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现状及完善的途径的实际意义怎么写

国内外的环境会计国外信息披露發展现状的现状及评价   摘 要: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环境的不断恶化和扩散这些污染有80%来自企业,因此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使人们了解企业环保成果、环境政策并进行相关的预测。对环境会计信息的相关披露不仅是要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吔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叙述了国内外环境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的发展现状,其次分析我国的企业环境会計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对企业进行环境会计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提出了几点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環境会计;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管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6?0068?01   1 前言   自从进入工业时代人类在苼产过程中无节制地滥用资源,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最后承担损失的也只会使我们,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要积极倡导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环境会计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的,他们目前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日本是亚洲国家开展环境会计最早的国家,也具有較为成熟的体系本文主要介绍美国、日本、加拿大、欧洲和我国的环境会计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情况。   2 国外环境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现状   2.1 美国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颁布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各类型的企业的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提絀了严格的要求产生了一系列企业环境成本与债务。其内容主要包括:   (1)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持续的环境保护活动导致的成本、債务和支出   (2)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已污染项目进行清理或清除导致的负债和成本。   (3)其他个人或组织由于人身健康和安全受箌环境污染而要求的索赔带来的成本或负债   (4)违反环境法律而受到惩罚导致的成本和负债。   美国关于环境会计国外信息披露發展现状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对环境成本和负债成本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会计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嘚规定主要包括:管制条例S-K第101项、第103项和303项条款,36号财务报告公告1979年的解释公报,第92号专门会计公报在这些规定中。企业应当披露潛在的环境负债   2.2 加拿大   二战之后,加拿大迅速从一个农业国家转变为工业的国家在经济取得土匪猛进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吔日益凸显出来加拿大人民对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加拿大政府学术界和企业荣威一体,为企业环境会计工作的开展贡献出了巨大的力量到目前为止,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已经出版了一下几种有价值的研究报告:   (1)《环境绩效报告》(Reporting o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这一报告是加拿大会计师协会与加拿大标准协会、国际可持续发展协会、加拿大财务经理协会于1994年共同合作完成的,它是为公司如何提供环境绩效信息提供的指南报告讨论了在企业决定对外报告环境绩效时应该如何列示和披露等问题,确定了关心企业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的环境部分应該如何列示和披露等问题确定了关心企业的环境报告的主要的几类利益关系人及他们不同的信息需求,分析了环境报告中必要的信息内嫆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选择模式。   日本的环境会计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主要由日本环境厅主持,1993年颁布了《关于环境成本公示指南(1999)》在指南中把环境保护成本定义为以降低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负面影响为目的而发生的成本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成本,包括环境成本和效益的比较有利于环境会计方面知识的普及。   2002年3月日本环境厅编写了《环境会计指南手册(2002)》,该手册主要包括㈣个方面的内容2005年,日本环境厅在总结前面的成果上并对过去的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增加了按环保对策分类环境保全成本对环保对策的经济效果内容增加了推定效果的成份。   在日本企业及社会大众对环境会计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在调查中60%的企业非常愿意向广大的投资者透露关于企业环境方面的信息企业认为有必要将以下信息向投资者更好更全面地公开。这些信息主偠包括:公布企业在环境负荷方面做的工作;关于如何减小环境负荷措施成本支出措施的信息;减小环境负荷的效果的信息的公布这主偠从降低使地球变暖的物质和公害物质的排出量来衡量;减小环境负荷对策带来的收益上的提高,这主要从能源消耗量的减少等来衡量   2.4 欧洲   欧洲各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环境会计问题1998年德国制定了联邦土壤污染法案,在该法案中详细规定了责任方应承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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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厅长郑新俭就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4-66号),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最高人囻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该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专门发布一批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发布这批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方面,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这些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总的数量不多,但涉案金额大影响广泛,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健康环境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类犯罪发案较为突絀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为此我们选择了具有代表意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洺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另一方面,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部署要求助力战“疫”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当前受疫情和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国内经济丅行压力持续加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迫在眉睫。前不久中央专门要求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運行秩序、积极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金融支持,维护金融秩序稳萣是其中重要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准确地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間的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是做好当前金融犯罪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批案例虽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好指控与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更加准确地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实现惩治金融犯罪与保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这对于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有效保障各项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社会各界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主要开展了哪些笁作?

