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不出这个,增加资本金出资方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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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出资,玩消失怎么办
北京-房山区&09-09 09:32&&悬赏 0&&发布者:wlw995…… & 回答:(13)
1、三人合作股份公司,大股东不是我;
2、前期公司注册等费用由我垫付,我是法人;
3、大股东身份特殊,身份证不能用,只能考虑股权代持方式;
4、公司已经注册,但大股东和小股东均为未出资,且因为意见不合,均避而不见,电话短信均不回,公司无法开户,也无法继续;
5、考虑把公司改为我个人独资公司,但大股东小股东均逃避,不理不睬;
6、是否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取消他们股份?
问题补充:
7、公司注册地在密云,但我住在房山,公司注册资本是5000万(认缴制),可否在市里或者房山法院起诉?
8、另外两个股东并未签订任何协议,目前只在章程里体现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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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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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取消股权。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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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公司章程如何约定。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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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好,需要结合公司章程约定办理。
[北京-海淀区]
回复时间:
按照章程约定办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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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可以起诉追究其责任!
[北京-海淀区]
285040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北京-朝阳区]
881604积分
回复时间:
双方协商解决吧!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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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没有如约出资,是需要对已经出资完毕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既然你们有出资协议,那么就按照出资协议约定处理,你可以要求其他股东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当然公司章程如果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具体看情况。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首先你明确一下章程是怎么约定的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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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没有如约出资,是需要对已经出资完毕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既然你们有出资协议,那么就按照出资协议约定处理,你可以要求其他股东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当然公司章程如果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具体看情况。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你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你好!我国公司法解释三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公司章程确定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并依照相应的除名程序进行,除名才可以生效。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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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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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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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们拟成立公司协议约定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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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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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  日,张某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公司,因公司缺资金周转,张某便找到其亲戚张某,要求张某借80000元钱给自己,周某见张的公司年年赢利,便提出这80000元作入股资金,双方约定:不管张某公司是否亏损,周某每年可分得红利3000元。年,张某按照双方约定每年分给周某红利3000元。2003年,因张某的公司亏损,张某未支付周某红利。2004年6月,周某找到张某要求其偿还入股资金80000元及拖欠的红利4500元,张某则以公司亏损为由要求周某共同承担亏损。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投资款80000元及应得红利4500元。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张某公司系一家由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元,营业期限自日至日。从2000年3月被告公司提交的工商年检报告看,该公司成立以来,既无股东变更登记又无资本金变更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和姓名”条款中也无原告周某姓名。&&&&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这80000元到底属股东出资,还是借款的问题上,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认定为借款。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操作,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如双方需有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等。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80000元人民币属实,该款项虽然名为“投资款”,但究其性质,由于被告既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修改公司章程,更无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故此款应认定为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款应认定为投资款。因为张某与周某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明确约定:这80000元属于投资款,且在2001年和2002年张某给付了周某投资款的红利,双方都承认了这笔钱属于投资款。故此80000元应认定为投资款。&&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 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而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笔者认为,在类似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某一主体对某公司的“投资”属于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否履行法定登记程序。投资者对公司出资,直接引起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按照相关公司法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是公司的大事,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表决程序及登记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应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增资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果被投资公司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投资”的性质当然就一目了然了。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行为并不都操作规范,常常是口头协商的多,签署文件的少;事实行为的多,履行登记程序的少。因此,从尊重事实及公平的原则出发,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其他方面。&  (二)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判定“投资”是何性质,双方的意思表示最为关键。因为从根源上讲,“投资”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双方的自由意愿而形成的,一般在“投资”行为开始前,双方就会明确“投资”的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口头的商定虽然最直接,亦被广泛应用,但在诉讼过程中,口头意思表示由于无法固定,往往不能成其为证据,故主要核实的应为以下几个方面:&  (1)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投资”性质最直观的记录,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证据。通过审查合同中“投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包括投资的形式、投资人的回报、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投资款是否可收回等内容,我们可以探知“投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对“投资”性质的综合判断。&  (2)公司内部资料。如果当事人关于“投资”事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及其简单不足以反映“投资”性质的,应当考察被投资公司的内部文件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出资证明书等。这些文件是判定“投资”是否为股东出资的参考依据,因为当公司接受新股东出资时,内部领导层往往会首先形成意见,并以会议记录形式记载下来。&  (三)投资人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如果上述书面证据或不存在,或不足以证明“投资”的性质,不妨进一步考察投资人向公司交付资金后,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投资人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收取过红利,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决策,则可认定为股东出资。综上,笔者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投资合同或其他合意性文件,根据笔者上述评析,“投资款”的称谓并不能判定“投资”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性质,公司亦未在接受投资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故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投资”系出资入股,证据不足。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投资”按借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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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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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没到位,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注册资本金330万元,分期到位,共三名股东,领取了。其中二名股东资本金全额到位,另一名股东的全部出资72.5万元应该在第二年到位。现在已经二年了,这名股东既不到位资本金,也不配合到工商局办理股东退出手续。怎么处理最简便?
公众采纳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5337***帮助网友:6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你所说情况,我个人认为最便捷的方法是直接通过法院起诉未履行义务之股东,否则已出资到位之股东将承担不必要之法律风险。 14:23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88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建议详细情况来电咨询。 14:16地区:湖北-荆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12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3 人直接起诉
对其除名 14:23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2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故对方不出资,其他的股东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17:47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96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可以起诉要求资金到位并赔偿损失,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 06:53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5907***帮助网友:1360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起诉出的违约责任 16:45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701***帮助网友:2994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该股东已违约,可起诉要求其补交注册资本并承担违约责任。 23:28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5107***帮助网友:144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协商不成,尽快诉讼解决。
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15:34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4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你所说情况,我个人认为最便捷的方法是直接通过法院起诉未履行义务之股东,否则已出资到位之股东将承担不必要之法律风险。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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