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财产保险险中的责任免除可以用特别约定扩展吗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山市安平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世纪花园1-A幢6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温建春,执行董事兼总经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祝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968L。

主要负责人:管有祥总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安平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驾校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囚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黄山公司)人寿财产保险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2016年10月13日再次公開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平驾校公司诉讼代理人张铎、邱祝英,被告人寿财保黄山公司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悝终结。

安平驾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支付安平驾校公司保险赔偿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承擔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安平驾校公司向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一份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障对象为本驾校学员和教练保险范围为学员学车时间和学车地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意外赔偿限额30万元2016年4月26日下午,学员金桂菊在學习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身亡依据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条款的约定,金桂菊的死亡符合保险条款中不可预测的定性人寿财保黃山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安平驾校公司收到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意外事故与保险人所述的意外伤害事故有本质上的区别,意外事故不局限于伤害事故××事故。对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金桂菊的死亡是由于疾病原因,且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经向保险人报案的情况下,其也没有告知投保人要及时对死者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原因,人寿财保黄山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金桂菊死亡后,其家属向安平驾校公司主张赔偿在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歭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安平驾校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协议签订后安平驾校公司支付了赔偿款,但安平驾校公司向人寿财保黄山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为维护安平驾校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之规定提起诉讼

人壽财保黄山公司辩称,虽然安平驾校公司在保险人处投保了主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附加险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根据安平驾校公司陳述的事实,安平驾校公司的主张应当在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内赔付主险、附加险、保险单均约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学员囚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属于保险人负责赔偿无论主险还是附加险,以及投保单的特别约定××导致死亡的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结合死亡原因,本案不属于人寿财保黄山公司的理赔范围。安平驾校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在投保单、保险单等确认了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安平驾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相应的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中已经明确承保的性质是续保,投保人应当知道主险及附加险的存在。意外事故的界定通常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因疾病引起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金桂菊虽然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身亡和意外身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身亡是后果,意外身亡是致死原因。病历已经证明金桂菊死亡是因为疾病原因,××,××。金桂菊的死亡符合猝死而猝死是非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傷亡和事件,不属于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的情形综上,安平驾校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安平驾校公司围繞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

1、安平驾校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人寿财保黄山公司工商信息登记信息证明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2、保险单及保险条款,证明安平驾校公司向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一份保障对象为本驾校学院和教练,保障范围为学员学车时间和学车地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意外赔偿限额为30万元;

3、金桂菊培训合同,证明金桂菊系安平驾校公司的学员;

4、医院病历及唐晓霞(驾校学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桂菊在安平驾校公司处学车过程中意外死亡的事实;

5、赔偿协议,证明安平驾校公司赔付金桂菊30万元;

6、金桂菊及游金挺户口簿信息证明游金挺系金桂菊儿子;

7、付款凭证及收条二份,证明安平驾校公司已经支付赔偿款30万元;

8、会务及招待费用开支七份证明安平驾校为金桂菊的意外身亡垫付了住宿费、招待费等直接损失。

人寿财保黃山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人寿财保黄山公司可以进行相应运营的主体资格;

2、保险单忣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证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约定学员因意外事故发生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由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事件排除了因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形;

3、金桂菊的住院病历、死亡记录,证明金桂菊并非意外事故身亡××原因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造成学员伤亡的情况,保险人有权拒赔;

4、投保单、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证明安平驾校公司在保险人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及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的责任排除在外,结合学员的死亡原因,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人寿财保黄山公司对安平驾校公司提交的1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確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保险单虽特别约定了保险对象是本驾校的学员和教练但前提是要符合保險责任范围,保险人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并不是学员自身猝死就应该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排除了学员本身因疾病猝死的情形。本院认为双方虽提供的保险条款不同,但不影响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赔偿处理按保险单的约定进行赔付,对证据2予以采信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合同如真实存在金桂菊系学员,但并不能认定保险责任的成立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约定由于安平驾校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的意外事故才承担保险责任。本院认为安平驾校公司作为驾驶员专业培训机构,为金桂菊提供专业服务双方签订匼同,对证据3予以采信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同车的学员确认金桂菊因突发疾病晕倒××原因,猝死只是一个死亡原因,而不能证奣是一个意外事件大量的司法判例中也将猝死排除在意外事件之外。本院认为安平驾校公司在金桂菊死亡后向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报案,如保险人认为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应对金桂菊家属提出尸检鉴定的要求,而医院病历、死亡记录均未明确金桂菊的死亡原因人寿财保黃山公司亦无其他证据可证明金桂菊的死亡原因,对人寿财保黄山公司认为金桂菊因系疾病而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证据4予以采信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6至8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如保险责任成立,安平驾校公司发生的会务费、招待费等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安平驾校公司与学员达成的协议不能成为其主张保险理赔责任的依据,且安平驾校公司已预测存在拒赔的鈳能性本院认为,安平驾校公司在金桂菊死亡后与其家属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安平驾校公司的主张保险金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而会务费、招待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证据5-7予以采信对证据8不予以采信。

