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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风暴加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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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似乎为了创造更好的条件,让某件事情步入成功之列,总有那么的多的规矩和约束。没规矩不成方圆,想要一件事情朝着更加有力,只有符合条件遵守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似乎为了创造更好的条件,让某件事情步入成功之列,总有那么的多的规矩和约束。没规矩不成方圆,想要一件事情朝着更加有力,只有符合条件遵守规矩,才能更好更快的促进成功。
在这个休闲饮品渗入到人们生活的时期,奶茶成为大家生活中最喜爱的选择。所以当在市场中出现,并且一步一步的壮大时,创业者们开始想要走上茶风暴的创业之路。但是加盟茶风暴不是你想加盟就能成为品牌的加盟合作者,要符合相关的准入条件。加盟茶风暴,创业者需要符合什么样的准入条件?
身体健康,符合创业要求。茶风暴是市场中热销的奶茶,而且这是人们生活的休闲饮品,人们需要它满足自己味蕾的需要。而从事它的经营,如果创业者身体稍有问题,一来顾客担心被传染,二来,创业者们也难以正常的完成经营相关的工作。
具有认真学习的特性。谁都知道,奶茶在市场多么的普遍,虽然每天都会喝奶茶,但是真的要从事经营,如何制作并不是每一位创业者都知道。为此,即使总部为大家提供专业的培训,但是,不学习怎么能会呢?
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应对经营中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时刻要谨慎。不管从事多么火热的项目,但是一旦深入市场,大家都会面对很多未知和风险。当这些风险来临时,要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资金方面要充足。依然在持续的进行当中,为了不让财富有自己擦肩而过,作为投资者,可千万要抓住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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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办连锁公司的条件和手续
一个准备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至少应具备这样几个条件:雄厚的资金;独具的贸易名称和商标;成功的试点经营实践;本企业所开发的一整套标准化经营体系和操作手册。以下将逐一论述诸项条件:足够的资金力量  现代连锁店的规模经营要求总部与基层商店之间具备迅捷而高效的信息交流体系。基层商店各个环节的经营、销售、存货信息应能源源不断地汇集到总部,而总部则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分析、处理、作出信息反馈。这一切只能通过现代化的数据处理系统来完成。由于管理信息有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种商品的种类、式样、价格、销量等,因此计算机网络化将是不可避免的选择。为此必需进行大笔的一次性投入。此外,连锁店总部要发展和维持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和先驱者的地位,就要集中一批训练有素的零售业专家,以承担整个企业的战略决策,商品计划和采购职能。这意味着作为连锁店总部的前期智力投入。  各类连锁店(正规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形式),无论其集中化的程度如何,都需要保证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统一的形象。广告、促销、公共关系、规划、商店设计等方面的前期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在以后的连锁经营中可以由众多商店共同分撑广告、促销等方面的费用,但在开办连锁店以前。这一系列费用必然是由未来作为连锁店总部的商店来承担的。  没有足够的资金,是没有条件发展连锁式的经营的;正规连锁店组织需要完全依赖于自己的资本进行扩展工作。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店虽然在开办新店方面可以利用被特许人或加盟店的资本,但作为一个特许权授予人和加盟店总部,本身缺乏充足的资金实力是无法吸引被特许人和加盟店的。独特的贸易商标和良好的商誉  进行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首先应当是市场竞争中的成功者,具有自己独具特色的贸易商标和企业形象,有一定的商业知名度。一个打得响的贸易商标和企业良好的商誉是企业成功的标志,也是一个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作为连锁店组织的开发者,拥有独特的贸易商标和良好的商誉则是一个连锁店总部成熟的标志之一。试想,一个商店若是自己牌子不响,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不佳,拿什么资本去开发连锁店?即便勉强办了连锁店,也只是向社会复制一种劣制品和落后的经营方式。它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跟;也没有持久的经营潜力。只有具备了自己企业的独特形象,并且有创造性地根据市场变化完善自己形象的能力。连锁店的经营才有发展的潜力。  商业企业的商标关系着企业的形象,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一般来说,成功的商店商标都具备两大特点:第一,发音简洁、容易上口,其标识具有大众性和可普通接受性;第二,其商标和标识是一种发明,具有创造性和独特性,这样容易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深刻的印象,同时也比较容易进行注册登记。  商誉是企业贸易商标的内在价值,与一个企业的知名度和信用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个商店贸易商标的内在价值越大,其商业辐射力就越强。进行商业连锁经营成功的可能性也越大。一个有良好商誉的企业,很容易在新开辟的地区被当地的消费者所接受。这个企业如果想发展加盟店,它的名声能使它有较广阔的选择余地。试点经营  经营一个商店的成功不等于一个企业已经具备了经营连锁店的能力,为了证明这种能力,企业必须进行连锁店的试点经营。试点经营的重要性在于,第一,证明企业的经营哲学的正确性。第二,证明企业的经营方式在一定意义上的普遍适用性。第三,在试点经营过程中检验、修订和开发出本企业连锁经营的一整套体系。