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帮忙提取的公司吗,提取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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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简化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不用再来回跑了
&&& 作者:李江峰&&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关键词: 东营;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来回跑
[提要]29日,记者从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提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对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进行了调整。
  大众网东营11月30日讯(记者 李江峰)29日,记者从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提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对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办理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单位不再打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改由单位出具《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该表有效期为一个月,职工本人和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无需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单位开具《提取申请表》时需持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办理。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包含提取人及业务材料所有人的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托他人办理提取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在提取业务证明材料方面,需要职工根据购买自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家庭困难、退休、终止劳动关系等不同提取情形准备的相应材料。
  据了解,办理流程调整后,提取手续在住房公积金大厅全部办理完成,职工不再到银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提取人准备《提取申请表》、提取申请材料、收款卡/折等材料后到大厅“材料建立岗”申请录入材料信息后到“提取办理岗”办理提取审核,到“提取复核岗(资金支付)”办理复核及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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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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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有力地支持了广大缴存职工购房的资金需求,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偏高,资金运行风险加大。为此,市公积金管委会印发了《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东公委办2017 4号),这是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到 93.76%,达到了调整使用政策的条件及要求。通过调整部分使用政策,将个贷率控制在合理健康的范围内,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通知》围绕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对使用政策进行了七个方面的调整。(一)调整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解除劳动后即可提取调整为解除劳动合同12个月以上,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持身份证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难以掌握职工再就业情况,许多职工在销户后短期内再就业,并新开设了住房公积金账户,有的职工一年内数次销户、开户。所以,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但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也不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统筹保障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等规定,职工只有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处刑罚、户籍迁出本市并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才能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失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均不得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在原单位封存,待重新就业后将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为落实上级规定精神,同时本着便利职工、贴近实际的原则,对原提取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外市户籍、调离本市等情形的职工,可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2个月以上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二)调整还贷提取条件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的,正常还款期间,账户内至少留存6个月缴存额。《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 34 号)第五条三款规定,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力度。同时也为下一步冲还贷业务的开展做准备,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对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进行调整。职工正常还款期间,提取人账户内由不留存缴存额调整为至少留6个月缴存额。(三)调整贷款申请条件职工申请贷款时由不留存缴存额调整为留存6个月缴存。根据《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 2015 34号)第一条一款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第五条三款规定,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将原规定调整为职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计算贷款额度。(四)调整二套房首付比例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40%。近期,我省许多城市已先后调整了二套住房首付比例,其中,有的城市申请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并且对第二套房的认定附加许多条件。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职工首套住房的刚性需求,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困难职工支持力度,在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经验作法的基础上,对我市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对拥有一套住房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0%。(五)规范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职工申请贷款时,贷款资金由原来的可转入售房人或购房人账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转入售房人(单位)资金账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第十六条和《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对山东省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抽查情况反馈意见的函》(建金督函 2017 14号)的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目前,我市还存在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的做法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现予规范。(六)允许产权共有人共同申请贷款职工共同购买住房时,可作为共同借款人一起申请贷款。目前,我市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夫妻双方购买住房时可申请贷款,与他人共同购房时不能一并申请贷款。实际工作中,经常有职工婚前共同购买住房、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购买住房。为保障这部分的职工购房需求,尤其是年轻职工的刚性购房需求,参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做法,对该部分贷款需求给予政策支持。职工共同购买住房时,可作为共同借款人一起申请贷款,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笔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额度计算按原规定执行。房屋套数按职工家庭名下房屋套数孰高原则确定。职工家庭名下有未结清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贷款。(七)暂停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时停止“商转公”业务,省《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 34号)和市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东公委《2015》2号)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要及时停止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已超过规定警戒线,暂时停止“商转公”业务的办理,待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达到正常指标水平,资金运行状态平稳时,适时恢复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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