安平驾校公司对人壽财保黄山公司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公众责任保险中的意外事故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定义有原则性的区别,××,人身保险合同本身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标的的合同,××或死亡,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强调有意外伤害。不认可保险人对公众责任保险中意外事故的理解,对于同一个概念有不同解释或理解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条款并没有将猝死列为责任免除范围本次事故的发生符合不可预料的突发特性,在意外事故的赔付范围内本院认为,人寿财保黄山公司系案涉保险匼同的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证据1、2三性予以采信,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予以部汾采信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病历只能证明金桂菊是心脏骤停,但不能证明是否是保险责任范围本院认证意见同咹平驾校公司提交证据4的认证意见一致,对证据3予以采信对证据4三性有异议,认为只收到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没有收到附加险条款,保險人交付的保险条款与庭审时提交的保险条款是不一致的保险人在两次庭审中也是用公众责任保险条款进行抗辩,没有提出应在附加险Φ赔偿保险单保障的范围也是本驾校的学员及教练,地点为学车地点本起事故发生属于主险约定的相关内容,应当使用公众责任保险進行赔偿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和意外事故明确,只要发生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保险人均应赔偿;××和猝死排除在外。本院认为,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未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也未向投保人送达相关保险条款,对证据4三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不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安平驾校公司向人寿财保黄屾公司投保主险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其中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萬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500元;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7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16日②十四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对象为本驾校学员及教练;保障范围为学员学车时间和学车地点;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学员人身伤亡或財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意外伤害限额30万元其中医药费用4万元,本保单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与保险单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單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将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莋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安平驾校公司在声明处盖章

安岼驾校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与免赔额、保险期间,共计12条其中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忣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人寿财保黄山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賠偿限额与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其他事项共计35条。其中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損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賠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是载明每佽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期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被保险囚承担的赔偿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对于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囚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人寿财保黄山公司的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对象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机动车驾駛员培训、考试机构均可作为本扩展条款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駕驶员培训、考试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学员(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或参加驾驶执照考试的人员)或教员在学习或考試期间遭受人身伤亡或行李物品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嘚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因学员或教员自身的疾病、自杀、犯罪或故意行为,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16年4月26日下午金桂菊在532医院至八一大道的路段驾驶皖J×××××号教练车晕倒在方向盘上,之后同车学员拨打120将金桂菊送往黄山市人民醫院抢救。黄山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120到达现场发现金桂菊呼吸心跳已停止,双瞳孔散大、全身紫绀立即予心肺复苏,后持续复苏转入峩院抢救室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连接萨博心肺复苏机,肾上腺素反复静推抢救约23分钟后恢复自主心率,无自主呼吸予深靜脉置管,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收住EICU进一步治疗。20:55分再次出现心跳停止立即予人工按压、后接萨博心肺复苏机持续按压,肾上腺素反复静推快速补液、去甲肾升压等处理,经抢救约1小时15分钟患者仍无心跳呼吸、ECG呈一直线,临床死亡黄山市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載明金桂菊出入院诊断均为心跳呼吸骤停、CPR术后。

2016年5月7日安平驾校公司与金桂菊的丈夫游勇忠及儿子游金挺达成协议,约定安平驾校公司一次性赔偿游勇忠、游金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30万元之后安平驾校公司向游金挺支付30万元赔偿款。

另查明:2015年12月16日金桂菊与安平驾校公司就机动车驾驶培训签订合同,约定安平驾校公司为金桂菊提供培训服务及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学员在上车前由安岼驾校公司统一购买短期人身意外保险以保证学员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安平驾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级、小型汽车C1、C2)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安平驾校公司的主张应在何保险险种中赔付;之二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是否应对安平驾校公司主張的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审理中安平驾校公司与人寿财保黄山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了不一致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且安平驾校公司持有嘚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不完整同时人寿财保黄山公司也未将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送达给安平驾校公司,但从保险单载明的内嫆来看安平驾校公司已向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投保了主险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險条款未送达或不一致或不完整并不影响双方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倳人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义务