一切经营标准的制订,包括一套本企业的连锁店操作手册的制订,都必须在连锁店的试点经营阶段完成。不经过试点经营,就贸然扩张,其风险性要比先进行试点经营大得多。对于-个准备从事特许连锁经营的特许人来说,不经过试点经营就向被特许人出售特许连锁经营权,就等于拿被特许人的资金去冒险,是很不负责的态度。  连锁店的试点经营应实现如下目标:  ①在实践中发展连锁店的概念,培育其在不同位置、环境下的生命力。扩大企业的影响力,牢固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②探索本企业的经营模式与各地区特殊环境结合的具体方式。  ③试验本商店的商品设计与陈列方式,寻找出同客观实际需要相一致的方式。  ④获得实际的贸易经验,明确本企业在不同位置中开展经营的可能性。  根据国外的经验,连锁店的试点经营一般需要两年时间,为了证明一个企业的成功和经营能力,设定一定的时间期限是很有必要的。开发连锁店的经营体系  商业连锁经营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把一个商店的成功营销经验集中起来;变为可以传授的形式,为此应当设计一整套的标准化计划,使之成为连锁店的经营体系。这个体系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特殊地点和特殊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但它一经产生后,就成为连锁店的经营标准,其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则,使之操作起来既简便易行,又有规范作用。一切细则都将汇编在一本操作手册中。  所有类型的连锁店都应有本企业的操作手册。操作手册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成功的诀窃、经验和结晶,是本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操作手册质量的高低,关系着一个连锁店的经营水平的高低和未来发展的好坏。  在连锁店开张以前,操作手册是训练新员工的教材,在连锁店开张后,操作手册是经营者的守则和指南,随时随地对本企业管理人员提供指导。操作手册一般应包括如下项目:  ①本企业的经营特色和经营思想。  ②本企业的经营体系,其中包括内部的组织系统和各部门间的关系。  ③详细的操作方法。  ④各类标准化表格,包括雇佣合同书、协议书,标准化工作单等。  ⑤关于技术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个零售企业,无论其经营得如何成功,如果不能把已获得的经验和技术转化为标准化的形式,使之具有可传达性和可翻版性,就不可能成功地开展连锁店的经营。  总之,一个开始进行连锁经营的零售企业,首先必须是一个在市场中经营成功的企业。其次,这个企业的成功不是建立在昙花花一现的基础上,不是赶时髦、碰运气的产物,而是凭借自身的优势获得的。它是一个有着成熟的经营战略,丰富的营销经验、牢固的市场份额、可靠的商业信誉的资金雄厚的零售企业。最后,这个企业必须完成开展连锁店经营的一系列前期准备,其中包括资金准备、试点经营和标准化经营体系的开发,等等。不具备这一系列条件,便试图借助连锁经营的手段改变某个企业原本落后和不景气的现状,是很难如愿以偿的。  我国商业界目前已经出现了上千家各种类型的连锁店,企业发展连锁店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商业连锁经营这一形式。在这种形势下,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更需要有清醒冷静的头脑,稳扎稳打,讲究实际,才能避免那种容易犯的一轰而上的幼稚病。避免出现有连锁店之名而无连锁经营之实的状况。工商管理部门则应加紧制订相应的法规,进一步规范商业连锁经营的具体操作,使之步入稳健而有序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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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相关信息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或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订加盟合约避免法律纠纷的有关条款
〔有关业务条款]
1. 必须清楚加盟店售卖的货品种类及系列,因对加盟店而言,基本上是可供销售物品越多则竞争力越大,经营额亦应较高。因此,对货品的描述亦应尽量详细。
2. 对于一些经常转换款式的货品,加盟店亦应要求加进条文,规定每当总店生产最新产品,应于一定时间内通知加盟店并提供最新货品供销售。
[有关期限条款]
1. 一般均订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两年。加盟店应要求条文订明有权选择续约。
2. 可考虑是否加进条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合约,以便在经营不理想的情况下提早退出,减少亏损。
3. 但加盟店应拒绝允许总店随时在给予通知后终止合约,否则会损失已投入的资金。
[有关界限条款]
1. 通常合约订明加盟店只在其营业地址经营,不可在其它地方开设店铺经营同样业务。
2. 总店则应承诺在一定的范围(例如加盟店方圆50米)之内,不会允许另一家加盟店的开设。
3. 加盟店应要求总店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另一家新店,则该加盟店应有优先权。
[有关费用条款]
1. 加盟费:在加盟时一次支付,通常已包含初步训练、广告、装修及一些开业时的支出,但一般均订明不包括器材等费用(加盟费的数额及其包含项目应由双方协商)。
2. 使用费:加盟店使用总店的商标、商号、知识产权及接受管理训练及服务等。一般需要支付按销售额计算某一百分比的费用。
3. 尚有其它费用,例如广告费、保证金等。视总店的政策及销售行业的惯例而定。
4.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加盟店按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的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然而,该规定没有明文禁止总店征收其它费用。
5.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亦详列各种可能发生的收费,但最终是根据双方协议。
[有关初期及延续责任]
1. 总店初期责任
1) 提供有关经营加盟店必须的开业资料及营运守则或经营手册;提供有关加盟店的标准设计及装修要求,并按设计提供加盟店开业所需的货架、店内宣传用品及店内灯箱片及加盟店所需的其它协助,费用由加盟店负责;
2) 为新开张的加盟店推出广告,以增加其知名度;
3) 为加盟店的员工提供培训课程;
4) 提供专卖证明书予加盟店。
2. 总店的长期责任
1) 为了帮助加盟店更有效地推广业务,总店需要经常提供最新的货品讯息予加盟店;
2) 提供宣传推广材料予加盟店;
