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母亲将原共同居住的公产房继承最新政策买为私产,这样还属于父母的共同

公产房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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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陈晨
地区:河南 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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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拆迁补偿问题
我父亲是河南省宜阳县最早的中共党员之一,1929年从事地下党的活动,1931年入党,1934年曾任地下党宜阳县委书记,是我县三名老红军干部之一。曾任中共宜阳县粮食局支部书记,县人大常委,享受地市级待遇,1982年离休, 85年1月去世。我夫妻双双下岗多年,儿女都在外打工,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
我们住在粮食局老家属楼一楼二单元一门,我父亲留下的唯一一处住处,我们在此已经住了30年之久。今年4月30日,突然接到粮食局通知,限我们5月20日之前搬出,见此通知如五雷轰顶。父亲去世之后,由我全家和母亲共同居住,我们赡养母亲去世后我一家在此居住。
按八十年代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父亲资格完全可以住上一套公寓房;按九十年代国家房改政策我家可以享受一套成本价的福利房;按现在的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可以得到相应合理赔偿。为什么宜阳县粮食局一条也不执行,只顾盲目一味追求部门经济利益,不顾住户死活呢!这楼上住着多数是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老、弱、病、残居多,难道让我们住到大街上去吗!现在粮食局要收回我们的居住使用权,已构成严重侵害居民的居住权行为。实际上这二十多年房屋的维修包括外部粉刷,水电网改造费用全是自己负担。
请问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我们的补偿要求吗?或者烦请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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