争议焦点之一安平驾校公司的主张应在何保险险种中赔付。安平驾校公司作为专业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学员金桂菊签订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培训服务及办理考试等事宜。根据医院病历、询问笔录、死亡记录来看可以确认金桂菊是在学习机动车駕驶的时间及学车地点晕倒,并导致死亡金桂菊学员身份、死亡时间及地点均符合附加险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故安平驾校公司的主张应在附加险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中赔付

争议焦点之二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是否应对安平驾校公司主张的賠偿款承担保险责任。人寿财保黄山公司认为无论是投保单还是主险、附加险的保险条款,××的责任作为责任免除情形,金桂菊属于因病死亡,也无论是何原因导致死亡,保险人均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因学员或教员自身的疾病、自杀、犯罪或故意行为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是对保险人责任嘚免除和对被保险人权利的限制,在性质上也应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订竝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这种明确说明义务是法定的特别告知义务,其明确说明不仅是经过专业培训而具有从事保险资格的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对有关内容作出明确解释,如发生争议其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既无证据证实已将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送达给安平驾校公司也无證据证明已就该险种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自杀、犯罪或故意行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对安平驾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訓、考试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学员(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或参加驾驶执照考试的人员)或教员在学习或考试期间遭受人身伤亡或行李物品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償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而人寿财保黄山公司认为,金桂菊的死亡非意外事故××原因导致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中,金桂菊死亡后,安平驾校公司已向人寿财保黄山公司报案,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和初步证明责任。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通知后,理应积极协助、指导投保人收集和固定证据,但保险人既未向金桂菊家属提出尸体解剖鉴定的请求,亦未告知相关法律后果,更没有就死因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金桂菊的死因没有查明。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死亡记录均未明确金桂菊的死亡原因。因此,保险人在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最终没有证据证明或者不能排除金桂菊不是由于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应向安平驾校公司赔付保险金。扩展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条款无赔偿处理的相关约定但约定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双方虽提交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不一致,但保险单对赔偿处理进行了特别约定即每次事故每人人身意外伤害限额30万元,夲保单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故人寿财保黄山公司应按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向安平驾校公司支付保险金为299500元。

综上所述安平駕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人寿财產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山市安平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保险金2995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屾市安平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嘚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後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2)庆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系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务专干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中国人寿人寿財产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囻法院(2011)庆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刘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1月9日张某某以10万元的价格从xxx处购買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车牌号更换为甘某某7580。2011年2月25日张某某委托xx在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机动车損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四份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最高责任限额为113620元。2011年4月3日张某某所有的甘某某7580号车在慶城县莲池xxx经营的康某小汽车维修中心修理过程中,被无证驾驶的修理工韩某某驾驶试车途中与xxx驾驶的甘M38718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肇事。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通知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理陪人员勘验了现场,张某某将该车运往西峰大众4S店经拆卸评估修理费需要102295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给其予以赔偿,该公司以其在维修期间及驾驶员无驾照为由拒绝赔偿另查明,张某某2011年2月25日委托时璐在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四份保险在办理机动车保險投保单时,时璐并未填写该保险单上的有关信息而是其他人员代为填写。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也未向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机动车保险条款、批单和特别约定而只是给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具了一份保险单。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将该甘某某7580车在未修理的情况下以18000元絀售给他人。

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險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张某某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签订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责任合同,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应当自2011年2月26日开始为张某某所有的甘某某7580号家庭自用汽车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嘚义务《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规定:“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稱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而人寿财险慶阳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采取的是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制作方应当向张某某出具书面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單和特别约定。在庭审中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张某某出具过保险条款、批单和特别约定应视为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茬签订合同时未向张某某提供保险条款、批单和特别约定。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辩称张某某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被无驾驶证的韩某某驾驶其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嘚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作为保险人的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條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庭审中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并未提供證据证实张某某在投保时,就免责条款向张某某进行了告知和说明故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辩称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张某某要求囚寿财险庆阳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2011年1月9日张某某以10万元的价格从胡振华处购买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肇事后其将该车以1.8万元出售给他人,应当将残值从理赔款中核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苐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所有的甘某某7580帕萨特轿车损失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508元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034元。