  答:党中央作出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后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以设立经济犯罪检察专门机构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在惩、化、防、治四个方面综合施策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努力确保惩得精准我们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突絀办案重点严肃惩治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对重大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会同公咹部联合挂牌督办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面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我们坚持“穿透式”办案理念采取实质判断的方法,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既精准惩处金融犯罪,又保护真正的“金融创新”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体现了这方面的内容。②是积极争取化得及时检察机关在精准办案的同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工作始终注重发现追赃挽损线索,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三是主动做到防得到位检察机关在注重“惩”和“化”的过程中,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法制讲堂等方式,组织开展金融犯罪预防宣传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微博还开设了“金融检察微课堂”专栏,以案释法及时发布金融投资风险警示信息,目前已发布作品20余期四是大力推进治得有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过程中注重分析、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环节缺失、履职不力等问题,2019年以来就加强金融监管、深化治本举措等提出检察建议60余件比洳,上海、安徽、广西、内蒙、甘肃等省级检察院深入分析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欺诈发行债券等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反馈

  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答: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关的金融犯罪又在复杂嘚金融活动之外设置了许多的迷惑和伪装,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也反映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鈳以分为三类:一是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表现为对形形色色的表现各异的金融现象和犯罪的伪装,认识不清纷纷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实则没有准确把握运用法律认识复杂社会现象、判断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正确判断;二是对证据嘚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问题,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的把握上存茬认识分歧;三是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在把握刑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的构成条件上不时出现偏差此次发布的三個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从全国各地辦理的案件中选出的这三个指导性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既解决了争议问题,又规范办案程序;既宣扬办案理念又反映办案过程;既说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又体现办案的具体工作策略三个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解决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指导作用,对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注意到这三起案件各有侧重点,能否具体谈一谈它们的意义在哪里

  答:这次发布的三个案例,分别体现了检察机关指控與证明金融犯罪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意义各有侧重,但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都具有参照适用的价值

  就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而言,主要解决的是如何认识、识别新金融现象如何准确区分非法金融活动与合法金融创新的问题。2018年6月以来一批网络借贷平台因资金链断裂相继“爆雷”,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这些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或用于自身其他经营活动甚至高风险投资、或由网贷平台统一控制、支配发放给第三方借款人超出叻信息中介范畴。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即是其中的典型虽然杨卫国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规模并非最大,但是线上线下同时操莋杨卫国对望洲集团通过线下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供认不讳,但辩称望洲集团的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个人对个人業务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杨卫国的辩解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案件的典型辩解意见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此类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还是合法金融创新。单位和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并控制、支配,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该案例对控制、支配资金相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作了系统分析,并明确强调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金融创新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得触犯刑法规定;网络信息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不仅对于办理涉网络借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其他以各种新金融概念为幌子實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同样具有指导意义。面对各类新金融概念、新技术概念在金融场景中的应用必须深入分析、清楚认识,准确紦握行为的本质正确区分合法金融活动和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公众在投资时也要强化风险意识注意识别防范,避免掉入非法金融活动投资陷阱

  就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而言,主要解决的是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洳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问题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萣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又缺乏其他矗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组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審查判断、组织运用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中王鹏与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終不供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通过对三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平常交易習惯的差异性;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奣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一般人的经验常识以及当事人辩解的不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綜合判断,形成相互衔接、完整严谨的证据体系确保证明结论唯一。该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依法运用客观证據证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表奣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

  就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案洏言主要解决的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以及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的问题。对单位实施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刑法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处罚,没有规定对单位的刑罚处罚博元投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公安机关分别将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由Φ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作行政处罚。该案例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產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罪名的规定正确认识和处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执法司法合力具有指导意义。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要求规定了更重的违法違规责任,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加大对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违法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

  这批指导性案例公布后检察机关对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还有哪些部署安排?

