名指定的账号,林娟名再用此资金到银行办理或从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及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平均每八天为一周期,八天后再由张银月付给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至2008年12月初案发,林娟名、张银月在吸收公众资金的过程中,资金链断裂,致使集资人人民币万元不能偿还,实际报案不能偿还数额为人民币万元。经审计认定,林娟名使用9个银行账户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人民币23.亿元。张银月使用15个银行账户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人民币19.亿元,其中转入林娟名使用的9个银行账户人民币11.亿元,转入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账户万元,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归案后,虚构其被民生银行一男子骗取人民币300万元,其向贾某出借人民币250万元的事实,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其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以办理承兑汇票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为林娟名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并为林娟名与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等人之间,林娟名与原审被告人张银月之间负责接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并取得报酬。四、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原审被告人张银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为张银月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帮助张银月进行向公众吸收资金、转款、传接承兑汇票等活动,并从中得利。五、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明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向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钱款来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还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并从中谋取利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经审计认定,林娟名使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从刘某乙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转入刘某乙及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王太东、李青青)2.亿元;从张某甲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转入张某甲银行账户1.亿元;从刘某丙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转入刘某丙银行账户万元。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经审计其共通过其丈夫李某甲平及自己的账户给林娟名转款万元用于购买承兑汇票。其中在日至日间,其通过银行柜台和网银给林娟名转款的十笔,共计728万元,林娟名未给其办理承兑汇票直至案发。王某甲在得知林娟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找到林娟名家中,向林娟名的家人索要这728万元。当得知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处还有林娟名用非法吸收的部分公众存款购买的承兑汇票后。其同林娟名的女儿林某乙找到刘某丙,让刘某丙将承兑汇票换成现金后,于2008年12月底将236万元人民币转入王某甲账户,并将该款项转移,拒不返还。七、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日,原审被告人张银月、林某甲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日,原审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日,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日,原审被告人刘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中刘某乙退还3万元违法所得,张某甲退还3万元违法所得,刘某丙退还2万元违法所得。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在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林娟名、张银月在量刑上明显较轻;对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适用缓刑,量刑畸轻;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适用法律错误,应认定为洗钱罪。但未对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提出抗诉。我院发还重审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从新作出判决,对刘某乙延长了缓刑考验期;对刘某丙不但将上一次对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判决中的缓刑部分撤掉,还加重了对其的罚金刑。认定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如下(一)原审被告人的相关供述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相关供述日供述:月份时侯,当时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我找到中国银行的翟伟霞办理了一张承兑汇票。当时是由我在该行以我公司名义开具帐户,存入款项,再由该行给我公司开具等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票据到期后,银行给我们支付了同期票据利息。过了时间不长,有个民生银行的男子主动给我电话,他对我讲可以给我办理期票,可以按4.5%的利率支付给我利息,问我是否愿意同他合作做业务。通过他我开始联系客户做期票。即:先由我联系需要开票的客户,收取他们的资金交给银行,一个星期后银行给他开出承兑汇票。举个开一百万的承兑汇票的例子说就是,客户给我95.5万元的现金,我从95.5万元中扣除开票的手续费作为我的利润后,将余款交给开票人,一个星期后银行的人给他开具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我交给客户。我一般是按开票的票面额的万分之五扣手续费。还有一种方式是开现票,还是举一个开百万元的承兑汇票为例,即:客户当天给我97.6万元,我将钱存入银行,当天给我出具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项业务我从中不挣钱,只是帮忙。我收的钱大部分都办了承兑汇票返还给客户了。其中2006年9月份,我将收上的客户款中250万元左右借给了贾某,至今也没有归还我。日,我用客户的款归还董某乙的借款120万元,归还赵某乙借款77万元。我在开通网银之前没有承兑汇票的帐目,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后,我所有的收款、付款业务都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可以到网上银行下载打印所有的转款记录。我在做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共用过五张银行卡转款。我在无极县农业银行办理了三张卡,分别是:我、赵某甲、曹海叶的户名。我还用我弟弟林某甲的身份证在无极县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我还有一个农行帐户。户名张某乙。我和张银月是合作关系,我和她有口头约定:张银月帮我联系要开票的客户,收开票款再转给我。张银月挣取票面额0.02-0.03%的手续费。我现在不挣钱,还亏损着钱呢。因为从月份以来,张银月给我交来的办理期票的款,我给她办的是现票,期票是比现票利率高,所以越做越亏。因为我前期的亏损(民生银行的那个男的骗了我300多万,贾某的250万多元的借款还不了),资金周转不开,只能做现票。我是从月份开始亏损的,但还做这项业务一是为了讲信誉,二是为了弥补亏损。我没有同张银月对过帐,日,张银月到我家里来找我,告诉我还差9299万元没有办理承兑汇票。我一开始做这项业务是为了挣钱。日供述:我从以下地方办过银行承兑汇票。开始我主动找的是民生银行裕西支行的张某乙副所长,张某乙也是为了吸收存款才有合作的。我给他拉存款,他应该感谢我,我不给张某乙好处。后来我从邯郸也办过承兑汇票,不是找银行直接办的,是找的河北友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部的刘某乙办的。我和刘某乙作的现开票业务,上午打款,下午她就给我开出承兑汇票,是按当时的银行利率返还的点。我把钱打给刘某乙公司,刘某乙她们从银行办理差额承兑汇票,也就是说他们给银行交50万元或70万元的款,银行给他开出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她们用我交给她们的款中的50万元或30万元可以周转半年。