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牌照的p2p网货p2p借款人不还钱钱会怎样

坏账不催收?趣店CEO:过期不还钱,就当送福利……
坏账不催收?趣店CEO:过期不还钱,就当送福利……
罗敏放言称:“凡是过期不还的,我们这里就是坏账,我们的坏账,一律不会催促他们来还钱。电话都不会给他们打。你不还钱,就算了,当作福利送你了。”
原标题:“过期不还钱,一律不催,就当福利送了”--这是趣店CEO罗敏的“雷锋式回应”
来源:华尔街见闻 作者 叶桢
自上周在美国上市,创下百亿美元市值神话后,趣店引来众多非议,遭到大量舆论质疑和道德评判。
对此,趣店创始人罗敏接受知名科技媒体人程苓峰访谈,在昨日发布的《趣店罗敏回应一切》一文中,对外界关注的众多问题给出解释。
在被问及是否教唆人去向亲人朋友借,去其它平台借钱,来还趣店的钱时,罗敏放言称:“凡是过期不还的,我们这里就是坏账,我们的坏账,一律不会催促他们来还钱。电话都不会给他们打。你不还钱,就算了,当作福利送你了。”
华尔街见闻此前提及,以现金贷为主要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趣店于北京时间18日晚在美国上市,上市首日开盘价报34.35美元,较24美元的发行价大涨43.13%,一举进入百亿美元市值行列,收盘虽回落至29.18美元,但仍远超先于它上市的宜人贷、信而富。
趣店将IPO发行价定为每股24美元,高于每股19美元至22美元的发行价区间,为今年中国公司在美最大IPO,美国今年第四大规模的IPO。
但质疑之声也随之而来,趣店偏高的年化收益率,单一的盈利模式,过于倚重蚂蚁金服的导流和风控等都成为质疑焦点。除此之外,众多媒体和自媒体还对趣店发起道德拷问,称其游走在道德边缘,甚至指责其“吃人血馒头”。
传播最广的文章《揭开趣店上市的面具:一场出卖灵魂的收割游戏》称趣店的现金贷产品是典型的高利贷,“暴利吸取的是借款人的"高息"血液,啃食的是用户的失控的欲望。”
10月20日下午,趣店发布官方声明,称上市之际,部分微信公众号散布关于趣店集团发展历史和商业模式的不实言论,甚至对趣店集团部分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与诽谤,对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已保全相关数据,将启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罗敏在公司上市之际曾发布公开信,称将个人捐出520万股趣店ADS股票,按收盘市值约10亿人民币成立慈善基金。
罗敏的最新回应能否洗白深陷舆论漩涡趣店还未可知,但已经有不少自媒体指出罗敏宣称的“不催收”不实。
以下为罗敏最新回应的要点:
质疑一:有没有借钱给学生?
罗敏:2015年以前我们主要借钱给学生。后来政府叫停了,我们就撤出了。现在我们一旦发现一个人是学生,就拒绝借钱。
现在是真心不想做。年做校园贷,利率很低,亏了几亿。后来市场乱了,怪事很多,政府叫停,我们就不想这个事了。
我们害怕舆论压力,即使20%的利率,我们也不敢做。
质疑二:有没有蓄意教唆人,在还不起钱的时候去向亲人朋友借,去其它平台借钱?
罗敏:没有。凡是过期不还的,我们这里就是坏账,我们的坏账,一律不会催促他们来还钱。电话都不会给他们打。你不还钱,就算了,当作福利送你了。就这样。
不是因为我们是雷锋。是因为我们的商业模式。我们的坏账率低于0.5%,这是非常低的。所以那些人不还钱,我们承受得起。我们有能力把绝大部分不还钱的人屏蔽掉,我们只借钱给有能力又愿意还钱的人,损失是控制在低水平的。不追讨,不逼债,对于我们,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是一个能力问题。
质疑三:做高利贷吗?
罗敏:我们的年化利率从0到36%。36%是一道红线。我们要做长久的事业,我才34岁,还有很长的路,不会跟自己过不去。
质疑四:坏账率低于0.5%,这么神兵天降的风控怎么做到的?
罗敏:我们的审计是全球四大之一安永,批准我们上市的是美国证监会Sec,你可以看到招股书,里面一切都东西都在。
质疑五:风控和用户获取会不会太依赖支付宝了?
