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案例论文过不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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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非关税壁垒条件下的对策研究
2007年第4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际贸易中新型非关税壁垒的特点,探讨了新型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了应对新型非关税壁垒的对策。 中国论文网 /3/view-1505202.htm  [关键词] 新型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对策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关税以外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近年来,各种新型非关税壁垒不断涌现,并呈现出新的特点。新型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技术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等, 是影响自由贸易实现的重要因素。      一、新型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一是新型非关税壁垒种类繁多, 防不胜防。由于新型非关税壁垒主要涉及的是产品标准和产品以外的东西,纷繁复杂的措施不断改变,技术壁垒、环境壁垒以及社会壁垒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发展迅速,防不胜防。   二是新型非关税壁垒与传统的关税壁垒相比具有双重性、隐蔽性、复杂性、争议性、灵活性等新特点。      二、新型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发展趋势来看,新型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新的表现形式:   1.反倾销壁垒:反倾销壁垒形成的原因在于WTO的有关协议明确了各国一些法律的合法性,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于是各成员国纷纷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反倾销调查。   2.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地球上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达到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的目的。   3.技术壁垒:技术壁垒通过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包装和标签标准以及卫生检疫制度等,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它是发达国家在经过多年的工业化进程之后形成的一系列标准,包括严格的产品准入条件和一系列的技术认证制度等等。   4.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问题是指劳动人员应获得的合理待遇问题。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与劳工标准问题联系起来,使之逐渐成为限制产品进口的新型非关税壁垒措施。      三、应对新型非关税壁垒的对策      1.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紧密跟踪重点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情况, 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 以便及时了解国外某些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   2.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企业出口经营秩序。一方面, 要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的服务协调职能, 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 另一方面,可通过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制定有关行业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 并通过公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对出口企业加以引导。   3.进一步健全应诉工作机制。目前,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以及相关企业的“四位一体”的出口反倾销、保障措施、“337”调查应诉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总结经验, 不断健全机制, 实现有效互动,实现由事后被动应诉向事先主动预防转变。   4.把跨越技术壁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跨越技术壁垒, 首要任务是构建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对策体系。通过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数据库, 保持对国外技术标准的高度敏感性, 对拟议中的标准及时进行研究, 分析其对我国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是否具有贸易壁垒的性质, 尽早介入, 力争在标准制定初期便打掉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5.正确看待“非市场经济”地位。要正确对待我国目前的“非市场经济”身份,尽量处理好这个问题所引发的各种问题。WTO《反倾销协议》有规定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者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许多发达国家在进行价格比较时,正是以此为依据,经常用第三国价格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美国、欧盟等在发动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经常不按照原产地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而是用进口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他们所选择的第三方产品成本往往大于我国的生产成本,对我国产品造成很大的歧视。因此,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时,我们需要尽力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成分。   6.积极争取特殊差别待遇。要积极争取WTO给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要善于联合发展中成员的力量,并尽可能利用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巧妙应对新型非贸易壁垒,在斗争中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   新型非关税壁垒非常复杂,在贸易战中,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经常被作为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是用来争夺利益的工具。为有效应对新型非关税壁垒,需要我们有专门的机构对新型非贸易壁垒加以认真研究,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从长远来看,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是最终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保证。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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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3:42
我国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其他一些进口管制措施,特殊的非关税政策是中央政府、各部委、国营企业、贸易公司协商的结果,如贸易权等。&&&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我国自1980年恢复了进口许可证管理,其目的是通过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和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经营管理商品的控制,保证进口贸易有序地进行,保证外汇的合理使用和外汇收支平衡,调整进口商品结构,提高进口贸易的经济效益,促进和适度保护国内生产的发展。我国的进口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其商品所属的管理级别建立在这些商品的重要程度的基础上。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1992年以前,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大约占到所有进口商品的SO%以上,从涉及的商品数量来看,超过1000种。1992年,中美贸易《市场准入备忘录》中,中国明确制定了减少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时间表。根据这个时间表,到1997年底,中国要将进口许可证减少2I3,约束的商品种类为385种。&&& 在恢复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同时,1980年我国也恢复了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对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实行分级管理。按照1991年中国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情况,第一类为关系国技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第二类为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第三类为其他出口商品。&&&