还从邯郸的张某甲那里买过承兑汇票,他也在河北友带贸易公司上班,从他那里办的量小,总共下来有二、三千万元吧。在邯郸总共作了多少金额的承兑汇票记不清了,我记得是从07年的冬天开始的。我还通过石家庄国泰医药公司的王某甲介绍认识的河南新乡市一个姓沈的男的,我叫他老沈,王某甲知道他的情况,老沈是倒票的,不是银行,我把钱打给老沈,他给我开票,我与老沈做的业务,都是按当时银行利息返的利,老沈从中怎么挣钱我不清楚。我从河南办票是从2008年3月份开始的,网银上可以查出来,第一笔款是打给的老沈的女儿沈某甲的农行卡上的,在河南姓沈的那里一共办理了多少金额的承兑汇票我记不清了。我在石市民生银行、河南、邯郸三个地方办理的承兑汇票全部交给了我的下线张银月,由她分发给别人,我没有直接给过别人。我在购票过程中一看是我开出来的票,我就不收。因为我收回来后还得交给张银月,怕张银月知道了有想法。我只知道我大约欠张银月9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底欠的是谁的,我不知道,得问张银月,我和张银月没对过帐,对一下帐就清楚了。日供述:我从民生银行、邯郸、河南新乡开出的承兑汇票不是用于真实的商品交易。有一民生银行的男子通过办理承兑汇票骗了我300万元,我现在记不清那人是姓黄还是姓帅了,一点印象也没有了。我是通过我爱人安文志认识的董某乙,我12月份从赵某甲的卡上打给一个叫董某乙的120万元是因为我借了董某乙100万元现金,还用了她一张2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从董某乙的农行卡上直接打入赵某甲的农行卡上的,2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给了张银月,后来我就直接还了董某乙120万元。月份我周转不开,就借了赵某乙80万元,在12月份本应连本带利还给人家,但钱不够了,只打给了他77万元。我从赵某甲的农行卡上支取过现金,但不多,每次支一、二万都是让赵某甲支取。有应酌时就花了。日第一次供述:我从张某甲那里买了有几千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数从赵某甲、林某甲、林娟名的银行卡上能查出来。现在张某甲不欠我的钱和银行汇票。我从刘某乙那里购买了十多个亿的银行汇票,从赵某甲、林某甲和我的银行卡上能查出来。现在刘某乙不欠我的钱和银行汇票。月份我借了赵某乙80万元,现在我还了77万元,现在还欠他的钱呢。我给张银月办理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返给她的利息比银行的高。所以通过银行办理的承兑汇票都是按正常手续办的。我在做这个业务的时侯刚开始时是有盈利的,后来出现了亏损,我为了守信誉,硬着头皮往下作的,这样越做,亏损数额越大,以至到目前现在这个状况。我亏损的这部分钱应该在买承兑汇票的人手里和张银月手里头。因为我给张银月返的利息一般比银行的高出一倍或一倍多。我以前讲过这一点,我从张银月手里收的是期票的款,到期后我给不了人家银行承兑汇票,我只好从别处也就是非银行系统购买现票(银行承兑汇票),购买回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比我收的款要高,这样一来我就亏损了。日第一次供述:2008年8月份我从北京买了一辆白色二手奥迪车,车牌号京G×××××。是用赵某甲的身份证号购买的。购车款是用张银月给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钱。我走的时候车在石家庄东开发区我家院里放着,我把钥匙给了赵某甲。日供述:在我的名下还有一辆红色的飞度汽车,车牌号:冀A×××××。是花5万元从贾增崎手里买的。另外单位在2007年买了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车牌号:冀A×××××。日供述:张银月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钱都打到赵某甲、曹海叶和我的农行卡上了。另外还打到工商银行林某甲的银行卡。我将以上几个卡上的钱都打到河南新乡、安阳、南阳,河北邯郸等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了。张银月打给我的钱我都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我打出去的钱全部都给了我承兑汇票了。回来的承兑汇票我全部都给了张银月。每次承兑汇票出来我都安排于某、林某甲去约定好的地点取票,并告诉他们将取回来的承兑汇票给张银月和其他人。有时候我也取票,并将取回的票给了张银月和其他人。有登记,都是于某和林某甲登记的,登记本由于某保管。日第一次供述:我还和王某甲、赵某丙做过银行承兑汇票,他俩是用农行的卡给我打款,把款都打到我使用的赵某甲的农行卡上、林某甲的工行卡上和我的农行卡上。刘某丙没有给我打过款,我都是从她那里拿票。我从刘某丙那里拿票,但不知道她每一笔从中挣多少钱。我和王某甲、赵某丙总共做了大约有三个多亿的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数额我记不太清了。日刘某乙将应当给我的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转卖以后将29万余元的利息给打了张银月。这1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来刘某乙给我了,我又给了张银月。在我给张银月利息后第二天就把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了她了。日第二次供述:我借过张清欣的70多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当时借她钱的时侯有个口头约定,如还不了她钱就用我的奥迪车先顶一部分帐。在出事之前张清欣老给我要钱,当时我没有钱。她要求把奥迪车开走,我就叫她去找赵某甲把车开走,后来就投案自首了,现在车到底在谁手里我不清楚。日供述:张银月给我打款都是通过网银打的,打到我、赵某甲、黄海叶、于某、林某甲的卡上。经过司法审记张银月共打给我.59元。经司法统计我使用的九个银行卡总的收款额是元。张银月的打款的数额比我的总收款数额少的原因是我和赵某丙、王某甲还做着承兑汇票业务,多出的部分是赵某丙、王某甲打给我的。我把我收到的款全部打出去做了承兑汇票了。都打到了河南沈彦华那里,沈彦华使用的是王志刚的农行卡。还打到邯郸的刘某乙和张某甲、王太东卡上了,王太东和刘某乙是一回事。还打到衡水的几个单位,记不清了。我打出的款全部办理承兑汇票,外面不欠我承兑汇票。我把办理好的承兑汇票全部给了张银月了,我现在还欠张银月的承兑汇票,欠多少我记不清了。每次给张银月的承兑汇票有时是我给,有时是于某、林某甲给。日和6月2日你们提张银月出所与于某及涉案群众代表对帐,结果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欠张银月银行承兑汇票9860万,欠这些钱是因为2006年9月份,贾坤岐从我这里借了250万元以后,我就开始用后边客户的钱办理承兑汇票后先还前边客户的承兑汇票。到了07年亏损就越来越大,基本上就不从银行出票了,我就从市面上购买承兑汇票,市面上购买的承兑汇票都比银行的利息高些,而张银月还是按4个多的点给我打款,我是两头亏,所以才到目前这个状态。当时是收不了场了,也想多作几笔,尽量少亏损,慢慢的弥补亏损额,没想到越做越亏损的多,另外都是无极老乡,不愿意失去信义。我没有算过我总共亏损多少,不过肯定是亏损了,我亏损最多的时侯是08年7、8月份,那时侯作的量也大,有时一天能亏损五、六十万元。不管银行利率怎么变化,我一直按4个点或4个多点收她的钱。也就是说给她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不论我支付银行或上家多少钱,我只收张银月96万元或95.5万元。日供述:我办理好的承兑汇票都交给张银月,也给过刘某甲(张银月丈夫)。刘某甲给我打过款,每次刘某甲打完款以后都打电话告诉我。办好承兑汇票后,一般都是我和于某把票交给张银月和刘某甲。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刘某甲具体负责什么,没有具体分工。有时侯刘某甲也负责打款,也负责收银行承兑汇票。日供述:2008年12份我还给董某乙120万元、赵某乙77.8万元,这是我平时为了周转资金借的董某乙和赵某乙的钱到期后我把钱还给他们了。有时张银月打给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钱不足的时侯我从董某乙和赵某乙那里借来周转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来张银月把钱打给我以后我又把钱还给了董和赵某乙。月份民生银行的人骗了我300多万元。我只听他说他是民生银行的,我没有到他单位去过,我从他那里拿票,我们合作了二十多天,后来他从我这里拿走了300多万元,到现在她没有给我银行承兑汇票,人也不知道去哪了。我给他转的帐,时间太久了从哪个银行转的记不清了。我从老沈那里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事王某甲不知道,我没从王那里买过票。王某甲从我这里办理了大约有1个亿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目前我还欠王某甲四、五佰万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不包括王某甲从刘某丙那里取走的236万元。我和王某甲的关系都不错,我本想等我出去以后再想办法把钱还给王某甲,所以我以前说不欠王某甲的钱。帕萨特小轿车购买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林某甲去办理购买车的手续,具体在什么地方、多少钱购我不清楚。张银月从我这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把钱打到赵某甲、林某甲、曹海叶、于某、张某乙等人银行卡上的钱,他们是知道这些钱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钱。日到12月4日之间张银月总共打给我1.5亿左右的钱,而我只给张银月了6000多万的承兑汇票,那9000多万元承兑汇票到哪里去了我也不清楚。我没和张银月对过帐,具体亏多少我不清楚,以帐为准吧。2006年9月份我借给贾某的250万元钱是我个人的钱。赵某丙从我这里办理了一个多亿的承兑汇票,具体数我也记不清了,赵某丙和王某甲她们俩总共从我这里办理了三个多亿的承兑汇票。日供述:张银月从我这里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时是她自己和我联系的。