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在职职工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后,家属该享受那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范文一: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近日,因遇到一个非因工死亡的案件,在处理该案时经过努力,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进行了赔偿,故将相关依据和了解到的法律法规记下: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也指出,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发给了家属赔偿费,原单位是否还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或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一致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蒙古规范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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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评论 ] [ 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以减缓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保证遗属的正常生活。原来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通知》中规定,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即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数上增加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此外,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就业或参军的;死亡人员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他情形。(文/王科岩)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劳社养字[2001]第4号) 15: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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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小:【大】【中】【小】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改革。现将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就业安置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要在其户口所在地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领取了经济性补偿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照常计算利息,重新就业后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属于同一统筹范围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除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应按照《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分流人员续保工作的力度。 上述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比照国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可参照《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规定的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范围内重新就业的,应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跨统筹范围就业或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得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本人自愿,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延迟期间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四、根据《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号)文件规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并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养老金的企业,统一制度后不得再以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基数,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数一律按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处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试行岗位技能工资至1997年的增资因素或采取加发补贴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盟市确定。五、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及支付渠道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办理的不再更改。六、职工办理退休,正常退休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特殊工种退休,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七、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已经办理退休的,到龄前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渠道支付,单位和个人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所增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符合企业调整养老金规定标准的部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由原渠道支付。八、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离休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低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可按自治区规定标准执行,增加的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企业负责支付。九、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从本文下达之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标准,过去的差额一律不予补发,原遗属待遇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负责支付。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支付;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养老金支付渠道解决。企业破产,供给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可比照破产企业清算离退休费用的办法,从资产清算资金中解决。职工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男性抚养人)、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女性抚养人)、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未满18岁尚在中学学习者。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日国务院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是对职工因工负伤及因工死亡等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非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赔偿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有相应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执行。在没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值得一提的是,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仍然有效,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如下: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该以上待遇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那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了职工该方面的损失,因此,该赔偿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附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1、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2、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3、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4、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原文地址: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近日,因遇到一个非因工死亡的案件,在处理该案时经过努力,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进行了赔偿,故将相关依据和了解到的法律法规记下: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也指出,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发给了家属赔偿费,原单位是否还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或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一致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蒙古规范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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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小:【大】【中】【小】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改革。现将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就业安置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要在其户口所在地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按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领取了经济性补偿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原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照常计算利息,重新就业后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属于同一统筹范围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的,除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应按照《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分流人员续保工作的力度。 上述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比照国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可参照《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规定的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范围内重新就业的,应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有关变更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跨统筹范围就业或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得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本人自愿,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延迟期间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四、根据《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号)文件规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并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养老金的企业,统一制度后不得再以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基数,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数一律按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处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试行岗位技能工资至1997年的增资因素或采取加发补贴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盟市确定。五、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及支付渠道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办理的不再更改。六、职工办理退休,正常退休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特殊工种退休,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七、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已经办理退休的,到龄前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渠道支付,单位和个人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所增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符合企业调整养老金规定标准的部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由原渠道支付。八、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离休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低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可按自治区规定标准执行,增加的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企业负责支付。九、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从本文下达之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标准,过去的差额一律不予补发,原遗属待遇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负责支付。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支付;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养老金支付渠道解决。企业破产,供给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可比照破产企业清算离退休费用的办法,从资产清算资金中解决。职工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男性抚养人)、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女性抚养人)、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未满18岁尚在中学学习者。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日国务院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是对职工因工负伤及因工死亡等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非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赔偿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有相应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执行。在没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值得一提的是,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仍然有效,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如下: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该以上待遇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那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了职工该方面的损失,因此,该赔偿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附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1、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2、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3、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4、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范文二:成都律师网涉及工伤赔偿等内容可查询(正文下页)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待遇1、什么是因工死亡?答: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2、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3、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计算的?冯静,男,出生于1945年3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年出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其因工死亡后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呢?答: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本案的处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冯静生前月工资为3500元。按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和工资标准及冯静本人的工资水平,有关冯静工亡待遇计算如下:丧葬补助金为24,045×6/?12计12,02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张兰为3500×40%计1400元,王氏为3500×30%,计1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045×48/?12计96,180元。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指出,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7、因工伤亡,有多位亲属需要供养的,亲属如何领取抚恤金?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供养多名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8、供养亲属在领取抚恤金期间,因为犯罪判刑,是否还享受抚恤金待遇?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9、如何确定供养亲属具有领取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10、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多少钱?