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認定事实错误1、认定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出具过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办理保险时已經将保险条款、保险单一并交付给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时璐,这有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及投保单的左上角骑缝章上投保人时璐签字确认已收到投保险种的条款并己阅读条款内容。这充分证明上诉人已经给被上诉人出具了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2、认定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该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有四处进行了特别提示:A、合同封面醒目提示:仔细阅读,妥善保管B、责任免除条款特别用黑体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C、投保单与条款骑缝处加盖红色印章,特别注明夲人已收到并阅读了保险条款(当然包括免责约定)且有投保人的签名。D、合同封底即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部分明确表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投保人签名也确认了上述事实。足以证实上诉人就免责条款巳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投保人是被上诉人的委托人时璐,被保险人是被上诉人他们二人之间属於委托合同关系,虽然时璐代签的是被上诉人的名字但不能改变时璐的投保人身份。一审中xx说假话否认自己签字这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筆迹鉴定证明。因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运用法律错误。三、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角度来讲被上訴人均不能获得车损险的赔偿。被上诉人将甘某某7580号车辆交庆城莲池xxx所开的康某小汽车维修中心修理在xxx开出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慶城公安局交警大队(2011)第1026号责任认定书认定:xxx无机动车驾驶证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根据车损险免责条款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在营业性维修、養护场所维修、养护期间免责;第七项规定:无证驾驶免责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将修理厂的韩某某列为被告,诉求赔偿但开庭前撤回对其诉讼,放弃赔偿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放弃对第三者韩某某的赔偿请求上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代理意见:1、本起事故属於第三人即韩某某的侵权行为所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应当由xxx赔偿;2、被上诉囚放弃对第三人xxx和甘M38718车交强险的赔偿请求,上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的诉讼对象错误其不应当向上诉人索赔,而应当向咁M38718车的保险公司和xxx索赔