有时刘某甲也和我联系,不过联系的很少。刘某甲也给我转过钱,转过多记不清了。日至12月4日之间张银月总共转给我1.5亿,我只给了张银月600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其实从月份我就开始亏损了,一直到出事累计亏损9000多万元。不是说一下子就亏损这么多钱。给我这1.5亿的钱我都办理了承兑汇票。其实这1.5个多亿的资金里边包含着亏损的9000多万元,我的可用资金也就是几千万元。我把可用资金都办理成了承兑汇票给了张银月。2006年9月份借给贾某的250万元那是我个人的钱,都是平时我做药品生意挣的钱。日供述:张银月从我这里共办理了多少承兑汇票,依审计为准吧。我收了钱以后就直接打出去办理承兑汇票,票回来以后交给于某,于某那里有几本对外发放的帐本。张银月给我的钱我都办理了承兑汇票。我办理承兑汇票时总共收集了多少资金,这个我没有算过,我所使用的9个帐户上除了张银月的资金,就是王某甲和赵某丙还有其它人从我这里办承兑汇票时给我打的钱,具体办理多少我记不太清了。我所收到的.94元钱全部办理了承兑汇票。我借给贾某的250万元,还有还给董某乙的120万元、赵某乙的77万元,另外还有被民生银行的一名男子骗走的300多万元,这个我以前都讲过了,这些钱都是别人找我办承兑汇票的钱。是不是全部是张银月打给我的我不知道。我借出的这些钱和我还个人的借款另外还有我被骗的这些钱张银月是知道的。我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从什么地方办、通过什么人办理、资金如何转出这些情况我和张银月说过。张银月和被吸收存款人说没说过我不清楚。张银月打给我的资金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我只对张银月一个人。刘某乙、张某甲、沈某甲等人如何办理的承兑汇票具体的我不清楚,我给他们把钱打过去以后,他们给我承兑汇票。刘某乙、张某甲、沈某甲不知道我的钱的来源,我没有给他们说过。亏损的9000多万元,这些钱基本上都返利返出去了。日供述:2008年11月份于某和张银月对帐时,对出我欠张银月184万元,另外说我还转卖了1500万元承兑汇票的事,于某告诉我没有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张银月转给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9400多万元是否有张银月个人的钱。在我出事前我没让我女儿林某乙给我找其它人身份证办理过银行帐号,我也没找过其它人的身份证办理过银行帐号。日供述:我是从月份开始做承兑汇票业务的,亏损是从月份开始的。我是2007年7月份开始与张银月合作做承兑汇票业务的。我从银行办理的承兑汇票每一笔和第一笔的承兑汇票的点数也不一样,都是根据当时银行的利率走的,最低的时侯是2.7%,最高达到4.5%。邯郸的刘某乙、张某甲手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我不知道她们从哪里办理的。我是直接从刘某乙、张某甲手中购买的,每一笔的点数也不一样。当时有2个点的,也有3个点的,每一笔的具体点数我记不清了。河南的沈某甲手中的承兑汇票我也不知道她从哪里办理的,我是直接从沈彦华手中购买的,每一笔的点也是不一样,和邯郸的刘某乙、张某甲手中购买的差不多,具体点数我真记不太清了。我从刘某丙手中购买的承兑汇票也是按市场价购买的,和邯郸、河南拿的票也差不多。具体点数我记不清了。我是按4个点或4个多点给的张银月的。其实早就已经开始亏损了,我是收不了场了。我收了别人的钱,七、八天后必须给别人承兑汇票。我只能从市面上高价买进现票低价给张银月。这么以来我每做一笔100万的承兑汇票就亏损2万元左右,这么做只是为了讲信誉、要面子,让他们想信我有实力。我没有想到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是按4个点或4个多点收的张银月的钱。张银月按几个点给客户手中收钱我不清楚。张银月应该挣的是手续费,她从客户那里挣不挣点数我不清楚。刘某乙、张某甲、沈某甲、刘某丙等或其它人不欠我承兑汇票了。日供述:我把承兑汇票给张银月和王某甲、赵某丙。我和王某甲、赵某丙她俩个做承兑汇票业务是在和张银月做承兑汇票之前就做着承兑汇票业务。后来出现亏损以后王某甲一直和我做着承兑汇票业务;赵某丙和我做了一段时间后,她就不做了,我和她俩做承兑汇票业务,也是亏损着做的欠赵某丙的钱我用后面收上来的钱都还给了赵某丙,现在我不欠赵某丙钱了。日供述:2008年11月份于某和张银月最后一次对完帐以后,张银月总共给我多少钱,以你们审计为准吧。日(含21日)张银月给我转款数经过司法审计为元,这些钱我大部分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了,一小部分我还了借款。具体办理了多少承兑汇票我记不清了,大约有七、八仟万的承兑汇票。经过核实于某的“承兑汇票记帐册”自日至日总共办理了683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让于某从给张银月的6830万元的承兑汇票中又拿出930万元,这930万元中的承兑汇票一部分给了王某甲,其它的我记不清了。日供述:日至12月5日张银月总共转给我元,我只给张银月办了6830万元的承兑汇票,剩余的钱不是在这么短的时间亏损的,实际上我一直都在亏损,累计亏损这么多,我手中始终有张银月办理承兑汇票一期的钱,一直到案发最后有这么多承兑汇票给不了张银月。日供述:于某和张银月对完帐以后从日至12月6日这一段时间我转出去元,其中有4021786元钱还了个人的借款,剩余的元我都买了承兑汇票了。我购买的这元的承兑汇票都回来了,这些票我全都给了张银月了。于某和张银月对完帐以后从至12月6日我总共给了张银月6830万元的承兑汇票,而剩余的那些承兑汇票我都亏损了,我是用张银月给我买期票的钱购买成了现票了,只要是资金链不断我永远也显示不出亏损来。2、原审被告人张银月的相关供述日第一次供述:2007年7月份我公司同事林娟名找到我,说她能找到承兑汇票,有人买这些承兑汇票,你帮我收一下钱。她按我收到钱的万分之五给我好处费,我当时就同意了,事后林娟名就通知买承兑汇票的人将钱分别汇到我在农业银行和平支行和工商银行车站支行的两张银行卡上。如果是汇到工商银行卡上的钱我就汇到林某甲在工商银行的卡上,如果是农业银行收到的钱我就汇到赵某甲在农业银行的卡上。林娟名让我这么汇的,林某甲是林娟名的弟弟,赵某甲是林娟名丈夫的司机,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将买承兑汇票的钱汇给林某甲、赵某甲后7-8天左右,林娟名就将开好的承兑汇票给我,我再将票给买承兑汇票的人。买承兑汇票的人都是我们无极县老乡,全都是在石家庄经营医药生意的人,林娟名是按承兑汇票金额扣除4%左右(根据银行利息定)的金额收取卖票钱。现在林娟名不知去向,电话关机。我没有按收到的钱将汇票给购票人。现在还有9800多万元只收了钱没有给承兑汇票。我收的钱都交给林娟名了,林娟名没有给我承兑汇票,欠我980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日第二次供述:第一次我用我自己的钱办的,林娟名把承兑汇票给了我,我就把钱兑了出来,后来我又增加了点钱又试了试,这样一来我看还行。林娟名说你也可以收取别人的钱。我按4%给你,你再按3.95%给别人,你从中也挣点钱,这样一来做承兑汇票的量越来越大。我负责给她找钱,她给我出票。她按4%给我,我再按3.95%给别人,我从中挣万分之五。日供述:我每个星期与林娟名那一个叫于某的小伙子对一次帐,我把所有的承兑汇票(本周)都复印好后,在复印件上写明“实收XX”签名,写日期,后交给于某保管,我把承兑汇票的原件拿走。我回去后客户从我这取承兑汇票时我让客户再给我把承兑汇票复印一下并签名,由我保存。自2008年10月份左右我就用电脑开通了网上银行,用的是农行的卡,我用过两张,中间换了一次,卡号我记不清了,都是我的名字开的户。电脑上存着打款的记录。客户从我那里取承兑汇票时留的复印件和电脑在,你们可以找一下我外甥李某甲亮,他帮我记帐,他知道在哪。我的帐记的不太全。因为有时客户从我那取承兑汇票时我没让他们签字。日供述:我给别人办理承兑汇票是按万分之五的比率办的,也就是给他们办理1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从中挣50元。林娟名的承兑汇票怎么来的,她从中挣的什么钱我都不知道,我只是把收上来的钱扣除万分之五后全部打给她。我给别人讲我这里信誉挺好,可以正常出票。我就把返点告诉他们,他们把返点扣下,再按比率给我把钱打过来,我把钱再打给林娟名,第八天林娟名就给送来承兑汇票。我和林娟名从07年的7、8月份开始合作的,共做了多少金额的承兑汇票从银行可以查出来,他们都是从银行给我打的款,我给他们提供了几个帐号,从银行查这几个帐号就可以查出来总共做了多少钱。这几个卡后来有四个办理了网银业务,网银业务一般由李某甲亮操作。我说不上来我从中得到多少,从我的银行卡上算出来总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就应是我得的利。我与林娟名合伙经营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经没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我不知道。也不知道从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的流程,因为我没有办理过。因为出承兑汇票的不是林娟名一个人在出,石家庄有好多人也在办理承兑汇票。我所办理的所有承兑汇票的利息不是按当时银行利息办的,肯定比银行的当时利息高得多。从我的记帐本上看,林娟名欠我9600万元的承兑汇票。9600万元中减去3.8%的利息就是实际欠我的钱,后来利息降了,林娟名给返的利息有3.8的也有3.7的。就按3.8的利息算吧,应该是元。还有一个支付他们利息的帐本是用胶带扎着的,这上边都记载了我给他们返的利息。我帮别人办理承兑汇票,他们不要票那么我再卖出去,这个情况还不少。他们委托我给他们卖我才给他们卖。比如说某人96万元办的承兑汇票,他不要承兑汇票了,他再以98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他就从中挣2万元钱。日供述:日到案发林娟名总共给了我59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给林娟名总共打款是元,减去林娟名给我的5900万元的承兑汇票折合人民币5675.8万元,林娟名欠我元。承兑汇票转换成人民币,3.5%、3.8%的比例是不是当时人民银行的规定我不清楚,是林娟名让我按几个点收款我就按几个点收的款。日供述:日你们收到我爱人刘某甲提供的3页人员名单还附有一些数字,这些是客户给了我钱让我办理承兑汇票,我欠他们承兑汇票的记录。