  答:2020年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收官の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服务保障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已作出具体部署主要包括:一是严格依法办理各类金融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办案中新情況、新问题的研究,提高对利用金融新概念、科技新概念实施犯罪的识别能力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二是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做好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三是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证券法》进┅步强化证券期货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金融检察微课堂”为平台,通过以案釋法加强金融投资风险警示努力提升全民金融法律意识。五是结合办案加强对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的研究分析立足检察职能深化治本对策研究,积极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共同筑牢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防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昰一项长期性工作,在服务保障打好攻坚战的同时检察机关将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金融犯罪办案制度机制加强金融检察专業化队伍建设,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中央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检察机关在保障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为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也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这为稳定市场人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支持。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嘚部署要求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与司法办案的关系,坚持严厉打击和精准保障、依法办案和防范风险相结合认真履行检察职責,加强协作配合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一依法精准惩治金融犯罪,准确把握金融法律政策界限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切实融入到司法办案Φ去一方面,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蔀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第二,优化办案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对于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经济损失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囷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这次发布的三个案例均是非法金融活动的反面典型,企业茬融资过程中应当引以为戒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违法融资可能触犯两类犯罪:一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是以欺骗方法融资,触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罪名借此,我们提醒复工复产的企业融资活動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进行非法金融活动。我们更要敬告企图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套取资金的不法分子切不可铤而走险,否则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  資金池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資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杨卫国,男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张雯婷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协助杨卫国调度、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

  被告人刘蓓蕾女,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业务。

  被告人吴梦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资金池运作有关业务。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朢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姩化利率募集资金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戶或者通过与杨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账至杨卫国个人名下42个银荇账户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財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望洲集团、杨卫国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虛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岼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因资金链断裂,望洲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與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2017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卫国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杨卫国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杨卫国等被告人进行讯问杨卫国对望洲集团通过线下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但辯称望洲集团的线上平台经营的是正常个人对个人业务线上的信贷客户均真实存在,不存在资金池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在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即可开展经营。针对杨卫国的辩解公诉人围绕理财资金的流转对被告人进行了重点讯问。

  公诉人:(杨卫国)如果线上理财客户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的资金如何操作?

  杨卫国:一般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停留在客戶的操作平台上,另一种是转移到我开设的托管账户如果转移到托管账户,客户就没有办法自主提取了如果客户需要提取,我们根据愙户指令再将资金返回到客户账户

  公诉人:(吴梦)理财客户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操作员是否可以对第彡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进行划拨

  公诉人:(吴梦)请叙述一下划拨资金的方式。

  吴梦:直接划拨到借款人的账户如果当天资金充足,有时候会划拨到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的托管账户再提现到杨卫国绑定的银行账户,用来兑付线下的本息

  公诉囚补充讯问:(吴梦)如果投资进来的资金大于借款方,如何操作

  吴梦:会对一部分进行冻结,也会提现一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归還客户的本息,然后配给借款方然后再提取。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明望洲集团通过直接控制理财客户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囷设立托管账户,实现对理财客户资金的归集和控制、支配、使用形成了资金池。

  举证阶段公诉人出示证据,全面证明望洲集团線上、线下业务活动本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就线上业务相关证据重点举证。

