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被驳回申请在哪些情况下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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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申请为什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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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3)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5)申请人不是就该项发明首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人;
  (6)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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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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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55)
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1、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清求保护的范围;
  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7、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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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入座:看看你的在申请专利是不是可能因同样的原因被驳回
&&&&&&&&近几个月来,果汁局为了提升专利质量,在各方面做足了功夫。仅仅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也像审查发明那样认真,驳回专利不计其数,驳回的条款也是不断创新。针对“低质申请”,不惜一切手段要弄死,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审查员为了这个也是拼了。小编特别汇总了一些典型的驳回原因,大家对号入座,看看自己的在申请专利是不是即将可能被同样的原因驳回!&&&&&&&&一、专利法第9条一款:重复授权,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把很相关的几个申请直接认定为重复授权,反正很多时候提出复审,基本上都撤销了。&&&&&&&&案例1: & &“该专利申请的同一申请人于同一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又提交了另一件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且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申请号9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对该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申请将被驳回。”&&&&&&&&案例2:&&&&&&&&“该专利申请的同一申请人于同一申请日2016年5月31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了一系列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5、X ),且这些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的简单变化并未构成技术方案的实质差异,因此这些申请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二、&专利法第22条2款:新颖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利用对比文件+惯用手段置换,认定没有新颖性。&&&&&&&&案例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连接管,对比文件1(公开号:CN ,公开日:2009年2月4日)公开了一种异径无接头波纹连接管,用于空调机,其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包括直径较小的中接管4(相当于小径段)和设置在中接头管4两端的直径较大的主管1(相当于大径段),在中接管4和主管1之间为变径管1(即过渡段);所述主管1上设置有波纹,所述变径管2和中接管4为光管,所述主管(1)、变径管(2)、管端(3)和中接管(4)的管壁厚度相同。本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所述过渡段的壁厚等于大径段的壁厚”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对于并列的技术方案,用“所述过渡段的壁厚大于大径段的壁厚”代替“所诉过渡段的壁厚等于大径段的壁厚”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丛书权利要求,然而权利要求2-3,5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同上),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去也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6-8是权利要求1的4或5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而用带波纹的小径段代替光管小径段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三、专利法第22条4款:实用性&&&&&&&&案例4: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方便刺绣的珠绣包袋用布料”,其技术方案为“包括面料层和基层,面料层包括尼龙网布层Ⅰ、无纺布层Ⅱ、面料中间层和珠光布层,基层包括无纺布层Ⅰ、无纺布层Ⅱ和绒布层;所述面料中间层设置于尼龙网布层Ⅰ和尼龙网布层Ⅱ之间;所述无纺布层Ⅰ与尼龙网布层Ⅱ贴合,绒布层设置于无妨布层Ⅱ的外表面上,珠光布层设置于尼龙网布层Ⅰ的外表面上;所述尼龙网布层Ⅰ上设置有若干均匀排布的刺绣孔Ⅰ,尼龙网布层Ⅱ上设置有若干均匀排布的刺绣孔Ⅱ,相邻的刺绣孔Ⅰ的间距为2.35毫米,相邻的刺绣孔Ⅱ的间距为2.15毫米;所述无纺布层Ⅰ与尼龙网布层Ⅱ之间设置有塑料穿线层,塑料穿线层上设置有若干弧形凹槽,弧形凹槽的开槽口为矩形,弧形凹槽的弧度为3.14,开槽口的长边长度为6.42毫米。”本申请中的布料采用了多层结构,其中,还包括具有较大硬度的多层尼龙层,而作为一种用于刺绣,并需要在其上缝制绣珠的面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多层的结构和较大硬度,并不利于刺穿,不便于缝制,虽然,其在位于中间位置的尼龙网布层上都设置了具有一定间距的刺绣孔,但是,上述尼龙网布层上下表面都还分别设置了珠光布层、无纺布层和绒布层等多层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的过程中,在布料的上下表面都不易确定刺绣孔的具体位置,增加了加工生产的难度,该技术方案明显无益,脱离了社会需要,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索规定的实用性。案例5:本申请涉及的是一种用于血透析液配液机的*****装置,利用料斗存储透析干粉,通过研磨筛控制加料的粒度。然而,血透析液配液机使用的透析干粉是正规药品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其粒度满足配液需要,可直接配液,不需再经过研磨。因此,本申请的这种需求在血透析液配液机领域显然是不存在的,属于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具备实用性。案例6: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移动式可升降的建筑施工现场除尘装置,其技术方案为“利用水进行降尘”,然后现在水资源短缺,这样的装置将造成水资源的浪费,脱离了社会需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四、&专利法第26条3款:公开不充分。案例7:“鼠标是握在手中使用的,上述装置不可能同时装进狭小的鼠标空间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内容并不能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似的说明书索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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