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血吸虫区域养牛应防范些什么是血吸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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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乌干达使馆提醒中国公民防范血吸虫病中国驻乌干达大使馆网站截图中国侨网4月24日电 据中国驻乌干达大使馆网站消息,近日,据乌干达媒体报道,乌干达全国83个区均常年遭受不同程度的血吸虫病疫情影响,感染人群近四百万,其中包括中国公民较为集中的坎帕拉市、金甲市、古卢等,均被列入重度疫情地区。血吸虫生活在野外开放性水源中,如江、河、湖、溪、水库、池塘等,主要通过皮肤、口等部位进入人体内,进而引发一系列症状,包括腹泻、腹痛、粘液血便等,严重将会危及感染者生命。驻乌干达使馆特提醒在乌中国公民注意防范血吸虫病疫情。据有关专家介绍,应注意如下:一、避免与野外水源的接触,保证皮肤及口鼻不接触到未经检验的水源。因血吸虫主要寄生在钉螺中,之后通过水源传播,因此需要严格避免接触质量不明的水源。二、加强环境卫生,确保饮用水的洁净。尽量保证饮用水主要来自受保护的泉水、井水或经处理的安全饮用水,尽量保证在烧开之后再行饮用,切勿饮用来源不明的饮用水。三、生活用水与污水上下水分开。将污水排放至专门的处理管道,切勿将污水与生活用水混合处理。四、近期如无法避免接触到疫区开放水源,应尽快赴正规医院做好排除疫情的确诊工作。如出现脑胀头痛、腹泻腹痛等症状,应及时前往正规医院,以期尽早控制病情。乌干达紧急求助电话:999驻乌干达使馆领事保护协助电话:+256-703-886-882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86-10-12308或+86-10-(本提醒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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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
  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
  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使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灭螺措施。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
  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按照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安排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
  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及时营造抑螺防螺林。
  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研究,积极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
  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
  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志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协助做好保护警示标志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
  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动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咨询,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进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需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原因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
  农场、林场、养殖场、监狱、劳教场所、驻鄂部队所属单位的查灭钉螺工作以及航运、铁道、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的查灭钉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其经营管理者承担完成,上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经营管理者认真履行血防义务。
  第十八条 发现血吸虫病患者应当及早治疗,具备收治血吸虫病病人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检查、治疗,不得拒绝接收和治疗血吸虫病病人,因患有其他严重并发症需要转院治疗或者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会诊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血防地区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含部队人员),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防汛、抗洪抢险人员脱离现场后一个月内组织对其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治疗和定期追踪监测。
  第二十条 实行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血吸虫病疫情。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由专门人员负责血吸虫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核实家畜血吸虫病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血吸虫病疫情信息。