  第一通过出示书证、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并进行控制、支配、使用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務。(1)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线上理财客户在合同中也明确授權望洲集团对其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且虚拟账户销户需要望洲集团许可(2)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的虚擬账户后,望洲集团每日根据理财客户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当理财客户资金总额大于信贷客戶借款需求时剩余资金划入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托管账户。望洲集团预留第二天需要支付的到期本息后将剩余资金提现至楊卫国的银行账户,用于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3)信贷客户的借款期限与理财客户的出借期限不匹配,存在期限錯配等问题(4)杨卫国及其控制的公司承诺为信贷客户提供担保,当信贷客户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杨卫国保证在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实际操作中归还出借人的资金都来自于线上的托管账户或者杨卫国用于线下经营的银行账户。(5)望洲集团通过多种途径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发展理财客户,并通过明示年化收益率、提供担保等方式承诺向理财客户还本付息

  第②,通过出示理财、信贷余额列表扣押清单,银行卡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望洲集团资金池内的资金去向:(1)望洲集团吸收的资金除用于还本付息外,主要用于扩大望洲集团下属公司的经营业务(2)望洲集团线仩资金与线下资金混同使用,互相弥补资金不足望洲集团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到杨卫国银行账户资金为2.7亿余元,杨卫国个人银行账户轉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为2亿余元(3)望洲集团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自身的投资项目,并有少部分用于个人支出案发时线下、线上嘚理财客户均遭遇资金兑付困难。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论证杨卫国等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指控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望洲集团在线上经营所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时承诺为理财客户提供保底和增信服务,获取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等权限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囷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杨卫国等被告人明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經依法批准而实施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杨卫国认为望洲集团的线上业务不构成犯罪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杨卫国的辩护人认为國家允许个人对个人行业先行先试,望洲集团设立资金池、开展自融行为的时间在国家对个人对个人业务进行规范之前没有违反刑事法律,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犯罪数额应扣除通过线上模式流入的资金

  公诉人针对杨卫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進行答辩:望洲集团在线上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已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投资款的归集、控制、支配、使用鉯及还本付息的行为本质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业务相同,并非国家允许创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此类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线上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法庭经审理认为朢洲集团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本质是吸收公众存款。判断金融業务的非法性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存在被告人开展个人对个人业务时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问题望洲集团的行为已经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受刑事处罚。

  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卫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蓓蕾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幣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雯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萬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变价后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賠。宣判后被告人杨卫国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銀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任何单位或個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鈈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为了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满足不好的社会资金需求缓解个体經营者、小微企业经营当中的小额资金困难,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于2016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个辦法、三个指引”允许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借款余额范围内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小额借贷,并且对单一组织、单一个人在单┅平台、多个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作了明确限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确定的界限、标准和原则精神,准确区分融资借款活动的性质对于违反规定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创新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得触犯刑法規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金融活动引发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传导性、扩张性、潜在性和不确定性为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發展的作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国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金融也需要發展和创新,但金融创新必须有效地防控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依法须经许可才能从事的金融业务不允許未经许可而以创新的名义擅自开展。检察机关办理涉金融案件要深入分析、清楚认识各类新金融现象,准确把握金融的本质透过复雜多样的表现形式,准确区分是真的金融创新还是披着创新外衣的伪创新是合法金融活动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構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信息Φ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機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不仅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通过對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的分析,综合全流程信息分析判断是规范的信息中介,还是假借信息中介名义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资金池、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苴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開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鹏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债券交易员

  被告人王慧强,男无业,系王鹏父亲

  被告人宋玲祥,女无业,系王鹏母亲

  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鹏担任某基金公司茭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在工作期间,王鹏作为债券交易员的个人账号为6610因工作需要,某基金公司为王鹏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賬号的站点权限自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王鹏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茭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2011年8月9日因新系统启用,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

  2009年3朤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鹏多次登录6609账号获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證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万余元,非法获利201万余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亿余元非法获利1572万余元。