许可证管理是1980年一1997年间中国管理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主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自日起,我国取消了对涤纶纤维、烟草及其制品、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等26种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从2001年的26种减少到12种。从日起,中国再次将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减为8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及敏感商品减至52种。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减至2种。从2005年1月起,我国取消了汽车及其关键件、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至此,我国己全部取消普通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仅保留3种特殊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2008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种: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取消表明我国政府对外贸限制的进一步取消,这是为了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也是为了顺应国际贸易的形势。&&&
(2)配额管理&&& 配额管理是中国对商品实行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措施。经中央和有关地方协商,国家根据每年对某些商品的需要确定需要限制的进出口量。一旦这种需要确定下来,中央政府将其分配给有关的用户,并由中央政府派驻各口岸的机构加以落实和管理。&&& 在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方面,中国将进口货物分为三类管理,即一般进口类、凭许可证进口类和禁止进口类。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的需要,中国己大幅度减少了对进口的行政限制措施,缩小了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的种类,绝大多数商品己放开经营。&&& 在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方面,中国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中国总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商品;中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对中国有配额或要求中国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额大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中国对部分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实行行政分配配额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制度。&&&
(3)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 技术标准是常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新种类不断出现,现有的标准难以跟上技术的进步,因此我国规定对那些我国没有制定的技术标准的商品将使用原产地标准。因而,如果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在技术标准的规定上不一致,中国对同类新产品的技术标准就有两个甚至更多的标准,在依据这些标准进行检验时就有了灵活的余地。&&&
WTO赋予各成员为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际基本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可以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即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遵循WTO《技术型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规定的原则,在入世后加大了技术型贸易措施制度修订的力度,合理合法地使用技术手段,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从而为提高我国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安全和健康、防止欺诈行为并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水平,为提高我国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水平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做出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根据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的透明多原则,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的技术型贸易措施草案均及时由商务部通过WTO秘书处向其他各成员通报,并征求其他成员的评议意见。&&&
2002年5月,WTO中国秘书处向成员国散发了我国的第一份TBT通报,内容为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起草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截至日,我国己向WTO提交了244项TBT通报。其中,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提交的通报数量为225项,占92. 21%。同样自2002年1月至日,我国向WTO发出SPS通报246项,其中入世前已生效的SPS措施140件,入世后通报的SPS措施106项。在入世后通报的106项SPS措施中,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通报数量为93项,占93. 94% o&&& 据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提供的情况,入世5年来,WTO其他成员提出评议意见的中国TBT通报有68项,SPS通报有71项,分别占TBT通报总数的27. 8%和SPS通报总数的67. 6%。对中国通报表示关注的成员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瑞士、泰国、阿根廷、新西兰等,这些成员共发来对TBT通报的书面评议意见145次,对SPS通报的书面评议意见162次。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影响面广的重要技术法规受到的关注更多,如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就被美、欧、澳大利亚3个成员评议了8次,《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则收到美、日、欧、加4个WTO成员的10次评议意见。美国TBT咨询点更是对244项中国TBT通报的每一项法规的草案全文都最先发函索要,无一遗漏,其中的23项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先后收到美国政府、企业界发来的评议意见近40次。&&&
(4)贸易权&&& 中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是非关税措施的另一个重要形式。&& 改革开放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环境相对封闭,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中国的外贸经营权也是高度集中。外贸经营权由国家垄断专营,除了国家直接拥有的十几家外贸公司以外,其他部门和公司是不允许经营国际贸易的。国家对外贸企业直接进行管理,进出口商品种类和数量都纳入国家计划之中,由政府统一安排。到1978年底,中国只有10余家外贸专业总公司,将总公司在各地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计算在内,总数也仅为100多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与国际体系的接轨,特别是入世承诺的兑现,外贸经营权逐步放开,经营主体出现多元化。中国外贸经营权的改革是在宏观管理和微观经营两个层次上逐步推进的。&&& 在宏观管理上,主要是中央政府将外贸经营管理权和审批权逐步放开。.首先是外经贸部向中央其他部委放权,这使一批中央部委所属的工贸公司应运而生;其次是中央向地方放权,这使一大批地方外贸公司得以建立:最后是中央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赋予外贸经营权。