  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应当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血防地区的村医务室承担本辖区疫情信息管理任务,协助做好血吸虫病检查、治疗等工作,县级以上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血防地区发生新的疫情或者已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重新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以媒体、警示牌、通告等形式告知当地居民,增强防范意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的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
  省人民政府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审批血防地区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规划时,应当会同卫生等主管部门将血防设施纳入项目建设中统筹安排。血防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二十四条 血防预防人员(含畜牧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 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不落实防止钉螺扩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钉螺扩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经检疫已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家畜所有人及时淘汰处置。
  第三十条 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血吸虫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血吸虫病疫情,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致使公众身体健康遭受危害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灭螺药品或者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倒卖、挪用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等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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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BCDEFGHJKLMNQRSTWXYZ>>>>热点专题:||洪灾后需预防血吸虫病来源:&& | 近日各地出现了洪灾,灾后疫情的防范显得尤为的重要,除了要预防皮肤病,各类肠道,还必须预防病。水灾时洪水泛滥,患血吸虫病的病人及病畜的粪便大量冲人河流和湖、塘,钉螺的拿生面积随洪水迅速扩大。洪水为血吸虫病的流行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因此水灾期间和水灾后必须加强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什么是血吸虫病?血吸虫的生活史比较复杂。成虫寄生在人、牛、猪或其他哺乳动物的肠系膜静脉和门静脉的血液中,因此人和这类动物被称为成虫宿主或终宿主。虫卵从宿主的粪便中排出,如粪便进入河水,虫卵便在水中孵化成毛蚴。毛蚴并不感染人,而要先钻进钉螺体内寄生,钉螺被称为中间宿主。一条毛蚴在钉螺体内可发育、繁殖成上万条尾蚴。尾蚴离开钉螺后在浅表的水面下活动,遇到人或哺乳动物的皮肤便钻人体内,进入血液,使人或动物感染血吸虫病。有尾拗的水称为疫水。主要:接触疫水后1至2天内,有的人接触部位的皮肤出现点状红色丘疹,奇痒。是急性血吸虫病的突出症状,病人绝大多数会肝脏肿大,并伴有压痛。感染较重或反复感染者可出现脾肿大,若不及时治疗,可迅速出现消瘦、贫血、营养性水肿和腹水症状,严重的会导致死亡。血吸虫病人畜共患。预防措施预防血吸虫病,要针对血吸虫的生活史来进行综合治理。1、发现病人、病畜,积极治疗,以消灭传染源2、消灭钉螺在血防部门组织领导下,统一进行大规模的灭螺活动。3、管理粪便4、个人防护通过健康教育,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有钉螺分布的疫区水源。血防部门要在疫水区域建立明显的标记,警告人们不要下水,特别是要求青少年不要在疫水区游泳。必须下水劳动的人要穿防护靴、防护眼或使用防护药品。常用的防护药品有:(1)皮避敌,涂抹一次持续有效4小时。(2)防拗笔,涂抹后有效8小时。下水前均匀涂布于皮肤,超过有效时间应再涂一次。5、安全用水疫区应提倡用井水。使用河水时,可作以下几种处理:(1)先在水缸里存放5天后再用。(2)每担水(约50公斤)加新开封的漂白粉1克或漂白粉精一片(潮解后则失效)。漂白粉先要在汤匙中加水调成糊状,再倒入水缸中搅匀,15分钟后使用。(3)将河水煮到60t以上时,尾蚴可全部死亡,然后可用。&血吸虫病的5个特点:血吸虫病流行与社会、经济、自然因素有密切的关系,水灾、旱灾、饥荒等自然灾害及战乱,均可加剧血吸虫病的流行,其中水灾与血吸虫病关系更为密切。1、发病人群集中在水灾期间血吸虫感染和急性感染的易感人群主要是非疫区人群和没有血吸虫病史的当地人群,青少年是高危人群。近几年农村体制改革,非疫区人群到疫区搞副业的生产劳动中,屡次发生急性感染的暴发流行。在洞庭湖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每年约有10方人次,其大多数为非疫区人群。因非疫区居民和未感染过血吸虫病者对血吸虫病缺乏免疫力,这部分人群为血吸虫病易感人群,其急性感染发病率显著高于当地居民;轻疫区人群发病率远高于重疫区居民。在防洪救灾中,机关干部、城镇居民和解放军战士均为急性血吸虫病的高发人群。2、感染季节血吸虫病感染季节主要在每年长江汛期期间,集中在4~10月份,尤以5~8月份为最高,8~9月是发病的高峰期。汛期的变化和地区的不同,感染季节也发生相应的变化。3、感染场所集中水灾期间血吸虫病发病场所相对比较集中,主要地点在居民点附近的一些钉螺密度较高、人畜活动频繁及污染较重的湖滩与草洲地区,是血吸虫病的易感地带。阳性螺点大多分布在距堤脚或居民点500m范围内,愈近感染率愈高。当洪水淹没易感地带后,人群因防洪救灾、抢收农作物、捕捞鱼虾及游泳戏水等活动进入易感地带而集体感染。4、感染方式洪水期间,防洪救灾、抢收农作物,其次是植棉、浸泡黄麻等集体劳动是生产性接触疫水的主要形式。洞庭湖水域是全国重要渔业基地,在洪水期间正是捕鱼、捞虾的季节,是主要接触疫水的方式,居民又居住在圩堤上,被洪水所包围,生活用水及游泳消暑等接触疫水方式感染血吸虫病也非常严重。5、水位与感染的关系长江水位与血吸虫病感染密切相关,当洪水淹没江滩易感地带0.5~lm水深时,钉螺久旱逢水活动频繁,大量释放尾蚴,水体感染性最高,人畜此时下水被感染的机会极高。水位未淹没易感地带或水位远远高于易感地带的高度时,则感染机会相对较少。如有健康疑问,可到全球医院网公众号(webQQYY)咨询。(责任编辑:陈小新)掌上淘医安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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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竹湖街道霞凝港社区宣传防治血吸虫病,倡导安全水上作业。
