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车险理赔多久到账几天到账,我是宫颈癌患者我买了瑞鑫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请问多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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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
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
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 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
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
2006年8月,投保人黄女士投保 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38岁。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左颊肿物表面溃烂一月,在中山二院住院,行左颊部肿物活检术,术后病理:左颊粘膜鳞状细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张先生之子白血病重疾给付案
2005年11月,投保人张先生为其儿子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10万,投保年龄60天。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感冒被送往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治疗,血生化检查示淋巴细胞不规则异型,后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合计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20万元,康终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康恒保险合同终止 七、陈先生肝癌重疾给付案
2001年8月,投保人陈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33岁。
2006年12月,被保险人因肝胆部剧痛,在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肝介入化疗,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八、何女士睑板腺癌食道癌重疾给付案
2003年7月,投保人何女士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46岁。
2007年11月,被保险人突感眼睛不适,在怀化市二医院住院,行左下睑肿块切除术,术后病理经湖南肿瘤医院会诊为睑板腺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鸿丰 车祸遇难获赔318万
赔付金额:318.6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
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2 中毒身亡 投保4险获赔308万
赔付金额:3088114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鑫、新简身险
康宁终身、吉祥卡A
客户朱某,是江苏省某大型连锁酒店老板,保险意识较强,2005年至2008年间先后在中国人寿寿险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了3年期交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年交保费1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费26730元;以及《吉祥卡A保险》。
日,朱某被家人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故。接到报案后,公司迅速开展调查,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3088114元。
3 认可保险 4次购买获赔286万
赔付金额:2863283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泰、国寿鸿丰
河北客户刘某于日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09676元;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12400元。日,深感所投险种合适的刘某再次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60万元,基本保额637200元。并于日再次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10万元,基本保额104807元。
日,刘某的丈夫报案称,当年2月13日刘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身亡。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河北省分公司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车祸死亡情况属实,给付身故保险金2863283元。受益人收到保险金后对公司高效、真诚的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4 台湾客户身故 275万赔付安慰家人
赔付金额:2751714元
投保险种:国寿千禧理财
台湾人董某于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深圳市分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每期保费320200元。
日,被保险人因“下消化道出血1周、加重1天”入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当年8月30日,病理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随即转回台北荣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直肠癌第三期,并已转移至肝脏。日董某因直肠癌在台湾病逝。
寿险深圳分公司根据“千禧理财”条款规定,第一时间给付身故保险金260万元,并退还储存红利及利息元,合计给付元,合同终止。第一时间收到内地保险公司理赔的客户家人对公司表示认同和赞许。
5 鸡西矿难 13人遇难获赔260万
赔付金额:260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安泰意外伤害保险
日,中国人寿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向鸡西市鑫永丰煤矿“7?22自然水灾事故”中的保单受益人送达保险金180万元,至此,公司对该起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全部结束,共计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60万元,这是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最大额度的赔款。
7月23日凌晨1时许,黑龙江省鸡西地区连续多天降雨,导致鸡西市鑫永丰煤矿发生垮塌事故,23名被困人员全部遇难。
经调查,鸡西鑫永丰煤矿于7月13日在寿险黑龙江鸡西分公司为其井下50名工人投保了《国寿安泰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事故发生时,23名被困矿工中有13人投保。
处理案件中,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坚持特事特办,理赔与政府的救援和善后处理保持同步,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足额地将保险金交付到受益人的手中。
6 货轮沉没
10名逝者获赔200万
赔付金额:200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感谢你们为遇难船员的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日,厦门泉海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给中国人寿寿险厦门分公司送来“真诚守信,一诺千金”的锦旗。在“11?9海难”中丧生的10名员工获得200万元理赔款,是厦门寿险史最大的单比理赔。
日,载有28名中外船员的厦门“福积祥号”货船驶经台湾屏东县垦丁七星岩时,突遇8级强风巨浪袭击,船只右侧倾斜直至翻覆,船上19人遇难。“我们甚至连救生筏都没来得及放下,灾难来得太快了!”幸存者回忆说。
出事前两日,货船所属厦门泉海船务有限公司为其员工投保《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额1万元,次日生效。此次10名遇难者获赔付共计200万元。
7 车祸遇难 3倍保额赔付191万
赔付金额:1913400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
山西客户陈某于日在当地银行投保两份《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318900元、106300元。日再次投保“国寿鸿丰”,趸交保费20万元,保险金额212600元。
10月11日,陈某驾驶奇瑞轿车正常行驶时被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当场身亡。经调查核实,出险情况属实,中国人寿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根据“国寿鸿丰”条款规定,第一时间将3倍保额的身故保险金共计1913400元送到客户家人手中。受益人对公司恪守合同、快速赔付表示称赞和感谢。
8 投保12年 溺水身亡获赔187万 赔付金额:1877500元
投保险种:潇洒明天、金彩明天