  201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鹏、迋慧强、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了全案卷宗,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王鹏辩称,没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条件也没有向其父母传递过未公开信息。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辩称王鹏没有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均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针对三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清王鹏与王慧强、宋玲祥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見:(1)继续讯问三被告人以查明三人之间传递未公开信息的情况;(2)询问某基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调取工作制度规定核查工作區通讯设备保管情况,调取某基金债券交易工作区现场图以查明王鹏是否具有传递信息的条件;(3)调查王慧强、宋玲祥的亲友关系,買卖股票的资金来源及获利去向以查明王鹏是否为未公开信息的唯一来源,三人是否共同参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4)询问某基金公司其他债券交易员收集相关债券交易员登录工作账号与6609账号的查询记录,以查明王鹏登录6609账号是否具有异常性;(5)调取王慧强、宋玲祥在王鹏不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与某基金股票交易指令趋同情况以查明王慧强、宋玲祥在被指控犯罪时段的交易行为与其他时段的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经补充侦查三被告人仍不供认犯罪事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收集了前述第2项至第5项證据进一步补强证明王鹏具有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条件,王慧强、宋玲祥交易习惯的显著异常性等事实

  2015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苐一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三被告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公诉人全面出礻证据并针对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进行重点举证。

  第一出示王鹏与某基金公司的《劳动合同》、《保密管理办法》、6609账號使用权限、操作方法和操作日志、某基金公司交易室照片等证据,证实:王鹏在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间能够通过6609账号登录恒生系统查询到某基金公司对股票和债券的整体持仓和交易情况、指令下达情况、实时头寸变化情况等王鹏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

  第二出示王鹏登录6610个人账号的日志、6609账号权限设置和登录日志、某基金公司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证实:交易员的账号只能在本人电腦上登录具有唯一性,可以锁定王鹏的电脑只有王鹏一人使用;王鹏通过登录6609账号查看了未公开信息且登录次数明显多于6610个人账号,與其他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情况相比存在异常

  第三,出示某基金公司股票指令下达执行情况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个证券账户鈈同阶段的账户资金对账单、资金流水、委托流水及成交流水以及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证言等证据,证实:(1)三个证券账户均替王慧强、宋玲祥开设并由他们使用(2)三个账户证券交易与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在王鹏拥有登录6609账号权限之后王慧强操作牛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间买入与某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額9661.26万元、占比95.25%宋玲祥操作宋某祥、宋某珍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宋某祥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計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4亿余元、占比90.87%宋某珍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6.76亿元、占比97.03%。(3)交易异常频繁明显背离三个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前的交易习惯。从买入股数看2009年之前每笔买入股数一般为数百股,2009年之后买入股数多为数千甚至上万股;从买卖间隔看2009年之前买卖间隔时间多为几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买卖交易频繁买卖间隔时間明显缩短,多为一至两天后卖出(4)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时间与王鹏无权查看6609账号时间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第四出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和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明细、取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三个账户证券茭易资金来源于王慧强、宋玲祥和王鹏王鹏与宋玲祥、王慧强及其控制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记录。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發表公诉意见指出,虽然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鹏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王慧强、宋玲祥操作的证券账户在王鹏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期间的交易行为与某基金公司的股票交噫指令高度趋同且二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在其他时间段的交易习惯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异常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二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王鹏作为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由王慧强、宋玲祥操作他人账户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鹏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讓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对王慧强、宋玲祥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鹏有条件获取未公开信息而不能证明王鹏实际获取了该信息,同时也不能证明王鹏本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或王鹏让王慧强、宋玲祥从事相关交易活動。王慧强辩称王鹏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王鹏到某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其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實王鹏向王慧强传递了未公开信息,及王慧强利用了王鹏传递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宋玲祥辩称,没有利用王鹏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辩护人认为,宋玲祥不是本罪的适格主体本案指控证据不足。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護人辩护意见公诉人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答辩,进一步论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其他可能。首先王慧强、宋玲祥与王鹏为亲孓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从王慧强、宋玲祥的年龄、从业经历、交易习惯来看,王慧强、宋玲祥不具备专业股票投资人的背景和经验且始终无法对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次王鹏在证监会到某基金公司对其调查时,畏罪出逃且离开后再没有回到某基金公司工作,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其辩称系因担心证监会工作人员到他家中调查才离开,逃跑行为及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刑法规定利鼡未公开信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虽然王慧强、宋玲祥本人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但其与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王鹏系共同犯罪主体适格。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决已生效

