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必须附有存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是的签字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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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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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李四于2014年向原告张三借款27万元。因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16年5月具状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6年6月依法判决李四归还张三借款27万元。&  被告王五与被告李四原系夫妻,两人于2000年1月结婚,2015年10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归王五所有,无其他财产纠葛。上述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系李四、王五于2008年购得。&  因被告李四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张三认为被告王五和李四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全部归属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9月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李四、王五于2015年10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协议。王五到庭参加诉讼,李四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李四、被告王五购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涉案房屋系李四和王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属李四和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四在明知结欠张三大量借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将其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王五所有,且李四又无其他财产用以归还债务,致使张三的债权无法实现,事实上对张三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李四和王五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约定侵犯了张三的权利,张三对此约定依法享有撤销权,且自李四和王五离婚至张三主张权利尚未超过1年,故对张三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权属约定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李四与王五于2015年10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中关于涉案房产归王五所有的约定。&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危害时,如何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债权问题,现做如下评析:&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债权人张三所行使的权利从法律上讲属于保全撤销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作出的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到实现自身债权的行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因为行使该权利而直接获得该财产,也不会因为行使该权利而享有优先获得该财产的资格。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财产回归以后,不单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利益,其他债权人也因此享有利益。&  二、本案中张三是否享有撤销权?尽管本案中涉及的债务仅是被告李四的个人债务,但涉案房产却是被告李四和王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四对该房产享有份额。离婚时李四放弃其应当享有的房产份额,将涉案房产全部归属于被告王五所有,而李四自身又无其他财产用以归还债务,李四、王五在离婚时达成的涉案房产归属的约定即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约定。&  三、债权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撤销权?近年来,大量的债务纠纷涌入法院,有的债务人为了享乐、挥霍、赌博等在同一时间段内向多人借款,有的债务人经营生意不善对外结欠大量的货款,导致债台高筑而无力清偿。在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时,有的债务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当手段,如:离婚时放弃自己本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将财产全部归属另一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如果上述行为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其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四、撤销权行使的期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李四、王五于2015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张三2016年9月起诉行使撤销权,张三知道李四、王五离婚之日起至起诉时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为限,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5年后,债权人就丧失了保全撤销权。该5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情形而中止、中断,即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在债务人作出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超过5年的,债权人就不再享有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责任编辑: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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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便在空白贷款合同上签字
17:42:00 作者: 来源:
  日前,家住无棣某村的李某拿着判决书走出法庭,心里这叫一个苦,真没想到,替朋友签个字,居然要承担五万元的还款责任!  原来,在去年三月,李某的一个朋友请他帮忙,说只要到银行帮忙签个字就行,不要他承担任何责任。碍于朋友情面,李某没有拒绝。但李某签字时贷款合同是空白的,至于贷了多少钱,钱被谁拿走,他完全不知道,直到收到法院传票,他才知道自己是贷款人,从银行借了50000元钱。李某对自己的陈述并无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最后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据了解,此类案件带有一定普遍性。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银行贷款操作不规范,在空白贷款合同上签字最后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在少数。许多当事人被起诉到法院后认为没有借款却要承担还款责任,是不公平的,请求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但是法律面前讲究的是证据,由于庭审过程无法对当时的真实情况进行还原,法官通过书面材料认定的法律真实可能会和客观真实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在贷款协议上签字以后却说自己没有借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法律上是无法支持你的。此类事情,大家一定要慎之又慎。  姜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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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ICP证B2-号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转载]
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转载自法邦网]
导读:虽然债权人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但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也存在。那么这种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如何界定,究竟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效力怎样呢?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一、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关系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证合同会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
(一)根据《担保法》第2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18八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三)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五)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还债。
二、保证合同效力怎样
虽然保证人的加入使其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债务人原本享有的抗辩权、代偿权和追偿权等,在保证人加入之后难以分清保证人是否也能享有。但是担保合同是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同时只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的签订即使债务人不知情,也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一般来说,经过债务人同意的保证合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保证人的求偿权正是以这种委托合同为基础,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在代替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之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该笔欠款。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
经过本文对“签订保证合同需要债务人同意吗,保证合同效力怎样”的讲解,相信您对未经过债务人同意情况下的保证合同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未经债务人同意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的无偿赠送,根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保证人还是有机会获得补偿的。因此在替他人作出担保并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却不能获得债务人的补偿时,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如果求助于律师的话,在他们的专业帮助下对自己的利益帮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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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债务人不按期还款,能拿房抵债吗?|谭超|合同_凤凰资讯
债务人不按期还款,能拿房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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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明向谭超借钱用以赌博,谭超换了50万元赌博所用筹码后借给张明,之后双方签了借条,也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50万赌资的担保。张明逾期不偿还借款,谭超能要求张明还钱吗?
原标题:债务人不按期还款,能拿房抵债吗?案情回放谭超和张明同一年进了某公司工作,关系很好。2012年初,张明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只股票,收益不错。张明就想投笔大的,找谭超借了50万元,加上自己的50万,100万扔进了股市,没想到竟然亏了。张明的朋友又给他介绍了另外一只股票,并打包票这次一定能回本。由于之前亏得比较多,加上朋友天花乱坠地忽悠,张明又动心了,就又想向谭超借100万,谭超劝他不要冒险。张明认为谭超是怕自己万一亏了还不上借款,于是拿出房本说,如果赚不了钱,就把房子给谭超。谭超看劝不住张明,就借给了他100万。张明给谭超写了借条,约定张明先后向谭超借款50万、100万元,如果到日不能偿还借款,就将自己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房抵给谭超。为了让谭超放心,当日,张明又和谭超签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张明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张明就将房卖给谭超,房屋总价150万元。到了日,张明在股市的钱仍没有回本,也没有能力偿还给谭超,就跟谭超说宽限些日子。2014年6月,谭超计划给孩子在海淀区买套学区房,就找张明商量还钱的事情,说:你那房子也没有抵押,现在做个抵押把钱还我吧。张明一听不乐意了,贷款利息太高,并且也怕自己现在这情况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谭超多次找张明沟通无果。最后拿出两人签的买卖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明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张明接到法院的传票就着急了,这房子现在市价至少300万,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150万卖给谭超,自己明显亏了很多。这个差额该如何处理?律师解读
若以履行合同起诉
应变更诉讼请求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引起的纠纷。虽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民间借贷,二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实际上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结合本案的情况,谭超直接起诉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张明出示借条证明该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担保,那么法院应告诉谭超变更诉讼请求,以民间借贷起诉。如果谭超同意变更,法院以民间借贷审理谭超和张明之间的借款关系。但如果谭超不同意变更,那么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从双方的证据来看,张明和谭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张明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鉴于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李律师表示,如果法院以民间借贷判决张明还钱,判决生效后,张明不履行生效判决,谭超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用来偿还借款。如果张明向谭超借钱用以赌博,谭超换了50万元赌博所用筹码后借给张明,之后双方签了借条,也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50万赌资的担保。张明逾期不偿还借款,谭超能要求张明还钱吗?李松律师认为,谭超是直接以赌博筹码的形式借给张明50万元,这5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赌资。赌博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谭超不能起诉张明履行买卖合同。至于谭超借给张明的50万元赌资,也不受法律保护。文/纪欣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咨询电话:010-187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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