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中低保户,残疾人福利厂可享受哪些福利

北京实现困难残疾人群体生活补贴福利全覆盖
本报讯(记者 金可)昨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民政局联合举办《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该办法拓展了享受生活补贴福利的困难残疾人群体的范围,将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儿童等困难残疾人纳入了补贴范围。政策实施后,本市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困难残疾人群体生活补贴福利的全覆盖,预计将有近35万残疾人享受“两项补贴”,年度资金投资13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主任杨泰峰介绍,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调查,本市残疾人有99.9万人,目前本市已经办理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达到了48.51万人。按政策设计,预计将有17.08万人享受到生活补贴,17.96万人享受到护理补贴,其中有部分残疾人为交叉领取补贴,两项补贴年度资金投资13亿元。据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介绍,新政策实施后,政策保障的群体范围扩大了。本市现行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仅有低保家庭和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办法》将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儿童等困难残疾人纳入了补贴范围,将保障群体细化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非低保低收入但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低保水平的残疾人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重度残疾人、其他残疾儿童6类。根据文件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困难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等额外生活性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根据各类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经济困难程度按不同标准给予差异化补贴。另外,两项补贴提高了现有对象的补贴标准,其中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精细区别残疾等级和类别后提高至400元、320元两档;就业年龄段内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中轻度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0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中轻度残疾人和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儿童也纳入补贴范围,精细区别残疾等级和类别后给予300元、200元两档补贴。对非低保低收入家庭但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低保水平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补差。李红兵介绍,考虑到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出台还不到一年,实施办法暂维持原有政策标准,但对补贴对象按照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等级,进行了精准调整,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纳入了保障范围,并明确提出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标准,由市民政、财政部门会同市残联进行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本市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并与相关政策进行衔接。文件规定,在日之前提出申请的,补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最早可从日起计发;在日之后提出申请的,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残疾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审定合格后,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补贴将存入申请人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相关部门将定期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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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保可享受政府补贴
来源:哈尔滨日报
日前召开的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市将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就业安置等方面加大对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并加快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我市残疾人总数为55.6万,其中重度残疾人总数约为16.5万余人。我市残疾人收入水平较低,重度残疾人生存状况尤其需要关注。由于低保制度统一按家庭平均收入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得不到特别扶助,导致应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无法享受;已纳入低保的,如果扣除补差部分,实际发放到手的数额很少。重度残疾人在医疗、康复、辅助用具方面必须开支,大大增加了家庭负担,使这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有近三成的重残人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工伤和失业社会保险覆盖水平则更低。
残疾人低保户额外有救助
根据《意见》,我市将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根据其残疾程度再发放一定金额的救助金。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政策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本人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0%的比例给予补贴。
拆迁安置方便残疾人生活
《意见》明确,我市将建立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和救助制度。对住房困难、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简化程序,妥善解决。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市房产住宅管理局确定每年全市实物配租住房总数的20%,用于解决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问题。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的,在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适当提高搬迁补助费。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鼓励扶持兴办福利企业
根据《意见》,我市将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县(市)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残疾人的专产、专营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盲人按摩技术职称评定,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另外,为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意见》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建成的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要进行无障碍改造。城市公共交通要进一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场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免费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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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程 编辑: 孙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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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end##[残疾人福利]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民政部门应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救济范围。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优先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应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可重点救助,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差水平。   第四条 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采取行政约束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录用、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对残疾职工的转岗安置费或一次性补偿费要足额到位,对因公致残职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如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项目工本费、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民营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生活最低保障范围。   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和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共同筹措资金解决。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民政部门要将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中的重度精神病人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计划,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以及进行聋儿培训等康复训练,按规定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具用品,生活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筹资予以救济补助。残疾人康复配套资金,各级财政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盲人、下肢和双上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并设置专用座位。   残疾人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免费寄递。   第十二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优先受理。   建议人民法院积极审理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给予残疾当事人应有的照顾,残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缓交或减免。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办理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互联网、用电入户、自来水初装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免收人工费;聋哑、盲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手机短信实行优惠包干收费。   第十五条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和本办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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