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上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交税比例款的款还要交税吗?

如何查询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有交税凭证吗
| &| &| &| &&bug您当前的位置: >>
>> &咨询标题:如何查询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有交税凭证吗bug | 浏览次数: | 来源:
网站留言 | 【
】&咨询内容:如何查询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有交税凭证吗回复内容:带身份证到大厅有自助机可查询打印完税证明。部门:蚌埠市地税局
答复时间: 11:1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bugbug蚌埠地税服务网
版权所有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
| 维护单位: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1 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21号  电子信箱: & 皖ICP备号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1案情简介:
税务稽查人员2013年3月在对某制衣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日,某制衣公司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约定在日前还清借款,并约定该笔借款不计利息,但须向吴某支付劳务费用30000元,支付时限为日前支付15000元,日前支付15000元。
经了解,吴某非该单位职工,财务人员认为支付给吴某的30000元是劳务费,未扣缴。
税务机关认定该笔30000元的劳务费用为借款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元,并处以未扣利息相应的罚款。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项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利息之外,不涉及到约定其它费用的情形,如劳务费等。
劳务费是指个人在提供某项劳务之后获得的收入。在单一的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并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也不存在借款人以劳务形式存在的义务,所以不能约定劳务费。
本案例中,制衣公司与吴某签定借款合同,且吴某与制衣公司无雇佣关系,也未向公司提供劳务,因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只能认定为借款利息,只有在劳务合同或者其它与劳务相关的合同中,才能约定相应的劳务费,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变向地将利息认定为是劳务费,所以该制衣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无论是以劳务费还是以其他名目,只要支付款项的实质是借款利息的,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责任编辑:泥巴姐
&&&&&&&&&&
实务课程分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所得税交税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