罗敏:我们的坏账率低于0.5%,是业内最低水平,比信用卡都低。支付宝上面还有很多提供消费贷的银行和公司,它们也是接入了芝麻信用,大部分坏账率比我们高,这说明我们自己的风控在起作用。我们下单要借钱的用户有4800万,他们都有芝麻信用,只有30%多能借到我们的钱,其它都通过风控剔除了。
支付宝跟淘宝一样是一个平台,我们就像当年淘宝刚开始起步时冲出来的淘品牌一样。有先发优势,享受了流量红利。于是趣店获得了一些口碑。现在趣店自己的app,没有推广,也占了用户来源的1/3,支付宝占了2/3。开局不错,未来怎么样,全看我们现在怎么努力。
质疑六:很多期权承诺最后都没有兑现?
罗敏:签署期权工作满一年的趣店所有员工都能行权,期权行权成本都为0,目前公司1014人,拥有期权的员工200多人,上市后还有5%的期权池,有人说没期权那是因为你工作不满一年.”另外我们每年发1%期权计划,招股书里都有,大家可以去看。
有我们前员工说我卸磨杀驴,sorry没能带着你们走到最后,但是很多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离开后依然拥有公司期权,享受公司增长的收益。我没能力带所有人到最后,抱歉!
文章发出后又引发新的质疑,有公众号质疑趣店宣称不催收的事实,并"挖出"趣店催收的信息:
延伸阅读——
现金贷利率畸高时代终结在即
来源:中国证券报 记者 陈莹莹 实习记者 林婷婷
“现在想来都后怕,如果不是我这次国庆回老家发现端倪,我弟弟可能就要陷入现金贷畸高利率的深渊了,年化500%的借贷成本实在是疯狂。如果借了钱没能及时还上,我们全家都会跟着遭殃。”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李丽(化名)对于目前很多现金贷产品的高利率早有耳闻。
李丽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尽管她及时制止了弟弟使用现金贷产品,但是弟弟的不少大学同学都在热火朝天地使用。不少市场人士直言,现金贷行业正处在“躺着赚钱”、“蒙头赚钱”的阶段,盲目比拼放款效率、授信额度,导致部分年轻人陷入了非理性的借贷循环,形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实际上,多家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现金贷的风险,银监会此前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专家认为,相关监管部门重拳整治在即,失控的现金贷有望回归正轨。
失控的现金贷
“借1000元,一周后还1100,感觉只多了100元,但是年化利率其实已经接近500%。”李丽发现,因为金额不多,加上很多平台宣传的是“日息”、“月息”,许多用户尤其是年轻人没有意识到借贷成本之高。
某网络小贷公司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部分精明的现金贷平台将‘利率’这一敏感词抹去,而是在前端以服务费的名义就收了。比如你借1000元,其实最终到手只有900元,然后计息还是按照1000元来计,客户的综合借贷成本惊人。”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现金贷的借贷利率畸高,其实是变相的高利贷。他说:“有些现金贷平台为了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取手续费,本质上与高利贷是一样的。”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前期的借贷成本,后续的滞纳金也是令人咋舌。比如,趣店集团曾曝出“天价滞纳金”,每天的滞纳金是未还金额的1%,只需要100天,罚金就滚动到和本金一样多。
与现金贷一样失控的,是越来越多年轻人对于现金贷平台的依赖。李丽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我看了看弟弟几个同学的手机,现金贷APP下载了几十个,他们在每家平台的借贷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到了后期甚至是‘以贷养贷’。”
随之而来的是“嗜血现金贷”、“变相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负面新闻屡见报端。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活跃的现金贷客户数量在1000万-1500万人,由于借款额度超低,多数都是刚踏入社会的低薪阶层,他们往往也是金融知识缺乏的群体,对于现金贷平台的各种套路完全没有识别能力,很容易深陷其中。
资本竞相涌入
尽管饱受争议,但是各路资本对于现金贷市场仍旧趋之若鹜。究其原因,正是当前混乱的现金贷市场所带来的巨额利润。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市场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出现几千家现金贷公司,现在可能已经上万家了吧。”某现金贷平台高管如是表示。该高管进一步指出:“月放款10亿,除去坏账、流量成本、运营成本,净利润大概是六七千万,这就是暴利。”
有数据显示,目前排名前十的现金贷平台,月放款金额在30亿元之上;排名前20的平台,月放款金额都在20亿元之上;排名前30的平台,月放款金额都在10亿元之上。
小雨点网贷CEO林坚诺认为,现金贷已经成为很多P2P平台逃离监管重压的出口。他说:“目前市场上80%以上提供现金贷产品的平台,都是从P2P平台转型过来的。”
现金贷一度成了业内公认的科技金融的新“风口”,资本急速向这个细分的信贷市场涌入,创新工厂、华创、晨兴等多家一线风投机构都已出手投资现金贷企业。
除此之外,一些拥有强大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巨头也快速完成了布局。比如,腾讯系的微粒贷、阿里系的借呗、新浪旗下的微博借钱、新浪有借等。即将上市的趣店网更是在其招股书中提到,支付宝导流的现金贷,已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
另一方面,一些实力雄厚的上市大军,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积极在各地谋取牌照。不过,是否从事现金贷尚不可知。
今年6月,伊利股份发布公告称,投资3亿元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已获得互联网小贷牌照。
恺英网络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几家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恺英占股65%。三泰控股投资3亿元,成立成都三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线上发放小额贷款等业务。
业内呼吁完善监管体制
在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不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权益,还是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针对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机制都亟待完善。因为只有在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的法律地位之下,失控的现金贷才能真正回归正途。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的重拳整治已经“在路上”。央行副行长易纲近日公开表示,普惠金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要警惕打着“普惠金融”旗号的违规和欺诈行为,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