3) 如加盟店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可携发票换取同样品质的完好产品;
4) 继续向加盟店提供有关经营管理加盟店的最新技术、知识、指导及员工培训服务;
5) 提供技术或专业人员为加盟店解决经营上或与其它商号产生合约关系时发生的问题;
6) 按加盟店的购货要求提供产品,如未能提供应尽快通知;
7) 为加盟店提供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一切协助。
3. 加盟店的初期责任
1) 负责申请及取得就经营加盟店所需之营业执照并合法地经营加盟店;
2) 应在签署加盟合约后尽快确定已租用作为加盟店所在地的店铺;
3) 必须按总店之设计及规定装修加盟店,并负责有关费用;
4) 必须于指定日期令加盟店开业;
5) 在签署本合约后立刻与各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总店推荐合适的员工受训;
6) 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予总店。
4. 加盟店的长期责任
1) 严格按照总店的指示及营运守则经营加盟店;
2) 按总店的指示使用商号、信纸、发票、招牌、宣传单及器材等;
3) 按时支付所有应支付予总店及供货商的款项,包括使用费及广告费等;
4) 保持并促进总店的商标、声誉及形象;
5) 按总店提出重新装修之要求或对装修设计及规定作出修改,进行重新装修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
6.) 提供总店规定的制服予各员工,并确保加盟店的员工均保持清洁整齐的仪容及对顾客的良好态度;
7) 严格按照总店所制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8) 在合理的时间内准许总店的授权代表进入加盟店及其办事处进行文件、账目及其它考查;
9) 按总店的要求为加盟店的任何部分或产品购买保险。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每一个...
所谓的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相关信息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证金以及权利金等。
每一个不同的加盟商对加盟店的要求是不同的,小从2元店,大到麦当劳,肯德基。咱们暂且不说目前社会上五花八门的所谓加盟商。对于那些正规的加盟商来说,对加盟店的要求都必须满足以下最基本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商业背景和社会交际网。
2、具有较为丰富的经商经验,财务资信良好,持有一定的资金。
3、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和投资实力。
4、有意某个行业投资扩展战略思路,并具有开拓行业市场的魄力和韧性。
5、具备现代管理意识,有较广泛的人际网络和财务管理能力。
6、愿意参加总店的培训和接受总店的各项管理,严格执行总店制定的标准及各项服务程序,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合同。
7、对总店的高度信任。
8、拥有一定建筑面积的经营场所。
9、本人及家庭的健康状况良好。
加盟店就是别人有个好的市场,把广告、技术、产品都统一起来,你出钱加盟进出,给你一定的分红方式。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和连锁分店有点像,只是分配方式和经营个体不一样。
加盟连锁经营的注意事项
加盟连锁创业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加盟连锁经营,你得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事项一:选对加盟行业
近年来,新冒出的热门连锁业品牌不在少数,但有不少品牌没“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这样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加大了加盟连锁创业者选择的难度。因此,选择加盟行业时,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已经有5年以上。
事项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机会越大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有80%的独立开店者第一年就关门大吉,能撑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连锁店第一年就结束营业者仅有20%,有77%的连锁店能存活到第五年,这个调查就证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创业划算。”但这些数据并不是说,加盟后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据调查,找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以上的总部,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比较有经营保障。有些新兴加盟体系,本身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就不够长,还没有经过市场的经验,顾客的消费习惯尚未养成,容易造成暂时生意兴隆的假象。当选择弱势连锁品牌时,虽然你可以少缴加盟金,但相对之下,所能享有的总部资源和帮助也较少;许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竞争力自然也就较弱。
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由于发展前途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的品牌往往有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较强大的财力与实力,反而较有能力保证加盟者获利。正因为如此,越有信誉的连锁企业,挑选加盟者时把关就越严谨。
事项三:最好能与连锁总部“面对面”
现在连锁企业很多,加上前几年加盟店利润可观,使得有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者都比较浮躁。一些创业者创业心切,只听连锁企业的一些宣传资料就草率地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才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参考文献: 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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