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收回投资款及分红怎么交税

我们合伙制股权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做账?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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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合伙制股权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如何做账?
我们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投资者(非股东)打款怎么做分录,然后合并所有投资者的款打给公司然后由有限公司购买股权基金,打给公司的款怎么做分录,季度收到公司打给的投资收益怎么做分录,然后把收到的投资收益打给投资者怎么做分录?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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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的种类很多,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图和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在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空间、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指定以公允创造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其归类的不同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同,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客观上迅速提供了众多操纵利润的腾达可能。但对于投资特定项目。对于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意图是为了在相对短的时期(通常为1-2年)内通过公开市场变现,其公允价值能够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因此,将这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合理的,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我现在做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那以上我的分录该怎么做呢?我们的形式是这样投资者(非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那么我合伙企业收投资者的钱应该挂往来是吧,合伙企业给公司的钱应该挂长期股权投资,我们是季度分红,那公司收到这边款也是挂往来,公司把这边款打打基金托管户也做长期股权投资,那么收到这笔收益款也是原路返回,我改怎么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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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会计核算适用新会计准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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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  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土地使用权;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那么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对于红利可以作为税后收益予以税前抵扣,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红利所得,按‘利息;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同时笔者查阅了各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处理标准。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下。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实物、知识产权。  一是合伙企业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的规定中,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则规定。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又给投资人带来了以下问题,分红所得是合伙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现有法规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三、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探讨  目前,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这一规定正式发布,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上述法规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的定义并未列举投资收益,也没有明确投资收益与投资亏损是否能够跨期弥补以及如何弥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根据这一原则,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义务将由投资人承担,规定未明确。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经济体。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  三是由于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显然相对于直接投资单个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其税负是偏高的,而投资人往往希望通过投资多个基金以平衡风险,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基金的发展。四、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上未有专门的规定,导致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笔者希望相关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分红收益性质,允许法人企业税前抵扣。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取得其投资企业的分红尽早明确其性质;对于法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在税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2.明确亏损弥补原则,允许投资者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投资收益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明确其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并且明确投资亏损视同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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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企业都使用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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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70积分请问陈总:长期股权投资约定固定收益及回购条款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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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管的严,活着真是难
年底最容易被老板干掉的财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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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慕名而来,请教一个相似的问题~
租赁公司A,承租人B,双方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在A取得融资租赁 ...
1、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规定,“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转为股权。
此问题的会计处理,站在发行方的立场上,需要明确:回购义务金额是否按照A的债转股金额和一个固定的利率根据资金占用的期限确定,而与届时B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无关?回购义务是由被投资企业B自身承担还是由其股东C承担?
如果回购义务由B自身承担的,则B应把接受A的出资款确认为负债,并定期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到时履行回购义务,视同偿还借款本息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回购义务由C承担的,则B自身报表上对于债权转股权所形成的投入仍可确认为权益,但C在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都应当把其所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并体现相关的利息支出。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的认定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中;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因此本案例中的融资安排不构成债务重组。
这个问题取决于两点:(1)保证B投资公司取得固定回报的责任是在A还是在C,即固定回报是A支付的还是C支付的 ...
陈总,您好,我很赞同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同时,想跟您请教一下,如果作为PE与原股东签订固定价格回购协议或者与项目公司签订固定价格回购协议,那么PE公司应将该笔投资作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处理呢,投资后的收益如何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呢?望您不吝赐教,谢谢。
看完整个贴,对于陈版在2011年就对夹层融资会计处理做出合理的处理很是佩服。在这里请教一下
沿用上面例子 PE A公司和大股东b 投资c,A投资3000,占比30%(已经经过工商登记),约定大股东b在3年后回购,每年支付10%利息。
那么子公司c不承担回购义务,其个别报表为
借:银行存款 3000&&贷:实收资本 3000
大股东个别报表为
A增资,c签订回购协议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贷:长期应付款 3000
支付利息时候(无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 300&&贷:长期应付款 300
这里利息需不需要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轧差处一个投资损益?