客户陈某是浙江知名女企业家,深谙理财之道的她于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浙江省公司投保《国寿潇洒明天保险》,基本保额5万元;日,再次投保《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基本保额60万元。
日清晨雨后,陈某在所住小区的河边晨练时,不慎失足跌入河中溺水死亡。公司接到理赔申请,予以核实后,立即根据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877500元。该案的及时处理和赔付,体现了公司“托付国寿、理赔无忧”的承诺,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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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 2005 年 3 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50 万元, 投保...  在 2015 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 7 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 件。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 3687 万元、中国人寿赔付 546.31 万元、平安养老赔付 170 ...  其所在的劳务公司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建筑 工程团体意外 2014 年人身险典型理赔案例 1.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2014 年 8 月,曹女士工作时意外从 12 楼外墙...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_销售/营销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_销售/营销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胖胖)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8 月 1 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营业部,记者简单地翻阅了该公司刚刚...  解答: 孙某投保意外身故保险=中国人寿 20 万+平安 50 万+美国友邦 50 万=...案例: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该赔付吗? 黄某于 2002 年 4 月 11 日为颜某向某...  人身险理赔的案例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有两种...在这一方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 年版)的规 定具有代表性,...  杭州泰康保险理赔案例兴宁市村民刘庆文在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人寿”)盛世人生分红险和意外险两年 后,从床上摔到地上数天后死亡。当时,死者...登录沃保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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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范围吗?
在年轻的女性当中,患宫颈癌的也不少见,并且宫颈癌患者年龄趋于年轻化趋势明显,对于投保了重疾险的消费者来说,宫颈癌是否在重疾险理赔范围内呢?重疾险是否只是理赔那些极其严重得要死了的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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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理赔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其中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服务不太了解的消费者,往往无法确定相应的理赔范畴和标准,此时,请专业的核赔人员来进行界定,能够帮助消费者明晰保障权益,更顺畅快速地获得保险理赔,对消费者来说是更靠谱的选择。
案例回顾:
于2009年在河南商丘购买太平人寿的司女士一直对保险十分认同,最近,她却因为朋友的一个质疑产生了退保想法。2015年1月,司女士因确诊早期宫颈癌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逐渐康复。正当司女士暗自庆幸自己未雨绸缪购买了重大时,却被朋友一句“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只会赔那些严重得要死了的病”当头浇了一盆冷水。左思右想,司女士觉得朋友说得有道理,自己的病也没多严重,应该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赔的。既然赔不了,索性就退保算了。
抱着这样的想法,司女士来到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服务柜面申请退保。正是在申请退保的过程中,太平人寿服务人员了解到司女士手术的情况,并进一步询问了司女士的病情。经核对,服务人员告知司女士,她所罹患的疾病符合重大疾病赔付标准,属于保险责任之内,她完全可以申请理赔,而不是退保。随后,太平人寿服务人员不仅上门协助司女士准备理赔材料,还通过“全国通”服务平台解决了司女士投保在商丘、治疗和申请理赔在上海的跨地域问题,顺利完成理赔,支付司女士理赔款3.5万余元。
从司女士的经历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理赔这件专业的事,保户不能“想当然”,还是得交给保险公司专业的人来界定和处理,否则就很可能和司女士一样产生误解,甚至错误退保导致自身的保障权益受到损害。
太平人寿服务人员也提醒消费者,重大疾病理赔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其中专业的医疗知识和保险服务不太了解的消费者,往往无法确定相应的理赔范畴和标准,此时,请保险公司专业的核赔人员来进行界定,能够帮助消费者明晰保障权益,更顺畅快速地获得保险理赔,对消费者来说是更靠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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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五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4)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所称&严重脊髓灰质炎&仅指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注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4)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 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2)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CREST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靠近躯干端)。
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2. 存在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
3. 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三十(30)天以上,且持续出现并发症。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脏瓣膜的炎症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十六、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同时出现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同时出现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
2. 角膜色素环(K-F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
4. 食管静脉曲张;
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由于人体免疫功能紊乱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脏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高&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同时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六条 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2)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严重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十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前,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 释义
专科医生:
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凝血时间延长,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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