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塘西安置房房后,双方一起去拆迁办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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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可以过户吗
通常比一般商品房便宜,又是现房,而且未来的升值空间较大,因此,很多人都想要购买。可是,因为对拆迁安置房的政策不是很了解,有些人会问:“拆迁安置房可以过户吗?”下文,小编将为您解答。。拆迁安置房可以过户吗?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过户。相关知识:一、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签字,如一方不去的话需要去公证处作委托。二、申办材料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2、开发商的法人;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5、拆迁安置协议;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8、测量分户平面图;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三、拆迁安置房过户风险由于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产权登记制度,如果房产证的所有人不是您的话,您将无权处理该房屋,同样的也就无权享受到该房屋所带来的相关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将来万一该房屋需要拆迁,您将无法得到补偿。同时,由于您只签订合同,并不能保证最终的结果,如果卖方反悔,您同样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尤其是在已经付款的情况下,风险较大。当然,实际中有部分交易者会采取这样的方式,签订协议之后并进行公证,协议中把相关的过户时间等也进行约定。但这仍然取决于双方的诚信。建议您选购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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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房纠纷 被判付7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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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男子购买海口玉沙村一套拆迁安置房,付了首笔70万元购房款后和卖方发生纠纷  购房者被判付70万违约金  去年2月,上海长宁区的56岁男子宁斌,通过房产中介在海口与卖房者彭梅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准备购买一套房子等退休后来海口定居。合同约定房子的全价为146万元,宁斌向彭梅交了70万元第一笔购房款后,双方发生了纠纷,最后对簿公堂。 & 推荐阅读:  逾期交房 可解除购房合同  房产纠纷可以怎么解决?  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者和卖房者发生纠纷  2010年2月,宁斌通过海口一家房地产中介的业务员何茗介绍,认识了准备转让海口市玉沙村拆迁安置房的彭梅。2月12日,宁斌和彭梅签订了一份《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彭梅将名下的玉沙村拆迁补偿安置房4号楼2×××号房屋转让给宁斌,建筑面积127平方米,每平方米1.2万元,总价款146.05万元。宁斌在签订合同当日付给彭梅第一笔购房款70万元;宁斌拿到该房钥匙后付第二笔购房款50万元;房产过户后,付清尾款。  合同还约定:卖方确保房屋产权清晰。自卖方收到第一笔房款七天内,双方须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转让公证书。买方付清第一笔房款后,卖方应办一份公证委托书给买方,由卖方委托买方全权处理该房屋一切事宜。如买方中途悔约,不得向卖方索还已付房款;卖方毁约,应在七天内退还已收房款。买方不能按时支付房款,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若因政府不同意双方房屋买卖或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无法过户,或双方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应在七天内退还买方交的全部房款。  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宁斌付给彭梅购房首付款70万元,彭梅出具了收款收据。同时,章娜女士为买卖双方第一笔购房款出具《担保书》,“双方均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如甲方违约,章娜赔付双倍首付款140万元。”  宁斌称,从日起,他多次要求彭梅一起去海口的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事宜,可彭梅再三推托不办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买方状告卖方违约被驳回  日,宁斌将彭梅告到海口秀英区法院,要求确认彭梅违约,退还已付房款70万元,同时支付3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宁斌造成的经济损失3.136万元,合计108万余元。判令担保人章娜承担担保和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彭梅辩称,宁斌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应严格履行,宁斌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章娜辩称,她与彭梅的答辩意见一致,请求法院驳回宁斌的诉讼请求。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双方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履约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被告章娜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本案转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买方已依约支付第一笔购房款70万元,卖方也正在办理房产更名申报相关手续。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彭梅收取70万元后,不断找相关单位办理房产更名,拿到钥匙后一直等宁斌来履行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宁斌的诉讼请求。  卖方起诉买方索赔违约金  2010年11月的一天,宁斌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原来,他被彭梅告到海口龙华区法院。彭梅要求宁斌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第二笔房款5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0万元。彭梅诉称,日,宁斌到海口办了领钥匙手续,却称要立即办理过户才能付第二笔房款,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  宁斌辩称,双方的转让合同有效,他在履约期间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彭梅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办理转让合同公证和公证委托书,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今年1月18日,宁斌领到了龙华区法院的判决书。龙华区法院认为,根据秀英区法院的判决,合同未公证属于宁斌的过错,与彭梅无关,双方应继续履约。彭梅同意交付钥匙,宁斌应依约接收,并付第二笔购房款,不能以办合同公证为由进行抗辩。宁斌存在拖延支付第二笔购房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违约。龙华区法院判决:宁斌在判决生效后付给彭梅50万元购房款,另付7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宁斌不服该判决,将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提醒  安置房买卖双方  应注意防范风险  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安置房的购买对象具有特定性,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和一般商品房的交易存在很大的差异。  拆迁安置房如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正常上市交易。购买拆迁安置房,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只签订合同并不“安全”,并不能保证最终的结果。如果卖方反悔,买方很难取得房屋的产权,尤其是在已经付款的情况下,风险较大。  陈达虎提醒,安置房的买卖双方应注意防范风险,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进行公证,过户、办证时间等也应一一约定。  答疑  冒客户名写举报信  是否侵犯姓名权?  海口吕先生问:因工作上的矛盾,李某对赵某心存不满。李某后来以客户的名义给单位领导写了一封举报信,反映赵某工作漫不经心、态度恶劣,要求单位处分赵某。单位领导调查发现,赵某确实曾接待过这么一位客户,但并不存在工作态度恶劣的情况。赵某后来调查发现了事情的真相,并将情况告诉了该客户。该客户认为,李某以他的名义写举报信诬陷别人,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要求李某赔偿。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该客户的姓名权?  马相龙律师答: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其他公民的“符号”,公民除了真名外,有人还有“别名”、“笔名”,这也是代表自己的符号,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它们同真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李某的行为已侵犯了该客户的姓名权,该客户可要求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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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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