合并报表层面怎么抵消呢?应为子公司层面实收资本对应的事PEA公司,而母公司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该没法直接抵消吧
是直接按照重分类的思路,做一笔反向分录&&借:实收资本-A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1、如果大股东个别报表中长期应付款的初始确认金额与PE的本金一致,则此时的名义利息和实际利息应当是一致的。2、抵销分录可以用不同的方法编制,保证最终合并报表层面处理结果正确即可,你的做法也可行。&
陈总,您好,我很赞同您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同时,想跟您请教一下,如果作为PE与原股东签订固定价格回购协 ...
恩,投资方的记账方法也是值得讨论。
特别获得每期收益如果是由回购方差额补足的话,是不是还要分开记账,因为涉及到分红不用交税,补足部分是利息收入吧
其实目前很多实务中这种母公司到期回购业务,企业母公司个别报表不做账,合并报表计入少数股东权益
会计认为:1、母公司计入长股投,确认资产不符合: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合并报表也需要体现目前注册的股东情况,虽然可以冲减相应资本公积保持净资产金额不受影响,但是少数股东权益为了体现股东情况还是要存在。
所以很多企业还是倾向于在实际发生回购事项后再记账,陈版怎么来看?
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不能仅仅依据法律形式确定会计处理方式。&
分享一个证监会该类业务的处理给大家,但是观点二的会计处理对于一般会计来说有点困难,不知有没有高人可以列个分录给大家。
三、收购合伙企业份额的会计处理
& & & & 问题背景:
& & &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收购合伙企业份额的协议,约定由B公司出资10亿元(投资本金)认购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五年投资期满后,A公司有义务收购、B公司有义务转让上述合伙份额,对价为10亿元。未经A公司书面同意,B公司不得在标的合伙份额上设定抵押、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也不得将标的合伙份额转让给A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A公司保证B公司在投资期内获得8%的固定回报,如果B公司自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低于投资本金的8%,A公司承诺按照差额补足;如果B公司自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超过投资本金的8%,则B公司应将超额部分返还给A公司;三年后,A公司有权提前回购标的合伙份额,回购时除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和差额款项外,A公司还应向B公司支付期限补偿费,金额为投资本金的2%。A公司对合伙企业没有控制权。
& & & & 问题:A公司应如何对上述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 & & & 观点一:上述安排的实质是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亿元用于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5年、年息8%,A公司承担合伙份额相关的风险和报酬。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借款10亿元同时确认对合伙份额的投资,并确认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合伙份额产生的投资收益。
& & & & 观点二: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项五年后以固定价格购买合伙份额的远期合同、一项提前回购权、一项五年期内以8%的固定收益换取合伙份额浮动收益的收益互换合同。A公司应分别核算上述三项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 & & 讨论结果:
& & & & 大部分与会者支持观点二。大部分与会者认为,该交易涉及A公司、B公司、合伙企业三个主体,A公司在上述安排中承担的风险与报酬,与A公司向B公司借款后直接投资合伙份额所承担的风险与报酬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上述安排中,A公司、B公司之间按照8%固定回报与合伙份额浮动收益之间的差额净额结算,A公司需在合伙份额浮动收益超过8%固定回报时承担B公司的信用风险;如果A公司向B公司借款后直接投资合伙份额,则是A公司直接取得合伙企业的分红,再支付8%固定利息给B公司,A公司并不承担B公司的信用风险。因此,A公司应分别核算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的合伙份额远期合同、收益互换合同及提前回购权。
& & & & 上述讨论是基于A公司对合伙企业没有控制权的情况,如果A能够控制合伙企业,则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承担以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应按照回购需支付的金额的现值确认负债。A公司享有的提前回购权属于与主债务合同不紧密相关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应当分拆出来单独核算。
chenyiwei 发表于
如果双方约定按一个固定价格在未来由A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则在A的个别报表层面,应当把约定未来应支付的回 ...
陈版,即使C公司承诺支付固定收益给B公司,那么C公司层面,B公司的3000万资金,是不是应该尊重法律形式作为实收资本,而不是作为负债列示?
假设C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同时单户报表层面又做了实收资本,那么在C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向B公司的分配利润,单户报表怎么处理?如果做利润分配,肯定是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未弥补完亏损不能分红的规定!
请陈版明示!
仍应作为负债列示,支付的固定回报确认为利息支出。同时尊重法律形式,做借:资本公积,贷:实收资本,权益总额不变。&
陈老师,这个例子中,对于B公司您说不涉及营业税么?税务部门是否会认定B公司的固定收益属于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需要B对A开具发票么?有关于这方面的税收案例么?营改增后国税怎样处理呐?