记录总共欠客户9840万元承兑汇票。这9840万元的承兑汇票折合人民币是元。日供述:林娟名让我直接往张某甲、张某乙、于某的银行卡上打过钱,我的银行卡上有显示。日供述:我是2008年9月份在石家庄北二环宝马专卖店购买的宝马车,我只付了首付款13万多元钱,剩余的钱都是我贷的款。我给刘涛在北京世纪显城兴业园购买的25号楼2-1102室的房子也只是付了首付款30多万,其余的钱是贷款。日我从工商银行卡上转入的310681元是我给儿子刘涛购买房子的首付款。日供述:客户找我办理承兑汇票时将钱打给我以后,没有没办的。我就全部都打给了林娟名办理了承兑汇票。是我让客户把钱打入刘某甲的帐号上的。我给客户办理承兑汇票时没说过通过谁办理的。林娟名没告诉过我办理承兑汇票亏损过。是我让客户将钱打到刘云肖、李某甲、李某甲亮的帐号上的。刘云肖、李某甲、李某甲亮他们不知道我的钱的来源。日供述:以前我统计欠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数折合成人民币元,而根据客户来报案时统计的钱数为元,多出来的钱有我的1300多万元,另外还有我亲戚们的钱,他们有的没有报案。日供述:周一至周五我每天都给林娟名打款,打款后几乎都是第八天给我承兑汇票。我基本上是按4个点给林娟名打款,我再按3.95个点给客户,我从中挣0.05个点。我不知道我做了多少钱的业务,我业务金额的万分之五就是我挣的钱。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的相关供述日供述:我在石家庄世源医药公司负责药品销售。我姐林娟名负责药品采购,08年的6、7月份开始作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就是张银月把他办理承兑汇票的钱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我再按我姐林娟名的指意打往各处,我姐让我打到哪里我就打到哪里。一般是打到民生银行裕西支行;还打到安阳商业银行。这两个地方打的多些。钱打出去以后一般一个星期,承兑汇票就回来了,送票的人我不认识,是林娟名告诉他们我的电话。他们打电话与我联系,约好地点见面后把票交给我。我把票复印了,张银月在复印件上签字后,我把票直接交给张银月。我姐坐承兑汇票的业务代表她个人,公司不知道。公司不知道我还干是因为感觉这事情有利可图。作一张承兑汇票能挣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姐只是每月给我5000元钱。我在公司干也是给我姐打工,我姐是挂靠在公司,不论是干什么都是我姐安排的,她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我只负责给她们打款,收银行承兑汇票,送银行承兑汇票,具体给张银月返利多少我不知道。我自己没有投资办理过银行承兑汇票。我的银行卡号是多少记不清了,是从无极县工商银行办的。日供述:林娟名说做药品生意没车不行,她叫我用我的名子购买一辆车,日,用219800元购买的。是用我卡上的钱购买的,我姐说我卡上有钱,我不知道钱是谁的,应该是林娟名给我打的吧。现在这车在王某甲那里了。日王某甲说我姐欠她的钱,她要求先把车开走顶她的欠款。日供述:林娟名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让我们把银行承兑汇票给谁我们就给谁。大部分都给了张银月,也有的给了刘某甲、李某甲亮。给刘某甲时一般的是有李某甲、李某甲亮和张银月在场,刘某甲还到我的办公室去拿过银行承兑汇票,我们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先复印,他们取票时在复印件上都有签字。刘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工作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刘某甲取过银行承兑汇票,另外他还给别人分发过银行承兑汇票。日供述:林娟名使用我的银行卡时,往我的银行卡里打钱我知道钱的来源,是张银月往我银行卡上打的钱。张银月打给我卡上的钱是找我姐办理承兑汇票的钱。4、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的相关供述日供述:2008年初,林娟名找到我爱人张银月说:“你们用不用承兑汇票”。我爱人说:“用,你那里有吗?”,林说“有,你们用多大数额的,伍万元、拾万元的都有。”。我爱人问林说有多少利息,林娟名说:“按国家利率而定。”当时定的是3个点,3%的利率。当时我们正急需用钱,就答应用林娟名一张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林娟名说:“你先把十万元打到我的农行卡上,一周之后我就给你一张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另给你3000元的利息。”记不清是哪一天了,当时我给林打了十万元钱,过了七天林给了我一张十万元的承兑汇票,又给了我3000元的利息。我拿十万元的汇票支付了的货款。后来,林又多次给我爱人打电话说:“这承兑汇票没问题,用承兑汇票挺合算”。我们也相信林娟名,又用了她几次承兑汇票,这样一来我进药的价格就降下来了。同比别人进同样的药便宜了许多。同行们就问我为什么,我就说现在进药都用承兑汇票,许多朋友就让我替他们按排银行承兑汇票,我不给他们办,只有亲戚关系我才帮他们办理。知道的人多了,都来求我们给他们办,石家庄许多医药界都也办理承兑汇票,后来有人找上来了,我就给他们办理,程序和以前都一样,运转也比较正常。到了日,林娟名按返款周期就不能正常返款了,自从日至日,我总共给林娟名三个银行卡上打了1.4亿人民币,期间林娟敏给了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约6400万元,还有9600万元没有返还。到了日我们好多人来石家庄找林娟名就找不到了。我帮办理承兑汇票的人有一百人左右。日之前运转很正常,到底有多少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多少我记不清,从银行卡上可以查出来金额,林娟名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有从邯郸开的、有从河南开的,有从衡水开的,那儿的都有。通过我们办银行承兑汇票的人都有个名单。自08年至今我共投进去元,林娟名应该给我1360万元的承兑汇票,可还没有给,连人都找不到了。我给别人办理承兑汇票从中有万之分五的好处,办理承兑汇票的人都与我爱人张银月联系。5、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相关供述日供述:我到公安机关来投案来了。我听说你们在找我,可能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事。我认识林娟名。2008年9月份我做钢材生意时,客户付给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我又急需想变成现金,这时听朋友说石家庄的林娟名需要银行承兑汇票,我就给林娟名打电话问她需不需要,林娟名说需要,从此我们就认识了。林娟名从我手中买过大约一个多亿的银行承兑汇票。我不知道林娟名打给我的钱是哪来的。这些钱我都给林娟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了。我现在不欠林娟名的钱和银行承兑汇票,我们都清了。林娟名每次需要银行承兑汇票时,我首先从市场上先找好银行承兑汇票,林娟名把款打到我农业银行卡上了。我再把款打给别人,从别人手中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再把票给林娟名。我从中获利不多,100万承兑汇票里挣200-300元钱。我前期跟林娟名做承兑汇票时是挣点钱,但到后期我纯粹是给林娟名帮忙了,林娟名就给我了一点跑路费,在做承兑汇票期间我总共获利也就是3万元左右。日供述:林娟名打给我的钱我都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了,我从河南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大约有6、7千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还有一部分从邯郸市场上办理的,办理好银行承兑汇票后都交给了林娟名。从河南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按当时银行的利率结算的,每笔和每笔都不一样。我每给林娟名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林娟名给我300元左右,到后期我就是帮忙了。我总共也就是挣了3万元左右。日供述:林娟名从我这里拿承兑汇票的点数每一笔和每一笔都不一样,当时一天一个变化。低的时侯有1.7个点,最高的时侯也有3个多点。我100万承兑汇票里挣200-300元。6、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的相关供述日供述:我和林娟名都做承兑汇票业务,她从我这买过承兑汇票。2008年下半年,开始因业务需要,我到她那用面额大的承兑汇票换她面额小的承兑汇票,后来她就开始从我这里买承兑汇票。我只记得2008年11月底,林娟名分三次购买了我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林娟名打电话让我把前面办的100万元承兑汇票给了于某;200万元承兑汇票都给了张银月,后3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还没算清。日左右,林娟名的女儿贝贝和王某甲来找我说林娟名出事了,要求我把欠林娟名的300万元的承兑汇票退成现金,当时承兑汇票还没出来,我就给厂家打电话把承兑汇票给退了,到了当月月底,林娟名的女儿贝贝和王某甲来找我时拿着林娟名写的一张让我把286万元钱给她的女儿贝贝的条,贝贝说她正在上学,怕公安局找她。要求我把钱打到王某甲的卡上,开始我们不同意,后来贝贝哭了,坚持要打到王某甲的卡上,后我没办法就于日把236万元打到王某甲的卡上了。林娟名买我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实际给了我286万元,办承兑汇票都有折扣,我是按承兑汇票面额的4.6%至4.7%给的她折扣,所以她买我3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我286万元就行了。如果她要的是现票我是按2%左右的折扣给的她承兑汇票。