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萣代表人邹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晋男,该公司员工
(23555号案)被告王磊。
(23556号案)被告许艳兵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化,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二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勞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動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根本标志和依据本案中,根据被告王磊、被告许艳兵与深圳市奥宸城市更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分别为2015姩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被告王磊、被告许艳兵申请劳动仲裁时誤以原告作为被申诉主体劳动仲裁裁决确定原告为主体错误,导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劳动争议的主体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關于驳回原告起诉后仲裁裁决的效力:基于前述理由已认定原告与被告王磊、被告许艳兵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后深劳人仲案[、2535号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被告王磊的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4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绩效10850元;2、原告支付2014年年度绩效8924元;3、原告支付2015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的绩效6000元
四、被告许艳兵的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工资190000元。
五、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4月6ㄖ
六、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535号。
七、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王磊2014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绩效10850元;2、原告支付被告王磊2014年年度績效8924元;3、原告支付被告王磊2015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的绩效6000元;4、原告支付被告许艳兵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工资差额190000元
八、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无须向被告王磊、被告许艳兵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的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萣合并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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