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比如,北京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天津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享受普通职工的丧葬费补助?答:因工死亡的丧葬费高于一般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所以不再领取普通职工的丧葬费补助。12、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终止。13、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可以继承?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而是社会保障待遇,不能按法定继承规定继承分割,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领取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又结婚,其子女是否继续领取抚恤费?根据全总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66题规定,如子女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领取抚恤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如工亡职工的妻子再婚后,其丈夫愿意抚养前夫的子女,则工亡职工的子女不再继续领取抚恤费。15、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能否享受死亡抚恤待遇?这种情况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因此,当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抚养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应当享受死亡抚恤待遇。如果该职工生前已将其非婚生子女交由他人收养,并且具备合法的收养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非婚生子女则不能享受生父母死亡抚恤待遇。16、供养亲属中的子女、弟、妹已满16岁,并且已中学毕业,在家待业期间,可否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中的子女、弟、妹已满16周岁,即使已经中学毕业,只要未满18周岁且没有就业或参军的,或者是已满18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17、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一经确定,其标准是否不变?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8、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答:《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没有做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将这一内容的立法权给了各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像广东、天津就规定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而北京、重庆则不行。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可以的。19、同是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高敏、王菊均是电器集团公司工人,日,乘公司提升机从事运输工作时,吊箱突然坠落,造成高敏当场死亡,王菊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下肢肌力丧失,尿失禁,属因工负伤。高敏死亡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因其供养亲属1人,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外,还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王菊治疗出院后,2003年12月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2级,并大部分护理依赖,2004年2月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于医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也认定其为因工死亡。王菊供养亲属3人,除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工伤保险基金并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菊亲属不解这方面政策规定,为什么在一起事故中同样认定为因工死亡,可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却有天壤之别?答:本案涉及的是事故中当场因工死亡和伤残程度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两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的问题。有关政策规定前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后者则没有。这里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待遇的角度来分析: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职工本人及亲属并没有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因工致残为1~4级的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还享受工伤护理费,这些待遇合计一般会略高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相当。这就是两种情况下所享受不同待遇的事实。本案中,王菊的亲属要求与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职工享受同一标准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不合理的。本内容选自《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修订版)/法律出版社出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日起施行。部长 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第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范文三: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2.一次性救济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山东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614元 月平均1384.5元。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范文四: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20:30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范文五: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康律师工作室:赵霞律师很多人对工伤待遇有所了解,但对于职工非因工死亡该享受何种待遇却不够清楚。事实上,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也可享受一定的待遇。大连市《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号规定“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支付呢?《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这些费用应当由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但是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呢?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规定“五、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这里的原渠道,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9条的规定就是职工所在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市《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大劳险字[号还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申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第八条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同时交验其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分工进行审定:县(市)、区(不含市内四区)属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其它企业,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因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及划分有争议的,须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九条同时规定“职工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其供养亲属的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力。企业未执行本规定,导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漏办,由此影响职工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由企业负担一切责任”。因此职工应当履行申报供养直系亲属的申请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自动放弃供养亲属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
范文六: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时间: 16:53:04
文章分类:劳务工伤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
河南省财政厅(章)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article/view_48.html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时间: 16:53:04
文章分类:劳务工伤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本通知从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
河南省财政厅(章)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article/view_48.html
范文七: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项目 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供养亲属抚恤金
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一次性工亡补助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二)相关政策规定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4、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死亡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5、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2)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 3)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4)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死亡的待遇问题,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待遇问题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二、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二)从 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范文八:(日 黑劳险字[1993]34号)各行署、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农场总局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第三条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第四条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休期间,本人企业工资照发。第五条
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享受地、林区津贴的职工,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为基数计发地、林区津贴。职工病休期间的物价补贴照发。第六条
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第七条
对停止工作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职工,在其复工时,需出具健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方可复工。复工后应有两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工资照发。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停 工治疗时间,应与复工前的病休时间合并累计计算。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集体、私营及“三资”(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期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工(含季节工、轮换工),不执行本办法。第十条
六个月以上病休人员的疾病救济费,由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列支。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补助费五百元。第三条
职工死亡后,企业对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其标准为:(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一千元。(二)职工因工(含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基本抚恤金二千元。经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金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其标准为:(一)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和黑河市及孙吴、逊克、嘉荫县的,每人每月六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二)遗属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大庆市的,每人每月六十元;(三)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五十五元;(四)遗属居住在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五十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的遗属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第五条
对因工(含职业病)死亡职工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抚恤费,其标准在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第六条
职工遗属孤寡孤独者,在当地遗属救济费或抚恤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发十元。第七条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按《劳动保险条例》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以职工生前填写的劳动保险卡片为准。但对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做为死者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第八条
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下月起,改变其救济费或抚恤费的数额。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遗属抚恤金或救济金和按月支付的遗属救济费或抚恤费,与在职职工死亡待遇相同。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抚恤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改按本办法的标准执行。过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含改变供养关系者),参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后,对企业通知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二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第十二条
丧葬补助、抚恤金、救济金和抚恤费、救济费,由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列支。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集体、私营和“三资”(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及其职工。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新的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范文九:新疆自治区职工死亡待遇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患职业病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其他情形,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死亡的,发给 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二)相关政策规定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新疆建设兵团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兵团批准后执行。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4、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被供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由经办机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5、本文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二、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范文十:山西省职工死亡待遇时间: 00:10:55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享受条件: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享受标准: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待遇项目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为 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抢险救灾活动中死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二)相关政策规定1、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7月1日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时,其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一)——1、2之规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述(一)——3规定标准的50%发给。3、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到 16周岁失去供养条件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4、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5、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丧葬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二、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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