剩下的钱,在日,一个叫景波的抢了我5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们给他要票时他说张银月欠他50万元的承兑汇票,所以这5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们已把这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冻结了)一直没给我。我给林娟名的承兑汇票都是从山东省烟台市的买来的,我把钱都打到该公司帐户上,开始我从该公司进过药品,大概从2008年5月份我就只从该公司买承兑汇票而不从该公司进药了。我和该公司购买承兑汇票没有合同和协议,也没有收据。我和林娟名除了办承兑汇票没有办过别的业务。我还卖给过别人承兑汇票,卖给谁、买了多少,因为都结清帐了,所以也记不清了。其提交的林娟名女儿贝贝打给其受到2360000元的收条。时间是日。其提交的林娟名(林建敏)给刘某丙的条(内容为:俊茹:见条请把欠款贰佰捌拾陆万元整给女儿贝贝。林建敏;日)及刘某丙给王某甲236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日期:日。其称被景波抢走的5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日供述:我到公安机关来投案来了。我听说你们在找我,可能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事。我认识林娟名。我们是乡亲。记不得那一天了,林娟名给我打电话说她是做医药生意的,需要银行承兑汇票,问我能不能帮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我说可以,不过得先把款打过来。林娟名从我这里办理了有5、6千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我是从市场上买的。你们审计的我总共帮林娟名办理了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我没有记账,差不多吧。我基本上不挣钱。就是每办理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林娟名给我100或150元钱。有时林娟名还不给。总共挣了3万元左右。我不太清楚林娟名打给我的钱是哪来的,她说是做药品生意用。现在我不欠林娟名的银行汇票。我们是一天一清。7、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的相关供述日供述:我今天是来投案来的,听说公安局找我,可能是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事。08年4月份,我不知道林娟名怎么知道了我的电话,后来就认识了。林娟名给我打电话说她是做医药生意的,需要银行承兑汇票,问我能不能帮她办理。我说可以,不过得先把款打过来。她在我这里办了五、六千万的承兑汇票,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的承兑汇票不是直接从银行办的,是从市面上买的。我基本上不挣钱,就是每办理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林娟名给我三、四百元,有时林娟名还不给。总共挣了两万元左右,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公司给供货单位开出的承兑汇票,这些供货单位愿意要现金,不愿意要承兑汇票。我就将这些承兑汇票帮他们卖掉,换成现金。公司不知道我这种做法。上个月你们在邯郸冻结了公司和我个人的帐户后,公司才知道,公司知道后把我开除了。我不太清楚林娟名打给我的钱是哪来的,她说是做药品生意用。我不欠林娟名的承兑汇票,我们是一天一清。林娟名每次都是将款打入我的2张农行卡上。我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不清楚国家是不允许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供述:林娟名打给我的钱我都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了。我一部分是通过河北友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的,另一部分是从邯郸市场上购买的。我还用王太东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是农行的。林娟名往王太东的卡上也打过钱。我让闫晓伟从河南给我买过几百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日供述:林娟名从我手里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时都是转帐把钱给我的。转到我的两张农行卡上和王太东、李青青的农行卡上了。往李青青卡上转了多少钱我没有统计过。李青青不知道转钱的事。转到李青青卡上的钱我都给林娟名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李青青的卡由我来保管。没有往其他人的银行卡上转过钱了。我不欠林娟名的承兑汇票了。日供述:林娟名从我那拿承兑汇票每一笔和每一笔都不一样,当时一天一个变化,低的时侯有1.7个点,最高的时侯也有3个多点。我从别人手里拿来的承兑汇票每100万承兑汇票我挣100多元,到了后期我就是给林娟名帮忙,林娟名就是给了我一点跑腿费。我认识李青青,用过李青青的银行卡,林娟名往李青青这个卡上转过钱。我现在不欠林娟名的承兑汇票或钱了。我们都结清。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的相关供述日供述:我和林娟林是老乡,2005年认识的,2008年下半年开始从她那买承兑汇票。记不清买过多少了。我在购买药品时用承兑汇票付款,可以挣其中的利息。每次都不太一样,大概是按4%的利息购买的,即我给她96万元,她第8天给我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用我的工行卡和我爱人李某甲平的农行卡转的帐,转到赵某甲和林某甲的卡上了,这是林娟名给我的帐号。都是林娟名那一个叫于某的给我承兑汇票。林娟名没买过我的承兑汇票。开始买的汇票都结清了,日至12月4日共给她打了700多万元。我是日左右知道林娟名被抓的,当时我认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给不了钱,我想让她出来以后再给我钱。我认识刘某丙,她是我老乡,与她没有业务往来。我从刘某丙那拿的是林娟名在刘某丙那买承兑汇票退回来的钱。因为我听说林娟名被抓后就天天找林娟名的老公安文志,后安文志和他的女儿贝贝说刘某丙那还有一部分别人给林娟名买承兑汇票的钱,说先给我一部分。大概是日后的一天安文志、贝贝和我一起就找了刘某丙一次,当时刘某丙说钱已经打走买承兑汇票了,如果要钱得通知对方退回来,要等几天。2008年12月底我和安文志、贝贝又一起找了刘某丙,这次刘某丙把236万打到我的农行卡上了。我把这钱给了我姐夫付兵安了,我们原来合伙做生意,现在他撤股不干了,我把钱给他了。日供述:我总共从林娟名那里办了1个多亿的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数我记不清了。利息大概是按4%,每次都不太一样,我给她96万元,8天后她给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时侯市场上的点位比我付给客户的点位高时我就把银行承兑汇票卖了,再付给客户现金,我从中挣点利。我从刘某丙那里也办过银行承兑汇票,另外林娟名被抓以后,我还从刘某丙那里拿过236万元。是我让林娟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林欠我的钱,林娟名当时应该给我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折合成人民币应该给我286万元,她让我从刘某丙那里取钱,说是刘某丙欠她的钱。可是刘某丙让别人抢走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来刘某丙只给了我236万元。林娟名出事以后,她弟弟林某甲说林娟名还有一辆灰色的帕萨特车,让我把车开走用来抵林娟名所欠我的钱。日供述:我从林娟名那里购买承兑汇票时把钱都打到了林娟名、林某甲、曹海叶、赵某甲,林娟名还叫我打到邯郸的刘某乙、张某甲的银行卡上过,是林娟名提供的银行帐号让我往上打的钱。我总共办了大约1个多亿的承兑汇票,我没有算过。我没有帮别人从林娟名那里购买过承兑汇票。从林娟名那里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钱都是我做药品生意的货款。做药品生意的都是为了方便,就从市面上购买承兑汇票,很少有从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的。林娟名是通过我介绍认识河南的老沈,但是我不知道林从老沈那里购买承兑汇票。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提交的在日至日间,从银行柜台和通过网银给原审被告人林娟名打款十笔,共计728万元的转账凭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柜台5笔、网银5笔。记录的转账时间、数额、笔数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提交的转账凭证复印件相吻合。(二)集资人证言1、集资人靳海霞、雷锁群、李卫民、吕璞、康彦灵、胡志玉、孙立谦、刘军彩、李再德、赵建峰、周国栓、刘建生、孟伟、潘秋雪、杨会强、张国强、刘建军、司某、曹彦君、严孝斌、王雪强、陆保刚、张向雷、张继顺、李某甲、丁博娜、孟翠敏、张翠军、贾俊英、刘增水、石月会、张国栓、张凤平、司立威、王某戊、石晓强、何宴强、杨增强、贾文宣、甘伟、程国辉、司英哲、王东、贾国轻、刘伟松、张军会、许俊霞、何坤然、李某乙、司小会、马建平、任立新、龚锋、李彩吉、贾彩月、何丽霞、贾俊钗、刘春来、王志军、朱双锁、杜玉坤、张占良、石小利、甄军辉、魏立坡、王一宁、刘锁娟、王明斗、贾玉珍、刘建永、景波证言证实:这些人都将钱给了张银月用于办银行承兑汇票,但张银月没有办及具体的损失情况。2、集资人王彩强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其在银行办理承兑汇票时认识了林娟名,林娟名说她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先给办理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七天后给其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返给百分之四的利息,日其按林娟名的要求通过把20打入赵某甲的农行卡上。