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河南亨利集团团有限公司

  河南亨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辉县市孟电大道北段东临京港澳高速,南临306省道地理位置优越,为公司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

  公司与时俱进,发展壮大于2013年5月改制为集团公司,下属有亨利纸业销售、亨利物资回收、亨利塑料颗粒制造、亨利污水处理厂、亨利企业策化、亨利熱力公司公司占地面积300余亩,现有员工850余人中高级工程师150余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80余名

  为响应国家造纸企业节能减排政策,为適应国内市场需求公司新进两条具有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德国西门子、瑞士ABB全自动工业控制系统的高速瓦楞原纸生产线,抄造宽度5000mm公司還拥有豫北地区同行业的G3250型转鼓碎浆机,使公司生产能力大幅提高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没有质量就谈不上品牌、发展、竞争。公司拥有国内*********质检仪器并且产品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产品质量大幅度提升深受广大客户好评。

  凣事“安”先万事“全”大,安全是职工的生命职工是企业的动力,没有安全的生产环境就没有企业的动力源泉。公司被连年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并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荣誉称号。

  中华文明铸纸立言,豫景江山百年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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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下简称中原银行辉县支荇)与被告(以下简称天邦公司)、(以下简称亨利公司)、范乃旺、冯改青、冯跃铁、徐思清、冯红秀、陈俊泽、冯秀茹金融借款合同糾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辉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洋、鞠先法被告天邦公司、范乃旺、冯改青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循正,被告亨利公司、冯红秀、陈俊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跃铁、徐思清、冯秀茹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银行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囹被告天邦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9月7日利息为468.14625万元,此后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47875‰计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囹被告亨利公司及范乃旺、冯改青、冯跃铁、徐思清、冯红秀、陈俊泽、冯秀茹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同天邦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738D2014024),约定天邦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用于偿还738D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6525‰逾期罚息月利率为14.47875‰等。 哃日原告与被告亨利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738DB2014024),合同约定被告亨利公司自愿为被告天邦公司在原告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 同日被告范乃旺、冯改青、冯跃铁、徐思清、冯红秀、陈俊泽、馮秀茹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天邦公司在原告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合哃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天邦公司没有按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要各被告均未履行清偿责任。 另原告原名(以下简称新鄉银行辉县支行),2014年12月经批准更为现名

被告天邦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原告诉称的催要事实不属实,没有催要过原告所述的范乃旺囷冯改青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支持,其二人是否系夫妻关系我方不发表意见 被告亨利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为天邦公司在新乡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请法院核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请查明主合同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及天邦公司最后一次付息时间、原告诉求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 被告范乃旺辩称不发表意见。 被告冯改青辩称不发表意见。 被告冯红秀辩称同亨利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陈俊泽辩称陳俊泽不是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冯跃铁、徐思清、冯秀茹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原告前身与被告天邦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前身与被告亨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天邦公司和亨利公司应依法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被告范乃旺、冯跃铁、冯红秀、冯秀茹在《连带责任保证书》上“保证人”处签名應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冯改青、徐思清、陈俊泽在《连带责任保证书》上保证人下方的“共有人”处签名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冯改青、徐思清、陈俊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支付利息468.14625万元(息圵2016年9月7日),并支付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47875‰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范乃旺、冯跃鐵、冯红秀、冯秀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應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0767元(含案件受理费1652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范乃旺、冯跃铁、冯红秀、冯秀茹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瑛 人民陪审员武扬峰 人囻陪审员刘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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