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与监事会作出错誤决定、监事会有权否定吗?

什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_百度知道
什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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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三个理论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
  在人们简单的理解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几乎就等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权力分配模式。然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决不止此,甚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词也并不准确。从其英文原文看,更为严谨的用语是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业(即所谓的现代企业)的治理问题,而很少涉及合伙制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企业形态。
  那么,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呢?顾名思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尽管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渐有泛化的趋势。关于现代公司的概念国际上并无一个标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着名企业管理史学家钱德勒所给出的定义,即现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管理的多单位企业。上述定义揭示了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那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再是本家本人,而是职业经理人员......现代公司之所以被称为现代,关键就在于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或者控制权)的分离,而与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古典企业相区别。
  历史地看,现代公司的出现是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使得生产所需要的投资规模超过了私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限度,这客观上要求资本的集中;而大规模的投资如果由单个投资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资风险。因此单个投资者存在着分散投资风险的内在需求,从而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应运而生,这正是现代公司的典型形式。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每个企业所有者人数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业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行为;同时由于个体之间存在着能力的差异,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业家。因此从市场上选择一个善于经营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业就是理性的选择,委托一代理关系由此产生,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
  但是由于委托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经营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因此二者之间潜在地存在着激励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经营者)拥有关于其自身知识、才能、掌握的机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这都很难为委托人(所有者)所观察和监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经营者)又具有偷懒和机会主义动机,因而在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励问题的产生。斯密最早观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这种委托一代理矛盾,而berle和means进一步清晰地揭示了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和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者的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驰的现象。
  为了解决现代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
  梅耶则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科克伦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①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②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吴敬琏更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化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张维迎在阐发扭力的观点时指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机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上述定义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于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由此所导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
  (2)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物理层次的组织架构,及联结上述组织架构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激励、约束机制等)等游戏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3)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明确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其有效的制衡关系。
  2.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由上文可知,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根源在于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观点,不妨举例说明之。假定某投资人(所有者)投入资本建立了一家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比如,这个投资者只有钱,但无经营才能;或者他觉得选一个代理人去经营更能使其投资获得好的回报等),这个投资人并没有直接经营这个企业,而是选了(或从市场上招聘了)一个人作为他的代理人去经营这个企业。这时,这个投资人将面临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他怎样才能选到高素质的经营人才,二是他如何使这个选到的代理人努力工作为他创造效益。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这个投资人的投资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决不是物理的结构或机械的结构,而是所谓的制度。但这种制度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写在纸上的制度,而是一种权力分配的安排。这种权力分配 由于依托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种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而这些组织又彼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容易形成权力的制衡,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决策和管理秩序。
  从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果这个投资人自己就是企业经营者,那么上述复杂的制度设计是不是就会变得很简单?答案是肯定的。试想,由于企业的经营收益是属于投资人的,那么他一定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把企业搞好;另一方面,他也一定会自我约束自己,避免作出错误的决策,使企业受损,因为投资的损失也是由他来承担的。显然当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时候,公司治理结构处于理想状态,因为激励和约束可以实现匹配和自我强化。推而广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当子公司不能达到母公司期望的收益的时候,母公司往往有减少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转由自己来经营的冲动,虽然这样做未必会使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得以改善,但至少可以不必为激励和约束子公司经营者费脑筋。
  遗憾的是,虽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的古典业主制企业不存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问题,但实践证明这种企业形态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才有了所谓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这种现代企业,出于资本集中的目的汇集了众多的投资人,已不可能由这些投资人自己来经营企业了。这一方面是因为,投资人如果都参与企业经营,其经营角色的安排会很难实现意见一致;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人未必都有能力和意愿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其结果最后就演化成,由投资人设计制度,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来委托经营,相应地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过程看,公司治理结构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代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有积极性为投资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约束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不至于由于自利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激励,就要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为了约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威胁,二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有效与否的关键。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两个结果,一是代理人成为傀儡,二是内部人控制失控(insider control),二者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的权力制衡关系依赖于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只有公司股权具有相当的分散度,才不至于出现大股东大权独揽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股东过少,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力量平衡,股东之间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权力斗争的概率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但过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也不利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为如果股东过多且股权比例高度分散(如欧美等国的上市公司),那么每一个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努力而获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只能是搭便车(free rider),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企业经营陷入无序状态。因此,理想的股权结构应当是股权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过度分散的中间状态,这样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企业经营者,使之不偏离正常的轨道。
  当然,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上述情况,股东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影响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用脚投票,即如果股东认为企业经营不善,他可以选择抛出股票,从而引起股价下跌;这样一来,其他潜在的股东就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方式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进而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另外,由于经理市场的存在,大量职业经理人对现职经营者形成无形的压力,因为如果他经营无方,其他经理人就会取而代之,实现所谓的代理权竞争,而一旦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失业,他将很难再找到比以前更好的工作了,这也迫使他在职期间努力工作。以上三种方式(用脚投票、兼并收购、代理权竞争)通常被称之为企业的外部治理,与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相区别。研究表明,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同时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西方国家还发展了很多复杂的制度性安排,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关于董事会独立性的安排,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在美国标准普尔1500家大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为全部董事的62%,对有些人而言,作董事几乎已成了一种职业。而且,在美国大公司的董事会中,一般都建立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而这些委员会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成员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在上述三个核心委员会中,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选的提名,报酬委员会主要研究和制订对经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审计委员会(相当于我国的监事会,美国公司中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主要负责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审计和监督。由于这三个委员会基本上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因此,它不易受大股东的干预,容易作出独立的、客观的职业判断,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依赖于股权结构、市场环境和内部组织机构设计等多方面的因没,但其核心仍然在于权力的制衡,即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另外的权力予以,监督、制约,如此形成联动关系,使备种行为都能在各自职权的范围内活动,以保证公司运转的顺畅。国内常见的一人说了算的体制都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背叛(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权力制衡的根据在于法治,即依制度、规则行事,而不是从个人喜好出发故意牵制),从根本上与公司治理结构不相容,是必须予以澄清和反对的。