日中国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把外贸经营权的赋予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和核准制。&&& 在微观经营层面上,主要是赋予各类企业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经营外贸商品不再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只需到工商部门登记即可。根据中国入世的承诺,除原油、粮食、烟草等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少数公司专营以外,其它商品的进出口在入世后三年内已逐步放开经营,国有、合资、外资、私营等多种经营成份的企业都可以从事外贸业务。同时,对私有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考核标准&门槛&也降低到公有制企业一样,并为最终过渡到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创造条件。外贸经营权下放到企业后,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也随之放宽。政府主管部「]允许这些公司从事进口业务的经营和代理,这些公司的业务也由自营型转为经营和代理型。&&&
日起,所有在中国的企业都给予贸易权,同时取消贸易审批制。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即便是自然人,只要愿意备案登记,都可以获得外贸经营权。截至2009年4月底,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共有75. 5万家。经营权审批制度的取消意味着这种客观上的非关税壁垒贸易限制措施的消除,贸易成本进一步下降。2.5.3.3自由贸易区(FTA)的建立&&&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作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过渡阶段和补充形式一区域双边经贸合作发展非常迅速,表现出一种后来居上之势:特别是以自由贸易区为中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导形式。据亚洲贸易白皮书的统计,截至2007年7月,全球生效的自由贸易区达到143个(不包括东欧10国加入FTA后自动失效的FTA和重复报告的FTA)。其中,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有51个,2000年以后成立的达到63个。WTO公布的有关资料表明,90%以上的WTO成员国都加入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定,没有加入任何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国家(或地区)则属于个别例外的情况。目前,正在处于谈判阶段或者研究阶段的自由贸易协定还在迅速地增加,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自由贸易区仍然会取得较快的发展。(张鸿,2009)&&& 关于自由贸易区与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理论界还存在着一些分歧,但多数学者认为是它们之间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自由贸易区也是促进一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有效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在对于如何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的问题上,中国一直将政策的重点放在GATT/WTO身上,目的是希望通过早日实现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及加入WTO,以此来加快国内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高国内经济的竞争力,不断将本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体系中去,而对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区(FTA)并不热心。
进入21世纪后,WTO发展停滞不前,2001年多哈谈判的不欢而散以及2003年坎昆会议又陷入僵局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乃至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在这种条件下,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对中国的外贸发展带来了极大挑战,中国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险。为了避免被各个贸易集团排斥在外,同时为了弥补WTO的不足,中国开始积极参与双边或多边区域优惠贸易安排,在短短几年内参与了大量区域合作。在对待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态度上,也由过去的犹豫观望转为积极参与,行动变得十分主动,积极寻找可能的自由贸易伙伴,开创了对外贸易的新局面。截至2009年10月,我国已经正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区有8个,它们是:①&&& 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这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 日,我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并正式启动了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WTO成员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它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2003年6月和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 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充协议三》。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2005年4月,中国与巴基斯坦签订了《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
2005年11月,中国与智利签订了《中智自贸协定》。&&& 200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签署。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 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签署。&&& 2009年4月,《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签署。中秘自贸协定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是两国关系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区有6个,分别为:中国&海合会自由贸易区①、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中国&挪威自由贸易区、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正在进行官方联合研究的自由贸易区2个,分别为中国&印度区域贸易安排、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保市场、保份额、稳出口&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我国在自由贸易伙伴对外贸易中的份额明显扩大。例如,中国一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实施以来,我国己从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上升为第三大贸易伙伴:2009年,智利、巴基斯坦等自贸伙伴与我贸易的降幅,明显小于其对外贸易的整体降幅,我国在自贸伙伴对外贸易中份额明显扩大自由贸易区有效化解和减少了我国与自贸伙伴的贸易摩擦。通过发展自由贸易区,我国已推动21个自由贸易伙伴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自由贸易伙伴对我国动用贸易救济措施也呈明显减少趋势。&&&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十七大报告中有关今后经济发展任务部分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这意味着党和政府已经正式把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自由贸易区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这必将对未来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产生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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