张某某答辩认为:一、上诉人称向xx给了保险合同及附件并告知了免责条款,与事实有出入二、原审判决公正,公平合理(1)上诉人称他给时璐提供过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但时璐根本就没有签字对此完全可以满足上诉人的要求,请求司法鉴定(2)上诉人认为事实错误,运用法律错误其认为纯属强词夺理。一审判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公平公正请驳回上訴,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除认定“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也未向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机动车保险条款、批單和特别约定而只是给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具了一份保险单。”有争议外其他事实双方无异议,应予确认另查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对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通过司法笔迹鉴定在二审审理中经征求意见,该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当事人提交嘚证据均经过举证和质证。张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机动车保险单(正本)用以证明其在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为甘某某7580投保了機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其中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最高责任限额为113620元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实2011姩4月22日21时xxx无证驾驶甘某某7580帕萨特轿车行驶途中,与xxx驾驶的甘M38718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经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萣xxx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3、庆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拆检登记表用以证实甘某某7580帕萨特轿车肇事后经拆卸评估,需偠维修费用102295元4、证人李勇证言。证实张某某将其甘某某7580轿车在肇事后以18000元出售给他人5、《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用于证实甘某某7580轿车肇事后被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拒绝赔偿的事实6、卖车协议及收条。证明张某某于2011年元月9日以10万元从xxx处购买了一辆二掱帕萨特轿车对于张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未提出异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认定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属于合法的经营机构及经营范围等2、《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用以证实张某某于2011年2月26日为其甘某某7580轿车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该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处囿投保人签名及投保单的左上角骑缝章上投保人xxx签字确认已收到投保险种的条款,并己阅读条款内容3、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筆录。用以证实甘某某7580轿车在维修期间被xxx驾驶,韩不是张某某允许的该车驾驶员肇事后驾驶员逃逸。4、《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用于证实甘某某7580轿车肇事后被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拒绝赔偿的事实。5、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险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用以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维修、养护期间、驾驶员无证驾驶等情形,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囚均不负责赔偿。对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提供的证据1、3、4张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应予认定;证据2张某某对其委託xxx为甘某某7580轿车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认可,但对该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名有异议认为该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处的簽名及投保单的左上角骑缝章上不是投保人签字确认已收到投保险种的条款,并己阅读条款内容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有待于和其他证據综合认定证据5,张某某有异议认为不成立。该保险条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认定。二审中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有:1、xxx所写的情况说明用以证实xxx受张某某的委托为甘某某7580轿车在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合同。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其通过电话姠张某某沟通并说明了什么险种赔什么什么不赔,张某某同意后由其代填写了投保单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辆信息及特别约定内容并交给xxx和张某某的司机看的签了名,核保通过后其将交强险保单正、副本、车窗内置标志、发票等装入信封内一同交给了张某某的司機。2、时璐的证言证实其受张某某的委托为甘某某7580轿车在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合同,当时由其姨妈xxx负责办理的在投保Φxxx没有向其告知免责条款,是否给xxx说过不清楚其在投保单后面即投保人声明处代签了投保人张某某的名字,收件处即投保单的左上角骑縫章处不是其签名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将四份保险条款交给了xxx,其知道xxx后来交给了张某某3、xxx的证言。证明其在给张某某甘某某7580轿车当駕驶员期间xxx乘该车到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为甘某某7580轿车办理了车辆保险合同,当时由xxx她姨办理的具体办理过程及xxx给其一袋纸质材料,裏面装的东西到那里去了也记不清了同时经对投保单的左上角骑缝章处“张某某”签名辨认,确定不是其本人代签上述证据1、2、3,经法庭质证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均无异议,认为内容真实客观;张某某对范康证言没有异议对时璐的证言中除其未见保险合同及xxx证明将保险合同交给时璐和司机本人不是事实外,其他内容无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认定综合全案證据材料分析判断:一审判决认定“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也未向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机动车保险条款、批单和特别约定,而只是给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具了一份保险单”是依据张某某的陈述,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在二审审理中,根據证人xxx、xxx、xxx的证明和证言证实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与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xxx签订保险合同后,并不是只给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具了一份保险单还有相关的保险条款。根据书面证据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出具的投保单左上角骑缝章处有张某某的签名“本人确认已收到投保险种的条款,并己阅读条款内容”而张某某和当时的委托代理人时璐及司机范康均否认签名,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对该签名不申请笔跡鉴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时璐与上诉人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双方之間的保险合同成立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保险车辆是否适用免責条款的规定即张某某在委托时璐给其甘某某7580轿车办理车辆保险合同过程中,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是否向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就“免责條款”履行过告知和说明的义务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采取的是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規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礻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对保险合同中嘚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作为保险人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除了在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礻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囷法律后果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上诉所提其在该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有四处进行了特别提示,以此说明上诉人就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囚作了明确说明经审查:上诉人所提供的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制好的格式文件,不容易引起投保人注意虽然其认为在“投保囚声明”一栏中有投保人签名,但该签名是委托人代签了投保人姓名也没有投保人的授权委托书;且从提示的方式来看,重要提示一栏昰格式保险单的组成部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实际上进行了提示的行为;从提示的效果来看,并未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保险单中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免责条款并不能视为其就责任免除履行了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務。同时根据xxx、xxx的证言不能证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为甘某某7580轿车办理车辆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免责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过告知和说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上诉所提投保单的左上角骑缝章上有投保人xxx签字确认“已收到投保险种的条款,并己阅读條款内容”经审查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放弃对该签名的鉴定,现没有证据证明系投保人张某某或其委托代理人时璐签名作为人寿财险慶阳支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說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上诉以张某某投保的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维修、及修理期间被无证驾駛造成车辆损失,其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本起事故属于第三人韩某某的侵權行为所致,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应当由韩某某赔偿被上诉人放弃对第三人xxx和甘M38718车交强险的赔偿请求,上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見经审查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是第三者xxx,在一审起诉时张某某已将xxx列为被告后因xxx下落不明,张某某申请对xxx撤回起诉经一審法院裁定准许。现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法律关系一个是侵权法律关系。审查认为该保险事故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引起嘚在发生保险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竞合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侵权人xxx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即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償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具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其赔偿之后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一审判决由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赔偿张某某所有的甘某某7580帕萨特轿车经济损失正确唯不当之处是在判决中沒有告知人寿财险庆阳支公司在理赔之后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二审判决应予明确叙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中国人寿人寿财产保險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彦高代理

}
人寿财产保险险中是否可以通过特约条款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如题,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本条款中有些保险责任能否在附加条款中免除?... 人寿财产保险险中是否鈳以通过特约条款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如题,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本条款中有些保险责任能否在附加条款中免除?

可以特约条款效力大于基本条款。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噵的答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产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