  3.法人汉理结构所能解决的问题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近年来随着很多有公司之名而无公司之实的所谓现代企业的经营失败而得到了高度的强调。研究者普遍认为,很多改制后的所谓股份制公司之所以出现经营失败,虽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却在于这些企业大多还穿新鞋走老路,即没有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个观点无疑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因此,我们虽然不能说一股就灵,但我们也不能因为有些企业改制成了股份制公司,却没有按股份制公司的游戏规则去运作并重新陷入困境,而否定改制的必要性、动摇改制的决心、延缓改制的步伐。
  当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并不是没有成本的,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是有管理成本发生的;其次,也许是更重要的,由这种组织架构实现决策和管理是有效率损失的。与经理层说了算的企业相比,决策程序增加了,形成决策的多数原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因为,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人但对于大企业而言,由于业务众多,经营者不可能对每一项业务都有正确的判断,因此需要集中集体智慧;另一方面,由于只有重大投资才需要董事会来决议,因。此为了避免可能的重大损失,必须由代表股东的董事会进行决策,因为这是董事会的责任所在。由此可见,在大企业内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必要的,在牺牲一定效率的代价下获得了减少风险的收益,因此是合算的。
  但对于规模不大、经营比较单一的小企业而言,建立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必要就很难有确定的答案。也许一人说了算对这、种小企业的发展更合适(事实上,这种小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就是经营者)。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迅速上升,当前许多发展壮大了的民营企业正在进行的创业者的自我革命就是这种需求的集中反映。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与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相联系的,是状态依存的,而不是绝对的。
  另外,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只是为企业运行机制的高效创造了一种可能、一种制度保证,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由于企业内部的上下科层组织之间也存在一系列的委托一代理关系,而这种委托一代理问题的解决就必须加强管理。因此,加强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即使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关系还没有理顺,也不能妨碍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因为它与法人治理结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虽然企业内部管理必然受到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得是否规范反映的是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和法治意识,而内部管理的水平则反映的是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二者不可偏颇。经常可以看到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而提高效益的企业,却一味地埋怨体制不顺;也有许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所谓现代企业,由于忽视管理而难以走出困境。这充分说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不是万应灵药,可以包治百病。改革和管理共同促进,才是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正确选择。
zzy797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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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 不适用本公司本期未发生合并范围的变更。2018年上半年,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计15家,具体包括:法定代表人:薛德龙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日下午15: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薛德龙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03元/股调整为4.9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二)《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017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D级的共计1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解除合同的共计5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2.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93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关于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于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公司董事党增军、王中营、刘东平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在本议案表决过程中已经回避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以4.93元/股的价格向47名预留激励对象授予11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于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四)《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登载于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登载于同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五)《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月)的议案》《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月)》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六)《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薛德龙、张冬梅、刘东平回避表决。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湫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800万元。安徽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南京飞燕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该议案尚需提交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七)《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兹定于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的相关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特此公告。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的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公司和本次预留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预留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2、本次预留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3、本次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预留激励对象以4.93元/股授予114万股限制性股票。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飞燕”)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8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对外担保基本情况(一)担保情况概述因业务发展需要,南京飞燕拟向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湫支行申请4,8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以补充购买原材料等所需流动资金。安徽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南京飞燕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安徽公司系公司持股87%的控股子公司,南京飞燕系公司持股49.16%的参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长薛德龙先生担任安徽公司董事长、南京飞燕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张冬梅女士担任南京飞燕董事,公司董事刘东平先生担任南京飞燕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向宁担任南京飞燕监事,南京飞燕为公司及安徽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南京飞燕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机器设备作抵押,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薛德龙、张冬梅、刘东平、刘向宁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二)担保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日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6,7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460主营业务:乘用车铸入式缸套生产、销售;内燃机零部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原辅材料及零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经营范围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紫金科创中心4层416室注册资本:4,269.55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871经营范围:活塞环、内燃机零部件、机电产品、达到中国V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以及上述产品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生产、销售;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道路货物运输;开发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如下表: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单位:人民币万元注:2017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方: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被担保方: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银行: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湫支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额度:人民币4,800万元反担保措施:南京飞燕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机器设备作抵押,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二、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一)董事会意见为满足南京飞燕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经营流动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安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南京飞燕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货款回笼质量较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上述担保行为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二)监事会意见安徽公司为南京飞燕提供担保,协助其解决经营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支持南京飞燕快速成长,促进其稳步发展,有利于南京飞燕主营业务持续经营和稳步发展。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担保有关规则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湫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800万元。