日其找林娟名取承兑汇票时,已经联系不上她了。(三)证人证言1、王成、李彩吉、王志军、周国栓、杨增强证言:日杨增强、周国栓、李彩吉、王志军、李新年在刘某甲家翻帐时,周国栓从网银上翻出来汇入山东的476000元钱,我们就问刘某甲这是怎么回事,刘某甲说钱已经打到山东了,现在还没有给银行承兑汇票。刘某甲领着四个代表杨增强、王成、王志军、李新年到中华南大街北国超市门口把票取了回来。取回来以后我们谁保管也不合适,最后就把刘军叫了过来,经过我们商量后,决定委托我们的代表刘军来保管这一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刘军拿了银行承兑汇票以后就不露面了。我们给刘军打电话问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怎么分配,刘军说他把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给经侦支队。2、赵某甲的证言:我现在在无极县地税局当司机,给该局的副局长安文志开车,林娟名是安文志的妻子。月份的一天,林娟名找到我向我借用身份证,接着她让我跟着她到无极县农业银行营业厅,用我的身份证以我的名字办理了一张农行白金卡。林娟名对我讲说是做业务用,具体做什么业务我也不清楚。卡办好后林娟名就把银行卡和该卡网上银行的相关手续都拿走了。有时侯安文志就派我给林娟名开车,林娟名有时让我用以我名义办的那张银行卡帮她支取现金时,那张银行卡就在我手中保管,林娟名用这张卡做什么业务我不知道。日,林娟名让我打电话说以我名字开的那张银行卡不用了,她让我到银行把那张银行卡销了户。销户当天,林娟名指示我将一百二十万元转帐给一个叫董某乙的农行帐户,剩下的余额七十多万元转到林娟名的农业银行白金卡上了。3、于某的证言:我是给林娟名打工的,有时林娟名安排我到民生银行裕西支行找张军飞拿承兑汇票,有时让我到裕华路高速路口等人拿票,后来还去过河南、邢台高速路路口拿过票。拿到的票大部分都给了张银月,也有的给了刘某甲、李某甲亮。共记录了七个本子。不一定全,总金额大致是万元。十月份之前基本是从林娟名手中给的承兑汇票,十月份后刘俊如往公司送过承兑汇票,邯郸刘某乙也往公司送过承兑汇票。林某甲在石家庄市世源医药有限公司是业务员,和我一样除了做药品业务外林娟名也安排他取承兑汇票并分发下去。今年5月份林娟名让我找民生银行的张军飞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一张民生借记卡,林娟名知道这个卡号,她安排别人往这个卡上打款,款到卡上后有短信通知我,林再安排我到民生银行找张军飞,他把我卡上的款办成我个人的存单并让我签字,办完后张军飞给我一张承兑汇票。我签字时问他没事吧。她说没事。承兑汇票上的数额比我签字的存单上数额大,到底大多少我记不清了。现在生民银行借记卡上还有49万多元。我把卡带来了,交给你们吧。打入我卡上的钱,除了转存后办理了承兑汇票以外没有提现或转存到其他地方。刘某甲具体说他参与没参与我不清楚,张银月不在的时侯刘某甲收过承兑汇票。具体谁往我卡上转的钱我不清楚,我卡上有钱了,林娟名就通知我到民生银行去等着拿承兑汇票,我拿到承兑汇票以后林娟名叫我把承兑汇票给谁我就把票给谁送过去。4、李某甲亮的证言: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都在张银月那里保管,我不知道她使用我的银行卡并往我的卡上转钱。因为张银月是我妗子,平时我经常装车送货,我怕把身份证和银行卡丢了,所以我就放在张银月那里由她来保管。5、李某甲的证言:于某经常到我们办公室去和张银月念叨承兑汇票的事,有时侯于某还拿着一个本子,他们应该是核对承兑汇票的帐目,具体核对的数目我不太清楚。最后一次于某到我们办公室应该是2008年11月份的20几号吧,他们对的大约是2008年11月下旬以前的帐吧。好象是他们都对清了,具体数字我不清楚。6、张某乙(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的证言:2007年4月份通过当时建设北大街支行的客户经理焦真真介绍认识的林娟名,焦介绍说林娟名是她一个很好的客户,可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帮助吸收存款。后来林娟名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时找我签字,我们就认识了。林娟名当时与焦真真做业务的条件是免去办理承兑汇票每笔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她和我谈时要求条件再优惠些,我为了完成单位任务指标,只好答应她把营销费奖励再返给她。我当时给林娟名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利率是按当时的银行利息办理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要求是:申请人必须从银行开立帐户,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写出申请,还要提供真实的经营合同,经过审批后才能办理。这些林娟名都给我们银行提供了,有备案。我们办理的是低风险业务,不用每次都提供这些手续。也就是说我们先把他们的款收进来后才给他们出承兑汇票。林娟名让她的会计于某在我们民生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林把办银行汇票的款打入于某的民生银行卡上,然后从银行再办成半年期限的定期存单留在银行作质押。再填写一份银行承兑协议,加盖他们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我们就给她出承兑汇票。林娟名往我的农行卡上打过款,她给我打款都是在银行快下班时,而她又急着要票时打的,林的银行卡是农行的,要是从她的农行卡上直接打到于某的民生银行卡的话,需要好几天才能转到民生银行,打入我的农行卡上,我再给她办理成银行本票后可直接转入于某的民生银行卡上,这样快些,节省时间。林通过我总共办理了三、四千万的承兑汇票吧。7、董某甲的证言:我给贾某开车时认识林娟名的。我办理了一张农行卡,有时贾某也用我的卡往上打款,后来林娟名对我说用用我的农行卡,当时我的卡上没有钱,我就把卡给了林娟名,林娟名往我的卡上打过钱,打过几次、多少记不清了。林娟名打到我卡上的钱都给贾某了。也给过贾好几次现金,每次有三、五万吧。贾某将林娟名给他的钱都赌博给输了。贾某和林娟名一起玩过牌九,玩的挺大的,输多的时侯有几十万。8、赵某乙的证言:2008年9月底,林娟名向袁某说想借80万,当时袁没钱,袁就说让我借给林娟名点。袁说就算是他借我的,每个月给我两三万的利息,第二天我给了袁80万元现金。林娟名是2008年12月还给我的钱。当时袁某给我联系的,因为当时我没有时间,我就叫袁某给我父亲联系,他和我父亲联系后,我父亲把农行的银行帐户发给他,最后转到我父亲赵贵锁的农行帐户上77.8万元。9、袁某的证言:2008年9月份,我和赵某乙在做足疗时,林娟名找我来了,林说想借100万元,当时我没钱,正好我和赵某乙在一块做生意,赵某乙和林不是太熟,我说你有钱就借给她点,有我在这里没有事。过了一两天赵某乙在西南丰村头给了我80万元的现金。当时我给她打电话她说她在市里面,到了下午在城南洗车场给林娟名80万元。2008年12月份林娟名打到赵某乙农行帐户上77.8万元。现在没还清我的钱,她还欠我2、3万元。10、王某乙的证言:我在08年7月份开始给林娟名找过近三千万元的承兑汇票,出票人有山东的,有山西的,有衡水的,也有从我妯娌张银月那里拿的。哪里的都有,从市场上倒承兑汇票的人手里买来的。我不挣钱,都是帮忙。我和她爱人安文志的关系不错,帮了林娟名的忙,就等于帮了安文志的忙,所以我从中就没有挣她的钱。11、林某乙的证言:林娟名是我妈妈,2008年12月她出事之前给了我一张写着让给我286万元的条。说是刘某丙欠我妈的钱,让我找她去要。然后把这些钱给了王某甲。因为我妈欠王某甲700万元。为什么只给了王某甲236万元我也不知道,因为是王某甲和刘某丙谈的。12、王太东证言:我不认识林娟名也和她没有经济往来,2008年我弟妹刘某乙借过我的身份证,她用我的身份证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我从来没有用过这个账户。13、王志刚证言:我不认识林娟名,沈彦华、沈明起拿我的身份证办过银行卡,卡由他们保管,他们是做药品生意的,做药品生意需要承兑汇票,他们可能是用我的卡做承兑汇票用,林娟名往我的卡上打的款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没有办理过银行承兑汇票。14、赵某丙的证言:我从林娟名那里办过银行承兑汇票,我用冯中锁的农行卡往林娟名的卡上打过钱。部分承兑汇票是我公司自己用,有的公司需要承兑汇票了就给我打款,让我帮他们办。我收款没有固定的比例,有高点的,也有低的,林娟名向我要多少,我就和他们要多少。单位让我办理的都支付了本单位的货款,个人让我办理的都是个体户,他们的银行承兑汇票也用于他们的生意中。我从中挣点手续费,100万银行承兑汇票我挣400元的手续费。我从林娟名那里办理了大约有一个多亿的承兑汇票,我从中总共挣了4、5万元左右。林娟名现在还欠我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5、杨某的证言:林娟名从我单位拿过八、九百万的承兑汇票吧,她都是把钱直接找到我的农行卡上。因为我是单位的出纳,为了工作方便就用我的身份证开的户。打入我的农行卡上约1千余万元的人民币是因为2008年6月份林借了我单位500万人民币,剩余的是林娟名从我单位拿的承兑汇票。我们给她一百万的票子,她给我们九十七万二千元人民币,我们主要是为了变现,我们不挣钱还赔钱。16、沈某甲的证言:王志刚是我姨夫,我用了他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农行卡,林娟名给我转钱用的。我和林娟名做了大概有1.6亿的银行承兑汇票。我是从郑州一家投资公司拿过来的,拿票都是按当时银行的利率拿的。我和林娟名没有固定的比例,我每做100万元的承兑汇票林娟名给我1000元的跑腿费,有时林还少给有时还不给。我总共挣一、二万元钱。17、沈某乙的证言:08年9月份林娟名和我联系,她让我给她办理承兑汇票,联系上后我就得××,身体一直不好。就让我女儿沈某甲和她联系,具体她们做了多少我不清楚。18、司某的证言:我从张银月那里办银行承兑汇票时,交钱后一般都是八、九天给承兑汇票。