抱歉,对此问题没有研究过,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这个问题取决于两点:(1)保证B投资公司取得固定回报的责任是在A还是在C,即固定回报是A支付的还是C支付的 ...
陈版,这个案例中回购义务人是大股东,若C公司仅负责支付固定收益,3000万本金就C公司而言并无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是否不应属于C公司的负债?
这种情况下,C应当是就其承担支付义务的未来利息的折现值确认为负债,其余部分仍可确认为权益的增加。参考我发的农发、国开专项基金的“明股实债”投资的相关案例。&
这个问题取决于两点:(1)保证B投资公司取得固定回报的责任是在A还是在C,即固定回报是A支付的还是C支付的 ...
陈老师,我想问一下关于这种投资,由母公司A负责回购小股东的股权B,子公司C只负责支付小股东B每年的固定收益,由于对于子公司C来说它不承担还本的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也不符合名股实贷的定义,我想知道子公司每期支付的固定利息或股息,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资本化,还是做其他处理,依据是什么呢?
子公司自申报表层面难以资本化。但可以考虑在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对其可能会满足资本化条件(具体参照瑞华研究中有关合并报表层面利息资本化的案例)。&
陈老师,我想问一下关于这种投资,由母公司A负责回购小股东的股权B,子公司C只负责支付小股东B每年的固定 ...
陈老师,母公司是国资委,母公司层面无法不能资本化,公司引进了两家这样的明股实贷,但是一家只能选择国资委回购,另一家能够选择国资委回购,也能减资,也能市场化退出
只能选择国资委回购那一家是否确认实收资本,应付利息折现计入长期应付款和资本公积
另一家能够选择国资委回购,也能减资,也能市场化退出,是否投入的本金计入长期应付款,那这笔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如果不能资本化应如何处理,计入财务费用吗?
以上两家公司的处理有没有准则上可以依据的内容?谢谢陈老师
1、只能选择国资委回购那一家应确认实收资本,应付利息折现计入长期应付款和资本公积。2、另一家在被投资子公司层面就应完整确认回购义务导致的负债,相关利息在符合资本化的一般条件时可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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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核算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 要】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如何核算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主要就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能否合并财务报表等问题进行探讨,以阐明自己的观点,为企业实务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实施企业发展战略时,更多地关注企业的成长型。其中在选择成长型战略时,由于企业经营特点的不同和企业愿景的差异,更多的企业注重一体化和多元化战略,其结果导致了我国企业法人对外投资的多元化、多样性、差异化的产生。其中,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一方面, 日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新法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投资的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风险投资铸就的硅谷神话人人皆知,其背后一个重要的制度优势便是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的“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为富人和能人创造了一个共舞的平台,有限合伙鼓励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能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由此产生了一个具有较强争议性的会计处理问题,即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如何核算呢?本文基于对相关准则的理解,对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一、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能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对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否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作为金融工具进行核算。其理由为: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因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的地位,因此该投资不具有股权的概念,所以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本文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四类投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投资单位的特征,而我国的合伙企业从法律层面来理解,更多地应该界定为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企业类别。尽管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所界定为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即第四类投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有区别   在初步确认了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后,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投资时应如何进行初始计量,本文认为,应根据企业法人投入方式的不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分别确认初始成本。如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被投资企业的组织形本质上应该没有特别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并无区别,均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三、对合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对子公司投资和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明确的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基于前文对合伙企业性质的界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应该采用通常的第四类投资的成本法呢?本文认为,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有其独特的一方面,原因在于: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该条也说明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范围,应当使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照本规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形成有限合伙人的,本文认为同样可以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本文认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其企业组织性质有所不同,但是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是一致的,都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按权益法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四、法人企业是否可以合并会计报表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本文认为不管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投资者对合伙企业均不能控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的规定,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的必须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基于此规定以及前述的我国对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部符合合并报表范围的规定,不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范围。   五、结论   法人企业对合伙企业投资,无论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其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由于未能对合伙企业进行控制,因此企业法人不能讲合伙企业纳入企业合并报表的范围。由于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如何确认、计量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主要就企业法人对合伙企业长期投资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能否合并财务报表等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当然是否能够以法律的形式达成统一的认识,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和众多学者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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