  红网长沙5月2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李慧芳)5月2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霞凝港社区联合相关卫生单位在社区开展了“安全水上作业,远离血吸虫病”主题的爱卫暨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活动。
  临近夏季,气温升高、雨水增多,生活在沿河区域群众接触、感染血吸虫病的几率也增大。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霞凝港社区,位于汤家湖垸内,临近湘江,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点区域,辖区从事农业工作人员、水上作业工程施工人员、防汛救灾涉水人员以及游泳嬉水、打鱼摸虾人员更是感染血吸虫病的高危人群。
  5月2日上午,青竹湖街道霞凝港社区联合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市中医医院、市血防站、区疾控中心,在社区开展了“安全水上作业,远离血吸虫病”主题的爱卫暨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向人群发放了宣传手册、张贴了横幅标语、设立了名老中医咨询点、举办了专题讲座和免费义诊。
  居民陈奶奶在听取了讲座后表示:“这下知道了血吸虫病的感染方式、临床表现和危害,以后就会注意了。”活动增强了辖区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增强了群众对血吸虫病的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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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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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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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预防血吸虫病主要措施,解答如下: 1. 不要触有血吸虫病的水源。 2. 积极治疗病人、病畜、减少传染源。 3. 消灭钉螺。 4. 管好水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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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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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总结的问题,我来说说,已经17年了,转阴很正常,说明你已经没有感染了。至于做什么检查,关键是看你要检查什么??肝脏??我对于血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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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么样预防血吸虫病?
要怎么样预防血吸虫病?
您好,该病的传播条件是带虫卵的粪便入水、钉螺的存在、人畜接触疫水。您只要不接触疫水和当地处理这些环节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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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预防用药
本人患有血吸虫,诊治了3次,但是都没好,请问我经常身体感觉严重发热,心情烦躁。有象感冒的症状,这是不是血吸虫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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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位医生回答
血吸虫长什么样子呢?有没有她的照片呀,因为一直听说血吸虫挺厉害的,咬人特别恐怖,但是一直没有见过,要赶紧扫盲,防范未然呀
血吸虫病是由于人或哺乳动物感染了血吸虫所引起的一种疾病。人得了血吸虫病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感染血吸虫会出现皮疹、发热、腹 痛、腹泻、乏力、?...
共位医生回答
预防血吸虫病的征文
没有下过乡,也没去瘀区,近2年的2次体检查有血吸虫,自己无症状,朋友说打血吸虫很伤肝,得不尝失,打不打,很纠结。如打啥时打较好。我这年纪打有...
血吸虫病可以表现为全身的任何可以寄生的部位,如果您以前肝功能是正常的,转氨酶升高应该是和血吸虫有关系建议您在治疗血吸虫病的同时保肝治疗。进...
共位医生回答
血吸虫病是由血吸虫成虫寄生于人体所引起的地方性疾?...
晋城华肤皮肤病专科医院&皮肤科
擅长:银屑病,白癜风,扁平疣,湿疹,腋臭以及常见内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上呼吸道感染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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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密山市人民医院&呼吸科
擅长:呼吸科:肺炎,肺气肿,肺心病,支气管扩张等,
消化科:胃炎,胆囊炎,消化性溃疡等。
循环科:冠心病,心律失常,心衰等。
神经科:脑梗塞,脑出血,神经性头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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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血吸虫病相关药品适应症:大补元气,益气健脾,养肝活血。用于肝炎肝硬化、酒...[]¥0¥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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