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理财,那保本型理财产品有风险险吗?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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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有风险吗&的 详 细 说 明
& & 目前,金融市场上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高收益产品。但并不是所有高收益理财产品都适合我们所有人投资,不同的理财产品有不同的适合人群。因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对于一些希望保证收益型的投资者来说,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有风险吗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 & 为此日益网应用专业的人士总结了以下的几个事项:& 1、预期收益≠最终受益 &“预期最高收益”指的是在理想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这其中是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预期收益可能最终不能实现。& 2、保本理财≠银行存款 & 理财分析师表示,虽然保本理财产品风险最低,但实际上该类产品均附加了一些条件,如银行可以提前终止产品,客户无权提前终止等。& 3、还未到期不会保本 &一般而言,一些银行对于本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都会有附加条件,持有到期,便会保本,而如果中途投资者自己赎回,则本钱不进行保证。& 只要明白了这些,就能够很好的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日益网拥有一支精通金融理财、互联网技术和政策法规的专业队伍,致力于为借贷双方提供全面的借贷经济服务;管理核心团队成员从事金融业、信贷服务多年,具有很强的创新思维和运营能力,对个人民间借贷业务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积累。我们致力于为广大缺乏投资渠道的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诚信、低风险、回报稳定的理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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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有风险,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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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我银行新增火热销售中!……该产品90天,500万元起购,预期年化收益率4.75%……”&50岁的刘先生收到上述手机短信后,就被吸引到银行咨询。理财顾问“到期就算没有收益也可保本”的承诺使他决定投资千万元购买了3笔该理财产品。然而,回家细看签完字的大叠合约时,刘先生被“提示”吓出一身冷汗。该提示为:“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收益可能会因政策问题、市场变动等等原因蒙受损失,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刘先生从此开始忧心忡忡。&而据媒体报道,李先生2011年从某银行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年期“无风险理财产品”至今血本无归。李先生称,他出事后才注意合同写着“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2年银行称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于是,李先生不可能收回本金。银行称开展相关业务时,已明确向委托人提示了风险。银行还表示,还款方案现在还没有,但银行是不可能代偿的。&就“”中银行是客户的委托代理人还是合同的相对方,客户受损是自己对投资风险预估不够还是受到银行的欺骗,资金受损后能否控告银行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副教授荣国权。&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客户到银行咨询理财产品,多数理财顾问都言之凿凿称“应该保本”。为什么“应该保本”的理财产品并非只赚不赔呢?&“这就需要先解决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问题。”荣国权说,一般而言,当理财产品亏损产生纠纷时,银行会说,这款理财产品中银行只是委托理财,客户风险自担。自己在跟客户签约的同时,又跟另外一个第三方签订了同样的合约。通过这个新的合约,银行将这个产品在市场上对冲出去了。因此,银行实际上为受委托理财。这就相当于客户跟第三方签订了一个合约,银行是中介。客户亏的钱也不是被银行赚走了,而是被第三方赚走了。&那么,银行同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是委托合同吗?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荣国权指出,根据银监会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从该规定看,理财产品属于代理理财范畴,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但实际上,上述规定并不能涵盖现存的所有理财产品。根据现有理财产品的种类分析,普通老百姓进行的银行理财,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1.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收益归受益人而非委托人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2.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3.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4.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收益归委托人享有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5.双方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前述第5种理财产品,也称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自营业务。银行借客户的钱投资,赚赔都归银行,银行到期还本付息给客户。因此该类产品的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借钱投资,投资有风险,当然不会只赚不赔。&“相应的,不同的合同受不同的法律条款制约,当出现理财产品争议时,分析其到底属于哪种合同是很关键的,这就需要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来界定。”荣国权说。&理财产品发生纠纷多缘于银行违规操作&投资理财亏损了,很多人都认为是自身投机心理严重、对风险评估不够、对政策形势误判、专业能力差。如果损失数额还能承受,多半安慰自己“经历也是种财富”了事。“实际上,他们从来没有想过:金融机构违规,信息披露不充分才是损失造成的真正原因。”荣国权认为。理财经理向客户介绍产品的时候往往有意“过滤”预期收益率无法达到的潜在风险,而不少投资人往往只在意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对产品不费心去了解,未能关注产品的投资方向,自然也就受蒙蔽而不自知。&从刘先生的理财产品合同中,记者没找到银行到底打算投资哪种债券、基金,更不用说该债券、基金的详细资料。而据刘先生说,理财经理在推销该理财产品时,只是一味地强调政策形势适宜投资该产品,但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利好政策却不交代。&为什么说理财亏损责任主要在银行呢?比如李先生投资的那个“贷款借款产品”,如果他知道自己是将钱借给某个资金链断裂的人做生意,他是断然不会出借的。因此,这场纠纷其实是银行未曾进行信息披露导致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足,是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如果投资者想要了解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说明书,就会发现多数银行“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其官方网站上难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数据。就连专门提供银行理财产品服务的数据服务商,也反映采集理财产品的运作数据有相当的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力,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是银行义务&实际上,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是没有要求。荣国权介绍,银监会2008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而按2011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四个标准看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未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导致客户损失,银行属于违规。那么,何为“充分披露”?荣国权认为,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需掌握以下标准。&1.真实性。披露的信息要与客观情况相符。真实性一般可以验证,检验真实与否的标准是把披露信息与现实情况进行对照。&2.完整性。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全面的披露。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还要披露对公司股价不利的各种潜在的或现实的风险因素,不能有所遗漏。&3.准确性。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用精确而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而且在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产生误解。在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与解释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准确性要求披露文件不得含有广告效应和模糊不清的语言。&4.及时性。应当保证所公开披露信息的最新状态,投资者可以根据最新信息以及行情变化做出选择,并且可以通过缩短信息发生与公布之间的时间差来减少内幕交易的可能性。银行理财产品纠纷中的法律责任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由此可见,即使银行提示了风险,因为其未能尽到风险可控、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对于违规行为如何追究银行相关责任至今没有行政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损失就无从追究。”荣国权认为,在专业人士分析清楚银行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该合同到底属于哪种性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追责。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银行返还了刘先生第一笔理财产品,他获得几万元收益,但这丝毫没有影响他对于其余两笔投资的担忧。他依然不知道他投资的是什么,会不会遇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据记者了解,银监会正打算修订和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法规框架,以做到在制度层面上保证有法可依。
(原标题:理财产品有风险,险在哪)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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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有风险?你可能会中哪些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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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最基本的方式之一,银行理财一直以安全、稳健收益著称。但是这种情况仅限于金融行业还没发展的时候。当金融开始快速发展,互联网理财的方式进入人们的生活,加上银行理财&飞单&时间频出,导致受客户信任的原因受到质疑。其实,在投资看来,所有的理财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就银行理财来说,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风险呢?
  (一)政策风险
  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本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和到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客户面临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若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会造成本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客户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除本说明书第七条约定的客户可提前赎回的情形外,客户不得在产品存续期内提前终止本产品,面临需要资金而不能变现的风险或丧失其它投资机会。
  (五)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客户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六)提前终止风险
  为保护客户利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XX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以及再投资风险。
  (七)交易对手管理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从而影响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八)兑付延期风险
  如因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九)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产品的成立、投资、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信息传递风险
  XX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XX银行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息。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XX银行。如客户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XX银行导致XX银行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的,可能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加上,有些银行人员向投资人推荐理财产品时,可能为了销售会刻意隐瞒,从而导致客户出现投资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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