在此之前,银监会就明确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随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四地也连续发文整顿“现金贷”业务。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建议实施有效监管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他认为,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立法,比如明确监管部门,可以借鉴P2P监管方式,由银监会与地方金融办实施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双条线;建立准入制度,确立行业从业者的合法地位;建立简明有力的执法机制。当前,现金贷主要通过互联网发放,执法手段也应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基础,实现高效监管等。另一方面,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比如加大力度建设基础征信体系,加强征信资源共享,帮助现金贷平台有效实现反欺诈、多头贷款识别和信用不良用户的识别,提升行业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增强信息透明度,有力减少对消费者的欺瞒、不正当诱导行为;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用意识教育,让借款人了解借贷行为的责任与风险等。
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认为,如果通过非金融机构或非放贷机构进行融资,采取网贷等民间借贷方式,则利率上限问题很难解决。他表示:“我个人认为,现金贷未来可能会参考‘校园贷’的监管思路,由持牌机构作为主力进行金融服务,非持牌机构可以提供技术或导流等服务。”
董希淼也表示,遏制现金贷市场乱象,一是要堵偏门,将所有的金融要纳入监管,非法的必须取缔。他说:“目前现金贷平台多数是P2P平台,那就必须按照《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来,包括银行存管、披露信息、备案等要达标。否则就出清退出,没有商量余地。”另外就是开好正门,比如,商业银行等持牌的金融服务公司要更好地提供金融产品。
不过,在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现金贷具有推进金融市场化、完善金融供给体系、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增加消费者选择空间的巨大社会价值,应当给予生存及发展空间。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其实现金贷本是消费金融中的一个细分市场。消费金融在中国发展到现在,对于整个互金行业及普惠金融领域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细分市场。但是,由于消费金融中小额现金贷相对落地难度很低、速度更快,所以目前看到了大量现金贷的身影,而未来消费金融领域真正有大前景的还是有场景的消费信贷(消费分期)和针对优质用户的大额现金贷。
版权说明: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Bank资管》均在文章开头备注了原标题和来源。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发送消息至公号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p2p网贷借款人不还钱会怎么办-宜人贷问答
p2p网贷借款人不还钱会怎么办
问题分类:
请输入验证码
  根据相关法规,P2P属于网络借贷其中一种,本身是合法的。截至日“监管细则”还未出台,因此相关责任未明确。  根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截止到9月底全国P2P网贷平台4278家, 问题平台1118家,占比26.13%。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明确了网络借贷为中介平台, 提供中介服务。  目前大多数平台都吹嘘“先行垫付”,但自己出现“问题”,绝大多数平台自身并无垫付能力,因此投资者应当将选择平台作为投资首要任务,在监管细则未出台之前,谨慎投资。  关于P2P相关法规参考:  一、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者:g***9 |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转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粒粒贷客服竭诚为您服务--
回答者:g***7 |
  网贷和征信系统有关的,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会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借贷信息中有记录,星系那个到借款人到在银行的借贷行为。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  个人征信信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信贷信息,第三部分是非银行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汇总、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汇总等;非银行信息指的就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客户本人声明也将被纳入到系统信息中。这些信息确实潜在地影响到个人在银行的借贷行为。
回答者:x***9 |
P2P平台的风险管控很弱,如果发生此类事情发生了,会有两种结果:
1、你拿不到本金和利息
2、其他人拿不到本金和利息
----------------------------------------------------------------------
总之会有部分人因为坏账导致亏掉不少钱。
--------------------------------------------------------------------------------------------------------
该类产品不安全,建议不要做,可以选择一些低风险。收益5-9%年化收益的产品,
银行有很多、春节前比较火的各种 宝 也是、还有信托FOT计划(年化收益8.5-10%)
回答者:g***6 |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华化率)(最低50元起步)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1. 投资门槛低。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2. 投资收益稳定。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需求。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回答者:s***7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p2p借款人不还钱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