安徽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南京飞燕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1、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已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就安徽公司拟向公司关联方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南京飞燕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扩展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审议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南京飞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安徽公司系公司持股87%的控股子公司,南京飞燕系公司持股49.16%的参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长薛德龙先生担任安徽公司董事长、南京飞燕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张冬梅女士担任南京飞燕董事,公司董事刘东平先生担任南京飞燕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向宁担任南京飞燕监事,南京飞燕为公司及安徽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过我们事前认可。(2)此次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健康,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及安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3)安徽公司本次为南京飞燕提供担保4,800万元,南京飞燕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机器设备作抵押,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4)本次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安徽公司对南京飞燕的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担保事宜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本次担保事项的关联董事薛德龙、张冬梅、刘东平均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综上我们认为,安徽公司本次对南京飞燕向银行申请4,8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系南京飞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我们同意安徽公司此次的担保事项。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一)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ZYNP Group (U.S.A) Inc.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美国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7,000万美元(采用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8695计算,折合人民币48,086.50万元)的内保外贷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六年。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有效期为自安徽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目前,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效对外担保累计50,086.50 万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89%。本次新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4,800万元获批准后,公司董事会累计审议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效担保总额为54,886.50 万元,占2017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2.90%。(二)公司累计逾期担保数量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以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三)其他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五、备查文件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日下午15: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薛建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03元/股调整为4.93元/股,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2017年度考核不达标或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上述24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关于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已于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四)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日为授予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14万股限制性股票。关于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登载于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登载于同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 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与使用情况。(七)《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下简称“中原内配”或“公司” ) 于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文件。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日起至9月4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79名激励对象授予1,8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5、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72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日。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03元/股调整为4.93元/股。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017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D级的共计1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解除合同的共计5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2.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93元/股。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日为授予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1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93元/股。二、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1、回购原因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行松涛、苏洪涛、冯东立、刘本学、韩战胜、郭进京、刘红伟、杨斌斌、姚联合、李欢欢、史遵治、刘向勇、侯起飞、薛迪清、黄涛、牛金鸣、花琦斌、张冠军、赵光磊等共计19人2017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D级,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 根据上述规定, 上述19人2017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80%&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对上述考核不达标人员已获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6.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景军成、鲁煜、张鹏、李达超、张晓萧等共计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解除合同,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万股。2、回购数量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公司本次将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2.70万股。3、回购价格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价格由5.03元/股调整为4.93元/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P=P0-V=5.03元-0.10元=4.93元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4、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四、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五、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017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为D级的人员已获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部分回购,离职人员已获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全部回购。因此,公司本次对上述2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六、监事会意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八、其他事项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九、备查文件1、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以下简称“中原内配”或“公司” ) 于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文件。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二、关于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1、回购价格调整原因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止日公司总股本606,822,3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0,682,23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8 年7月9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三、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四、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03元/股调整为4.93元/股,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五、监事会意见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的原因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七、备查文件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重要提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日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4.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93元/股(以下简称“中原内配”或“公司”)于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会议决议,确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日,以4.93元/股的价格向47名预留激励对象授予11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公司于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886.00万股,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4.30%;预留114.00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5.70%。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5.03元/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3.32元/股;(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公司采用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即3.40元/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最终确定为4.93元/股。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73人,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总人数为47人,包括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研发、业务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期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回购注销。(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文件。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114万股限制性股票。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1、授予日:日;2、授予数量:114万股;3、授予人数:47人;4、分配情况:5、授予价格: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3元/股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下转B26版)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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