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规定能不能短时间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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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还则以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赔尝(以防他恶意拖欠不还)请问律师中级法庭上我可不可以提出新的诉讼,按当时协议一天1000的违约金呢
律师你好,我于今年2月份借被告十万还贷,收到我方公积金贷款998000元后归还十万(实际应贷一百万,为了审核快点没贷满额度,欠他2000从十万里扣,或者归还之后还他也行)。于4月26号被告就收到贷款了,协议归定收到贷款2日内归还,如果不还则以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赔尝(以防他恶意拖欠不还),他收到贷款后第一天电话不接,短信还回复说他在外地出差,后面再也联系不上他了,我于5月2日起诉了他,25号开庭,法庭上我为了尽快解决此事只要了5000的违约金,法庭判了2000。现上家还上诉了,以欠他2000,还有押金2万(合同上他把户口迁走后再还他,至今未迁走),还有当时口头答应给他一万元的好处费(他配合过户,及时还款的前提才给他)。现到这一步了,我也不想给了。请问律师中级法庭上我可不可以提出新的诉讼,按当时协议一天1000的违约金呢,如果按法一审判决只给2000我太亏了,快一年了还没还我。
松江区发表时间: 16:03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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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4 条
你没有上诉一般不可以,建议你委托律师出庭。如有需要可以与我联系
律所: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12
被告现在国外,委托他人在办理,现在还未收到法院通知。要回借款的希望大不大?谢谢!
如果是二审改判率不高,除非能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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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律师的啊
律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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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上诉一般不可以,建议你委托律师出庭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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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已经做出的让步不可以反悔,二审只会在一审的判决基础上做出。
律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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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7:36:00
您好,可以到欠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可电话详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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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指数:2659
回复时间: 13:48:00
   您好:&&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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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7:28:00
您好:可以在欠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您可以聘请律师为您代理案件的诉讼审判及强制执行徎序,起诉所需资料和手续律师都能为您代理,如果有需要,您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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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9:10:00
您好,&对方违约的是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最好委托律师协助处理,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建议电话联系本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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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2:00
你好,只要是在两年期限内就可以追偿,可以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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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1:39:00
你好,建议您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您可委托律师办理。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7:31:00
协商不成&&立即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具体程序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详谈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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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中法院能否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发布时间: 10:48:23
  [案情]
  日,被告黎某在原告袁氏公司处购买轮胎,赊欠原告袁氏公司轮胎款16100元,并于同日立下欠据,同时承诺如逾期付款,自愿承担欠款总额日5‰的违约金,但未约定履行期限。后原告袁氏公司多次向被告黎某追讨货款,但被告黎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袁氏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黎某立即支付原告轮胎货款人民币16100元及欠款总额日5‰的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
   被告辩称:前条是其出具的,但未约定违约金。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黎某拖欠原告袁氏公司的16100元货款真实存在,原告袁氏公司要求被告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61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就迟延履行约定每日5‰的违约金,被告黎某关于未约定违约金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原、被告双方就迟延履行约定每日5‰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计算标准显然偏高,有违公平原则,为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酌定被告黎某支付的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
  袁氏公司不服原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4500元货款并按欠款总额日5‰支付违约金。主要理由是:黎冬根并未请求原审法院调整违约金,原审法院主动调低违约金的做法不符合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认为,黎冬根虽未明确要求调整违约金,但其在原审已抗辩提出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故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酌情调整违约金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当事拒不到庭应诉答辩,或不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抗辩。对当事人并未主张违约金过高,如果其的确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又过高,法院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其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虽未规定法院可以主动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因此,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的损失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主动予以调整。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因此法院不应对违约金主动予以调整。
笔者认为:针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应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以主动干预为例外。
  [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合法有效。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对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且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规定强调了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的同时,也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的权利,但是这种调整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提出申请,调整的依据就是违约金约定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为合同关系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但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的是“利息式”违约金,原告袁氏公司依据被告黎某在买卖合同中拖欠其轮胎款的情况,要求违约方黎某承担“利息式”违约责任。“利息式”违约金的多少直接与违约时间长短关联,不能计算出固定的数额,故无法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因我国民法中没有限制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的规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双方约定违约方承担“利息式”违约金时,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可对于守约方而言,违约方逾期支付货款,所遭受的损失是利息损失,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式”违约金,应受最高法院关于计收利息相关司法解释调整,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黎某向袁氏公司购买轮胎,欠袁氏公司货款16100元,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调整为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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