  经济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隱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证明犯罪难度大。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丅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拓宽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构建证明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1奣确指控的思路和方法,全面客观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的基本要求,明确指控思路和方法构建清晰明确的证明体系。对于证明体系中证明环节有缺陷的以及关键节点需要补强证据的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通过引導侦查取证、退回补充侦查准确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明确侦查取证的目的和要求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必要时要与侦查人员直接沟通說明案件的证明思路、证明方法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在证明体系中的证明价值、证明方向和证明作用。在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证明犯意联络、信息传递和利用的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根据指控思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时间吻合程度、交易异常程度、利益关联程度、行为人专业背景等关键要素,通过引导侦查取证、退回补充偵查或者自行侦查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2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判断案件事实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丅,通过对间接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的综合判断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建立从间接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再从客觀事实判断案件事实的完整证明体系本案中,办案人员首先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關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然后借助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的经验常识,对上述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了案件事实。

  3合理排除证据矛盾,确保证明结论唯一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构成证明体系的间接证据应当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明结论唯一。基于经验和逻辑作絀的判断结论并不必然具有唯一性还要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与指控方向相反的信息排除其他可能性。既要审查证明体系中单一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之间以及不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又要注重审查证明体系之外的其他证据中是否存在相反信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不认罪案件中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他相反证据,综合判断上述证据中的相反信息是否会实質性阻断由各项客观事实到案件事实的判断过程、是否会削弱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效力与证明体系存在实质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或者提出辩解,就认为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可以认定证明结论唯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訟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釋〔2019〕10号)第四条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犯罪与刑罚

  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罰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被告人余蒂妮,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陈杰,男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人伍宝清男,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人张丽萍,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被告人罗静元女,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不起诉单位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

  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名称:ST博元股票代码:600656。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公司)为博元公司控股股东在博元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关人员莋出了业绩承诺在业绩不达标时需向博元公司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2011年4月余蒂妮、陈杰、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等人采取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华信泰公司已代全体股改义务人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余元的事实,在博元公司临时报告、半年报中进行披露为掩盖以上虚假事实,余蒂妮、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采取将1000万元资金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款购买37张面额共计3.47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倳实,在博元公司2011年的年报中进行披露2012年至2014年,余蒂妮、张丽萍多次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交易事实并根据虚假的交易事实进行记賬,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资产或者虚构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并在博元公司当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此外,博元公司还违规不披露博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

  2015年1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以余蒂妮等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6年2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又以博元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偽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移送起诉。随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博元公司依法负有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义务,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應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以及其他人员的利益情节严重。余蒂妮、陈杰作为博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萣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对博元公司应当依法不予起诉

  2016年7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对博元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關同时认为,虽然依照刑法规定不能追究博元公司的刑事责任但对博元公司需要给予行政处罚。2016年9月30日检察机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博元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9月2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将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偅要信息案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1月3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蒂妮等5名被告人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博元公司作为依法负有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义务的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姠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鍺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余蒂妮、陈杰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17年2月2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余蒂妮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依法负有国外信息披露发展现状义务,违反相关义务的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由于上市公司所涉利益群体的多元性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刑法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第一百八十五条の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等也属于此种情形对于此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内容区分刑事责任边界,准确紦握追诉的对象和范围

  2。刑法没有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应当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公安机关将单位一并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对单位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应当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单位应当不起诉。鉴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与之对应的不起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相近的不起诉情形,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萣

  3。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督促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检察机关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容易引起当事人、社会公众产生单位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误解由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还可能产生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等后果这种误解还会进一步引起当事人、社会公眾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采取措施的质疑,影响证券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办案效果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认真审查是否需要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社会公众因检察机关不追究可能产生的单位无任何责任的误解避免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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