一般主要是张银月、李某甲亮和刘某甲给我银行承兑汇票,有时侯刘某甲还帮着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刘某甲还给我们讲他是直接从银行里办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问题,银行直接找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我们每次去刘某甲都是这样给我们讲的,刘某甲给我们讲他的药品生意就不做了,他就弄银行承兑汇票了。大约在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去张银月那里拿银行承兑汇票时刘某甲正在往车上装货,他那时就已经开始往外转移财产了。19、张某丙的证言:我以前就认识林娟名,她从我这里借了70万,没有打借条。因为林娟名欠我的钱,我又找不到她,所以我就把她的奥迪车开走抵帐了。我是从袁某手里把车开走的。林娟名同意让我把车开走的。我认识刘某丁,06年春天我从刘某丁那里借过50万元钱,这50万元钱现在还给她了。2008年12月份刘某丁给我要钱,正好林娟名也欠我钱,我就往林娟名要钱,她同意还我钱。我就让林娟名直接把钱转到刘某丁的卡上了,转了52.5万元,多出来了是给刘某丁的利息。林娟名借了我70万元,现在还欠我17.5万元。20、张某丁的证言:月份林娟名从赵某甲卡上转入我卡上的30万元是贾某还给我的借款。大概是在2008年贾某和林娟名一起去找我借的钱,当时是林娟名需要钱,我并不认识她,贾某借我的钱其实是给林娟名借的钱。当时贾某给我打借条了,贾某还给我钱以后就把借条要走了。是贾某让林娟名将钱转入我农行卡上的。当时林娟名和贾某的关系比较密切,贾某赌博的比较大,林娟名给他不少钱。21、贾某的证言:我认识林娟名是玩牌认识的,她玩的不太大。我与林娟名没有经济来往,她平时挺大方的,平时吃饭、买衣服大手大脚。林娟名说2006年9月份她借给过我250万元钱是她瞎说,我没有借过她的钱。大概在2008年的夏天我帮林娟名从张某丁那借了30万元,还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认识董某甲,他给我开过车,是我的司机。林娟名没有借过我的钱。林娟名现在也不欠我的钱。林娟名一辆绿色菠萝车是在我这里,是和我的一辆飞度车换着开的,我那辆飞度还在林娟名那里。我确实没有从林娟名那里借过钱。22、刘某丁的证言:我不认识林娟名,你们所讲的日林娟名从赵小伟的银行卡上转到我的银行卡上52.5万元钱是因为2006年张某丙借了我50万元钱,这是张某丙还的我的借款,张某丙借了我的钱快2年了,最后她给了点利息。23、董某乙的证言:日林娟名从我这里借过钱,借了120万元。她用了几天就把钱还给我了。是从赵某甲的银行卡上转给我的。24、赵某丁的证言:我认识林娟名。芦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林娟名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他是让林娟名到衡水找我,并把我的电话告诉了林娟名。月份林娟名到了衡水给我打电话,我们见了面,见面后林娟名说:她需要银行承兑汇票,她出资金,我给她介绍单位从银行出具承兑汇票。她把银行承兑汇票再卖给那些倒药品的。当时我怀疑她的实力。没有马上答应,后来她找过我好多次,我才答应她,我先给她找好企业,让林娟名把钱直接打到企业,然后再通过企业把承兑汇票办出来。林娟名从7家企业办出多少承兑汇票我记不清了。林娟名从衡水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都是通过我介绍的。办承兑汇票的资金来源我不清楚。按什么比例我说不清楚,当时一天一个变化,低的时侯是2.7%,最高的时侯达到4.5%。我认识邢荣胜,他通过我给林娟名办过银行承兑汇票。日至日林娟名从赵某甲卡上转给600万元、300万元、衡水正宇科工贸易有限公司500万元,并从这三个公司拿走620万元、310万元、5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时我是衡水市城市信用社开发区营业部的经理。我帮助林娟名办理承兑汇票没有啥好处,我是为了帮朋友的忙,另外对我们行完成每年的任务也有利。25、芦某的证言:我是通过安文志认识林娟名的,2007年10月份左右林娟名陆陆续续从我这里或通过我从我朋友那里总共借了425万元。当时林娟名借钱时说每月按2.5%的利息付给被借款人,到现在为止林娟名还欠我本金190万元,林娟名没有支付过利息。日林娟名从赵某甲银行卡上转到我卡上的132万元是还给我的借款。借款时有借条,借条是林娟名直接给我朋友赵保安、许占业、纪月高写的借条。26、王某丙(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市分行)的证言: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常流程是,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及一些开户基础资料。在合同约定的金额只需要提交一次证明材料,超出合同下的金额需另写合同。业务流程是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银行审核没有问题后,去前台开定期保证金或定期存单(存入相应款项)交手续费,到银行再次审核一遍,无误后可开承兑汇票。准差额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存好的本金和利息最后的总金额不会低于开票金额。准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差额是指存入的本金和开票金额之间的差额。比如办理10万元承兑汇票,只需交付96000现金就可以了,中间4000元钱是利息。本金加利息不足票面金额的不能开。票面金额小于等于本金加利息。27、王某丁的证言:我认识林娟名,记不清什么时间了,林娟名给我打电话说她是做药品生意的需要银行承兑汇票,问我能不能帮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我说可以办,不过你得先把款打过来,我才能帮你办理。一共办理了四、五千万吧,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我是从市面上购买的承兑汇票。你们说经过司法统计我共给她办理了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你们审计的数为准吧。我总共挣了三万多元,我现在不欠她承兑汇票,我们都清了。28、李某乙的证言:我从张银月那里办银行承兑汇票时,交完钱后一般都是八、九天给银行承兑汇票。取票时一般都是刘某甲、张银月、李某甲亮和李某甲给我承兑汇票,张银月把银行承兑汇票给了刘某甲或李某甲亮以后,刘某甲复印了承兑汇票后就他就把票给了我们,刘某甲还给我们讲他是直接从银行里办的银行承兑汇票,肯定没有问题,银行直接找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我们每次去刘某甲都是这样给我们讲的,刘某甲给我们讲他把药品生意就不做了,他就弄银行承兑汇票了。日河北康宇医药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了事以后我给张银月打电话问她我们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问题,她告诉我绝对没有问题,张银月说她是把钱直接打到四大银行和民生银行行长那里去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张银月和刘某甲拍着胸脯告诉我绝对没有问题。29、王某戊的证言:我从张银月那里办承兑汇票时,交完钱后一般都是八、九天给承兑汇票。一般主要是刘某甲、张银月、李某甲亮和李某甲给我银行承兑汇票。刘某甲还给我们讲他是直接从银行里办的承兑汇票,没有问题,银行直接找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我们每次去刘某甲都是这样给我们讲的,刘某甲给我们讲他把药品生意就不做了,就弄银行承兑汇票了。(四)张银月、林某甲、于某核对账目笔录:证实他们最后一次对账是在日。对的是日之前的,包括20日当天。结果是林娟名欠张银月184.1381万元。从最后一次对账到12月5日共打给林娟名元。从最后一次对账到12月6日共给张银月承兑汇票6830万元。林娟名分发出去5910万元的承兑汇票,剩余的920万元于某取走了,于某在11月27日还从张银月处取了个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某其间共从张银月手中取走930万元的承兑汇票。林娟名欠张银月9860万元承兑汇票,折合人民币元。(五)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结论书冀信专审字(2009)第3011号:证实张银月使用的15个账户资金总流入.57元;资金总流出.59元;其中转入林娟名的9个账户.00元;转入张某甲账户元。林娟名使用的9个账户资金总流入.94;总流出.39元。其中转入刘某丙账户元,转入李某甲平账户1000000元,转入张某甲账户元,转入刘某乙、王太东、李青青账户元;李某甲平、王某甲账户转入林娟名账户元。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结论书》(冀信专审字(2009)第3011-1号):证实林娟名使用账户日(不含11月20日)至日的资金去向统计,能查明去向的共计元。(六)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石价刑结字(2009)第0369号:证实涉案依维柯中型普通客车价值3.45万元;金杯小型面包车4.57万元;华晨宝马轿车价值45.32万元;合计价格53.34万元。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石价刑结字(2009)第0358号:证实涉案本田飞度价值4.85万元。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石价刑结字(2009)第1070号:证实涉案帕萨特价值22.3万元(七)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林娟名电脑一台、U盾一个扣押于某笔记本一本(承兑汇票登记用)、承兑汇票复印件一箱、赃款人民币49.2948万元扣押刘某甲依维柯、宝马车各一辆、账本13本、U盾6个、台式电脑、打印机各一台及不同银行的存折10个扣押林某甲金杯面包车一台扣押王某丁非法所得3万元、张某甲非法所得3万元、刘某乙非法所得2万元、刘某丙非法所得3万元、沈某甲非法所得2万元。扣押李某甲平(林娟名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林娟名本田飞度轿车一辆、赵伟棉人民币5万元。