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永恒之塔住宅音乐脚本内建信号塔需要哪些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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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信号塔的建设地点有规定吗
  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必须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的要求。其中规定,电场强度只要小于每米12伏,或功率密度小于每平方厘米40微瓦,就是符合安全标准的。  信号塔,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网络运营商所建立的一种无线信号发射装置,外型像塔,所以叫做信号塔。又是一种公用的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无线城市普及以来,信号塔又做为了城市WIFI的信号发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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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建设需办理的各种手续
房地产项目建设需办理的各种手续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及用地许可 & & &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1.概述 &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在已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范围内,对建设用地提出选址定点的具体意见。 & & & 2.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 &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 3.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供的资料: & & & (1)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 & &(2)附送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上报计划文件; & & & (3)如属于工业项目和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加送下列资料: & & & &①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运输、能源和市政、公用配套(包括电力、给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等)的基本要求; & & & &②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 & & &③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的资料; & & & ④其他特殊要求。 & & & &(4)如属利用原地址扩大用地建设的项目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应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由建设单位向市测绘院晒印),并应标明原址用地界限或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如属尚未有选址意向 的建设项目,待选址明确后再通知补送; & & & &(5)如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和房地产产权证明(复印件)—份,其中联建的应送联建协议等文件; & & & & & &(6)中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 & & & (7)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 & & 4.注意事项 & & & &(1)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先委托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选址论证; & & & &(2)在重大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 & & & &(3)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提出各项规划设计要求应认真落实; & & & &(4)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应在六个月内,持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届时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1.概念 & & & &城市规划许可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 & & & (1)填报《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2)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六份(向市测绘院晒印,其中—份应详细划示用地、拆房范围)和总平面设计图—份; & & & & & (3)如属迁建单位,应详细填明原址地点、土地和房屋面积并附图; & & & &(4)如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及附图各—份; & & & (5)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 & & 3.注意事项 & & & &(1)根据管理需要,有的建设项目应先送审建筑设计方案,还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资料; & & & &①填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 & & & & &②附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 & & &③如属新增用地项目,应附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 & & &④建设基地的地形图—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并应在地形图上划示拟建工程的基地范围及工程位置。 & & & &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两套。送审的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需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市建委颁发的出图章。 & & & (2)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届时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三)建设用地的取得 & & & 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 & & &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 & 2.建设用地使用条件(1)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 & &(2)招标拍卖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 & (3)以租凭的形式,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 & & 3.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 & & &建设用地申请涉及下列情形之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1)城市规划确定的上海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 & & & (2)建设占用未利用地; & & & &(3)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 & & (4)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 & & &(5)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 & & &除以上情形之外,均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四)城市房屋拆迁 & & &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拆除地面建筑及其附属物,并予以补偿的行为。房屋拆迁必须持国家规定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拆迁许可证后才可进行。 & & & 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 & & &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 & &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文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 & (2)建设用地规划可证; & & &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5)上海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 & & & (6)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 & & 3.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 & &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 & & (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 & (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 & & &(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 & & & & & &(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 & & &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 & &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 &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 &(2)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 & &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夕L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 & & &(4)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 & & (5)沿城市道路或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 & 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 & & & &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规划管理要求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经核定,则可免送。 & &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等的关系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同时,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 &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封锁城市交通;市政交通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封锁城市交通等手续。 & & & 4.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的资料 & & &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 & & & &(2)地形图三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 & & & &(3)总平面设计图三份(比例1:500或1:1000,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的外廓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规划蓝线、高压线的间距尺寸); & & & &(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两套,建筑分层面积表两份(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绿地布置图两份; & & & & & &(5)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属新增用地,应提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 & & &(6)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拟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 & & (7)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两份; & & &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 & & (9)建筑工程预算书; & & & &(10)消防、环保、卫生和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11)市绿化部门的审核意见; & & & &(12)市民防办和市新型墙体材料办的审核意见;&& & &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 & &(4)建设单位耒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 & & & (一)规划设计要求的取得 & & & &规划设计要求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的周边环境状况,对该项目的设计提出的规划要求,作为初步设计的法定依据。目前上海基本上分 &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大类,分别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规规划、设计要求。 & & & 1.建筑工程 & & & &规划设计要求取得的途径 & & & &(1)途径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项目对象: & & & &①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②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 & & ③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 &申请办法:同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在获得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取得了规2般计要求。 & & & &(2)途径之二 &申请核发规划设计要求 & & & 项目对象:&& & & ①风利用原有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 & & & &②地区开发建设的,已领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批准书》的建筑工程。 & & & &申请办法: & & & & & &①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 & & 1)填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 & & & 2)附送建设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 & & & & &3)附送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需拆除基地内房屋,应加送房屋权属证件(复印件); & & & &4)如属危房翻建的,应加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作出的危房鉴定报告; & & & 5)如属房屋加层的,应加送设计单位作出的加层结构、基础鉴定报告及原有房屋立面图、剖面图各— 份; & & & &6)建设基地地形图(比例:1:500或1:1000)两份,且地形图上应划示用地界限及拟建工程位置。 & & & &②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后,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 列审批文件: & & & &1)《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份。 & & & &2)盖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或“上海市XX区(县)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的核定设计范围图—份。 & & & &(3)途径之三 &土地租赁项目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上的建设工程。 & & & 申请办法:在租赁过程中.由土地租赁部门,事先征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文本中载明。 & & & 2.市政工程&& & &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取得,一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二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取得。 & & & &凡新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不需要使用土地的及改建工程、不扩大用地的建设工程,通过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取得。 & & & (1)使用范围 & & & ①道路桥梁工程 & & & &道路桥梁工程是指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和桥梁工程、郊县公路和桥梁工程、村镇道路和桥梁工程。有轨交通工程、越江隧道工程、儿亏天桥、人行地道以及城市道路路面结构改变的大修工程。 & & & ②管线工程 & & & &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线工程。 & & & (2)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要求 & & &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报告; & & & &②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 & & &③如属大型工程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选址论证或环境评估报告; & & & &④三份地形图(向市测绘院晒印); & & & & & &比例:1:500或1:1000,郊县根据具体情况可用1:2000; & & & &图示要求:应在地形图上用不同的线色划示建设用地界限、土地现状使用权属情况、建筑性质; & & &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 & &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要求 & & & 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 & & ①比例: & & & &横断面:1:100或1:50 & & & &纵断面:1)道路、高架、管线工程1:500或1:1000 & & & 2)桥梁、隧道工程:1:50-1:1000 & & & ②图示要求: & & & &横断面:1)交通工程:横坡值、车道分配数值、隔离带宽度、高架结构布置形式、建筑宽度。 & & & &2)管线工程:各控制点敷设位置、形式、管线尺寸,断面内其他所有管线位置,标明设计管线与道路中心线、侧石线、建筑的距离。纵断面:纵坡值,跨越道路河道的净空标高。 & & & &(8)设计方案说明; & & & &(9)如属设计招标工程,应附送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 & & (10)规划设计要求送审的其他有关文件、图纸等。 & & & (三)初步设计审查 & & & &为了保证初步设计审查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法规、规定,总体布局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概算完整准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 & &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市建委对区、县委办局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和管理,对上海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指正、否决权。 & & & 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 & & 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 & 2.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 & &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需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 & & 4.租赁地块的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合同(复印件); & & & 5.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 & &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而实施的行政管理。 & & &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上海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管理,以及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等监 &督管理工作,并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实施备案。 & &三、 &建设项目相关专业专项审查 & & &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 & & &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振动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者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政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建设,规定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 & & (二)建设项目卫生防疫审查 & & & &为了使建设单位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的规划、设计的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工业企业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隔离区、饮食业防止食品污染和变质的设施均应符合卫生原则,为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实施卫生防疫审查。 & & & (三)建设项目消防审核 & & &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购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 & & (四)建设项目民防审查 & & & &为了加强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对具有防范自然灾害、城市工业事故灾害和战争灾害等功能的地下、半地下防护设施的民防工程(含等级民防工程和简易民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民防主管部门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验收各阶段对民防工程的要求及管理程序。 & & & & &(五)建设项目绿化审查 & & &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预留耕植位置和面积,应符合规划绿线要求;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绿化建设工程设计须报送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绿化工程验收。 & & & (六)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 & &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坊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按照河道专业规划和防洪排涝的标准进行审核,以维护河道水质和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通畅。 四、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申请 & & & (一)建设项目供电申请 & & &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建立正常的供电用电秩序,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因此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 & & &电力设施是建设项目的重要配套条件,建设项目的用电,从可{了哇研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各阶段均需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 & & & (二)建设项目给水申请 & & & &建设项目在施工、交付使用和生产时,都要自来水供水系统供应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进行配套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给水供应时,应向自来水公司提供接水业务申请书、建设征用土地批准书、可{亏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区域地形图、给水系统设计图、给排水总平面图和透视图、水处理设施平面图和透视图;消防接水,应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 & & & &建设项目建成后的用水量特别巨大或远离市区,供水、排管困难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 & & & &如需使用地下水资源,应首先向计划用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凿井施工。 & & & (三)建设项目排水申请 & & & &城市排水设施是建设项目的重要配套工程之一,对于较大区域内没有排水设施而需新建排水设施的,一般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对于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一般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 & & &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使用后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无论是纳入公共排水系统,还是自建排水设施,均为城市排水的体系。为此,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提出申请,报告排放的污水、废水的质量和数量,建设区外排水管线设计图,化粪池、泵站和各种污水、废水处理装置,建设区域内排水管线设计图。 & &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污水排放的标准和城市排水系统的接纳能力,规定建设工程投产、使用后排放污水的质量和数量,规定建设区域内与城市排水系统的衔接的出口。道路和排水设施配套工程竣 &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办理设备养护、维护的交接手续。 & & & &(四)建设项目燃气申请 & & & 1.燃气设备配套建设 & & & &工程项目中的燃气设施建设,应征得燃气公司的同意。有关室内燃气管道管径、走向、出产点及燃气设备布局设计必须符合设计、施工检验技术规范,与室外燃气管道正确衔接。 & & &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可按单位(工业、营业、事业、团体)、住宅公房、民用客户的不同对象,可分别向浦东、市北、大众燃气销售公司提出燃气配套申请。 & & & 2.单位(工业、营业、事业、团体)客户新装业务 & & & (1)提供资料 & & & &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 & & & &②当年市区1:500,郊区:1000地形图—份; & & & & & &③当年市区1:500,郊区1:1000地下综合管线图—份; & & & & & ④客户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包括给排水图)—份; & & & ⑤房屋单体平面图一套;&& & & ⑥房屋建筑设计计算机盘片一张。 & & & 3.住宅公房燃气配套业务 & & & (1)提供资料 & & & &①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 & & &②当年市区1:500城建局地形图二份,郊区1:1000地形图二份; & & & &③当年市区1:500地下综合管线图一份,郊区1:1000地下综合管线图—份; & & & ④1:500给排水总平面图—份(标明门号或房号); & & & ⑤1:100建筑、结构、给排水图一套; & & & ⑥1:100燃气施工图二套。 & & & & & (五)建设项目道路管线掘路申请 & & &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明确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建设业主与各施工单位之间就施工项目计划、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项规定,对综合性工程,特别是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1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进—步明确了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条件;工程执照、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归档程序要求和相关手续。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 & & (六)建设项目电信申请 & & &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七)住宅项目的专业配套&& & & 为了加强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1.住宅配套建设的基本内容 & & & &住宅配套建设的内容基本上分为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和环境建设四大类。 & & & &市政设施包括雨水管网系统、污水管网系统和市政道路工程;公用设施包括给水系统工程、电力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和电视广播工程;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育文化用房和卫生民政用房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环境建设和垃圾收集处理等。 & & & &2.上海市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手续 & & & &(1)需要办理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对象和范围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含商住楼、商品住宅) & & & &(2)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 & & &建设单位除填报《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外,应根据项目已办手续的情况,提交相应的资料。 & & & &①项目在选址手续批复之前须提交的资料 & & &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上报计划文件; & & & 2)标明项目用地位置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周边道路地下管线图(由建设单位向市测绘院晒印》如管线图能反映用地范围的,不必再提交地形图; & & & 3)其他需说明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 & & &②项目选址手续批复后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需提交的资料 & & & 1)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选址意见通知单; & & &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 & 3)其他资料同上阶段需提交资料的第2、3项。 & & & &③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至初步(或扩初)设计批复阶段需提交的资料 & & &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2)立项批复; & & & &3)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批复; & & & &4)经批准的道路排水系统、自来水、燃气、电力、电话、公交、交通等专业规划(大型基地)或上述 &各专业配套方案征询回复(小基地); & & & &5)其他资料同上阶段需提交资料的第3项。 & & & &④项目在初步(或扩初)设计批复至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编制前须提交的资料 & & & 1)初步(或扩初)设计方案及批复; & & & &2)其他资料同上阶段需提交资料的第3、4、5项。 & & & (八)建设项目的智能化申请 & & & 1.建筑项目立项阶段 & & & &建筑项目立项申报时,项目建设法人(业主)应在立项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可行性报告等)中,说明拟建项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和标准,投资及能耗以及解决的措施。立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将作为项目内容下达。 & & & 2.建筑项目设计阶段 & & &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纳入整个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范围。设计方案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委托上海市建筑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他经市建委认定的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 & & 3.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 & & &智能建筑开工前或建筑智能化系统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就智能化系统的施工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报监并接受监督检查。&4.建设项目竣工阶段 & & &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智能化系统竣工核验时,应向市质监总站提交经市建委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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