(八)原审被告人户籍证明。(九)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日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张银月是受害群众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林娟名是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如实供述9000多万元的去向,公安机关认为张银月、林娟名不构成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日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刘某丙、刘某乙、张某甲系主动到该支队投案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日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林娟名主动到该支队投案,但在侦查过程中并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日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日晚群众将张银月、林某甲扭送至长安分局建北派出所。12月8日长安分局建北派出所将二人移送该支队。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日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日,刘某甲被传唤到该支队。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日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日,经侦查,该支队将王某甲抓获。(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冻结令:证实已冻结以下涉案人员账户林娟名:**********(中国农业银行无极县支行城关营业所),260.67元;**********1471656(),417.98元。张银月:**********8256(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和平支行),908.38元;**********(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西苑支行),3.54元;**********(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车站支行新华路储蓄所),434.67元;**********15506(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牡丹卡服务中心),元;**********0256091(河北省石家庄市分行),88.33元;50-**********8256(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和平支行)889.78元。刘某甲:**********(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和平支行),114.61元。林某甲:**********(中国工商银行无极支行),8369.77元。刘涛:**********(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市燕郊支行),。(十一)已冻结房产及相关款项1、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日给石家庄市公安局查封冻结房屋产权证通知书(回执)证实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刘涛购买的北京世纪显城兴业园购买的25号楼2-1102室执行查封。桥西区人民法院(日)函:证实依法查封的北京世纪显城兴业园购买的25号楼2-1102室,因案情进展,暂扣购房首付款320681元划至桥西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北京世纪显城兴业园购买的25号楼2-1102室的查封。2、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查封令,证实刘某甲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观澜豪庭小区8栋3单元1301号房屋已查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原审被告人张银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高息为诱饵,利用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林娟名、张银月二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还为其二人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明知林娟名向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钱款来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而向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并从中谋取利益,其五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鉴于刘某甲、林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娟名在归案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虚构被他人诈骗300万元及出借给贾某250万元资金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资金、逃避返还资金的目的,上述550万元应认定为林娟名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对林娟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林娟名虽自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根据林娟名的辩解无法查证,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另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原判对其犯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量刑过重的理由及意见,因原判综合其犯罪数额、造成损失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合法、适当,故亦不予采纳。林某甲上诉称对林娟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明知的辩解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另其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其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理由及意见,因原判在量刑时已于认定,故均不予采纳。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的判决程序违法。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在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犯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但未对刘某乙、刘某丙提出抗诉。我院发还重审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犯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刘某乙延长了缓刑考验期,对刘某丙不但将上一次对原审被告人刘某丙判决中的缓刑部分撤掉,还加重了对其的罚金刑。程序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三百二十六条、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改判。追赃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所联系的赃款、赃物进行查找、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对查明犯罪事实起到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处置赃款、赃物。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知道林娟名已涉嫌犯罪,即认识到这些钱款可能是犯罪所得,具有涉赃性,其不但强行划到自己名下,而且在办案机关明确告知其该款为犯罪所得,要求其交出的情况下,仍予以转移,拒不交出。其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上诉人王某甲因林娟名的行为导致了其重大经济损失,其涉案款项也只是其损失中的一小部分,且该款其也均已还账,此乃导致其不能交出违法所得的主要原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另考虑到其对该犯罪事实始终予以供认。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三百二十六条、三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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